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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几千平方公里水质污染的渤海漏油是故影响仍在继续。渤海漏油事故至少反映出三方面的问题:企业与政府相关部门对于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不及时,各主体方的协调紧密性不高,我国海洋石油安全应急准备还不充分。
“蓬萊”失手油覆渤海 吕荣洁
造成几千平方公里水质污染的渤海漏油事故影响仍在继续
一条1000米长的油带漂浮在渤海湾,给这片生机勃勃的海域带来了阵阵阴霾。曾经是渤海湾最耀眼的明珠、我国最大的海上油田蓬莱19-3油田,正是造成这片阴霾的罪魁祸首。
溢油发生于6月4日,单日溢油最大分布面积甚至达到158平方公里。目前,840平方公里的海域(相当于一个城市的面积),已经无奈地从一类水变成劣四类。
7月6日,油田作业者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康菲中国”)首度召开新闻发布会,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下称“中海油”)作为非作业者合作伙伴,亦参加了会议。除康菲中国通报事故情况外,双方还分别就此次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向公众道歉。
虽然目前溢油总量没有一个权威的数据,可不容置疑的是,这次漏油已对海洋环境造成了污染损害。
溢油仍在继续
位于渤海湾的蓬莱19-3油田,是由中海油和康菲中国合作开发的。中海油拥有51%权益,康菲中国拥有49%权益。作为作业者,康菲中国负责油田的开发生产作业管理。
墨西哥湾周年祭刚过去不久,在中国的“墨西哥湾”也发生了漏油。最早发布漏油消息的不是康菲,也不是中海油,更不是中国政府,而是微博。
6月21日,网上出现这样的微博信息——渤海油田有两个油井发生漏油事故已经两天了,希望能控制,不要污染。这个消息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
7月5日,国家海洋局通报了事故经过。
原来,6月4日,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就接到了康菲中国的报告,在B平台东北方向海面发现不明来源的少量油膜。6月8日,康菲中国再次报告,在B平台东北方向附近海底发现溢油点。北海分局组织专家分析,确认溢油来自蓬莱19—3油田。
6月17日,北海分局又接到在油田附近巡视的中国海监船报告,发现C平台及附近海域大量溢油。随后康菲公司报告,C平台C20井在钻井作业中发生小型井涌事故。接报后,国家海洋局立即要求康菲中国快速处置,“停止油田所有平台的钻井作业,以防止新的溢油风险,并对油田进行自查”,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司长李晓明说。
7月11日,国家海洋局在此发布消息,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B、C平台附近lO日再次出现油带,其中C平台仍有少量油花溢出。
为此,国家海洋局明令康菲暂停两个平台的采油作业。
看来,这场溢油战争仍未完全结束。
至于漏油的原因,通过组织专家分析,国家海洋局在7月5日的发布会上表示,蓬莱19-3油田通过注水和岩悄回注,可能增加了平台附近的地层压力,为流体连通地层提供了能量,导致B平台海底溢油。而C平台在钻井过程中发生井涌、侧漏,从而导致了溢油发生。
从目前披露的情况来看,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认为这次的漏油事故并不严重,虽然涉及的范围很广,但泄漏量不是很大。衡量事故严不严重的主要标准是看油的泄漏量,不能单看范围。
对于下一步的工作,国家海洋局表示,将继续利用卫星遥感、海监飞机、海监船舶,以及现场执法监测人员监视溢油点的动态和海上漂油,一旦发现海洋漂油,监督指导康菲公司对海上溢油进行有效处置,并采取有效围控处置措施,继续查找海底溢油确切原因,及早封堵溢油源。
责任由谁承担
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石油开采生产作业中,溢油事故的责任由作业者来承担。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副司长王斌说:“康菲中国应该承担溢油事故的直接法律责任。”
康菲面临的经济损失包括行政处罚和破坏生态环境的民事赔偿。而如果此次事故最终认定是南管理失职等人为原因引起的,并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的话,康菲中国还将有可能面临刑事诉讼。
现在没有人会去怀疑康菲中国在这起事故中要承担主要责任。而对于中海油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还存在不同的看法,但多数人还是认为中海油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能源研究会副理事长周大地属于中海油“无责任”观点的支持者。他认为,中海油和康菲中国是有作业协议的,康菲中国作为作业方要承担漏油、安全事故的责任。但如果赔偿金额巨大,那么会影响到合资公司的利益,而中海油要间接地承担一些利益损失。
在合资公司中,中海油是代表中方利益,是负有监管义务的。“要承担连带责任。”林伯强说,不能将责任完全推给作业者。
在7月6目的发布会上,中海油执行副总裁陈壁表示:“溢油事件的处理,南作业者康菲负责;对今后经济上的责任,要根据事件最后的性质判断,根据当初中海油与康菲签订的石油合同的规定,来分担责任。”但这一合同对康菲公司是如何约束的,至今仍未公布。
林伯强认为,不管中海油和康菲中国的合同是如何签订的,中海油作为大股东,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但是之前中海油没有第一时间主动向公众披露信息,说事故并不严重等话,“其表现令人遗憾。”林伯强认为应在第一时间通知所有人,这是很起码的要求,“如果中海油如果没有动力,国家应该强制要求。”
针对此前公众质疑作为上市公司,中海油的信息披露不及时,中海油曾表示,作为一家上市公司,中海油一直遵照监管机构相关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公司法定的披露义务。作为非作业者,根据我们被告知的信息来判断,这一事件对上市公司影响还没有达到披露标准。我们理解公众希望尽早了解情况的愿望,但对
祸不单行。7月12日,国家海洋局再次接到中海油总公司天津分公司报告,绥中36-1油田中心平台中控发生故障,全油田生产关断,流程泄压火炬头排出的气体瞬时带出的原油落海。初步估算,溢油量大约0.1至O.15立方米,在事发海域发现1平方公里油膜分布。
7月13日,记者获悉,绥中36-1油田附近海面油膜的清理工作完成。该油田中心平台完成火炬的油污清理工作并点火成功,油田开始逐步恢复生产。
渤海漏油“漏”出弊端 侯瑞宁
渤海漏油事故至少反映出了三方面的问题:企业与政府相关部门对于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不及时;各主体方的协调紧密性不高;我国海洋石油安全应急准备还不充分。
造成渤海湾840平方公里水质污染的漏油事件如同幽灵一般,攫住了媒体和公众的目光。尽管一个月过去了,蓬莱19—3的上空仍然迷雾一团:渗漏的真正原因仍在排查中、渗漏的危害仍在评估中、渗漏的赔偿仍在讨论中……一切仍在进行中。 据国家海洋局环保司司长李晓明介绍,这起海底原油渗漏事件性质复杂,在国内尚属首次。尽管以往石油企业也曾经针对各种事故做出安全演练,但是,在真正面对溢油事件时,无论是康菲中国、中海油这样的企业还是国家海洋局等监管方都受到了严峻挑战。
痛中思痛。只有這样,挑战才可能成为我们下一步迈向海洋更深处的机遇。为此,本刊记者专访了国家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院长刘铁民和中国能源基金论坛研究员冯跃威先生。
开放地面对公众
国企:墨西哥湾漏油一周年祭刚刚过去,中国渤海湾就漂起了油污。针对整个事件的处理,舆论多有诟病。您认为,其间暴露了哪些问题?
