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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市场经济如此发达的情况下,合同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因为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和欺诈行为也日渐增多。本文以司法实务中部分涉及合同诈骗罪的刑民交叉案例为研究基础,结合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和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两种不同类型,借鉴法学领域的相关研究成果,主要以区分罪与非罪和分案与并案的问题为主要内容进行研究,从而进一步梳理出遇到两种案件的分析方法,发现当今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责任认定时存在问题,最终结合现状简单的提出处理刑民交叉问题时的实践的过程和思路。
关键词:实证研究、合同诈骗、刑民交叉、责任区分
一、2016——2018年合同诈骗案件判决现状
(一)合同诈骗罪的违法性要素
1.主体文化程度及身份集中
在96件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案件当中,主体为初中文化程度的有14件占14.6%,主体为小学文化程度的有7件占7.3%,主体为高中文化程度的有6件占6.2%,大专文化程度的有7件占7.3%,本科文化程度的有9件占9.4%,文盲的有2人占2%,由以上统计数据可以得知,涉案人员基本上都具有一般的签署合同的能力,能够独立完成合同的订立。而从主体的职业角度来看,合同诈骗犯罪的高发人群除普通的无业人群以外,剩下的则主要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主,这些人的比例占除无业人群外剩下人中的93%,说明行为人除了具备一定的文化素养外,大部分都拥有一定的职业习惯,具备相当的合同洽谈能力,能够利用合同手段实现利益追求或者能够利用合同实施诈骗联系性行为。
2.诈骗手段形式复杂多样
在96件合同诈骗案件当中,诈骗手段在刑法中的适用也都比较集中。适用刑法224条第一项“冒名签约”的11件占11.5%,适用刑法第224条第二项“以虚假的票据或证明作担保”的5件占5.2%,適用刑法第三项“在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以先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形式诱骗对方履行的”的7件占7.3%,适用刑法第四项“收受相关款物后逃匿的”的4件占4.2%,适用刑法第五项“其他方法”的21件占22%,直接适用刑法224条的48件占50%,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直接适用刑法224条及适用224条第五项的情形比较多。
3.合同类型多种多样
从96件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来看,普通买卖合同38件占39.6%,房屋买卖合同10件占10.4%,借款合同16件占16.7%,居间合同(建设/工程承包)14件占14.6%,租赁合同3件占3%,抵押合同7件占7.3%,以上数据说明,在合同诈骗案中,合同所表现出来的形式多种多样。
4.案件涉案金额巨大
从全国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96件案件来看,总额巨大,虽然个别案件的涉案金额中同时包含了诈骗罪的犯罪金额,但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数额依旧占据大部分。认定数额特别巨大的有90件占93.8%,认定数额巨大的3件占3.1%,认定数额较大的有3件占3.1%。从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看,最终判决为“无期徒刑”的有33件占34.4%,刑期在“10年以下”的有9件占9.4%,刑期在“10年以上”的有45件占47%。
(二)合同诈骗罪的有责性
从合同诈骗罪的有责性来看,在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96件一审案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有罪标准的有92件占95.8%,而法院最终认定不成立合同诈骗罪的只有4件占4.2%,主要理由是属民事纠纷,不存在诈骗的主观故意,不存在诈骗的客观行为,亦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刑民交叉案件责任认定存在的问题
(一)对“刑民交叉”案件的界定认识不足
通过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初步理解,我们知道,所谓的刑民交叉案件,就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不同法律事实所产生的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牵连和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对刑民交叉案件如何分界并不是很清晰,对于同一个既涉及到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到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到底是利用刑法进行调整,还是利用民法进行调整,还是利用两种法律双重调整,这是现实中一直都存在的争议。从合同诈骗罪就可以看出来,受刑法调整的行为“诈骗”与受民法调整的行为“欺诈”它们之间的界线到底如何区分并不容易。
(二)相关立法不完善
尽管在目前的立法中,我们已经对民法和刑法进行了基本的管辖规定,在一般情况下都能够作出有效的区分,但是目前这种规定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是我们已经明知案件拥有刑法或者民法的性质,明知案件之中的法律关系是如何作用的。但是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案件性质都一清二楚,类似于合同诈骗的刑民交叉案件当中的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就难以确定,那么对该类案件如何进行管辖就成了难题。
