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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夹道五:文景、贞观、康乾盛世。无一不是“善治”的结果
问:也许我出言不逊,演讲中国民主政治问题,你有没有搞清楚,“政治”到底是什么?“民主”到底是什么?既然强调回归常识,我们就不能不做一点概念的考证、推敲。司马先生总不至于认为人大代表到居委会与选民见面的寒暄可以替代大学讲堂政治伦理思维吧。
司马南:您不提居委会与大学的区别,我还真没走过这根儿筋专门进行比对。不过,象牙塔里边的研究者,如果能够以开放的心胸和姿态来对待现实民主政治问题研究,也许会发现,居委会大爷大妈对政治其实不乏真知灼见。他们没那么多花花词弯弯绕,但是,从自己的利益角度理解民主本义并不逊于学者之流。因为他们没有受到所谓西方民主标准模板的影响,不会从本本出发。这个事情就像美国法庭可以抽签请普通老百姓担任陪审员一样,基于天地良心(自然法),街道大妈也可以理解法律精神,判断法律是非。
“政治”这个词,是从日本翻译过来的。“政治”一词的英语拼写polttics来源于古希腊语pol1s。中国早些时候,也使用“政治”的概念,例如最早的书《尚书》。《尚书·毕命》中有“道洽政治,泽润生民”,明确地标明了中国上古“政治”的两个指向:其一,“道”之体现耳;其二,泽民润民也。中国的古代,“政”与“治”往往分开使用。单独讲“政”,更多的时候是强调“政者,正也”。那么,何为正呢?“合于道”即为正,反之亦然。所谓“治”,则主要指管理人民和教化人民,“安上治民,莫善于礼”。这个“治”的意义十分明确,就是“民”(社会成员)皆安于“礼”。那么“礼”又为何物呢等?一言以蔽之,等级架构上的秩序也,无非“富而好礼”、 “贫而乐”、“贫而安”。故有“天下兼相爱则治,交相恶则乱”之说。
“治”,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重要的概念之一,大治、善治乃为朝野上下所追求的大目标,是当朝史学家后世史学家判断帝王有为无为的最重要的标准。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盛世,无一不是大治、善治的结果。毛主席的名言是“天下大乱达到天下大治”。关于“政治”,孙中山很有创意地讲得无比通俗:“政就是众人的事,治就是管理,管理众人之事便是政治。”
后夹道六:绵羊音定义与美国政治学家卡尔·科恩发现的秘密
问:大治也罢,大乱也罢,都是站在统治者的立场上说话的。而民主是人民主权前提下说事,不讲人民主权的大治,有什么意义?
司马南:按照卢梭的说法,民主就是主权属于人民,“人民主权”,且为“最高主权”,“不可分割之主权”。那“人民主权”当如何理解呢?今天,关于“人民主权”的解释五花八门:什么“获得人民同意的政体”啦,什么“大多数人的统治”啦,什么“基于个人权利的自由联盟”啦,什么“主权属于人民”啦,什么“最不坏的制度”啦,什么“是一种消极地预防最坏的制度”啦。
美国政治学家卡尔·科恩发现了一个秘密:这些有关人民主权——民主的定义看上去好像都有道理,正确得跟很正确似的,可是都经不住推敲。这些概念并不能完全准确反映人民主权的政治含义。
林肯有名言,“民有、民治、民享”。赵南元、河清认为,民主的本义最重要的是最后两个字——“民享”。河清极力主张“集权为民”让
“民享”之,他们认为,另外四字“民有”“民治”都不靠谱,至多是形式上的,是游戏民主,甚至是骗人的。科恩恰恰相反。他认为,民主的本义就是“民治”,不民治便不民主,而另外两个不是民主基本意。好嘛,咱姑且就依照科恩的说法,把民主理解成“民治”。那么我请问:
“民主”真的等于人民自己统治自己吗?民主真的等于人民自己治理自已吗?各个政治共同体当中的庞大基数的人民如何实现这个统治(自治)呢?不错,老孟德斯鸠有“代议制”的创意,可是,诸位知道吗,这一实行“代议制”麻烦大啦,老祖宗卢梭会从棺材里蹦出来坚决反对——他主张“人民主权不可分割”,代议制当然要反对了,你“分割了人民主权”嘛。
“民主”一词源于希腊语,词根为“demos”,意指“人民”,而与之缀连的词是“kratein”,意指“治理”。从“民主”(demcracy)的词源学意义来看,直译似乎如此。但是,问题的严重性在于,古希腊政治文化背景下, “人民”不是人民啊。
那时候,所谓“人民”,不是将社会成员悉数包括在内的大概念,也不是敌人之外的总集合,而是一个严格限制性的概念,差不多等于“城邦公民”。确切地说,“城邦公民”是成为“人民的资格”。因之,战俘、奴隶,也许还包括妇女,理所当然地被排除在“人民”之外了。这样一来,人民的统治,就变成了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统治了——“人民的主权”就又被分割了。
高兆明《制度伦理学》不依不饶地这样扣问:
——谁是“人民的统治”的主体?是人民吗?