刘铁民:针对渤海湾漏油事件,日前还没看到权威的调查报告。不过,可以肯定的是,这是一起公共安全事件。在处理该事件的过程中,至少反映出了三方面的问题。
首先,企业与政府相关部门对于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不及时。在处理公共安全事件中,有一个原则是“没有最好的,只有最早的”,要求以最快的速度控制事态发展,同时要在第一时间向公众通报相关信息,并在事件进展中不断向公众进行说明。这是公众知情权的要求。渤海湾渗漏事件发生后,作业者康菲公司在第一时间只是向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作出了通报,但是没有对社会公众进行通报。近一个月后,国家海洋局才就此事向社会进行了通报,这是一种很滞后的反应,是不合理的。去年4月,墨西哥湾海上油田漏油事件发生后,责任方英国石油公司在第四天就给出了原油泄漏的相关数字。
其次,在这次危机处理中,各主体方的协调紧密性不高。康菲中国公司也好、中海油也罢,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对于事故原因、污染范围、事故的复杂性等方面的认知并不统一。这反映出在这起事件中没有形成很好的应急反应机制,缺乏统一的应急公关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
第三,这起事件反映出我国海洋石油安全应急准备还不充分。墨西哥湾事件的时候,美国政府与石油公司第一时间将此事对公众进行了通报,对海水受污染程度的评估也很及时。而在这次渤海事件中,一个月过去了,国家环保部门对于此事的介入程度并不深入。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可能与我国海洋管理的机构比较复杂,职能与分工不明确有关系。但是不管怎样,至少反映出我们针对此类事件发生前的准备工作、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前期处理、对于公众的态度等各方面都有比较大的欠缺。这些都是我们需要及时改进的地方。
冯跃威:在对全球以往发生的事故进行研究后发现,石油石化产业几乎所有生产部位都有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如果各种安全条例等规范性制度及制度执行出现了漏洞,则事故隐患变现为事故的概率就会极大。而变现的事故已经给人类社会、环境带来了不小的伤害。因此,需要进行深层次的思考。从统计信息看,全球2/3以上甚至90%以上非恐怖或者现有技术任职能力不够发生的事故外,几乎都是可以预见和可以避免的。但是,在追求投资回报率、投资回收期或产量规模三者与低成本扩张的经营策略下,石油公司容易忽视安全的重要性。
其次,在海洋石油安全监管制度安排上,我们确实与美同、欧洲等海洋石汕勘探开发先进的国家有一定的差距。没能真正汲取类似墨西哥湾漏油事故后它们制度安排上的调整和监管技能提升等方面的经验,致使社会广泛地质疑和挞伐我们的监管能力。
国企:在这些暴露的问题中,应急反应机制再次受到考验。那么,针对这起公共安全事件,您认为在应急反应机制的操作中哪些方面需要改进?
刘铁民:关于应急预案,以前是指在事故发生后,如何做好应对与处置的方案,现在则是在事件发生前如何做好准备的方案。所以,企业的应急反应水平反映在准备水平上,包括事故发生前的准备、事故发生后的前期处理甚至包括在公众和媒体方面的准备。这些年,中海油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中做了很多工作,其海上应急反应平台是国内最好的平台之一,硬件设备与技术也处于领先地位。我认为,现在需要改进的主要是应对公共事件的理念。
这起事件的原因与责任认定并不那么重要,其危害性相比于墨西湾漏油事件也小很多。之所以引来社会舆论的不依不饶,关键在于石油公司对于公众的态度。作为一个负责任的跨国石油公司,康菲中国与中海油都应该在观念上更开放些,应该时刻保持对于投资者与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尊重。在舆论环境越来越透明的情况下,企业应该主动与公众建立沟通平台。
独立第三方监管
国企:如上所说,在海洋石油安全生产中,监管非常重要。结合此次渤海漏油事件,您认为我国海洋石油安全监管存在哪些问题?
刘铁民: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有义务保障环境安全。这是道义也是法律的需求。不过,这仅靠企业的自觉是不够的,必须依靠政府强有力的监督。
目前,针对我国海洋石油开采,我们不缺乏相关的监管制度,但是缺乏临管的制度化。前者与后者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内涵却是千差万别。只有制度文件,没有将其内化,安全问题就不会消除。
无法将监管制度化的原因有很多。首先是企业在安全生产的执行过程中态度不够坚决。企业的目标是追求利润,对于安全环保的投入比较薄弱。其次,因为过分追求GDP的增长,在监察过程中相关部门对企业的监管会产生容忍。最后,我们的监管手段、监察力度、检测设备与技术、人员素质、机构权威性等方面还不到位。这都要求我国应加强这方面的建设。
冯跃威: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管能力,其实是综合国力体现。它不仅需要海洋石油工业的发展,而且需要航空、航天、海底机器人、远程有介质信号通信等各方面的支撑。我国海洋监测装备。技术和信息共享等方面发展不均衡,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首先是硬件设备上的差异。海洋石油开采安全监管是一个技术密集型的作业,需要很多先进的设备,比如卫星监测系统、飞机检测系统、水下机器人等。去年,墨西哥湾在漏油事件后,很快通过卫星监测系统将油污情况对社会进行了通报,为政府正确抉择提供了可靠的信息,使政府和BP公司在第一时间整合了社会、各企业、甚至是全球的资源,从而快速实施了近十多种从根本上解决危机的应急措施。尽管我们这次漏油规模不能与墨西哥湾漏油事故相比,但从处理过程中的综合技术能力看,我们的技术手段显得过于原始和粗放。
国企:针对我国海洋石油监管存在的这些问题,您认为应该采取哪些有效举措来解决?