虽然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属于两种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调整的是社会的不同领域,但它们都与人们的活动密切相关,无法割裂开来。社会生活中的某一行为通常都是复杂的,其对应的不仅仅是某一部单一的法律规范,而是需要多重法律同时进行规范。在本文所研究的合同诈骗犯罪当中,一个合同欺诈的行为会使得刑法和民法都对其作出评价,刑法称之为诈骗,而民法称之为欺诈,这时需要同时适用刑法和民法,就存在较大困难,因为两种法律规定对某一行为的证明标准、赔偿标准等具有较大差异,并且无法进行有效的衔接,在怎样的情形下两种法律责任要怎样进行分担也需要相关法律进行指导或者通过实践总结经验得知。
(三)刑民法律的价值追求和理念差异较大
刑法和民法分别作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其立法目的、价值追求、调整范围和调整手段都不同,刑法的内容是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如何定罪量刑等,是对行为的违法性评价;民法则是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注交易安全和经济效率,是对行为的效力性评价,两种法律都有其自己独立的价值,不能因为一个行为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就否定其在民法上的效力。现实实践当中,存在将两者混杂的现象。其实,刑法和民法是两种规范,调整的是一个行为的不同方面,维护的是不同的利益,因此二者是可以并存的,“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到了刑法和民法,分别产生了不同的法律效果,此时不应该相互替代,而是遵循公法和私法的不同原则将二者进行区分,用不同的理念作指导,从而分别对公法问题和私法问题依据不同的规则进行认定”。[ 叶明怡:《涉合同诈骗的民法规制》,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1期,第129页]而本文所研究的合同诈骗犯罪当中所涉及到的经欺诈行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可以依据民法的规则进行裁断。 (四)诉讼程序混杂
在当前的实务界,遇到刑民交叉案件采取的普遍司法程序是“先刑后民”,甚至大部分司法机关已经将其作为一种基本原则进行适用,具体的认定规则是:只要一个案件分别涉及到刑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就视为这样的案件的刑民两种关系是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产生的,已作为民事纠纷受理案件的法院就应该将案件全部或者部分移送。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惩罚了行为人,但是也忽视了民事诉讼独立这一显著特征,忽略了被害人的意志和被害人选择程序的权利,从而使得被害人必须遵守“先刑后民”这样的程序,妄自给他增加了一项法定义务。其实,在实践中,还存在“刑民并行”和“先民后刑”两种方式,但是由于每位评判者的理解不同,那么采取的方式也大不相同。
三、解决刑民交叉案件责任认定的思路及实践改良
(一)理念转变:由“先刑后民”到“刑民并行”
刑民交叉案件存在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和刑民并行这样三种处理原则。传统意义上一直遵循的司法原则是先刑后民,采取这样的处理模式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也避免了刑民程序的冲突。但适用这样的原则处理案件,弊端也逐渐显露出来,包括公权力优先、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问题,说明“先刑后民”的模式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不适合所有的情形,那么我们就要将理念进行转变,只将“先刑后民”作为其中的一种方式,同时要考虑“刑民并行”、“先民后刑”等处理方式在不同的情形下如何适用。
(二)合理区分案件,具体类型具体对待
竞合型案件分析及其责任认定
(1)竞合型案件概述
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指的是同一法律事实同时引起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滅或者同一法律事实难以判断其引起的是刑事法律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案件。竞合型交叉的特点:1.引起刑民交叉情形的为同一法律事实,那么涉合同诈骗的案件中的这一法律事实,即使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其合同行为也具有欺诈性。2.法律关系出现了属刑属民的争议,即合同诈骗中罪与非罪的争议,这就涉及到了罪与非罪的问题和是否要承担以及如何承担民事法律的问题。从2016、2017、2018年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来看,样本中进行无罪辩护的有61件占63.5%,其中辩护意见为属民属刑争议的有13件占无罪辩护61件的21.3%。3.法律程序中的责任承担出现刑民的承担顺序问题。如果法院受理的案件出现了民刑两种法律关系的情况下,需要明确是否先刑时,主要的焦点就是审查刑民交叉的事实,处理的关键就是竞合型案件事实的查明,包括非法占有目的、欺骗行为等。
(2)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的责任认定
涉及合同诈骗的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想要进行责任认定,本质问题就是区分“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那么究竟如何区分两者,当前观点普遍赞成从几方面入手:
①客观方面不同
a.欺诈的程度不同。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虽然在客观上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但合同诈骗中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它的本质是法益侵害,其所存在的客观的表现行为已经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已经侵犯了市场的经济秩序以及人民的财产安全,需要刑法来调整;而合同欺诈虽然同样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但只是为了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只是一种民事的合同违法行为,只需要民法调整。b.欺诈的内容不同。合同诈骗中的当事人没有实际履行的能力和行为,而合同欺诈中仍存在履行的行为,具有民事上的合同内容。c.欺诈的手段不同。合同诈骗当中所出现的手段更加复杂多样,例如冒充他人名义或者伪造证件等,而合同欺诈则无须假冒身份。
