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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执照要先缴纳一年的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以后每月还要交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国税、地税等……这是目前个体工商户真实的生存现状,而这些费差不多占了月收入的一半。“个体经营难啊!”这几乎是所有个体户共同的心声,而大多数人并不知道每月交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是干什么用的。
去年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交“关于修改或废止有关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法规、文件,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建议”,并在北京、天津得到积极响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前不久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发改委、财政部、工商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研究改革当前正在实行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取办法,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
不堪重负,个体户每年递减87万户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发布的一组数字表明:1999年全国有个体工商户3160万户,到 2006年6月底下降为2505.7万户,个体工商户减少约650万户,平均每年减少87万户。
2006年《民营经济蓝皮书》显示,过去5年,中国个体工商户注册户数由2571万户下降至2464万户,减少了107万户,年均降幅为0.8%。这其中,除了少部分人由个体工商户转为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公司或与其他人合资有限公司之外,个体户数量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个体工商户的创业成本过高,1/3的税,2/3的费,“费大于税”,创业艰难。
广东省有个体工商户253万户。粗略估算:按每户年缴费1000元计,广东年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超过25亿元。一位资深工商人士表示,越来越多的个体户抱怨,费用负担重,其中工商管理费更被认为不合理,早该取消。
据了解,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于1983年6月2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对管理费收取后的用途作了明确规定:“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应当用于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包括:1.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开支,包括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参照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标准执行)以及法律顾问费等;2.为个体工商业户服务的费用,包括宣传教育、技术培训、误工补助、奖励等费用。”当年开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初衷,完全是“取之于个体工商户用之于个体工商户”。
广州个体劳动者协会首任会长容志仁介绍,“个协”1984年成立时,每年向个体户收取5元会费,用于对全市个体户进行技术培训、组织文体活动等,个体户都自愿参加,“个协”的经费也由工商部门划拨。
而现在的现实情况则是全国范围内同时交管理费和会员费的个体户不在少数,有重复收费之嫌。目前,让“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废而不止的根本原因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正常经费并没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而是对其实行“以收定支,收支挂钩”的经费保障体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被纳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收入预算中,充当自身经费。所有工商人员的工资待遇,基本依赖针对个体工商户和小商小贩的收费来获取。可以说,个体工商管理费存在的结果是最弱势的市场主体养活了政府的综合监管执法部门。
曾公开建议取消工商管理费的广州市人大代表谢汉才做过概算,仅广州个体户每年缴纳的工商管理费等就达3亿元之多。工商管理部门有关人士透露,上述管理费很多被用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小金库”,有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现了“为收费而养人,又为养人而收费”的现象。
广东郭生平律师近日也建议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他表示:“现实中,上述管理费基本上都用做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头经费。”他认为,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如今已经完全背离了当初法定用途和收费宗旨,应该取消。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被疑无法律依据
从法律上看,目前支持工商部门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唯一法律条文是 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13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
“这一‘暂行’了近20年的条款早就该废止了。”郭生平认为,使得这一条例发生作用的是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于1992年8月 11日颁布的《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22条规定,以及1983年6月2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其中,《通知》并不符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13条所规定的制定主体要求,其制定主体是物价局与财政部,而不是《条例》第13条所要求的国家工商局和财政部。也就是说,《通知》没有法律上的授权。
《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也已在1998年被国家工商总局明令废止。《细则》规定,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管理办法,按照随后的《暂行规定》,因此,随着《暂行规定》的废止,《细则》也同时失效。自此,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失去了所有法律依据。
年初在北京由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委员会主办的“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维护市场主体平等地位研讨会”上,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委员会主任吴革表示,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不仅给以权谋私者谋取部门和个人利益开启了方便之门,滋生诸多腐败现象,还严重恶化了我国目前已极其严峻的就业环境。在我国就业形势极为严峻的情况下,个体户向工商局缴纳的费用比税金还要高,阻碍了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法律界人士表示,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是在对其他市场主体不收管理费的情况下所保留的歧视性收费项目,违背了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原则。处于强势地位的各类公司、企业不用交纳工商管理费,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体工商户反而需要交纳说不清的工商管理费,无形之中加重了经营者的负担。