冯跃威:首先,我们要培养海洋石油环保方面的人才。海洋石油开采是高技术密集型、风险密集型的行业,只有对其规律与实际情况有深入了解的人才可能做好安全环保工作。国外很多政府海洋安监体系中包含有大量在石油探勘开发一线工作经验的技术官僚,很了解地下情况和石油探勘开发全流程中的风险关键点,一旦发 生危险,能够用专业知识迅速进行判断。所以,我国也需要用专业人士来监管。
要进行有效监管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需要解决,那就是监管主体的问题。我认为,在目前形势下,我国海洋石油开采的安全监管可以考虑采用独立第三方来监管。这些独立第三方机构的专家可以从高等院校、研究部门和生产一线來选取。在符合一定标准之后,政府部门可以委派独立第三方就相关科研项目进行研究。去年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后,美国内政部就成立一个石油钻井安全机构,由这个不为石油行业游说的组织来制定安全标准,监管海上钻井。不过,目前在我国成立独立第三方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比如第三方监督标准的制定、实现途径、如何保持其独立性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深入研究。
此外,政府部门还可以选取有海洋石油作业经验的人才进入政府监管部门,以保证监管的有效性。
最后,我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亟待建立。我国现在只是实行企业自我监管。对于监管科技、设备、制度等方面缺乏系统建设。
不忘前事之师
国企:去年,墨西哥湾漏油事件为全球海洋石油安全生产上了一课。您认为此次渤海湾事件中,我们企业和政府部门应该吸取那么教训?如何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冯跃威:其实,在墨西哥湾事件之后,我们就应该反思“中国的墨西哥湾是否安全”这个话题。我们知道,墨西哥湾漏油事件给了BP一个教训,也为美国海洋石油工业的制度完善提供了机会。从墨西哥湾事件的最终调查报告看,不仅判定了BP公司在管理方面有疏漏,而且也客观地指出了美国政府执法部门监管疏漏的问题。就因如此,美国内政部相继发布了类似海上钻探监管等新的法规,如要求海洋施工企业必须将每一步要施工的程序及其可能的风险、应急措施等文本上报监管部门审批,以确保施工方的信息透明、施工方案的可靠。这一系列制度方面的切实调整将为美国今后的海洋石油安全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所以,我认为,通过这次事件,我们应该借鉴美国、欧洲等海洋石油工业监管能力先进的做法与经验,制定符合国际惯例的监管制度。它不仅只是进行事前、事中的监管,更要进行事后监管和监管绩效的评估。
其实,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制度经济,没有可操作的制度或制度有缺陷,企业就必然会趋利避害(这次事故也不例外),各种事故风险自然会转嫁给社会,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共性。所以,企业的社会问题其实就是我们制度缺陷的问题。要抓紧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管体系和制度,让中国的“墨西哥湾”不再被污染,使新制度能切实为海洋“四个大庆”的宏伟目标服务。
刘铁民:这看似是一起发生在海上钻井平台的安全事故,实际上反映出我国公共安全管理系统的脆弱性,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应急恢复各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应该举一反三,深刻认识我国在应急体制与机制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这起事件之后,应该吸取教训的不应只是海洋石油生产企业,整个社会各领域都应吸取相关教训。
这件事情本身的危害没有墨西湾漏油事件大,但是警醒的作用是一样的。在今后的海洋石油开采中,此类风险依然很大。所以,我们要从每一环节上去总结经验与教训。
在这些教训中,涉及制度法规的重新构建,最集中的体现便是针对污染处罚的数额问题。关于渤海漏油事件的行政处罚,舆论认为20万的罚款太少。我认为,罚款的数额没有太多值得讨论的空间。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其上限是20万元,政府部门做出这样的决定也是依法行事。之后,还会有相关的生态索赔以及对渔民的赔偿,这些都是依照制度行事。
其实,现在更有讨论价值的是这项制度法规的合理性问题。《海洋环境保护法》颁布于1999年,当时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对社会环境的重视程度与今天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环保意识的提高也是前所未有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法规制度应该做出相应的调整,以便更好地规范海上石油安全生产。
失误的记录进步的足迹 陈卫东
编者按:“渤海漏油”事件暴露出的问题,不仅仅是对中海油这样的公司,对于我国企业改革与社会进步同样关系重大。请看中国海油能源经济研究院首席研究员陈卫东的思考——
渤海漏油事件又一次把中海油推到了媒体漩涡的中心,这不是第一次,也绝不会是最后一次。在我的印象中,每一次媒体舆论对中海油暴风雨般的洗礼总与中国企业改革的重大阶段,中国社会明显的进步紧密相联系着。
上市失利认识资本市场
第一次是在1999年9月,经过近一年的重组的中海油有限公司,在卫留成总经理的率领下,雄心勃勃地向海外资本市场进军,开启了中国国家石油公司境外上市,筹措资金深化改革的大幕。结果却是出人意外的,10月5日,酝酿已久、箭在弦上的中海油海外上市进程,在最终上市前的55小时突然中止,带领豪华阵容在美国路演的总经理卫留成把自己关在饭店的房间内失声痛哭。在纽约这个最豪华的饭店里,他突然感到对这里的环境极度不适,“我搞不清为什么,也不清楚下一步如何应对”。携17亿桶当量净探明油气储量,15000名员工和桶油成本跻身世界最低石油公司行列的优秀“硬资产”,再加上拥有对中国海洋石油的垄断权以及良好的公司治理架构的优越的“软资产”,用卫留成的话来说,中海油“不是丑小鸭,它本来就是只白天鹅”。为什么这么好的白天鹅就卖不出个好价钱呢?根本原因在于相互的认知不对称。我们对境外资本市场的认知不充分,境外投资人对国企、对垄断型央企的认知也很不足。后来有媒体分析讲到,当时卫留成认为最大的优势是海洋石油垄断的专营权,而投资人则认为那是最大的风险。卫留成一遍一遍地讲专营权的优势和保障,甚至让政府有关部门出具书面保证,投资人还是一遍一遍地问相同的问题。2001年初中海油有限公司上市成功后,《国际金融报》还以《中海油海外上市失败专营垄断是最大风险》为题总结第一次上市失败的原因。我以为这篇分析是很有道理的。