——全体人民无一例外地都能同时担当管理者吗?
——“人民的统治”所指向的对象是谁?是“人民”吗?
——“人民统治人民”意即一部分人民统治另一部分人民,这可能吗?
事实上,“人民的统治”是相对的。一方面,人民当中必有一部分是统治者或管理者,另一部分则成为被治者或被管理者。 “人民”不可能同时都成为“治者”。另一方面,统治者或管理者与被治者或被管理者是互为条件的,没有统治者也就没有被统治者。反之亦然。因此,在任何社会条件下,抽象地谈论“人民的统治”是没有意义的。
高兆明教授给出一个他认为完整的定义:“民主是一种社会管理体制,在该体制中社会成员大体上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或可以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
这个温和的“科恩——高氏”定义,与中国今天的民主政治大体契合。兹补句如下:中国的民主政治制度是一种基于中国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发展阶段而实行的一种社会政治制度。中国的民主政治制度,本质上是人民自治的,通过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力和领导力,逐步实现每一个社会成员以不同方式参与社会的全面管理,以祈所有社会成员获得最大幸福。
问:也许我出言不逊,演讲中国民主政治问题,你有没有搞清楚,“政治”到底是什么?“民主”到底是什么?既然强调回归常识,我们就不能不做一点概念的考证、推敲。司马先生总不至于认为人大代表到居委会与选民见面的寒暄可以替代大学讲堂政治伦理思维吧。
司马南:您不提居委会与大学的区别,我还真没走过这根儿筋专门进行比对。不过,象牙塔里边的研究者,如果能够以开放的心胸和姿态来对待现实民主政治问题研究,也许会发现,居委会大爷大妈对政治其实不乏真知灼见。他们没那么多花花词弯弯绕,但是,从自己的利益角度理解民主本义并不逊于学者之流。因为他们没有受到所谓西方民主标准模板的影响,不会从本本出发。这个事情就像美国法庭可以抽签请普通老百姓担任陪审员一样,基于天地良心(自然法),街道大妈也可以理解法律精神,判断法律是非。
“政治”这个词,是从日本翻译过来的。“政治”一词的英语拼写polttics来源于古希腊语pol1s。中国早些时候,也使用“政治”的概念,例如最早的书《尚书》。《尚书·毕命》中有“道洽政治,泽润生民”,明确地标明了中国上古“政治”的两个指向:其一,“道”之体现耳;其二,泽民润民也。中国的古代,“政”与“治”往往分开使用。单独讲“政”,更多的时候是强调“政者,正也”。那么,何为正呢?“合于道”即为正,反之亦然。所谓“治”,则主要指管理人民和教化人民,“安上治民,莫善于礼”。这个“治”的意义十分明确,就是“民”(社会成员)皆安于“礼”。那么“礼”又为何物呢等?一言以蔽之,等级架构上的秩序也,无非“富而好礼”、 “贫而乐”、“贫而安”。故有“天下兼相爱则治,交相恶则乱”之说。
“治”,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重要的概念之一,大治、善治乃为朝野上下所追求的大目标,是当朝史学家后世史学家判断帝王有为无为的最重要的标准。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盛世,无一不是大治、善治的结果。毛主席的名言是“天下大乱达到天下大治”。关于“政治”,孙中山很有创意地讲得无比通俗:“政就是众人的事,治就是管理,管理众人之事便是政治。”
后夹道六:绵羊音定义与美国政治学家卡尔·科恩发现的秘密
问:大治也罢,大乱也罢,都是站在统治者的立场上说话的。而民主是人民主权前提下说事,不讲人民主权的大治,有什么意义?
