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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企业外卖外送本是很正常的业务,但是在中国税收实务领域却一直存在着这类业务到底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的争议。由于牵涉国地税两大部门,这种争议往往会令企业无所适从。
餐企外卖: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早在1996年5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就曾经指出,关于纳税人经营烧卤熟制食品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饮食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销售货物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
不到半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在1996年11月7日发布了国税发【1996】202号文件《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这个通知规定,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但是,该通知同时也规定,这些单位如果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通知还要求,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据了解,该文出台的背景是当时的酒店除了提供餐饮服务外,往往同时销售烟酒、纪念品甚至衣物等货物,而这些货物并不是在酒店消费的,所以规定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必胜宅急送”征税案例
进入21世纪以后,肯德基、麦当劳、必胜客这样的洋快餐连锁企业纷纷推出窗口外卖、送货上门的服务,将传统的厅堂快餐延伸到写字楼和住家户。但是这种快餐消费的新模式却受到了税务机关的挑战。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就和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在其推出的“必胜宅急送”业务上到底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发生了争议。对此,广东国税还专门陈函国家税务总局请求帮助。国税总局最终出台了《关于餐饮公司送餐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233号)。批复明确,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中西餐饮服务、制作餐厅食品及冷热饮料,其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从事“必胜宅急送”业务,提供餐饮食品的送餐服务,其营业范围、食品制作工艺、操作流程及原材料成本构成与传统餐饮服务基本相同。因此,对该公司取得的餐饮食品送餐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应征收营业税。
批复很容易理解,因此有专业人士指责广东国税业务水平太差,甚至有人称其在征税压力加大的情况下没事找事。其实,广东国税做出这样的请示,打算对必胜宅急送征收增值税并非空穴来风,更非胡搅蛮缠。从税法原理上讲,增值税的主要课税对象是销售货物,营业税的主要课税对象是提供劳务,对于未提供就餐场所,只是向客户销售自己制作的食品的,一般认为不涉及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而是发生了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更加合理。
广东国税今年之所以要向总局进行请示,很可能就是因为该局将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从事的“必胜宅急送”业务理解为国税发【1996】202号文件规定的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附设门市部、外卖点”了。如果按照“外卖点”来理解,似乎在百胜餐饮厅堂内销售的食品需要征收营业税而通过宅急送销售的就要改征增值税,明明卖的是一样的方法制作出来的同样的东西却要课征不同的税种,显然有悖常理。
所幸,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233号不再纠缠于是否单独设立门市部、外卖点这样的销售形式,而是旗帜鲜明地肯定了必胜宅急送和传统饮食服务的同质性,明确其应当征收营业税而不是增值税。其实,根据必胜宅急送的营业规模,一旦征收增值税,很容易达到一般纳税人的基本条件,在这个产业进项税抵扣链条并不完备的情况下对其征收比营业税税率要高出数倍的增值税,无异于扼杀这种新型的消费模式。从这个角度来说,国税函【2009】233号是实质重于形式的胜利。
(作者单位:中国转让定价服务联盟·思威瑞特联合(北京)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餐企外卖: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早在1996年5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就曾经指出,关于纳税人经营烧卤熟制食品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饮食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销售货物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
不到半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在1996年11月7日发布了国税发【1996】202号文件《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这个通知规定,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但是,该通知同时也规定,这些单位如果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通知还要求,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据了解,该文出台的背景是当时的酒店除了提供餐饮服务外,往往同时销售烟酒、纪念品甚至衣物等货物,而这些货物并不是在酒店消费的,所以规定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必胜宅急送”征税案例
进入21世纪以后,肯德基、麦当劳、必胜客这样的洋快餐连锁企业纷纷推出窗口外卖、送货上门的服务,将传统的厅堂快餐延伸到写字楼和住家户。但是这种快餐消费的新模式却受到了税务机关的挑战。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就和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在其推出的“必胜宅急送”业务上到底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发生了争议。对此,广东国税还专门陈函国家税务总局请求帮助。国税总局最终出台了《关于餐饮公司送餐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233号)。批复明确,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中西餐饮服务、制作餐厅食品及冷热饮料,其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从事“必胜宅急送”业务,提供餐饮食品的送餐服务,其营业范围、食品制作工艺、操作流程及原材料成本构成与传统餐饮服务基本相同。因此,对该公司取得的餐饮食品送餐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应征收营业税。
批复很容易理解,因此有专业人士指责广东国税业务水平太差,甚至有人称其在征税压力加大的情况下没事找事。其实,广东国税做出这样的请示,打算对必胜宅急送征收增值税并非空穴来风,更非胡搅蛮缠。从税法原理上讲,增值税的主要课税对象是销售货物,营业税的主要课税对象是提供劳务,对于未提供就餐场所,只是向客户销售自己制作的食品的,一般认为不涉及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而是发生了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更加合理。
广东国税今年之所以要向总局进行请示,很可能就是因为该局将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从事的“必胜宅急送”业务理解为国税发【1996】202号文件规定的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附设门市部、外卖点”了。如果按照“外卖点”来理解,似乎在百胜餐饮厅堂内销售的食品需要征收营业税而通过宅急送销售的就要改征增值税,明明卖的是一样的方法制作出来的同样的东西却要课征不同的税种,显然有悖常理。
所幸,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233号不再纠缠于是否单独设立门市部、外卖点这样的销售形式,而是旗帜鲜明地肯定了必胜宅急送和传统饮食服务的同质性,明确其应当征收营业税而不是增值税。其实,根据必胜宅急送的营业规模,一旦征收增值税,很容易达到一般纳税人的基本条件,在这个产业进项税抵扣链条并不完备的情况下对其征收比营业税税率要高出数倍的增值税,无异于扼杀这种新型的消费模式。从这个角度来说,国税函【2009】233号是实质重于形式的胜利。
(作者单位:中国转让定价服务联盟·思威瑞特联合(北京)财税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