中海油率先冲击资本市场遭遇滑铁卢,国内认为是最不可能失败的公司失败了,国内外媒体的报道分析一时铺天盖地,卫留成被评为当月“最失败的总经理”。中海油,尤其是卫留成本人承受了巨大的压力。中止上市后他没有从美国回总部北京,而是在深圳停留了半个月,除了有冷静总结的原因,更有不愿意马上面对总部员工、政府官员的因素。中海油作为先锋试水资本市场是卫留成争来的,虽然没有成功,承受了巨大的压力,但收获是巨大的,不仅中海油路演团队深刻地理解了资本市场的本质,国内同行,政府官员包括主要领导和百姓们都从这次失败中学习了很多,对自己对资本市场都冷静了很多,现实了很多。随后中石油、中石化上市的成功不能说没有这次失败的功劳。
并购受挫抛弃“暴发”心态
第二次把中海油推进媒体漩涡的是2005年并购美国优尼科公司失败,尽管事件已经过去了6年,时不时人们都还能从不同的渠道、不同的場合,听到看到或读到对事件的解读和评论。中海油第五任总经理傅成玉由于这次并购被评为当年的CCTV经济人物,一下子名声鹊起,光环笼罩,进入了全球石油工业著名CEO的行列,中海油也由此名声大振,成为世界知名的石油公司,品牌价值大幅提升。中国民众由于这次并购的失败一下子清醒了许多,自由竞争并不完全自由,市场经济也并不完美。
法国著名地缘政治专家飞利浦·赛比约一洛佩兹在其《石油地缘政治》一书中对这次并购事件有专门的评论:“这一事件充分说明,在石油市场上有时候连自由主义和法律条文都无计可施。在华盛顿主宰美国事务的部分政治家眼里,石油是与国防同等敏感的领域。正是在这种思维逻辑的指导下,一些本因主宰石油市场运行规律的经济和财政因素,有时不得不让位于地缘政治的考量。”
中海油的决策者们在决定与雪佛龙公司竞购优尼科时不会一点都不知道石油与政治的关系,但肯定没有失败后认识的那么具体和那么深刻。时至今日,我不知道当时主要决策者的主要动机是什么,但并购团队做了所有应该做的事,尽管不完美,但尽力了。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不是无知无畏就是有大智慧,我宁可相信在这背后是有大智慧的。在此后的几乎所有的并购项目中,中海油显得成熟了很多,没有了那种暴发户似的志在必得、100%控股的豪气,更多的是参股互利共有共赢的实际。从失败中学习,使自己以后走的更踏实更长远,也许这种失败比偶然的成功更有价值。渤海漏油挑战“公众缺位”
第三次,也就是6月初渤海湾的漏油事件,又一次把中海油推进了媒体舆论的漩涡。漏油本身,从技术层面上讲是极为罕见的。中海油的管理层把目前对事故原因的判断已经毫无保留地向政府和公众充分报告了,后续处理工作也在尽力而为,媒体的不满集中在为何石油泄漏近一个月了才向公众说明?
蓬莱19—3油田是中国目前最大的海上油田,渤海湾里有中国海上最多的石油产出。渤海湾周边有中国最活跃的环渤海经济圈,同时渤海也是中国生态环境最脆弱的半封闭海,自净能力非常差。
蓬莱19—3油田的作业者康菲石油公司是美国第三大石油公司,世界排名第六的跨国石油公司,当之无愧的世界一流石油公司。合作伙伴中海油是中国三三大国家石油公司之一,发展速度管理效率和经营效果都名列央企前列。漏油事故发生近一个月,在媒体报道之后,康菲和中海油才向公众说明情况,引起众怒的确可以理解。
改革开放使中国经济社会多元化了,经济多元必然导致利益群体的多元,进而导致意见多元和媒体的多元化。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微博等网络手段普及到了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中国传统的整体性社会正逐步向现代的公民社会演变。公众对社会管理参与感日益增强,而我国目前社会管理的观念和制度还基本停留在20年前的状态。
我相信油公司和相关政府部门都没有“瞒报”的动机和行为,康菲石油公司将漏油的情况“第一时间”通报给了主管部门一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也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一时间”将监测结果通报了国家应急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环渤海的山东、河北、天津、辽宁三省一市人民政府。准都“没有瞒报”,为什么公众就被不明不自地瞒了一个月呢?新华社记者有如下分析:“的确,依照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行法规,只要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就不算‘瞒报’。根据香港、美国资本市场的规定,也许企业还没有触及到必须披露重大事项的红线。然而,我们听到的都是‘对上级负责’‘对股东负责’,就是没有听到‘对公众负责’。近年来,在多次重大公共事件中我们都看到:把向主管部门‘内部报告’,等同于向公众‘公开披露’。这种‘内部运作’的陈旧思维,与现代公共事件处置理念相去甚远。”
企业没有及时向社会通报,是社会责任感的缺失;政府部门没有及时向社会通报,是行政方式的落后。该记者接着发问:“也许国内某些国企及其主管部门还可以说‘意识滞后’,可是此次事故的作业方康菲公司是一家美国公司,墨西哥湾漏油事故殷鉴不远,它怎么也‘忘记’了公开透明的国际惯例呢?”也许不是康菲“忘记”了,而是在中国现行的制度下,康菲不知道该“如何”做。这更说明,我们现在这套“公众缺位”的危机管理制度到了必须改革的时候了。
上述这三次把中海油推进媒体漩涡中心的重大事件折射了过去12年中国企业市场化国际化的进程与进步,同时也反映了社会管理制度改革落后与社会进步的事实。企业与人一样,不出错是不可能的,好的企业是学习能力强的企业,同样的错不能犯第二次,社会也一样。事实说明中国大多数企业是有学习能力和愿意学习的企业,如果政府和社会的学习能力远远落后于企业的话,不仅企业的发展会受到拖累,公众的权益也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蓬萊”失手油覆渤海 吕荣洁
造成几千平方公里水质污染的渤海漏油事故影响仍在继续
一条1000米长的油带漂浮在渤海湾,给这片生机勃勃的海域带来了阵阵阴霾。曾经是渤海湾最耀眼的明珠、我国最大的海上油田蓬莱19-3油田,正是造成这片阴霾的罪魁祸首。
溢油发生于6月4日,单日溢油最大分布面积甚至达到158平方公里。目前,840平方公里的海域(相当于一个城市的面积),已经无奈地从一类水变成劣四类。
7月6日,油田作业者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康菲中国”)首度召开新闻发布会,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下称“中海油”)作为非作业者合作伙伴,亦参加了会议。除康菲中国通报事故情况外,双方还分别就此次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向公众道歉。
