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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阐述了基于翻译理论指导下的法律翻译的一些方法和注意问题,其中主要包括了功能派翻译理论的基本概述、法律翻译的现状及现阶段遇到的一些问题、法律文本的总体特征和语言特色以及功能派翻译理论对法律翻译的指导。
【关键词】功能派;法律翻译;法律文本
一 功能派翻译理论概述
20世纪70年代,功能派翻译理论兴起于德国。其发展经过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凯瑟琳娜•莱斯首次把功能范畴引入翻译批评,将语言功能,语篇类型和翻译策略相联系,发展了以源文与译文功能关系为基础的翻译批评模式,从而提出了功能派理论思想的雏形。莱斯认为理想的翻译应该是综合性交际翻译,即在概念性内容,语言形式和交际功能方面都与原文对等,但在实践中应该优先考虑的是译本的功能特征。
第二阶段汉斯•弗米尔(Vermeer)提出了目的论,将翻译研究从原文中心论的束缚中摆脱出来。该理论认为翻译是以原文为基础的有目的和有结果的行为,这一行为必须经过协商来完成;翻译必须遵循一系列法则,其中目的法则居于首位。也就是说,译文取决于翻译的目的。费米尔认为,翻译中的最高法则应该是“目的法则”。也就是说,翻译的目的不同,翻译时所采取的策略、方法也不同。换言之,翻译的目的决定了翻译的策略和方法。对于中西翻译史上的归化、异化之争,乃至近二三十年译界广泛讨论的形式对等与动态对等,“目的论”都做出了很好的解释。翻译中到底是采取归化还是异化,都取决于翻译的目的。由于功能翻译理论就是以“目的原则”为最高准则,而任何翻译活动都是有目的的行为,片名翻译的最终目标和主要功能是帮助人们了解影片的主要内容,并激发观众的观看欲望。因此我们需要对功能翻译理论尤其是“目的论”流派做简单了解。
第三阶段贾斯塔•霍茨—曼塔里借鉴交际和行为理论,提出翻译行为理论,进一步发展了功能派翻译理论该理论将翻译视作受目的驱使的,以翻译结果为导向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该理论和目的论有颇多共同之处,弗米尔后来也将二者融合。
第四阶段克里斯汀娜•诺德(Nord)全面总结和完善功能派理论。克里斯汀娜•诺德首次用英语系统阐述了翻译中的文本分析所需考虑的内外因素,以及如何在原文功能的基础上制定切合翻译目的的翻译策略。克里斯汀娜•诺德对功能派各学说进行了梳理,并且提出译者应该遵循“功能加忠诚”的指导原则,从而完善了该理论。
由德国功能派翻译理论看来,“翻译是创作使其发挥某种功能的译语文本。它与其原语文本保持的联系将根据译文预期或所要求的功能得以具体化。翻译使得由于客观存在的语言文化障碍无法进行的交际行为得以顺利进行”。
该定义实际强调了三层意思:一是翻译出来的译本是有一定功能的;二是译本与原文本应保持一定的联系,而保持什么样的联系则是由希望或要求译本实现的功能(即翻译的目的)所决定的;三是翻译必须化解客观存在的语言和文化的障碍。
功能目的论包含一个原则和两大法则。一个原则:目的性原则。翻译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决定整个翻译的过程,结果决定方法,是翻译的最高原则。两个法则是连贯性法则和忠实性法则。
二 中国法律语言和法律研究现状
最早的翻译活动是围绕着宗教翻译和法律翻译进行的,150年前的翻译多为哲学家、科学家、文学家和神学家的经典作品。
随着各国间政治、经济、科技、贸易、商业、教育、文化等各方面的交流日益频繁,法律翻译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中国不仅是世界上的人口大国,同时也是世界上的立法大国。现在已经有包括宪法在内的重要法律法规、部门和地方性法规等3 000多部,近几年更是以每周制定一部新法的速度递增。
就中国法律语言和法律研究现状来说,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在有关单位的组织领导下,我国的多部法律已经被译成英文,发表在国内的英文杂志上,或者是有一些对外出版单位或者是法律出版单位对外发行。这些出版物主要是为了满足境外来华投资者、经商者和法学研究者的需要,使他们能够正确认识和了解我国的法律制度。随着香港和澳门的回归和一国两制的实行,造成了这两个地区的法律与中国大陆有着很大的不同,也就出现了三地三法的局面,这就使得法律互译成为一个热点,同时也成为一个难点。
三 法律文本的总体特征和语言特色
法律文本被列为特殊用途语言大类下独立的一类文本,这主要是因为法律文本主要是由具有区别性特征的法律语言构成的。法律文本的主要功能是呼吁和规范,而提供信息则是它的次要功能之一。
法律英语语言的主要特色有:经常使用的普通词并无普通词的意义、频繁使用当代普通英语极少使用的古旧词汇、频繁使用拉丁词、大量使用大众词汇中比较陌生的法语词、大量使用专业术语、大量使用法律行话、经常使用正式程度较高的词汇、故意使用含义模糊的词语、试图以最精确的词语和形式表达法律概念和大量使用累赘词以表达单一的法律概念。
四 功能派翻译理论对法律翻译的指导
在法律翻译中,为保证源文本的功能在目标与环境中的适当发挥,要选用各种不同的翻译策略。也就是说,翻译者必须根据译文的功能,选择恰当的翻译方法指导最基本的翻译过程,这点与功能派目的论相符合。