司马南:按照卢梭的说法,民主就是主权属于人民,“人民主权”,且为“最高主权”,“不可分割之主权”。那“人民主权”当如何理解呢?今天,关于“人民主权”的解释五花八门:什么“获得人民同意的政体”啦,什么“大多数人的统治”啦,什么“基于个人权利的自由联盟”啦,什么“主权属于人民”啦,什么“最不坏的制度”啦,什么“是一种消极地预防最坏的制度”啦。
美国政治学家卡尔·科恩发现了一个秘密:这些有关人民主权——民主的定义看上去好像都有道理,正确得跟很正确似的,可是都经不住推敲。这些概念并不能完全准确反映人民主权的政治含义。
林肯有名言,“民有、民治、民享”。赵南元、河清认为,民主的本义最重要的是最后两个字——“民享”。河清极力主张“集权为民”让
“民享”之,他们认为,另外四字“民有”“民治”都不靠谱,至多是形式上的,是游戏民主,甚至是骗人的。科恩恰恰相反。他认为,民主的本义就是“民治”,不民治便不民主,而另外两个不是民主基本意。好嘛,咱姑且就依照科恩的说法,把民主理解成“民治”。那么我请问:
“民主”真的等于人民自己统治自己吗?民主真的等于人民自己治理自已吗?各个政治共同体当中的庞大基数的人民如何实现这个统治(自治)呢?不错,老孟德斯鸠有“代议制”的创意,可是,诸位知道吗,这一实行“代议制”麻烦大啦,老祖宗卢梭会从棺材里蹦出来坚决反对——他主张“人民主权不可分割”,代议制当然要反对了,你“分割了人民主权”嘛。
“民主”一词源于希腊语,词根为“demos”,意指“人民”,而与之缀连的词是“kratein”,意指“治理”。从“民主”(demcracy)的词源学意义来看,直译似乎如此。但是,问题的严重性在于,古希腊政治文化背景下, “人民”不是人民啊。
那时候,所谓“人民”,不是将社会成员悉数包括在内的大概念,也不是敌人之外的总集合,而是一个严格限制性的概念,差不多等于“城邦公民”。确切地说,“城邦公民”是成为“人民的资格”。因之,战俘、奴隶,也许还包括妇女,理所当然地被排除在“人民”之外了。这样一来,人民的统治,就变成了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统治了——“人民的主权”就又被分割了。
高兆明《制度伦理学》不依不饶地这样扣问:
——谁是“人民的统治”的主体?是人民吗?
——全体人民无一例外地都能同时担当管理者吗?
——“人民的统治”所指向的对象是谁?是“人民”吗?
——“人民统治人民”意即一部分人民统治另一部分人民,这可能吗?
事实上,“人民的统治”是相对的。一方面,人民当中必有一部分是统治者或管理者,另一部分则成为被治者或被管理者。 “人民”不可能同时都成为“治者”。另一方面,统治者或管理者与被治者或被管理者是互为条件的,没有统治者也就没有被统治者。反之亦然。因此,在任何社会条件下,抽象地谈论“人民的统治”是没有意义的。
高兆明教授给出一个他认为完整的定义:“民主是一种社会管理体制,在该体制中社会成员大体上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或可以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
这个温和的“科恩——高氏”定义,与中国今天的民主政治大体契合。兹补句如下:中国的民主政治制度是一种基于中国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发展阶段而实行的一种社会政治制度。中国的民主政治制度,本质上是人民自治的,通过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力和领导力,逐步实现每一个社会成员以不同方式参与社会的全面管理,以祈所有社会成员获得最大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