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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刊理由:
法官和律师,可谓同出而异名,同为法律人。然而说起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则说不完又说不透,法官与律师,究竟该是“亲家”抑或“冤家”?到底该有距离还是定要隔离?在现代社会中,诉讼的意义在于,通过充分而有效的尊重、协商和对话,吸纳不同意见和不满情绪,最终削减分歧,平息矛盾纠纷。因此法官与律师之间应该是一种相互尊重,相互合作,相互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
在中国封建专制历史上,诉讼活动通常是各种特权角力的场域,缺乏民主协商的传统。人们把律师贬称为讼棍,把“打官司”戏称为“打关系”,这些,都是诉讼活动缺乏尊重、缺乏协商的表现。在现代社会,诉讼是双方甚至多方共同参与、合作完成的行为,法官与律师之间应该是一种相互尊重,相互合作,相互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
裁判的公正合法性应当建立在协商和尊重的基础上。诉讼的意义在于,通过当事人诉辩双方之间、当事人与法官之间、法官与律师之间,乃至个案裁判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充分而有效的尊重、协商和对话,吸纳不同意见和不满情绪,凝聚共识,削减分歧,平息社会矛盾纠纷。
在诉讼活动中,律师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其视角是单一的、单向的。职业特性决定了其在诉讼中总是站在被代理人的角度,以自己的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最大限度地争取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权利,通过法庭这个公开场所,向法院进行充分表达和陈述,为被代理人争取最大利益,说服法官,追求胜诉。而法官作为中立的裁判者,要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其职业特性决定了它要从超越当事人各自利益的立场来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要充分考虑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和事实证据的实际情况,它是一种平衡和中立的视角。
很多情形下,律师追求的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与法官所理解的法律正義之间,可能存在着冲突和不一致。由于此种矛盾,加之诉讼的对抗制结构,形成了一种法律认知上的制约。职业的差异决定了法官应当认真、耐心、仔细地倾听双方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应当学会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理解律师,而不是指责和压制律师的意见和陈述。
之所以要充分尊重律师的意见,在于律师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沟通交流的桥梁和媒介。如果没有来自律师的不同意见,法官就可能完全从自己的单向认识角度来理解、适用法律。法官正是在双方律师因利益不同而各自争取的过程中,了解和理清了基本的案件事实,了解了应当怎样处理才能够衡平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法官正是在对立的利益最大化追求中,找到了法律的平衡点,从而公正地作出裁决。
律师与法官同为法律共同体,应该相互尊重,而不是法官基于权力对律师蔑视或律师基于专业、经济能力等对法官鄙视。诉讼到法庭,就意味着要把理讲在法庭。讲理是一门高深的学问,讲理不是为了战斗或争吵,而是“在一个更高的探索和思考层次上与你尊敬的人进行有创意的交谈”。讲理不是非此即彼的辩论或相互之间的攻击、谩骂,讲理也不是一种压倒对方、旨在取胜的游戏,讲理的目的是共同探索,是为了把问题搞明白,因此,讲理成了公民教育和自我教育的最好方式。随意的动火和不冷静、不讲理不仅偏离理性思考的轨道,而且无助于提高公民的品性和素质。
法庭上的讲理、辩论是训练公民理性精神的最好课堂。在这个课堂里,所有的诉讼参与人通过理性的对话、争辩、交谈,通过充分的讲理,让大家服气、心顺。因此,发生在法庭上的打断律师发言,“轰赶”“防范”都是令人不愉快的。我们应该达成这样的共识,法庭是讲理最好的地方,而我们的讲理不是以战胜或折服他人为目的的争论,不是通过武器逼迫对方闭嘴,使他哑口无语,而是在相互提问与回答的互动中,通过一种充满信任的争论,使真相澄清,使真理获胜。这种胜利,不是单一个体在争辩中单方面的胜利,而是真理的胜利、公正的胜利。
律师与法官不是敌人,尤其在诉讼活动中,律师通过举证、提出法律意见,为法官公正裁判提供了基本素材。许多疑难复杂案件,仅在庭审中的交流往往是不够的,还需要律师与法官的反复探讨。简单的隔离和防范,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只会增加诉讼成本,损害当事人的权利,背离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价值取向。