功能目的法则是开展法律翻译活动最高指导准则。根据功能目的论,翻译是一种有目的的交际行为。法律翻译也是如此。这种从译文功能发出的翻译方法不仅决定总体的翻译策略的选择,而且决定了不同文体和语体的翻译区别,甚至与最终的文本格式、内容布局和微观结构等都要由译者根据译文的功能目的来决定。
例如在进行中文法律的英译时,译文的接受者或为英国人、美国人、加拿大人或其他的英语使用者或非英语使用者,译者要根据具体的接受者的国籍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译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一节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CLA译为 "Capacity for Civil Rights and Capacity for Civil Activity." 事实上这个译文必不是一个地道的英语表达方式,在英国法律中"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应译为"passive capaity"和"active capacity";而在德国民事法中,应译为"capacity for rights"与"disposing capacity"。在此情况下,译文接受者的国籍决定了要采用何种译文。
法律翻译实践中对译文功能的考虑,主要是因为功能派理论综合性较强,而且也具有较强的灵活性。没有一种法律有绝对的对等翻译标准,所以一这要在翻译过程中考虑法律文本独特的权威性,并且进行灵活的翻译处理。
五 结语
综上所述,虽然法律的语言和文本不同于一般的文本,但是功能派翻译理论仍然是适用于法律翻译的。目的论在法律翻译过程中起了重要的作用,各种翻译技巧与策略都取决于译者文化、语言的差异及作者的理解。由于法律文本的特殊性,译者在翻译过程中,要做到目的原则、连贯原则、忠实原则的相结合,特别是要重视忠实原则。
参考文献:
[1]Nord,Christiane.Translating as a Purposeful Activity:Functionalist Approaches Explained[M].Shanghai: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Press,2001
[2]李长栓.非文学翻译.外研社.2009.
[3]潘庆云.跨世纪的中国法律语言.华东理工大学.1997.
[4]刘宓庆.当代翻译理论[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9.
[5]李克兴,张新红.法律文本与法律翻译[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6.
[6]刘晓丹.法律语言的特点与法律翻译[J].牡丹江教育学报,2007,(3).
【关键词】功能派;法律翻译;法律文本
一 功能派翻译理论概述
20世纪70年代,功能派翻译理论兴起于德国。其发展经过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凯瑟琳娜•莱斯首次把功能范畴引入翻译批评,将语言功能,语篇类型和翻译策略相联系,发展了以源文与译文功能关系为基础的翻译批评模式,从而提出了功能派理论思想的雏形。莱斯认为理想的翻译应该是综合性交际翻译,即在概念性内容,语言形式和交际功能方面都与原文对等,但在实践中应该优先考虑的是译本的功能特征。
第二阶段汉斯•弗米尔(Vermeer)提出了目的论,将翻译研究从原文中心论的束缚中摆脱出来。该理论认为翻译是以原文为基础的有目的和有结果的行为,这一行为必须经过协商来完成;翻译必须遵循一系列法则,其中目的法则居于首位。也就是说,译文取决于翻译的目的。费米尔认为,翻译中的最高法则应该是“目的法则”。也就是说,翻译的目的不同,翻译时所采取的策略、方法也不同。换言之,翻译的目的决定了翻译的策略和方法。对于中西翻译史上的归化、异化之争,乃至近二三十年译界广泛讨论的形式对等与动态对等,“目的论”都做出了很好的解释。翻译中到底是采取归化还是异化,都取决于翻译的目的。由于功能翻译理论就是以“目的原则”为最高准则,而任何翻译活动都是有目的的行为,片名翻译的最终目标和主要功能是帮助人们了解影片的主要内容,并激发观众的观看欲望。因此我们需要对功能翻译理论尤其是“目的论”流派做简单了解。
第三阶段贾斯塔•霍茨—曼塔里借鉴交际和行为理论,提出翻译行为理论,进一步发展了功能派翻译理论该理论将翻译视作受目的驱使的,以翻译结果为导向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该理论和目的论有颇多共同之处,弗米尔后来也将二者融合。
第四阶段克里斯汀娜•诺德(Nord)全面总结和完善功能派理论。克里斯汀娜•诺德首次用英语系统阐述了翻译中的文本分析所需考虑的内外因素,以及如何在原文功能的基础上制定切合翻译目的的翻译策略。克里斯汀娜•诺德对功能派各学说进行了梳理,并且提出译者应该遵循“功能加忠诚”的指导原则,从而完善了该理论。
由德国功能派翻译理论看来,“翻译是创作使其发挥某种功能的译语文本。它与其原语文本保持的联系将根据译文预期或所要求的功能得以具体化。翻译使得由于客观存在的语言文化障碍无法进行的交际行为得以顺利进行”。
该定义实际强调了三层意思:一是翻译出来的译本是有一定功能的;二是译本与原文本应保持一定的联系,而保持什么样的联系则是由希望或要求译本实现的功能(即翻译的目的)所决定的;三是翻译必须化解客观存在的语言和文化的障碍。