郭生平介绍,个体私营经济解决了70%以上的新增城镇就业、70%以上的城镇再就业和80%以上的进城务工农民就业。乡镇个体工商户不仅缓解了当地就业压力,而且对发展农村经济、改善老百姓生活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可是,超负荷的工商收费令许多本可以生存发展的个体工商户不堪重负而陷入关门倒闭的境地。一方面,许多个体工商户陷入再次失业的境地,另一方面,大批原在个体工商户就业的人员又面临新的失业。“工商收费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目前严峻的就业环境的改善。”
全面取消已破冰
对个体工商户收取管理费的做法,是根据上个世纪80年代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产生了很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市场整体的发育提升,现在提出是否还要保留的问题是可以理解的。
一位最具代表性的个体工商户说她的经营面积只有20平方米,她每月的开支有个体工商管理费300元、地税200、国税200元、铺租1200元。这样的开支如何能让她这样的个体户发展起来?他们表示,个体户本身就是弱势群体,他们大部分都是下岗职工,靠着自己勤劳的双手赚取养家糊口的小钱,也为这个国家作着贡献。
据了解,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是根据个体工商户的利润率或收入总额来确定的。对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5%到15%收取;对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入总额的1%到2%收取。管理费每月收取一次。但是,对于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凡已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或交易手续费、设施租赁费)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入较低、生活确实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也可向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减收或免收管理费。
去年全国“两会”期间,周洪宇等全国人大代表提交了“关于修改或废止有关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法规、文件,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建议”。他们认为,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设立收取的理由、依据在时效上滞后,在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今天早已不具备存在基础;用途上不透明,政府部门有占用之嫌;加剧了个体经营者的负担,有违各个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原则。因此,应尽快取消该项收费制度。
去年4月,北京市政府明确表示今后将停止征收“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上海、浙江、四川、重庆等地也表示将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从今年起,北京、天津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需相关经费由财政资金给予保障。这意味着取消实行了20多年的个体工商管理费,也开始呈破冰之态,全国范围内的取消和修改,也指日可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近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发改委、财政部、工商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研究改革当前正在实行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取办法,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周伯华表示,发改委等四部门正在研究改革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如何处理的问题,适时提出一个适应新形式的管理方案上报国务院批准。■
编辑:苏坤树E-mail:sks01@126.com
去年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交“关于修改或废止有关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法规、文件,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建议”,并在北京、天津得到积极响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前不久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发改委、财政部、工商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研究改革当前正在实行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取办法,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
不堪重负,个体户每年递减87万户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发布的一组数字表明:1999年全国有个体工商户3160万户,到 2006年6月底下降为2505.7万户,个体工商户减少约650万户,平均每年减少87万户。
2006年《民营经济蓝皮书》显示,过去5年,中国个体工商户注册户数由2571万户下降至2464万户,减少了107万户,年均降幅为0.8%。这其中,除了少部分人由个体工商户转为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公司或与其他人合资有限公司之外,个体户数量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个体工商户的创业成本过高,1/3的税,2/3的费,“费大于税”,创业艰难。
广东省有个体工商户253万户。粗略估算:按每户年缴费1000元计,广东年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超过25亿元。一位资深工商人士表示,越来越多的个体户抱怨,费用负担重,其中工商管理费更被认为不合理,早该取消。
据了解,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于1983年6月2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对管理费收取后的用途作了明确规定:“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应当用于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包括:1.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开支,包括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参照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标准执行)以及法律顾问费等;2.为个体工商业户服务的费用,包括宣传教育、技术培训、误工补助、奖励等费用。”当年开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初衷,完全是“取之于个体工商户用之于个体工商户”。
广州个体劳动者协会首任会长容志仁介绍,“个协”1984年成立时,每年向个体户收取5元会费,用于对全市个体户进行技术培训、组织文体活动等,个体户都自愿参加,“个协”的经费也由工商部门划拨。
而现在的现实情况则是全国范围内同时交管理费和会员费的个体户不在少数,有重复收费之嫌。目前,让“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废而不止的根本原因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正常经费并没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而是对其实行“以收定支,收支挂钩”的经费保障体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被纳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收入预算中,充当自身经费。所有工商人员的工资待遇,基本依赖针对个体工商户和小商小贩的收费来获取。可以说,个体工商管理费存在的结果是最弱势的市场主体养活了政府的综合监管执法部门。
