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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经济法的全球化本应是经济全球化的一部分,也是建立在其基础上的法律制度的变迁。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中国,自然须把握住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同时也要把握住在其背景下的经济法律全球化,处理好经济法律全球化和本土法律经济转型之间的关系。笔者从国际组织及条约倒逼式立法、科技进步带动立法和法律移植三个角度论述我国经济法全球化的方式和存在的问题,希望能够找到解决方式,使我国的经济立法既符合本国利益,又能适应经济全球化。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经济法全球化;倒逼式立法
“关于经济全球化, 國内有学者认为经济全球化的实质是以发达国家为主导, 跨国公司为主要动力的世界范围内产业结构调整。也有学者认为, 经济全球化主要包括贸易、金融全球化及生产国际化等。实际上, 就传统非市场经济国家而言, 经济全球化还涉及到经济转型和制度变迁”而经济法全球化本应是经济全球化的一部分,也是建立在其基础上的法律制度的变迁。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中国,自然须把握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同时也要把握好在其背景下的经济法律全球化的趋势,处理好经济法律全球化和本土法律经济转型间的地位。
国家干预理论将经济法定义为:“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这个概念所涉及的范畴也在改变。市场不再是单独一个国家的市场,而是全球内共享发展策略的跨国公司的市场;法律、政策不再仅仅是国家内部的强制性规范,可能会受到国际组织、国际条约的影响的;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也不再局限于一国之内,可能是世界性的全局。这些都指向一个问题,经济法的制定、运行必须有全球化的视角。笔者认为我国现在的经济法立法受全球化的影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组织、国际条约倒逼国内立法的改变
日内瓦时间2014年3月26日,世界贸易组织公布了美国、欧盟、日本诉中国稀土、钨、钼相关产品出口管理措施案专家组报告。历时两年,此案初步裁决中国败诉,意味着我国有关稀土的产业政策和税收要进行调整。近年来,我国遭遇多起国际贸易摩擦事件,多次以中国败诉告终,必然导致我国法律政策的修改,如产业政策、进出口配额及税收等,这些更改都涉及经济法宏观调控的作用。我们暂且不谈论此类案件中国的败诉是否存在诉讼策略不足,这种倒逼式立法的方式优势自然能够使我国的相关市场更为国际化和开放,但面对发达国家在贸易中存在“剪刀叉”式的传统优势地位,实际上涉及了经济全球化中本国利益和发达国家利益的冲突,本国经济自由和世界经济自由的价值目标的冲突,这种倒逼式的立法无疑会使本国利益在这个过程中受到损害,相关利益链条短时间内被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损害。因此在清楚这类方法优点的同时,需要我国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更具主动性,法律和政策的制定要更具前瞻性,做到保护本国利益与适应经济全球化相结合,在经济全球化中更好地占据主动权。
二、科技全球化
科技的进步给日常生活带来巨大便利,也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动因。如果说法律有国界的话,那么科技则没有国家,全球近乎同时享受着科技进步所带来的种种好处。我们享受着全球化过程中共同的产品,跨国公司在全球的分支机构中共享着经营策略和政策,但是却会根据国家的不同,采用不同的经营模式。如苹果公司对我国消费者的售后服务水平就远不如欧盟、印度等国家,类似的还有汽车行业,这反映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与全球保护的脱节。技术的进步不会等待个别国家法律体系做出慢的反映,我们生活在同一个星球上共享着各种新的技术和信息,他国已经对技术的进步做出有效的法律规定,事实上也给我们提供很好的指引和警示。所以,在技术全球化的时代,让经济立法能够及时与时俱进是经济法全球化过程中需警惕的问题,如果持续的慢反应必然会导致我们在世界性的新技术到来时缺乏有效的监管。
三、法律、政策的移植
