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制度法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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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议会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作为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在国家政治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议会制度;法学
  一、议会制度的产生
  国家议会制度是近代代议制政府的产物,这一制度最早年产生于英国,这是各国公认的事实。
  英国议会产生源于诺曼征服之前的贤人会议,由贵族、高僧、爵士及县长组成,对国王处理政务如立法、缔约、征税、任命官员有同意之权,可视为英国议会的萌芽。此后议会制度一直发展,1245年亨利三世为筹集战争经费,召开大会议,并将其改为议会。1265年以后,议会包括僧侣、贵族和市民三部分形成等级会议,获得监督国王的财政收支、影响国王政策制定的权力。1343年始,等级会议逐渐分为两种势力,贵族、僧侣代表结合成在一起成为一方,发展成为上院,即贵族院;骑士平民及一些小的贵族、僧侣结合在一起发展为下院即平民院,由此奠定了英国议会的制的雏形。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进一步肯定了最高立法机关的性质和地位,明确赋予了议会享有立法权,决定预算、王位继承及其他重大问题的权力,使资产阶级性质的议会制得以确立。
  由上述英国议会制度的产生过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三个结论。一是英国议会由一个仅仅只是由贵族等上层集团组成到逐渐变成一个真正的国民代表机关。二是议会的产生史同时也是王权的衰落史王权在议会制度逐渐产生之时也逐渐衰退。三是结构上由当初单一的贤人会议到上下两院的形成。
  二、议会的性质
  我们知道议会的议员由人民选举产生,国家最重要的职权都由议会实行。议会制政体与专制政体和纯民粹政体是相对的两个概念。关于这方面西方有三种学说。
  委托说,这种学说认为议会的各个议员各为选举区选民之受托人。法国人称此为命令式的委托说。有两层含义,第一层意思,承认议员与选民之间存在一种私法上的委托关系。第二层意思是承认这种委托关系存在于各个议员与其选举区选民之间,而并非存在议会全体与全国选民之间,或各个议员与全国选民之间。这种说法出自卢梭的民权主义,各个人民享有国家主权的一部分,他们选举的议员就是就是他们行使主权的表示。因此不能说议会全体或各个议员是全国选民的受托人,这是不准确的。其次这一学说的主张者认为主权是不可割让之物,所以他们选举的议员就不能使他们的主权有所消减,因此仅仅存在着一种私法上的委托关系。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其在议会中的一切行为与表示只能根据委托人的指示行为,不能根据自己的想法行为。
  代表说,这种说发否认委托说的观点,他们不认为议会与人民是一种私法上的委托关系,他们认为这是一种特殊委托关系,即所谓的代表式的委托说。
  议会的构成主要就是指议会是实行一院制还是两院制,具体而言就是指议会是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来行使还是将其划分成两个独立的组织来行使。一个国家行使一院制还是两院制主要是根据其自身的历史背景、政治力量等多个因素决定。理论上对于议会由一院还是两院组成有着不同的认识。
  一院制主张者认为,人民的意志只能有一个,如果设置两院那么人民的意志就会受到消减。并且如果设置了两院那么法律的制定和对问题的决定就会经过两道程序花费的时间较长投入的人力物力较多,相对于一院制效益低下,且由于繁琐的程序使得法律案不易成立,可能会阻碍社会的改革。
  两院制者主张,议会采取两院制根本目的在于在议会内部建立分权与制衡,以防止议会的专政与暴政。如孟德斯鸠所言残暴的议会不亚于行政机关,通过设立两院来达到议会内部的分权与制衡。其次议会设置两院也是为了防止立法的草率。立法是各国议会基本的职能,立法的审慎很重要,若只设置一院,法案的审议通过缺乏其他机关的监督,不免显的草率,如果有疏漏,实行起来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在两院制的体系之下一个法案能够在两院的充分探讨修改补充之下得到完善。此外实行两院制较于一院制能够让各方面的声音更加清晰的被聆听,各方面利益更充分得被兼顾。
  三、议会的组织结构及其权力的行使比较
  英国设上院和下院二者各设议长一人,上院议长是内阁成员由首相提名女王任命,一般由大法官兼任。下院的议长则从议员中选举出来,实际上议长基本上是出自执政党的。议长只要被选出就可以连选连任,不受执政党更换的影响。议长是议会代表,形式上必须放弃原有的党派关系以示中立。
  下院议长的主要职能是主持下院会议的进程,确保下院的活动符合规则,并且有权制止辩论中不适当的行为和重复发言。根据1911年的《议会法》唯有议长可以决定一项立法是否属于财政法案。其可以指定各常设委员会主席,将议案分配给各常设委员会审查。还负责指导下院投票,宣布最后的结果。上议院议长与下议院议长的权利不一样,他无权指导或终止议会的辩论。议长只有和普通议员一样的表决权并无下议院议长一样的决定性表决权。上议院议长主要主持上院的会议进程,对外代表上院处理有关事务。
  在实行一院制的新加坡议会(也叫国会)的议长是在新一届的国会的第一次选举中产生。议长本身可以是议员也可以不是议员,但需要有当选议员的资格。议长主要的职责是管理国会的日常活动,制定和实施议会的辩论规则,确定发言的顺序,指导议事过程。但其不参加辩论,如果他还兼有议员身份的话他还可以参与表决。
  新加坡议会从1987年开始建立委員会共十个,每个委员会都设有一个主席和一个秘书,并有权征召院外专家征求意见,还可以举办听证会。尽管在新加坡的制度下委员会难以减弱政府和政党对于国会的控制但还是可以通过弃权以及投反对票以表示对议案的不赞成。此外新加坡议会在会期还设有7个特别委员会,特别委员会负责选择和提名议员担任不同的特别委员会成员,特权委员会负责调查有关违反议员特权的申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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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王逸风(1993年-),男,汉族,江西南昌人,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研究生,宪政基本理论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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