②履约能力不同
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根本区别之一就是合同是否能够实际履行。合同欺诈的当事人一般都具有履约能力,他们是为了谋求经济利益,在订立合同之后一般都会积极的履行规定的义务,只是有可能结果有时会显失公平,这时只需要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合同诈骗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就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和能力,有可能提供的担保也是虚假的,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③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定
区分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不可缺少的标准就是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司法推定是当今司法实践中的重点也是难点,一般来说,下面几种情况可以说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a.没有履行能力或者隐瞒履行能力情况,为了欺骗对方与自己订立合同的行为;合同订立后在履行过程当中,行为人不积极完成履行义务,没有为约定的实现作出努力,只是敷衍了事、消极应对。b.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因存在资金周转的困难采取了欺骗的手段,但在之后有能力归还资金时不作为。c.通过签订合同获得对方当事人的预付款、定金、交付的货物等,在之后的过程中不积极履行,浪费挥霍或者利用上述款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d.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被判定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之后,不积极执行法院判决,隐匿财产或抽逃资金来逃避债务的。e.为应付债权人,又采取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筹措资金,“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
四、牵连型案件分析及其责任认定
(1)牵连型案件概述
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指的是不同法律事实引起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但是不同的要素之间却具有牵连关系。主要包括主体、内容和对象的牵连。牵连交叉的特点:1.在本文研究的案件当中,存在着两种具有牵连关系但又不同的行为:诈骗行为和合同行为。诈骗行为以签订合同为掩盖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而骗取财物;合同行为虽然含有欺诈性,但是其性质还是民事行为,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尽管有当事人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2.牵连交叉在司法实践中必然会遇到的问题是:分案与并案,通过整理人民法院的审判实例,我发现大部分法院采取分别审理,分情况处理的方法,那么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是否为“同一法律事实”,之后再具体区分合同诈骗与欺诈或者区分诈骗行为与合同行为的牵连关系,从而进行判断。 五、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的责任认定
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的主要问题是“分案与并案”。在程序上,传统意义上遇到类似的问题都是以刑事程序先行作为解决方法,至于在实体方面,我们需要解决的则是在行为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前提下,如何认定合同效力以及如何分配刑民责任。
①合同效力的认定
关于合同在刑民交叉案件当中的效力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a.当然无效说。b.可撤销说。c.区分说。此时要以合同相对人是否参与犯罪或者以行为人是否向公安机关报案为标准,分别划分至刑法领域和民法领域后,再区分无效或有效。
本文遵循第二种情况,即合同可撤销。主要理由如下:
a.依据合同法进行判断。虽然在刑法上,合同欺骗行为是合同诈骗罪成立的客观要素,应当纳入刑法体系中进行否定性评价,但是在民法中,合同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应当依据民法的规定进行评价,民法中并没有规定签订合同若存在欺诈手段合同就当然无效。根据研究案例可得,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并不是是否有权处分,而是根据合同法第52条确定。b.依据合同所追求的民法精神进行判断。在对合同效力进行认定的时候,要尊重受欺诈人的选择权,维护受欺诈人的利益。尽管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欺诈的因素,但是受欺诈人为了完成订立合同的目的宁愿承担风险,将合同继续履行下去,而不愿意认定合同无效。因此,可以将此类合同归于可撤销的合同中,而不是将合同认定为完全无效,这样既使受欺诈人的利益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维护,同时还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交易。
②刑民交叉责任的认定
在涉合同诈骗的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中,分析所有问题的终极目的是分析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在实体方面,尽管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之间存在一定的牵连关系,但是单纯的刑法方面的评价并不能使民事合同的效力获得否定性的评价,仍然要讨论合同的效力和责任;在程序方面,随着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刑民并行”的处理机制成为最优选择。因此,在处理合同诈骗的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的时候,要采取刑民分离的处理方法,即刑事责任用来评价犯罪行为,民事责任用来维护权利。
