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欠发达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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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矫正的衔接机制:双见面移交制度
  在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出现了法律文书送达不衔接以及者被宣告社区矫正的对象不及时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等情况,导致见档不见人、见人不见档等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现象,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必须进一步规范法律文书送达程序、矫正对象的报到,探索建立社区矫正对象及其档案的“双见面”制度,才能取得较好效果。
  根据该制度,在社区矫正对象的衔接机制上存在两个必须的步骤,以实现社区矫正对象衔接机制上的无缝链接。首先,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其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
  该制度的实行,可以从两个方面强化衔接工作的无缝化,有效的杜绝脱漏管现象。能够保证矫正对象及时报到接受矫正,这是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基础工作之一,也是维护法律严肃性必然要求。对于在社区矫正工作刚开展时期出现的一些脱管、漏管现象,如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只留下一个电话号码,甚至不知道该电话号码是否为本人,也就无从谈起进一步的监管和帮助工作,这些脱管、漏管现象严重违背了社区矫正制度的本意,从这一角度而言,探索建立“双见面”机制,实现法律文书送达与社区矫正对象报到的无缝隙对接,成效显著。
  二、 异地托管机制:破解流动人员的监管难题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环境下,地区的资源配置并不平均,相对于部分发达地区而言,经济尚欠发达地区,农业人口较多,在市场的指引下,外出务工人口很多。随着流动人口增多,矫正对象“人户分离”的现象逐渐增多,给社区矫正监管工作造成巨大压力,导致脱管漏管现象也呈增长趋势,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也给流动人员流入地的治安造成不小的冲击。为应对流动人员监管难题,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我们要积极探索异地托管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协作,促进流出地与流入地的紧密对接。
  首先要明确异地托管适用人员的范围,委托管理适用于因就业、就学、投(探)亲及其它原因在其他区县居住时间1个月以上的社区矫正人员。其次是规范委托管理程序,对符合委托管理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要求及时办理委托管理手续,由社区矫正人员和管辖地乡镇司法所分别提出委托管理申请,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后,将有关材料和社区矫正人员移交给受委托地司法行政机关,由受委托地司法行政机关接收管理,管辖地司法行政机关协助管理。再者确定委托管理责任,在委托管理期间,社区矫正人员发生违法犯罪案件,由受委托地司法行政机关承担责任,发生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情况,由管辖地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查找,受委托地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如因双方推诿而导致发生违法犯罪,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该机制既是破解流动人员监管难题的有效方法,也体现了社区矫正工作中坚持的“以人为本”思想观念。社区矫正对象虽然带有罪犯的印记,但多数矫正对象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小,能够正常参与社会工作,承担生活责任,是实现对其改造,使其回归社会的重要手段,对于他们也主要采取“宽管”的政策,既能对该部分矫正对象实现有效监管和帮助,又能满足其异地流动的工作和生活需要,有些预防和减少犯罪。
  三、管理人性化表现:农村逢场报到、宣告仪式下乡
  在社区矫正管理方式上,针对农村地区的特殊情况,从管理人性化的角度出发,可以探索建立“农村逢场报到”和“宣告仪式下乡”两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
  根据相关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据此可知,社区矫正人员需要定期报到,这一报到工作一方面是监管的需要,同时也不免给社区矫正人员的生活带来一些不便。在农村地区,会隔段时间出现定期的“集市”,在这个日期,周边地区的人往往会集中购买需要的生活用品,这一日通常也是农村地区人流比较集中的时间,规定“逢场报到”,在这一日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方便了社区矫正人员的时间安排,在“赶集”的同时抽空完成报到程序,生活和矫正工作两不误,也不必再另外的安排特定时间进行报到。同时,考虑到了对于来自农村地区的社区矫正对象,对其监管和帮助工作主要还是放在农村地区,将宣告仪式放到其生活的农村地区,一则能够是当地生活的其他群众直观体验到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也能够不必让社区矫正对象再次奔波,就地便可以完成宣告仪式。为此,可以在乡镇一些农村地区建立了社区矫正宣告室,保证“宣告仪式下乡”不是宣告仪式的庄重与严肃性。
  社区矫正的目的在于将矫正对象改造成守法公民,防止其重新犯罪。社区矫正既是刑罚执行方法,要求其执行的严肃性,同时,为了实现其教育改造的目的,又要求刑罚的执行不能过分苛刻,体现人性化的需要。从城乡差异的角度出发,考虑到农村地区的特殊情况,“逢场报到”和“宣告仪式下乡”体现了管理上的人性化,在对矫正工作进展很顺利和矫正对象的改造实践中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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