曾公开建议取消工商管理费的广州市人大代表谢汉才做过概算,仅广州个体户每年缴纳的工商管理费等就达3亿元之多。工商管理部门有关人士透露,上述管理费很多被用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小金库”,有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现了“为收费而养人,又为养人而收费”的现象。
广东郭生平律师近日也建议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他表示:“现实中,上述管理费基本上都用做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头经费。”他认为,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如今已经完全背离了当初法定用途和收费宗旨,应该取消。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被疑无法律依据
从法律上看,目前支持工商部门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唯一法律条文是 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13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
“这一‘暂行’了近20年的条款早就该废止了。”郭生平认为,使得这一条例发生作用的是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于1992年8月 11日颁布的《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22条规定,以及1983年6月2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其中,《通知》并不符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13条所规定的制定主体要求,其制定主体是物价局与财政部,而不是《条例》第13条所要求的国家工商局和财政部。也就是说,《通知》没有法律上的授权。
《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也已在1998年被国家工商总局明令废止。《细则》规定,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管理办法,按照随后的《暂行规定》,因此,随着《暂行规定》的废止,《细则》也同时失效。自此,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失去了所有法律依据。
年初在北京由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委员会主办的“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维护市场主体平等地位研讨会”上,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委员会主任吴革表示,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不仅给以权谋私者谋取部门和个人利益开启了方便之门,滋生诸多腐败现象,还严重恶化了我国目前已极其严峻的就业环境。在我国就业形势极为严峻的情况下,个体户向工商局缴纳的费用比税金还要高,阻碍了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法律界人士表示,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是在对其他市场主体不收管理费的情况下所保留的歧视性收费项目,违背了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原则。处于强势地位的各类公司、企业不用交纳工商管理费,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体工商户反而需要交纳说不清的工商管理费,无形之中加重了经营者的负担。
郭生平介绍,个体私营经济解决了70%以上的新增城镇就业、70%以上的城镇再就业和80%以上的进城务工农民就业。乡镇个体工商户不仅缓解了当地就业压力,而且对发展农村经济、改善老百姓生活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可是,超负荷的工商收费令许多本可以生存发展的个体工商户不堪重负而陷入关门倒闭的境地。一方面,许多个体工商户陷入再次失业的境地,另一方面,大批原在个体工商户就业的人员又面临新的失业。“工商收费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目前严峻的就业环境的改善。”
全面取消已破冰
对个体工商户收取管理费的做法,是根据上个世纪80年代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产生了很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市场整体的发育提升,现在提出是否还要保留的问题是可以理解的。
一位最具代表性的个体工商户说她的经营面积只有20平方米,她每月的开支有个体工商管理费300元、地税200、国税200元、铺租1200元。这样的开支如何能让她这样的个体户发展起来?他们表示,个体户本身就是弱势群体,他们大部分都是下岗职工,靠着自己勤劳的双手赚取养家糊口的小钱,也为这个国家作着贡献。
据了解,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是根据个体工商户的利润率或收入总额来确定的。对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5%到15%收取;对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入总额的1%到2%收取。管理费每月收取一次。但是,对于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凡已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或交易手续费、设施租赁费)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入较低、生活确实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也可向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减收或免收管理费。
去年全国“两会”期间,周洪宇等全国人大代表提交了“关于修改或废止有关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法规、文件,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建议”。他们认为,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设立收取的理由、依据在时效上滞后,在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今天早已不具备存在基础;用途上不透明,政府部门有占用之嫌;加剧了个体经营者的负担,有违各个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原则。因此,应尽快取消该项收费制度。
去年4月,北京市政府明确表示今后将停止征收“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上海、浙江、四川、重庆等地也表示将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从今年起,北京、天津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需相关经费由财政资金给予保障。这意味着取消实行了20多年的个体工商管理费,也开始呈破冰之态,全国范围内的取消和修改,也指日可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近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发改委、财政部、工商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研究改革当前正在实行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取办法,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周伯华表示,发改委等四部门正在研究改革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如何处理的问题,适时提出一个适应新形式的管理方案上报国务院批准。■
编辑:苏坤树E-mail:sks01@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