3.刑民交叉案件实践中的处理程序
目前,人民法院处理刑事与民事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除了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外,没有一个具体的司法解释可以遵循。在确定具体的处理程序的时候,要分类型进行讨论,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要“先刑后民”,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要“刑民并行”。
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时要“先刑后民”。这样的刑民交叉案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产生的,当在进行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时发现存在犯罪嫌疑,一般实行“先刑后民”。“先刑后民”指的是当刑法和民法发生冲突、刑法和民法的诉讼程序发生冲突时,刑事法律和刑事程序优先于民事适用的一种方法。而这种方法实施的根本原因是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发生了冲突,两种法律的调整对象也出现重合的情形,那么刑民交叉问题就此出现,我们必须找到一个有效的方法对两种责任的适用进行协调和选择。竞合型案件选择“先刑后民”的原因是:一方面,因为刑事审查中的特有的侦查、取证手段和专业的侦查人员是民事诉讼所不具备的,其搜集证据的数量、有效性是民事手段远远比不上的,因此首先适用刑事程序有利于案件事实的审查,查清事情真相;另一方面,通过分析刑法内容可以得知案件中一切违法所得,都会追缴或者及时返还被害人,此时被害人的损失已通过刑事审判予以弥补,民事诉讼的作用小之又小了;还有就是刑事审查要求的证明标准比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高得多,因为刑事判决的结果往往关乎着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那么先进行刑事程序,使得案件的事实更加明晰、结果更加准确。因此,“先刑后民”这样的程序有利于充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
处理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要“刑民并行”。这样的刑民交叉案件,刑事責任和民事责任是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产生的,只是两者之间具有牵连关系。这时同时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行为人的行为对国家利益不利,是刑事法律关系,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另一种是行为人违背了民法原则,与被害人之间的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两种责任不能相互替代。涉及合同诈骗的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法律事实分别与合同诈骗和合同纠纷有关,如果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发现有合同诈骗的嫌疑,民事程序原则上不停止,应该继续进行,法院将相关线索、材料直接移送有关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此时,刑事程序与民事程序在相互独立、互不影响的情况下并行。
总而言之,在实践中涉及刑民交叉案件的时候,要注意区分情况进行处理,不能以偏概全。为了形成一套更好的解决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程序,仍旧需要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需要相关机关通过法律规定以及案例指导制度的方式进行规定。例如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适用的普遍性有待提高,但是说明国家相关机关正在积极的寻求对策,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期待国家进一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参考文献
[1]何帆.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的基本思路[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2]黄晓亮、黄伯青.合同诈骗罪专题整理[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3]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3.
[4]陈兴良.刑法哲学(第五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5]杨兴培.刑民交叉案件法理分析的逻辑近路[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9.
[6]戴蓬.论经济犯罪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
[7]于金珍.试论“刑民并行”下责任承担——以合同诈骗罪与表见代理刑民交叉案件为视角[J].尊重司法规律与刑事法律适用研究.
[8]周爱萍.合同诈骗罪刑民交叉问题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
关键词:实证研究、合同诈骗、刑民交叉、责任区分
一、2016——2018年合同诈骗案件判决现状
(一)合同诈骗罪的违法性要素
1.主体文化程度及身份集中
在96件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案件当中,主体为初中文化程度的有14件占14.6%,主体为小学文化程度的有7件占7.3%,主体为高中文化程度的有6件占6.2%,大专文化程度的有7件占7.3%,本科文化程度的有9件占9.4%,文盲的有2人占2%,由以上统计数据可以得知,涉案人员基本上都具有一般的签署合同的能力,能够独立完成合同的订立。而从主体的职业角度来看,合同诈骗犯罪的高发人群除普通的无业人群以外,剩下的则主要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主,这些人的比例占除无业人群外剩下人中的93%,说明行为人除了具备一定的文化素养外,大部分都拥有一定的职业习惯,具备相当的合同洽谈能力,能够利用合同手段实现利益追求或者能够利用合同实施诈骗联系性行为。