功能目的论包含一个原则和两大法则。一个原则:目的性原则。翻译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决定整个翻译的过程,结果决定方法,是翻译的最高原则。两个法则是连贯性法则和忠实性法则。
二 中国法律语言和法律研究现状
最早的翻译活动是围绕着宗教翻译和法律翻译进行的,150年前的翻译多为哲学家、科学家、文学家和神学家的经典作品。
随着各国间政治、经济、科技、贸易、商业、教育、文化等各方面的交流日益频繁,法律翻译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中国不仅是世界上的人口大国,同时也是世界上的立法大国。现在已经有包括宪法在内的重要法律法规、部门和地方性法规等3 000多部,近几年更是以每周制定一部新法的速度递增。
就中国法律语言和法律研究现状来说,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在有关单位的组织领导下,我国的多部法律已经被译成英文,发表在国内的英文杂志上,或者是有一些对外出版单位或者是法律出版单位对外发行。这些出版物主要是为了满足境外来华投资者、经商者和法学研究者的需要,使他们能够正确认识和了解我国的法律制度。随着香港和澳门的回归和一国两制的实行,造成了这两个地区的法律与中国大陆有着很大的不同,也就出现了三地三法的局面,这就使得法律互译成为一个热点,同时也成为一个难点。
三 法律文本的总体特征和语言特色
法律文本被列为特殊用途语言大类下独立的一类文本,这主要是因为法律文本主要是由具有区别性特征的法律语言构成的。法律文本的主要功能是呼吁和规范,而提供信息则是它的次要功能之一。
法律英语语言的主要特色有:经常使用的普通词并无普通词的意义、频繁使用当代普通英语极少使用的古旧词汇、频繁使用拉丁词、大量使用大众词汇中比较陌生的法语词、大量使用专业术语、大量使用法律行话、经常使用正式程度较高的词汇、故意使用含义模糊的词语、试图以最精确的词语和形式表达法律概念和大量使用累赘词以表达单一的法律概念。
四 功能派翻译理论对法律翻译的指导
在法律翻译中,为保证源文本的功能在目标与环境中的适当发挥,要选用各种不同的翻译策略。也就是说,翻译者必须根据译文的功能,选择恰当的翻译方法指导最基本的翻译过程,这点与功能派目的论相符合。
功能目的法则是开展法律翻译活动最高指导准则。根据功能目的论,翻译是一种有目的的交际行为。法律翻译也是如此。这种从译文功能发出的翻译方法不仅决定总体的翻译策略的选择,而且决定了不同文体和语体的翻译区别,甚至与最终的文本格式、内容布局和微观结构等都要由译者根据译文的功能目的来决定。
例如在进行中文法律的英译时,译文的接受者或为英国人、美国人、加拿大人或其他的英语使用者或非英语使用者,译者要根据具体的接受者的国籍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译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一节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CLA译为 "Capacity for Civil Rights and Capacity for Civil Activity." 事实上这个译文必不是一个地道的英语表达方式,在英国法律中"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应译为"passive capaity"和"active capacity";而在德国民事法中,应译为"capacity for rights"与"disposing capacity"。在此情况下,译文接受者的国籍决定了要采用何种译文。
法律翻译实践中对译文功能的考虑,主要是因为功能派理论综合性较强,而且也具有较强的灵活性。没有一种法律有绝对的对等翻译标准,所以一这要在翻译过程中考虑法律文本独特的权威性,并且进行灵活的翻译处理。
五 结语
综上所述,虽然法律的语言和文本不同于一般的文本,但是功能派翻译理论仍然是适用于法律翻译的。目的论在法律翻译过程中起了重要的作用,各种翻译技巧与策略都取决于译者文化、语言的差异及作者的理解。由于法律文本的特殊性,译者在翻译过程中,要做到目的原则、连贯原则、忠实原则的相结合,特别是要重视忠实原则。
参考文献:
[1]Nord,Christiane.Translating as a Purposeful Activity:Functionalist Approaches Explained[M].Shanghai: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Press,2001
[2]李长栓.非文学翻译.外研社.2009.
[3]潘庆云.跨世纪的中国法律语言.华东理工大学.1997.
[4]刘宓庆.当代翻译理论[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9.
[5]李克兴,张新红.法律文本与法律翻译[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6.
[6]刘晓丹.法律语言的特点与法律翻译[J].牡丹江教育学报,2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