虽然目前溢油总量没有一个权威的数据,可不容置疑的是,这次漏油已对海洋环境造成了污染损害。
溢油仍在继续
位于渤海湾的蓬莱19-3油田,是由中海油和康菲中国合作开发的。中海油拥有51%权益,康菲中国拥有49%权益。作为作业者,康菲中国负责油田的开发生产作业管理。
墨西哥湾周年祭刚过去不久,在中国的“墨西哥湾”也发生了漏油。最早发布漏油消息的不是康菲,也不是中海油,更不是中国政府,而是微博。
6月21日,网上出现这样的微博信息——渤海油田有两个油井发生漏油事故已经两天了,希望能控制,不要污染。这个消息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
7月5日,国家海洋局通报了事故经过。
原来,6月4日,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就接到了康菲中国的报告,在B平台东北方向海面发现不明来源的少量油膜。6月8日,康菲中国再次报告,在B平台东北方向附近海底发现溢油点。北海分局组织专家分析,确认溢油来自蓬莱19—3油田。
6月17日,北海分局又接到在油田附近巡视的中国海监船报告,发现C平台及附近海域大量溢油。随后康菲公司报告,C平台C20井在钻井作业中发生小型井涌事故。接报后,国家海洋局立即要求康菲中国快速处置,“停止油田所有平台的钻井作业,以防止新的溢油风险,并对油田进行自查”,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司长李晓明说。
7月11日,国家海洋局在此发布消息,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B、C平台附近lO日再次出现油带,其中C平台仍有少量油花溢出。
为此,国家海洋局明令康菲暂停两个平台的采油作业。
看来,这场溢油战争仍未完全结束。
至于漏油的原因,通过组织专家分析,国家海洋局在7月5日的发布会上表示,蓬莱19-3油田通过注水和岩悄回注,可能增加了平台附近的地层压力,为流体连通地层提供了能量,导致B平台海底溢油。而C平台在钻井过程中发生井涌、侧漏,从而导致了溢油发生。
从目前披露的情况来看,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认为这次的漏油事故并不严重,虽然涉及的范围很广,但泄漏量不是很大。衡量事故严不严重的主要标准是看油的泄漏量,不能单看范围。
对于下一步的工作,国家海洋局表示,将继续利用卫星遥感、海监飞机、海监船舶,以及现场执法监测人员监视溢油点的动态和海上漂油,一旦发现海洋漂油,监督指导康菲公司对海上溢油进行有效处置,并采取有效围控处置措施,继续查找海底溢油确切原因,及早封堵溢油源。
责任由谁承担
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石油开采生产作业中,溢油事故的责任由作业者来承担。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副司长王斌说:“康菲中国应该承担溢油事故的直接法律责任。”
康菲面临的经济损失包括行政处罚和破坏生态环境的民事赔偿。而如果此次事故最终认定是南管理失职等人为原因引起的,并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的话,康菲中国还将有可能面临刑事诉讼。
现在没有人会去怀疑康菲中国在这起事故中要承担主要责任。而对于中海油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还存在不同的看法,但多数人还是认为中海油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能源研究会副理事长周大地属于中海油“无责任”观点的支持者。他认为,中海油和康菲中国是有作业协议的,康菲中国作为作业方要承担漏油、安全事故的责任。但如果赔偿金额巨大,那么会影响到合资公司的利益,而中海油要间接地承担一些利益损失。
在合资公司中,中海油是代表中方利益,是负有监管义务的。“要承担连带责任。”林伯强说,不能将责任完全推给作业者。
在7月6目的发布会上,中海油执行副总裁陈壁表示:“溢油事件的处理,南作业者康菲负责;对今后经济上的责任,要根据事件最后的性质判断,根据当初中海油与康菲签订的石油合同的规定,来分担责任。”但这一合同对康菲公司是如何约束的,至今仍未公布。
林伯强认为,不管中海油和康菲中国的合同是如何签订的,中海油作为大股东,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但是之前中海油没有第一时间主动向公众披露信息,说事故并不严重等话,“其表现令人遗憾。”林伯强认为应在第一时间通知所有人,这是很起码的要求,“如果中海油如果没有动力,国家应该强制要求。”
针对此前公众质疑作为上市公司,中海油的信息披露不及时,中海油曾表示,作为一家上市公司,中海油一直遵照监管机构相关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公司法定的披露义务。作为非作业者,根据我们被告知的信息来判断,这一事件对上市公司影响还没有达到披露标准。我们理解公众希望尽早了解情况的愿望,但对
祸不单行。7月12日,国家海洋局再次接到中海油总公司天津分公司报告,绥中36-1油田中心平台中控发生故障,全油田生产关断,流程泄压火炬头排出的气体瞬时带出的原油落海。初步估算,溢油量大约0.1至O.15立方米,在事发海域发现1平方公里油膜分布。
7月13日,记者获悉,绥中36-1油田附近海面油膜的清理工作完成。该油田中心平台完成火炬的油污清理工作并点火成功,油田开始逐步恢复生产。
渤海漏油“漏”出弊端 侯瑞宁
渤海漏油事故至少反映出了三方面的问题:企业与政府相关部门对于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不及时;各主体方的协调紧密性不高;我国海洋石油安全应急准备还不充分。
造成渤海湾840平方公里水质污染的漏油事件如同幽灵一般,攫住了媒体和公众的目光。尽管一个月过去了,蓬莱19—3的上空仍然迷雾一团:渗漏的真正原因仍在排查中、渗漏的危害仍在评估中、渗漏的赔偿仍在讨论中……一切仍在进行中。 据国家海洋局环保司司长李晓明介绍,这起海底原油渗漏事件性质复杂,在国内尚属首次。尽管以往石油企业也曾经针对各种事故做出安全演练,但是,在真正面对溢油事件时,无论是康菲中国、中海油这样的企业还是国家海洋局等监管方都受到了严峻挑战。
痛中思痛。只有這样,挑战才可能成为我们下一步迈向海洋更深处的机遇。为此,本刊记者专访了国家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院长刘铁民和中国能源基金论坛研究员冯跃威先生。
开放地面对公众
国企:墨西哥湾漏油一周年祭刚刚过去,中国渤海湾就漂起了油污。针对整个事件的处理,舆论多有诟病。您认为,其间暴露了哪些问题?
