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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刑法中对正当防卫时间条件的认定,一般是从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进行的认定。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给被侵害人造成的危险状态,同时根据防卫人主观上结合自己所处环境,对危险的排除程度,有效的判定正当防卫的时间范围,避免对其时间范围的扩大,造成防卫权的滥用。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对防卫时间条件的认定,使其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目的得到预期效果,及时保护被侵害者的合法权益,使其不法侵害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关键词】 防卫时间 不法侵害 危险迫近
一、我国与美国关于正当防卫时间条件的规定
(一)我国。我国《刑法》第20条对防卫时间条件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对其防卫时间条件的规定,另外对危险的紧迫性进行判断是必不可少的。归根结底对防卫时间的判定主要是对危险(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与结束时间两方面进行认定。
目前我国理论界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的认定,主要有着手说;进入现场说;修正的着手说;折衷说等。对于防卫结束的标准主要有:行为停止说;离去现场说;事实结束说;结果形成说等。[1]
(二)美国。对防卫时间的认定,美国的刑法规定的较为抽象,其仅能对迫近的不法侵害采取防卫权,进行防卫。美国刑法通常这样判定,防卫权可行的范围分别是不法侵害即将开始直到不法侵害的结束,但对不法侵害的开始与结束时间也尚未形成一个严格的标准。从《模范刑法典》的规定可以看出,当不法侵害者召集他人来侵害的时候,防卫人便可采取防卫措施行使防卫权,以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二、关于正当防卫时间条件认定之评价
目前我国理论界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虽然刑法学界提出了各种理论,虽各有特色,但是真正能够普遍适用的却没有。美国刑法对正当防卫时间条件的规定相对宽松,关于防卫行为的开始时间可以放宽到不法侵害尚未着手之前,特别是对人身权的保护方面。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完成并终止,也是可行使防卫延续到得到有关机关帮助,知道危险完全排除,防卫者处于绝对安全的环境之下。
在以上学说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借鉴与总结,对我国以后在判定正当防卫中时间条件的认定方面提供参考。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根据案情进行具体分析,在法理与情理之间做好权衡:即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同时也要回应公众关切。另外,对时间条件的具体把握,要从整体、全局的角度出发。同时彰显并发挥典型案例指导办案的效果:一是使法律观念深入人心,法治社会有序进行;二是使公民与司法良性互动,熟悉法律知识,推进司法进程建设。三是统一防卫限度的标准,对未来出现类似案情的處理具有启示性、指引性、示范性的作用,对以后在防卫限度条件方面的判定提供参考。
三、防卫时间条件认定的反思与完善
正当防卫制度的初衷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每一个受到不法侵害的弱者。倘若对其防卫时间条件的判定不准确,容易造成利益的失衡,将原本属于正当防卫的案件判定为防卫不适时或者假想的防卫。对其防卫时间范围的界定要站在被侵害者当时的立场做出理性的判断。不法侵害时间的开始与结束较好判断,在指导司法实务界中对正当防卫案件有积极意义。简言之侵害的紧迫性,即具体的不法行为给国家、社会、本人或他人的利益带来损害,包括人身利益、财产利益或者其他的合法利益。[2]实际上,学术及实务界对“危险紧迫性”的研究较少,理论尚未成熟,这也是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上存在困难的原因之一。2018年最高检出台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中,其中有关正当防卫的 4 个。最高检的副检察长孙谦曾指出,最近几年发生的正当防卫的司法案件密切在社会的得到关注,原因在于每一个个案中,都体现了民众对于公平、正义、法治、安全等利益的普遍追求。因此,对于正当防卫行为进行研究,明确其标准,不仅能够回应民众的关注,而且还是深化司法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本文主张,对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以行为接触以及危险的迫近作为其防卫行为开始的判断标准,行为人正在实施法律所不允许的侵害行为,防卫人可以对危险是否迫近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对于危险的迫近可以适当的提前,站在理性的角度对危险的紧迫性做出判断。对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以行为终止、危险排除作为其防卫行为结束的时间,客观上不法侵害的行为不仅停止,并且主观上也具备危险已经不存在,彻底排除,被侵害者的人身或者财产处于绝对安全的环境之中。对于其提前采取防御措施以保护自己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也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结 语
在对防卫时间条件的进行判定的过程中,其时间条件的确定直接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与否,本文主要对“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两方面进行分析,最终认定正当防卫的的时间,把两者分开考虑的同时也要结合为一个整体进行考察,形成一个具有可行性的正当防卫限度的判定标准。避免根据事后判断对防卫人提出过分严格、不具有可行性的要求,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界定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注 释】
[1] 高格《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第29页。
[2] 陈兴良:《正当防卫:指导性案例以及研析》,东方法学,2012 年第 2 期,第 3 页。
【参考文献】
[1] 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2] 陈兴良.正当防卫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3] 王利民、程啸.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4] 李碧辉.正当防卫中防卫意图要件否定之提倡[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6.
[5] 周光权.新行为无价值论的中国展开[J].中国法学,2012(01).
[6] 陈璇.侵害人视角下的正当防卫论[J].法学研究,2015(03).