简单来说,法律移植是从别国法律和制度中借鉴好的地方归自己使用。我国经济法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法存在共性,即都是以现代市场经济为基础、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这使得我国经济法发展具有能够借鉴他国经济法律制度的可能,这也是我国经济法全球化发展的基础。举例而言,“以房养老”又指倒按揭,是以拥有住房的老年居民为放款对象,以房产作为抵押担保贷款。该贷款是在居住期间无需偿还贷款者死亡、卖房或者永久搬出住房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发生时到期,以出售住房所得资金归还贷款本金、利息和各种费用的一种无追索权贷款。2013年国务院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第35号),其中有关融资政策中明确指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目前,我国在南京、北京、上海都相继开展了试点。“以房养老”模式实际上又是我国从外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借鉴来的“舶来品”,它不仅需要老人和金融机构合作,也需要政府从中进行担保,保驾护航。国务院的文件其实已说明我国希望通过政府的力量发展“以房养老”作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这实际上也属于经济法全球化的一种体现——从外国的经济政策中选取好的制度进行相仿和学习,但这与其他法律移植存在的问题一样,面临着本土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水土不服”。这就要求政府基于社会本位追求公共利益的目的,借鉴外国的制度进行干预时要更为审慎,不能盲目地引进和作表面文章,而最终导致公共利益的受损。
著名的法理学家伯尔曼在他的《法律与宗教》中论述了法律与宗教的关系,他认为克服了主观与客观、东方与西方的二元划分之后,人权问题、阶级问题等都看成是全人类所需要面对的共同问题,这里他巧妙的借用了基督教的有关恩典时代的结束与再生的概念。我们建立了国际新秩序,那是全人类共同的再生,在这个时代,需要有共同法律,这样的法律又是建立在共同的信仰的基础之上的,这是一种新的宗教。伯尔曼把宗教看成是了法律全球化、人类实现共生的钥匙,但笔者认为这把能够让人类共生共存的“钥匙”应该是经济,经济的全球化无疑是各个国家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推动力,而对经济的运行进行调控规制的经济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经济法的全球化是不可避免的趋势,这也让我们必须更加深入的去思考经济法全球化的方式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使得本国的经济发展既符合本国利益,又符合经济全球化下整个世界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陶广峰.全球化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进路[J].南京大学学报,2005(3).
[2]李昌麒.经济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3]史文仪羌旭.我国经济法全球化与本土化的平衡发展[J].商品与质量,2010(4):50.
[4]邱勇.倒按揭制度(Reverse Mortgage)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7.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经济法全球化;倒逼式立法
“关于经济全球化, 國内有学者认为经济全球化的实质是以发达国家为主导, 跨国公司为主要动力的世界范围内产业结构调整。也有学者认为, 经济全球化主要包括贸易、金融全球化及生产国际化等。实际上, 就传统非市场经济国家而言, 经济全球化还涉及到经济转型和制度变迁”而经济法全球化本应是经济全球化的一部分,也是建立在其基础上的法律制度的变迁。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中国,自然须把握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同时也要把握好在其背景下的经济法律全球化的趋势,处理好经济法律全球化和本土法律经济转型间的地位。
国家干预理论将经济法定义为:“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这个概念所涉及的范畴也在改变。市场不再是单独一个国家的市场,而是全球内共享发展策略的跨国公司的市场;法律、政策不再仅仅是国家内部的强制性规范,可能会受到国际组织、国际条约的影响的;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也不再局限于一国之内,可能是世界性的全局。这些都指向一个问题,经济法的制定、运行必须有全球化的视角。笔者认为我国现在的经济法立法受全球化的影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组织、国际条约倒逼国内立法的改变
日内瓦时间2014年3月26日,世界贸易组织公布了美国、欧盟、日本诉中国稀土、钨、钼相关产品出口管理措施案专家组报告。历时两年,此案初步裁决中国败诉,意味着我国有关稀土的产业政策和税收要进行调整。近年来,我国遭遇多起国际贸易摩擦事件,多次以中国败诉告终,必然导致我国法律政策的修改,如产业政策、进出口配额及税收等,这些更改都涉及经济法宏观调控的作用。我们暂且不谈论此类案件中国的败诉是否存在诉讼策略不足,这种倒逼式立法的方式优势自然能够使我国的相关市场更为国际化和开放,但面对发达国家在贸易中存在“剪刀叉”式的传统优势地位,实际上涉及了经济全球化中本国利益和发达国家利益的冲突,本国经济自由和世界经济自由的价值目标的冲突,这种倒逼式的立法无疑会使本国利益在这个过程中受到损害,相关利益链条短时间内被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损害。因此在清楚这类方法优点的同时,需要我国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更具主动性,法律和政策的制定要更具前瞻性,做到保护本国利益与适应经济全球化相结合,在经济全球化中更好地占据主动权。