刘铁民:针对渤海湾漏油事件,日前还没看到权威的调查报告。不过,可以肯定的是,这是一起公共安全事件。在处理该事件的过程中,至少反映出了三方面的问题。
首先,企业与政府相关部门对于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不及时。在处理公共安全事件中,有一个原则是“没有最好的,只有最早的”,要求以最快的速度控制事态发展,同时要在第一时间向公众通报相关信息,并在事件进展中不断向公众进行说明。这是公众知情权的要求。渤海湾渗漏事件发生后,作业者康菲公司在第一时间只是向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作出了通报,但是没有对社会公众进行通报。近一个月后,国家海洋局才就此事向社会进行了通报,这是一种很滞后的反应,是不合理的。去年4月,墨西哥湾海上油田漏油事件发生后,责任方英国石油公司在第四天就给出了原油泄漏的相关数字。
其次,在这次危机处理中,各主体方的协调紧密性不高。康菲中国公司也好、中海油也罢,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对于事故原因、污染范围、事故的复杂性等方面的认知并不统一。这反映出在这起事件中没有形成很好的应急反应机制,缺乏统一的应急公关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
第三,这起事件反映出我国海洋石油安全应急准备还不充分。墨西哥湾事件的时候,美国政府与石油公司第一时间将此事对公众进行了通报,对海水受污染程度的评估也很及时。而在这次渤海事件中,一个月过去了,国家环保部门对于此事的介入程度并不深入。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可能与我国海洋管理的机构比较复杂,职能与分工不明确有关系。但是不管怎样,至少反映出我们针对此类事件发生前的准备工作、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前期处理、对于公众的态度等各方面都有比较大的欠缺。这些都是我们需要及时改进的地方。
冯跃威:在对全球以往发生的事故进行研究后发现,石油石化产业几乎所有生产部位都有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如果各种安全条例等规范性制度及制度执行出现了漏洞,则事故隐患变现为事故的概率就会极大。而变现的事故已经给人类社会、环境带来了不小的伤害。因此,需要进行深层次的思考。从统计信息看,全球2/3以上甚至90%以上非恐怖或者现有技术任职能力不够发生的事故外,几乎都是可以预见和可以避免的。但是,在追求投资回报率、投资回收期或产量规模三者与低成本扩张的经营策略下,石油公司容易忽视安全的重要性。
其次,在海洋石油安全监管制度安排上,我们确实与美同、欧洲等海洋石汕勘探开发先进的国家有一定的差距。没能真正汲取类似墨西哥湾漏油事故后它们制度安排上的调整和监管技能提升等方面的经验,致使社会广泛地质疑和挞伐我们的监管能力。
国企:在这些暴露的问题中,应急反应机制再次受到考验。那么,针对这起公共安全事件,您认为在应急反应机制的操作中哪些方面需要改进?
刘铁民:关于应急预案,以前是指在事故发生后,如何做好应对与处置的方案,现在则是在事件发生前如何做好准备的方案。所以,企业的应急反应水平反映在准备水平上,包括事故发生前的准备、事故发生后的前期处理甚至包括在公众和媒体方面的准备。这些年,中海油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中做了很多工作,其海上应急反应平台是国内最好的平台之一,硬件设备与技术也处于领先地位。我认为,现在需要改进的主要是应对公共事件的理念。
这起事件的原因与责任认定并不那么重要,其危害性相比于墨西湾漏油事件也小很多。之所以引来社会舆论的不依不饶,关键在于石油公司对于公众的态度。作为一个负责任的跨国石油公司,康菲中国与中海油都应该在观念上更开放些,应该时刻保持对于投资者与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尊重。在舆论环境越来越透明的情况下,企业应该主动与公众建立沟通平台。
独立第三方监管
国企:如上所说,在海洋石油安全生产中,监管非常重要。结合此次渤海漏油事件,您认为我国海洋石油安全监管存在哪些问题?
刘铁民: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有义务保障环境安全。这是道义也是法律的需求。不过,这仅靠企业的自觉是不够的,必须依靠政府强有力的监督。
目前,针对我国海洋石油开采,我们不缺乏相关的监管制度,但是缺乏临管的制度化。前者与后者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内涵却是千差万别。只有制度文件,没有将其内化,安全问题就不会消除。
无法将监管制度化的原因有很多。首先是企业在安全生产的执行过程中态度不够坚决。企业的目标是追求利润,对于安全环保的投入比较薄弱。其次,因为过分追求GDP的增长,在监察过程中相关部门对企业的监管会产生容忍。最后,我们的监管手段、监察力度、检测设备与技术、人员素质、机构权威性等方面还不到位。这都要求我国应加强这方面的建设。
冯跃威: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管能力,其实是综合国力体现。它不仅需要海洋石油工业的发展,而且需要航空、航天、海底机器人、远程有介质信号通信等各方面的支撑。我国海洋监测装备。技术和信息共享等方面发展不均衡,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首先是硬件设备上的差异。海洋石油开采安全监管是一个技术密集型的作业,需要很多先进的设备,比如卫星监测系统、飞机检测系统、水下机器人等。去年,墨西哥湾在漏油事件后,很快通过卫星监测系统将油污情况对社会进行了通报,为政府正确抉择提供了可靠的信息,使政府和BP公司在第一时间整合了社会、各企业、甚至是全球的资源,从而快速实施了近十多种从根本上解决危机的应急措施。尽管我们这次漏油规模不能与墨西哥湾漏油事故相比,但从处理过程中的综合技术能力看,我们的技术手段显得过于原始和粗放。
国企:针对我国海洋石油监管存在的这些问题,您认为应该采取哪些有效举措来解决?
