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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监督权是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体现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表现,对于建设中国特色法治国家有着重要意义。我们应清醒的认识到,基于现实国情与历史传统文化下,我国公民监督权还存在问题。我们必须逐步完善建立健全的体制,保障公民监督的有效实行,推进我国政治民主现代化的进程。
【关键词】:法治;公民;监督权
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人民是天使就不需要来管束,政府是天使就不需要监督,既然人民和政府都不是天使,那么人民就需要政府来管束,政府就需要人民监督。”[1](P264)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通过保障公民监督权的有效施行,使权力机关受到来自人民权利的制约,防止贪污腐败现象发生。体现出社会主义人民当家做主人的优越性。
一、公民监督权的涵义
我国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因此,
我国公民监督权的具体表现方式为批評、建议、申诉、控告以及检举五项组成。主要分为三类:
1.批评、建议权:批评,即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缺点、错误提出批评意见,其形式是多样化的。建议,即公民通过一定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合理化建议。
2.控告、检举权: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控告,揭发违法失职与犯罪行为,请求有关机关对违法失职者给予制裁。
3.申诉权: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申诉。
二、公民监督权的重要意义
(一)公民监督权对于中国共产党的重要意义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党制定的方针、政策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党政权的稳固、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国家的兴衰,因此非常需要听到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和批评,接受人民的监督。邓小平同志指出:“一个党,一个国家,最怕鸦雀无声。由于我们党的执政党地位,我们的一些同志很容易沾染上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宗派主义的习气。对于我们党来说,更需要广泛听取来自各个方面的批评和监督,以利于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克服缺点,自我完善。”[2](P167)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无产阶级政党掌握政权后也不例外。早在1945年7月,黄炎培先生访问延安时,与毛泽东同志谈到历史上许多政权"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现象,提出共产党能否摆脱这种周期率。毛泽东同志答:“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3](P148)公民监督权的实行有利于消除腐败现象克服官僚主义和不正之风,有利于改进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有利于稳固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地位。
(二)公民监督权对于法治国家的重要意义
在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首次专题讨论了依法治国问题。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人民当家做主根本保证。监督权作为公民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是公民进行参与政治活动的重要途径。公民监督权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重要意义。
法治国家的建设离不开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国家权力的良好运作可以为民谋利,促进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全面发展;一方面如果国家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的制约,就有可能被用来以权谋私,给人民利益带来严重的侵害。因此,我们需要对于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与制约。通过公民监督权,以权利制约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腐败。公民依法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活动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控制,保障其规定的程序下良好运行,落实既定目标。并且一旦发现国家权力没有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可以迅速做出应急反应,对其进行进行纠正,调整回到正常程序下继续运行,使造成的不良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三、我国公民监督权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自古以来缺乏公民监督意识
自秦始皇统一中国在长达近两千年的封建专制社会里,皇权是唯一至高无上的,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古代中国帝王集国家立法、行政、司法大权于一体。百姓只是帝王的附属品,根本没有什么个人的权利,义务等观念。
两千年形成的传统思想已经深深扎根于每一位国人的思想观念中,对于以皇帝有首的封建专制官僚系统下的官员有着强烈的依赖性。加上中国传统文化中三纲五常的思想严重束缚住了百姓的思想观念。把治理每一地方的具体官员称为“父母官”,而“父为子纲”、“孝”等传统观念是绝对不能允许作为“子”的百姓去监督身为“父”的官员这种大逆不道之事发生。对于处理事情古代中国百姓们都期待着“大人,为小民做主”的观念。其中一些应该丢弃的糟粕思想如:“官本位”、“官贵民贱”、“民不告官”仍然影响着当今国人监督意识的形成。并且由于我国古代是小农经济,绝大多数百姓们都是过着日升而作,日落而息的农耕生活,只顾管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就可以安稳的生活。对于统治阶级的活动,只要不影响到他们的生活,他们也不会有强烈的反应。主动参与政治的意识并不强烈,更别说是有效的使用监督权来监督官员了。
(二)公民监督权缺乏有效具体的法律保障
我国政府对于公民监督权势非常重视的,在宪法上明文规定了监督权是每一个公民的政治权利,并在制度上建立了信访、举报、首长接待制等直接监督机制,进而为人民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力提供了法律保障和现实可能性。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这些措施感觉仅仅只是一句口号,公民有效行使监督权并没有得到真正落实。宪法与制度层面对于公民监督权的保障属于宏观的法律保障,我们还需要政府制定出更为实际的具体的法律保障措施,即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科学的监督标准、严格的监督程序、合理的监督方式。”[4](P64)
四、我国公民监督权体制的完善
“公民监督,倘若没有以罢免权为核心内容的监督制裁权,监督者就缺乏必要的权威性,监督也必然是软弱无力的。”[5](P42)因此,必须明确制定一套公民具体行使罢免权的法定程序,使人民群众可以在监督过程中,以罢免权为武器,让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不敢轻视监督者,保证监督主体的权威。
我国宪法虽明确规定了国家对公民权利侵害的赔偿责任,但“不带剑的契约不过是一纸空文,它毫无力量去保障一个人的安全。”[6]所以,仍需在具体的法律部门中进一步规定,一方面,在监督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有权并通过一定的途径,提起诉讼并获得充分的救助。除此之外,还应规定侵权者的民事或行政责任,甚至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的刑事责任。以法律保障公民的安全,杜绝打击报复。
参考文献:
[1]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2]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3]黄炎培.延安归来[M].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