二、科技全球化
科技的进步给日常生活带来巨大便利,也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动因。如果说法律有国界的话,那么科技则没有国家,全球近乎同时享受着科技进步所带来的种种好处。我们享受着全球化过程中共同的产品,跨国公司在全球的分支机构中共享着经营策略和政策,但是却会根据国家的不同,采用不同的经营模式。如苹果公司对我国消费者的售后服务水平就远不如欧盟、印度等国家,类似的还有汽车行业,这反映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与全球保护的脱节。技术的进步不会等待个别国家法律体系做出慢的反映,我们生活在同一个星球上共享着各种新的技术和信息,他国已经对技术的进步做出有效的法律规定,事实上也给我们提供很好的指引和警示。所以,在技术全球化的时代,让经济立法能够及时与时俱进是经济法全球化过程中需警惕的问题,如果持续的慢反应必然会导致我们在世界性的新技术到来时缺乏有效的监管。
三、法律、政策的移植
简单来说,法律移植是从别国法律和制度中借鉴好的地方归自己使用。我国经济法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法存在共性,即都是以现代市场经济为基础、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这使得我国经济法发展具有能够借鉴他国经济法律制度的可能,这也是我国经济法全球化发展的基础。举例而言,“以房养老”又指倒按揭,是以拥有住房的老年居民为放款对象,以房产作为抵押担保贷款。该贷款是在居住期间无需偿还贷款者死亡、卖房或者永久搬出住房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发生时到期,以出售住房所得资金归还贷款本金、利息和各种费用的一种无追索权贷款。2013年国务院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第35号),其中有关融资政策中明确指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目前,我国在南京、北京、上海都相继开展了试点。“以房养老”模式实际上又是我国从外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借鉴来的“舶来品”,它不仅需要老人和金融机构合作,也需要政府从中进行担保,保驾护航。国务院的文件其实已说明我国希望通过政府的力量发展“以房养老”作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这实际上也属于经济法全球化的一种体现——从外国的经济政策中选取好的制度进行相仿和学习,但这与其他法律移植存在的问题一样,面临着本土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水土不服”。这就要求政府基于社会本位追求公共利益的目的,借鉴外国的制度进行干预时要更为审慎,不能盲目地引进和作表面文章,而最终导致公共利益的受损。
著名的法理学家伯尔曼在他的《法律与宗教》中论述了法律与宗教的关系,他认为克服了主观与客观、东方与西方的二元划分之后,人权问题、阶级问题等都看成是全人类所需要面对的共同问题,这里他巧妙的借用了基督教的有关恩典时代的结束与再生的概念。我们建立了国际新秩序,那是全人类共同的再生,在这个时代,需要有共同法律,这样的法律又是建立在共同的信仰的基础之上的,这是一种新的宗教。伯尔曼把宗教看成是了法律全球化、人类实现共生的钥匙,但笔者认为这把能够让人类共生共存的“钥匙”应该是经济,经济的全球化无疑是各个国家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推动力,而对经济的运行进行调控规制的经济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经济法的全球化是不可避免的趋势,这也让我们必须更加深入的去思考经济法全球化的方式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使得本国的经济发展既符合本国利益,又符合经济全球化下整个世界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陶广峰.全球化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进路[J].南京大学学报,2005(3).
[2]李昌麒.经济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3]史文仪羌旭.我国经济法全球化与本土化的平衡发展[J].商品与质量,2010(4):50.
[4]邱勇.倒按揭制度(Reverse Mortgage)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