冯跃威:首先,我们要培养海洋石油环保方面的人才。海洋石油开采是高技术密集型、风险密集型的行业,只有对其规律与实际情况有深入了解的人才可能做好安全环保工作。国外很多政府海洋安监体系中包含有大量在石油探勘开发一线工作经验的技术官僚,很了解地下情况和石油探勘开发全流程中的风险关键点,一旦发 生危险,能够用专业知识迅速进行判断。所以,我国也需要用专业人士来监管。
要进行有效监管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需要解决,那就是监管主体的问题。我认为,在目前形势下,我国海洋石油开采的安全监管可以考虑采用独立第三方来监管。这些独立第三方机构的专家可以从高等院校、研究部门和生产一线來选取。在符合一定标准之后,政府部门可以委派独立第三方就相关科研项目进行研究。去年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后,美国内政部就成立一个石油钻井安全机构,由这个不为石油行业游说的组织来制定安全标准,监管海上钻井。不过,目前在我国成立独立第三方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比如第三方监督标准的制定、实现途径、如何保持其独立性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深入研究。
此外,政府部门还可以选取有海洋石油作业经验的人才进入政府监管部门,以保证监管的有效性。
最后,我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亟待建立。我国现在只是实行企业自我监管。对于监管科技、设备、制度等方面缺乏系统建设。
不忘前事之师
国企:去年,墨西哥湾漏油事件为全球海洋石油安全生产上了一课。您认为此次渤海湾事件中,我们企业和政府部门应该吸取那么教训?如何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冯跃威:其实,在墨西哥湾事件之后,我们就应该反思“中国的墨西哥湾是否安全”这个话题。我们知道,墨西哥湾漏油事件给了BP一个教训,也为美国海洋石油工业的制度完善提供了机会。从墨西哥湾事件的最终调查报告看,不仅判定了BP公司在管理方面有疏漏,而且也客观地指出了美国政府执法部门监管疏漏的问题。就因如此,美国内政部相继发布了类似海上钻探监管等新的法规,如要求海洋施工企业必须将每一步要施工的程序及其可能的风险、应急措施等文本上报监管部门审批,以确保施工方的信息透明、施工方案的可靠。这一系列制度方面的切实调整将为美国今后的海洋石油安全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所以,我认为,通过这次事件,我们应该借鉴美国、欧洲等海洋石油工业监管能力先进的做法与经验,制定符合国际惯例的监管制度。它不仅只是进行事前、事中的监管,更要进行事后监管和监管绩效的评估。
其实,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制度经济,没有可操作的制度或制度有缺陷,企业就必然会趋利避害(这次事故也不例外),各种事故风险自然会转嫁给社会,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共性。所以,企业的社会问题其实就是我们制度缺陷的问题。要抓紧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管体系和制度,让中国的“墨西哥湾”不再被污染,使新制度能切实为海洋“四个大庆”的宏伟目标服务。
刘铁民:这看似是一起发生在海上钻井平台的安全事故,实际上反映出我国公共安全管理系统的脆弱性,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应急恢复各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应该举一反三,深刻认识我国在应急体制与机制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这起事件之后,应该吸取教训的不应只是海洋石油生产企业,整个社会各领域都应吸取相关教训。
这件事情本身的危害没有墨西湾漏油事件大,但是警醒的作用是一样的。在今后的海洋石油开采中,此类风险依然很大。所以,我们要从每一环节上去总结经验与教训。
在这些教训中,涉及制度法规的重新构建,最集中的体现便是针对污染处罚的数额问题。关于渤海漏油事件的行政处罚,舆论认为20万的罚款太少。我认为,罚款的数额没有太多值得讨论的空间。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其上限是20万元,政府部门做出这样的决定也是依法行事。之后,还会有相关的生态索赔以及对渔民的赔偿,这些都是依照制度行事。
其实,现在更有讨论价值的是这项制度法规的合理性问题。《海洋环境保护法》颁布于1999年,当时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对社会环境的重视程度与今天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环保意识的提高也是前所未有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法规制度应该做出相应的调整,以便更好地规范海上石油安全生产。
失误的记录进步的足迹 陈卫东
编者按:“渤海漏油”事件暴露出的问题,不仅仅是对中海油这样的公司,对于我国企业改革与社会进步同样关系重大。请看中国海油能源经济研究院首席研究员陈卫东的思考——
渤海漏油事件又一次把中海油推到了媒体漩涡的中心,这不是第一次,也绝不会是最后一次。在我的印象中,每一次媒体舆论对中海油暴风雨般的洗礼总与中国企业改革的重大阶段,中国社会明显的进步紧密相联系着。
上市失利认识资本市场
第一次是在1999年9月,经过近一年的重组的中海油有限公司,在卫留成总经理的率领下,雄心勃勃地向海外资本市场进军,开启了中国国家石油公司境外上市,筹措资金深化改革的大幕。结果却是出人意外的,10月5日,酝酿已久、箭在弦上的中海油海外上市进程,在最终上市前的55小时突然中止,带领豪华阵容在美国路演的总经理卫留成把自己关在饭店的房间内失声痛哭。在纽约这个最豪华的饭店里,他突然感到对这里的环境极度不适,“我搞不清为什么,也不清楚下一步如何应对”。携17亿桶当量净探明油气储量,15000名员工和桶油成本跻身世界最低石油公司行列的优秀“硬资产”,再加上拥有对中国海洋石油的垄断权以及良好的公司治理架构的优越的“软资产”,用卫留成的话来说,中海油“不是丑小鸭,它本来就是只白天鹅”。为什么这么好的白天鹅就卖不出个好价钱呢?根本原因在于相互的认知不对称。我们对境外资本市场的认知不充分,境外投资人对国企、对垄断型央企的认知也很不足。后来有媒体分析讲到,当时卫留成认为最大的优势是海洋石油垄断的专营权,而投资人则认为那是最大的风险。卫留成一遍一遍地讲专营权的优势和保障,甚至让政府有关部门出具书面保证,投资人还是一遍一遍地问相同的问题。2001年初中海油有限公司上市成功后,《国际金融报》还以《中海油海外上市失败专营垄断是最大风险》为题总结第一次上市失败的原因。我以为这篇分析是很有道理的。