[4]陈党.公民监督的功能及其实现途径探讨[J].政治与法律,2008
[5]白迪.论政治文明视野下我国的公民监督[D].东南大学,2006
[6]张智辉.法律监督机关设置的价值合理性[J].法学家,2002
【关键词】:法治;公民;监督权
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人民是天使就不需要来管束,政府是天使就不需要监督,既然人民和政府都不是天使,那么人民就需要政府来管束,政府就需要人民监督。”[1](P264)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通过保障公民监督权的有效施行,使权力机关受到来自人民权利的制约,防止贪污腐败现象发生。体现出社会主义人民当家做主人的优越性。
一、公民监督权的涵义
我国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因此,
我国公民监督权的具体表现方式为批評、建议、申诉、控告以及检举五项组成。主要分为三类:
1.批评、建议权:批评,即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缺点、错误提出批评意见,其形式是多样化的。建议,即公民通过一定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合理化建议。
2.控告、检举权: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控告,揭发违法失职与犯罪行为,请求有关机关对违法失职者给予制裁。
3.申诉权: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申诉。
二、公民监督权的重要意义
(一)公民监督权对于中国共产党的重要意义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党制定的方针、政策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党政权的稳固、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国家的兴衰,因此非常需要听到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和批评,接受人民的监督。邓小平同志指出:“一个党,一个国家,最怕鸦雀无声。由于我们党的执政党地位,我们的一些同志很容易沾染上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宗派主义的习气。对于我们党来说,更需要广泛听取来自各个方面的批评和监督,以利于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克服缺点,自我完善。”[2](P167)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无产阶级政党掌握政权后也不例外。早在1945年7月,黄炎培先生访问延安时,与毛泽东同志谈到历史上许多政权"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现象,提出共产党能否摆脱这种周期率。毛泽东同志答:“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3](P148)公民监督权的实行有利于消除腐败现象克服官僚主义和不正之风,有利于改进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有利于稳固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地位。
(二)公民监督权对于法治国家的重要意义
在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首次专题讨论了依法治国问题。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人民当家做主根本保证。监督权作为公民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是公民进行参与政治活动的重要途径。公民监督权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重要意义。
法治国家的建设离不开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国家权力的良好运作可以为民谋利,促进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全面发展;一方面如果国家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的制约,就有可能被用来以权谋私,给人民利益带来严重的侵害。因此,我们需要对于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与制约。通过公民监督权,以权利制约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腐败。公民依法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活动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控制,保障其规定的程序下良好运行,落实既定目标。并且一旦发现国家权力没有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可以迅速做出应急反应,对其进行进行纠正,调整回到正常程序下继续运行,使造成的不良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三、我国公民监督权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自古以来缺乏公民监督意识
自秦始皇统一中国在长达近两千年的封建专制社会里,皇权是唯一至高无上的,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古代中国帝王集国家立法、行政、司法大权于一体。百姓只是帝王的附属品,根本没有什么个人的权利,义务等观念。
两千年形成的传统思想已经深深扎根于每一位国人的思想观念中,对于以皇帝有首的封建专制官僚系统下的官员有着强烈的依赖性。加上中国传统文化中三纲五常的思想严重束缚住了百姓的思想观念。把治理每一地方的具体官员称为“父母官”,而“父为子纲”、“孝”等传统观念是绝对不能允许作为“子”的百姓去监督身为“父”的官员这种大逆不道之事发生。对于处理事情古代中国百姓们都期待着“大人,为小民做主”的观念。其中一些应该丢弃的糟粕思想如:“官本位”、“官贵民贱”、“民不告官”仍然影响着当今国人监督意识的形成。并且由于我国古代是小农经济,绝大多数百姓们都是过着日升而作,日落而息的农耕生活,只顾管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就可以安稳的生活。对于统治阶级的活动,只要不影响到他们的生活,他们也不会有强烈的反应。主动参与政治的意识并不强烈,更别说是有效的使用监督权来监督官员了。
(二)公民监督权缺乏有效具体的法律保障
我国政府对于公民监督权势非常重视的,在宪法上明文规定了监督权是每一个公民的政治权利,并在制度上建立了信访、举报、首长接待制等直接监督机制,进而为人民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力提供了法律保障和现实可能性。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这些措施感觉仅仅只是一句口号,公民有效行使监督权并没有得到真正落实。宪法与制度层面对于公民监督权的保障属于宏观的法律保障,我们还需要政府制定出更为实际的具体的法律保障措施,即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科学的监督标准、严格的监督程序、合理的监督方式。”[4](P64)
四、我国公民监督权体制的完善
“公民监督,倘若没有以罢免权为核心内容的监督制裁权,监督者就缺乏必要的权威性,监督也必然是软弱无力的。”[5](P42)因此,必须明确制定一套公民具体行使罢免权的法定程序,使人民群众可以在监督过程中,以罢免权为武器,让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不敢轻视监督者,保证监督主体的权威。
我国宪法虽明确规定了国家对公民权利侵害的赔偿责任,但“不带剑的契约不过是一纸空文,它毫无力量去保障一个人的安全。”[6]所以,仍需在具体的法律部门中进一步规定,一方面,在监督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有权并通过一定的途径,提起诉讼并获得充分的救助。除此之外,还应规定侵权者的民事或行政责任,甚至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的刑事责任。以法律保障公民的安全,杜绝打击报复。
参考文献:
[1]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2]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3]黄炎培.延安归来[M].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
[4]陈党.公民监督的功能及其实现途径探讨[J].政治与法律,2008
[5]白迪.论政治文明视野下我国的公民监督[D].东南大学,2006
[6]张智辉.法律监督机关设置的价值合理性[J].法学家,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