[7]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基金项目:本文系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型科研资助项目“论刑法中正当防卫时间条件之认定”;项目编号:CX2019SP77。
作者简介:王小青(1995),女,汉族,四川,硕士,西南民族大学,中国刑法学,610000 。
【关键词】 防卫时间 不法侵害 危险迫近
一、我国与美国关于正当防卫时间条件的规定
(一)我国。我国《刑法》第20条对防卫时间条件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对其防卫时间条件的规定,另外对危险的紧迫性进行判断是必不可少的。归根结底对防卫时间的判定主要是对危险(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与结束时间两方面进行认定。
目前我国理论界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的认定,主要有着手说;进入现场说;修正的着手说;折衷说等。对于防卫结束的标准主要有:行为停止说;离去现场说;事实结束说;结果形成说等。[1]
(二)美国。对防卫时间的认定,美国的刑法规定的较为抽象,其仅能对迫近的不法侵害采取防卫权,进行防卫。美国刑法通常这样判定,防卫权可行的范围分别是不法侵害即将开始直到不法侵害的结束,但对不法侵害的开始与结束时间也尚未形成一个严格的标准。从《模范刑法典》的规定可以看出,当不法侵害者召集他人来侵害的时候,防卫人便可采取防卫措施行使防卫权,以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二、关于正当防卫时间条件认定之评价
目前我国理论界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虽然刑法学界提出了各种理论,虽各有特色,但是真正能够普遍适用的却没有。美国刑法对正当防卫时间条件的规定相对宽松,关于防卫行为的开始时间可以放宽到不法侵害尚未着手之前,特别是对人身权的保护方面。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完成并终止,也是可行使防卫延续到得到有关机关帮助,知道危险完全排除,防卫者处于绝对安全的环境之下。
在以上学说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借鉴与总结,对我国以后在判定正当防卫中时间条件的认定方面提供参考。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根据案情进行具体分析,在法理与情理之间做好权衡:即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同时也要回应公众关切。另外,对时间条件的具体把握,要从整体、全局的角度出发。同时彰显并发挥典型案例指导办案的效果:一是使法律观念深入人心,法治社会有序进行;二是使公民与司法良性互动,熟悉法律知识,推进司法进程建设。三是统一防卫限度的标准,对未来出现类似案情的處理具有启示性、指引性、示范性的作用,对以后在防卫限度条件方面的判定提供参考。
三、防卫时间条件认定的反思与完善
正当防卫制度的初衷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每一个受到不法侵害的弱者。倘若对其防卫时间条件的判定不准确,容易造成利益的失衡,将原本属于正当防卫的案件判定为防卫不适时或者假想的防卫。对其防卫时间范围的界定要站在被侵害者当时的立场做出理性的判断。不法侵害时间的开始与结束较好判断,在指导司法实务界中对正当防卫案件有积极意义。简言之侵害的紧迫性,即具体的不法行为给国家、社会、本人或他人的利益带来损害,包括人身利益、财产利益或者其他的合法利益。[2]实际上,学术及实务界对“危险紧迫性”的研究较少,理论尚未成熟,这也是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上存在困难的原因之一。2018年最高检出台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中,其中有关正当防卫的 4 个。最高检的副检察长孙谦曾指出,最近几年发生的正当防卫的司法案件密切在社会的得到关注,原因在于每一个个案中,都体现了民众对于公平、正义、法治、安全等利益的普遍追求。因此,对于正当防卫行为进行研究,明确其标准,不仅能够回应民众的关注,而且还是深化司法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本文主张,对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以行为接触以及危险的迫近作为其防卫行为开始的判断标准,行为人正在实施法律所不允许的侵害行为,防卫人可以对危险是否迫近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对于危险的迫近可以适当的提前,站在理性的角度对危险的紧迫性做出判断。对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以行为终止、危险排除作为其防卫行为结束的时间,客观上不法侵害的行为不仅停止,并且主观上也具备危险已经不存在,彻底排除,被侵害者的人身或者财产处于绝对安全的环境之中。对于其提前采取防御措施以保护自己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也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结 语
在对防卫时间条件的进行判定的过程中,其时间条件的确定直接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与否,本文主要对“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两方面进行分析,最终认定正当防卫的的时间,把两者分开考虑的同时也要结合为一个整体进行考察,形成一个具有可行性的正当防卫限度的判定标准。避免根据事后判断对防卫人提出过分严格、不具有可行性的要求,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界定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注 释】
[1] 高格《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第29页。
[2] 陈兴良:《正当防卫:指导性案例以及研析》,东方法学,2012 年第 2 期,第 3 页。
【参考文献】
[1] 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2] 陈兴良.正当防卫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3] 王利民、程啸.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4] 李碧辉.正当防卫中防卫意图要件否定之提倡[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6.
[5] 周光权.新行为无价值论的中国展开[J].中国法学,2012(01).
[6] 陈璇.侵害人视角下的正当防卫论[J].法学研究,2015(03).
[7]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基金项目:本文系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型科研资助项目“论刑法中正当防卫时间条件之认定”;项目编号:CX2019SP77。
作者简介:王小青(1995),女,汉族,四川,硕士,西南民族大学,中国刑法学,61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