中海油率先冲击资本市场遭遇滑铁卢,国内认为是最不可能失败的公司失败了,国内外媒体的报道分析一时铺天盖地,卫留成被评为当月“最失败的总经理”。中海油,尤其是卫留成本人承受了巨大的压力。中止上市后他没有从美国回总部北京,而是在深圳停留了半个月,除了有冷静总结的原因,更有不愿意马上面对总部员工、政府官员的因素。中海油作为先锋试水资本市场是卫留成争来的,虽然没有成功,承受了巨大的压力,但收获是巨大的,不仅中海油路演团队深刻地理解了资本市场的本质,国内同行,政府官员包括主要领导和百姓们都从这次失败中学习了很多,对自己对资本市场都冷静了很多,现实了很多。随后中石油、中石化上市的成功不能说没有这次失败的功劳。
并购受挫抛弃“暴发”心态
第二次把中海油推进媒体漩涡的是2005年并购美国优尼科公司失败,尽管事件已经过去了6年,时不时人们都还能从不同的渠道、不同的場合,听到看到或读到对事件的解读和评论。中海油第五任总经理傅成玉由于这次并购被评为当年的CCTV经济人物,一下子名声鹊起,光环笼罩,进入了全球石油工业著名CEO的行列,中海油也由此名声大振,成为世界知名的石油公司,品牌价值大幅提升。中国民众由于这次并购的失败一下子清醒了许多,自由竞争并不完全自由,市场经济也并不完美。
法国著名地缘政治专家飞利浦·赛比约一洛佩兹在其《石油地缘政治》一书中对这次并购事件有专门的评论:“这一事件充分说明,在石油市场上有时候连自由主义和法律条文都无计可施。在华盛顿主宰美国事务的部分政治家眼里,石油是与国防同等敏感的领域。正是在这种思维逻辑的指导下,一些本因主宰石油市场运行规律的经济和财政因素,有时不得不让位于地缘政治的考量。”
中海油的决策者们在决定与雪佛龙公司竞购优尼科时不会一点都不知道石油与政治的关系,但肯定没有失败后认识的那么具体和那么深刻。时至今日,我不知道当时主要决策者的主要动机是什么,但并购团队做了所有应该做的事,尽管不完美,但尽力了。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不是无知无畏就是有大智慧,我宁可相信在这背后是有大智慧的。在此后的几乎所有的并购项目中,中海油显得成熟了很多,没有了那种暴发户似的志在必得、100%控股的豪气,更多的是参股互利共有共赢的实际。从失败中学习,使自己以后走的更踏实更长远,也许这种失败比偶然的成功更有价值。渤海漏油挑战“公众缺位”
第三次,也就是6月初渤海湾的漏油事件,又一次把中海油推进了媒体舆论的漩涡。漏油本身,从技术层面上讲是极为罕见的。中海油的管理层把目前对事故原因的判断已经毫无保留地向政府和公众充分报告了,后续处理工作也在尽力而为,媒体的不满集中在为何石油泄漏近一个月了才向公众说明?
蓬莱19—3油田是中国目前最大的海上油田,渤海湾里有中国海上最多的石油产出。渤海湾周边有中国最活跃的环渤海经济圈,同时渤海也是中国生态环境最脆弱的半封闭海,自净能力非常差。
蓬莱19—3油田的作业者康菲石油公司是美国第三大石油公司,世界排名第六的跨国石油公司,当之无愧的世界一流石油公司。合作伙伴中海油是中国三三大国家石油公司之一,发展速度管理效率和经营效果都名列央企前列。漏油事故发生近一个月,在媒体报道之后,康菲和中海油才向公众说明情况,引起众怒的确可以理解。
改革开放使中国经济社会多元化了,经济多元必然导致利益群体的多元,进而导致意见多元和媒体的多元化。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微博等网络手段普及到了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中国传统的整体性社会正逐步向现代的公民社会演变。公众对社会管理参与感日益增强,而我国目前社会管理的观念和制度还基本停留在20年前的状态。
我相信油公司和相关政府部门都没有“瞒报”的动机和行为,康菲石油公司将漏油的情况“第一时间”通报给了主管部门一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也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一时间”将监测结果通报了国家应急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环渤海的山东、河北、天津、辽宁三省一市人民政府。准都“没有瞒报”,为什么公众就被不明不自地瞒了一个月呢?新华社记者有如下分析:“的确,依照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行法规,只要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就不算‘瞒报’。根据香港、美国资本市场的规定,也许企业还没有触及到必须披露重大事项的红线。然而,我们听到的都是‘对上级负责’‘对股东负责’,就是没有听到‘对公众负责’。近年来,在多次重大公共事件中我们都看到:把向主管部门‘内部报告’,等同于向公众‘公开披露’。这种‘内部运作’的陈旧思维,与现代公共事件处置理念相去甚远。”
企业没有及时向社会通报,是社会责任感的缺失;政府部门没有及时向社会通报,是行政方式的落后。该记者接着发问:“也许国内某些国企及其主管部门还可以说‘意识滞后’,可是此次事故的作业方康菲公司是一家美国公司,墨西哥湾漏油事故殷鉴不远,它怎么也‘忘记’了公开透明的国际惯例呢?”也许不是康菲“忘记”了,而是在中国现行的制度下,康菲不知道该“如何”做。这更说明,我们现在这套“公众缺位”的危机管理制度到了必须改革的时候了。
上述这三次把中海油推进媒体漩涡中心的重大事件折射了过去12年中国企业市场化国际化的进程与进步,同时也反映了社会管理制度改革落后与社会进步的事实。企业与人一样,不出错是不可能的,好的企业是学习能力强的企业,同样的错不能犯第二次,社会也一样。事实说明中国大多数企业是有学习能力和愿意学习的企业,如果政府和社会的学习能力远远落后于企业的话,不仅企业的发展会受到拖累,公众的权益也得不到应有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