律师要影响法官,要从证据入手、从法律入手。惟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才能打动法官。律师应当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据,指出对方证据的错误和瑕疵,紧紧围绕着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展开辩论,让法官采信自己的观点,帮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律师应当学会通过案件证据、法律依据及法理分析的展示,引导裁判者与相关人员自己得出你所希望他形成的观点。
诉讼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特殊渠道,但同时它本身也具有内在矛盾。如果诉讼结构本身的矛盾得不到解决,它就不能成为社会矛盾纠纷的终结者,而会变成社会矛盾纠纷的制造者。诉讼的根本要求是“允许人说话,让人说话”。让人说话意味着尊重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律师在诉讼程序中的主导作用,保障律师的辩论权利,而不是采取压服、打服、吓服等“以暴服人”的手段,法官要做到以理服人,审判结果让人心服口服。
而要做到使人心服口服,法官的重要技能之一是懂得倾听,充分调动律师消除冲突的积极性,通过律师参与和法庭秩序,把“义气之争”转化为“理性之争”,让当事人重新走上“理性”的轨道。庭审的本质就是“听审”。法官要激励律师展开充分而理性的对话与论辩,在你来我往的争辩和交流中,让当事人的积怨不断得到释放,真相和正义不断涌现,最终求得“真理越辩越明”的效果。
法院既是一个权力机关,同时也是当事人说事讲理的地方。诉讼活动既是诉讼参与人的实践活动,同时也是他们共同的思维活动。在诉讼过程中,平等对话、认真倾听是法官解决问题的有效形式,这种方式能突破法官个人生理、心理、智力局限。在平等对话的过程中,真理得以显明,知识得以传授。只有建立在尊重、协商的基础上,裁判才能实现“案结事了”,才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也才可能对其他类似个案的解决具有普遍参考性意义,为其他类似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提供指导。
在诉讼活动中,法官要通过兼听诉辩双方的理由明辨其真伪,要通过审察诉辩双方的诉求明辨其善恶,要慎思诉辩双方法理的曲直来明白要害,要通过整理诉辩双方主张的异同,来明辨诉辩双方理由的是与非,同时商筹诉辩双方利害得失,从实际情况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力求做出胜负皆服的裁判。
责任编辑:杨 芳
法官和律师,可谓同出而异名,同为法律人。然而说起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则说不完又说不透,法官与律师,究竟该是“亲家”抑或“冤家”?到底该有距离还是定要隔离?在现代社会中,诉讼的意义在于,通过充分而有效的尊重、协商和对话,吸纳不同意见和不满情绪,最终削减分歧,平息矛盾纠纷。因此法官与律师之间应该是一种相互尊重,相互合作,相互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
在中国封建专制历史上,诉讼活动通常是各种特权角力的场域,缺乏民主协商的传统。人们把律师贬称为讼棍,把“打官司”戏称为“打关系”,这些,都是诉讼活动缺乏尊重、缺乏协商的表现。在现代社会,诉讼是双方甚至多方共同参与、合作完成的行为,法官与律师之间应该是一种相互尊重,相互合作,相互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
裁判的公正合法性应当建立在协商和尊重的基础上。诉讼的意义在于,通过当事人诉辩双方之间、当事人与法官之间、法官与律师之间,乃至个案裁判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充分而有效的尊重、协商和对话,吸纳不同意见和不满情绪,凝聚共识,削减分歧,平息社会矛盾纠纷。
在诉讼活动中,律师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其视角是单一的、单向的。职业特性决定了其在诉讼中总是站在被代理人的角度,以自己的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最大限度地争取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权利,通过法庭这个公开场所,向法院进行充分表达和陈述,为被代理人争取最大利益,说服法官,追求胜诉。而法官作为中立的裁判者,要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其职业特性决定了它要从超越当事人各自利益的立场来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要充分考虑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和事实证据的实际情况,它是一种平衡和中立的视角。
很多情形下,律师追求的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与法官所理解的法律正義之间,可能存在着冲突和不一致。由于此种矛盾,加之诉讼的对抗制结构,形成了一种法律认知上的制约。职业的差异决定了法官应当认真、耐心、仔细地倾听双方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应当学会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理解律师,而不是指责和压制律师的意见和陈述。
之所以要充分尊重律师的意见,在于律师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沟通交流的桥梁和媒介。如果没有来自律师的不同意见,法官就可能完全从自己的单向认识角度来理解、适用法律。法官正是在双方律师因利益不同而各自争取的过程中,了解和理清了基本的案件事实,了解了应当怎样处理才能够衡平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法官正是在对立的利益最大化追求中,找到了法律的平衡点,从而公正地作出裁决。
律师与法官同为法律共同体,应该相互尊重,而不是法官基于权力对律师蔑视或律师基于专业、经济能力等对法官鄙视。诉讼到法庭,就意味着要把理讲在法庭。讲理是一门高深的学问,讲理不是为了战斗或争吵,而是“在一个更高的探索和思考层次上与你尊敬的人进行有创意的交谈”。讲理不是非此即彼的辩论或相互之间的攻击、谩骂,讲理也不是一种压倒对方、旨在取胜的游戏,讲理的目的是共同探索,是为了把问题搞明白,因此,讲理成了公民教育和自我教育的最好方式。随意的动火和不冷静、不讲理不仅偏离理性思考的轨道,而且无助于提高公民的品性和素质。
法庭上的讲理、辩论是训练公民理性精神的最好课堂。在这个课堂里,所有的诉讼参与人通过理性的对话、争辩、交谈,通过充分的讲理,让大家服气、心顺。因此,发生在法庭上的打断律师发言,“轰赶”“防范”都是令人不愉快的。我们应该达成这样的共识,法庭是讲理最好的地方,而我们的讲理不是以战胜或折服他人为目的的争论,不是通过武器逼迫对方闭嘴,使他哑口无语,而是在相互提问与回答的互动中,通过一种充满信任的争论,使真相澄清,使真理获胜。这种胜利,不是单一个体在争辩中单方面的胜利,而是真理的胜利、公正的胜利。
律师与法官不是敌人,尤其在诉讼活动中,律师通过举证、提出法律意见,为法官公正裁判提供了基本素材。许多疑难复杂案件,仅在庭审中的交流往往是不够的,还需要律师与法官的反复探讨。简单的隔离和防范,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只会增加诉讼成本,损害当事人的权利,背离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价值取向。
律师要影响法官,要从证据入手、从法律入手。惟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才能打动法官。律师应当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据,指出对方证据的错误和瑕疵,紧紧围绕着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展开辩论,让法官采信自己的观点,帮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律师应当学会通过案件证据、法律依据及法理分析的展示,引导裁判者与相关人员自己得出你所希望他形成的观点。
诉讼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特殊渠道,但同时它本身也具有内在矛盾。如果诉讼结构本身的矛盾得不到解决,它就不能成为社会矛盾纠纷的终结者,而会变成社会矛盾纠纷的制造者。诉讼的根本要求是“允许人说话,让人说话”。让人说话意味着尊重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律师在诉讼程序中的主导作用,保障律师的辩论权利,而不是采取压服、打服、吓服等“以暴服人”的手段,法官要做到以理服人,审判结果让人心服口服。
而要做到使人心服口服,法官的重要技能之一是懂得倾听,充分调动律师消除冲突的积极性,通过律师参与和法庭秩序,把“义气之争”转化为“理性之争”,让当事人重新走上“理性”的轨道。庭审的本质就是“听审”。法官要激励律师展开充分而理性的对话与论辩,在你来我往的争辩和交流中,让当事人的积怨不断得到释放,真相和正义不断涌现,最终求得“真理越辩越明”的效果。
法院既是一个权力机关,同时也是当事人说事讲理的地方。诉讼活动既是诉讼参与人的实践活动,同时也是他们共同的思维活动。在诉讼过程中,平等对话、认真倾听是法官解决问题的有效形式,这种方式能突破法官个人生理、心理、智力局限。在平等对话的过程中,真理得以显明,知识得以传授。只有建立在尊重、协商的基础上,裁判才能实现“案结事了”,才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也才可能对其他类似个案的解决具有普遍参考性意义,为其他类似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提供指导。
在诉讼活动中,法官要通过兼听诉辩双方的理由明辨其真伪,要通过审察诉辩双方的诉求明辨其善恶,要慎思诉辩双方法理的曲直来明白要害,要通过整理诉辩双方主张的异同,来明辨诉辩双方理由的是与非,同时商筹诉辩双方利害得失,从实际情况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力求做出胜负皆服的裁判。
责任编辑:杨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