2.诈骗手段形式复杂多样
在96件合同诈骗案件当中,诈骗手段在刑法中的适用也都比较集中。适用刑法224条第一项“冒名签约”的11件占11.5%,适用刑法第224条第二项“以虚假的票据或证明作担保”的5件占5.2%,適用刑法第三项“在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以先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形式诱骗对方履行的”的7件占7.3%,适用刑法第四项“收受相关款物后逃匿的”的4件占4.2%,适用刑法第五项“其他方法”的21件占22%,直接适用刑法224条的48件占50%,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直接适用刑法224条及适用224条第五项的情形比较多。
3.合同类型多种多样
从96件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来看,普通买卖合同38件占39.6%,房屋买卖合同10件占10.4%,借款合同16件占16.7%,居间合同(建设/工程承包)14件占14.6%,租赁合同3件占3%,抵押合同7件占7.3%,以上数据说明,在合同诈骗案中,合同所表现出来的形式多种多样。
4.案件涉案金额巨大
从全国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96件案件来看,总额巨大,虽然个别案件的涉案金额中同时包含了诈骗罪的犯罪金额,但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数额依旧占据大部分。认定数额特别巨大的有90件占93.8%,认定数额巨大的3件占3.1%,认定数额较大的有3件占3.1%。从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看,最终判决为“无期徒刑”的有33件占34.4%,刑期在“10年以下”的有9件占9.4%,刑期在“10年以上”的有45件占47%。
(二)合同诈骗罪的有责性
从合同诈骗罪的有责性来看,在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96件一审案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有罪标准的有92件占95.8%,而法院最终认定不成立合同诈骗罪的只有4件占4.2%,主要理由是属民事纠纷,不存在诈骗的主观故意,不存在诈骗的客观行为,亦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刑民交叉案件责任认定存在的问题
(一)对“刑民交叉”案件的界定认识不足
通过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初步理解,我们知道,所谓的刑民交叉案件,就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不同法律事实所产生的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牵连和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对刑民交叉案件如何分界并不是很清晰,对于同一个既涉及到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到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到底是利用刑法进行调整,还是利用民法进行调整,还是利用两种法律双重调整,这是现实中一直都存在的争议。从合同诈骗罪就可以看出来,受刑法调整的行为“诈骗”与受民法调整的行为“欺诈”它们之间的界线到底如何区分并不容易。
(二)相关立法不完善
尽管在目前的立法中,我们已经对民法和刑法进行了基本的管辖规定,在一般情况下都能够作出有效的区分,但是目前这种规定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是我们已经明知案件拥有刑法或者民法的性质,明知案件之中的法律关系是如何作用的。但是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案件性质都一清二楚,类似于合同诈骗的刑民交叉案件当中的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就难以确定,那么对该类案件如何进行管辖就成了难题。
虽然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属于两种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调整的是社会的不同领域,但它们都与人们的活动密切相关,无法割裂开来。社会生活中的某一行为通常都是复杂的,其对应的不仅仅是某一部单一的法律规范,而是需要多重法律同时进行规范。在本文所研究的合同诈骗犯罪当中,一个合同欺诈的行为会使得刑法和民法都对其作出评价,刑法称之为诈骗,而民法称之为欺诈,这时需要同时适用刑法和民法,就存在较大困难,因为两种法律规定对某一行为的证明标准、赔偿标准等具有较大差异,并且无法进行有效的衔接,在怎样的情形下两种法律责任要怎样进行分担也需要相关法律进行指导或者通过实践总结经验得知。
(三)刑民法律的价值追求和理念差异较大
刑法和民法分别作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其立法目的、价值追求、调整范围和调整手段都不同,刑法的内容是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如何定罪量刑等,是对行为的违法性评价;民法则是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注交易安全和经济效率,是对行为的效力性评价,两种法律都有其自己独立的价值,不能因为一个行为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就否定其在民法上的效力。现实实践当中,存在将两者混杂的现象。其实,刑法和民法是两种规范,调整的是一个行为的不同方面,维护的是不同的利益,因此二者是可以并存的,“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到了刑法和民法,分别产生了不同的法律效果,此时不应该相互替代,而是遵循公法和私法的不同原则将二者进行区分,用不同的理念作指导,从而分别对公法问题和私法问题依据不同的规则进行认定”。[ 叶明怡:《涉合同诈骗的民法规制》,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1期,第129页]而本文所研究的合同诈骗犯罪当中所涉及到的经欺诈行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可以依据民法的规则进行裁断。 (四)诉讼程序混杂
在当前的实务界,遇到刑民交叉案件采取的普遍司法程序是“先刑后民”,甚至大部分司法机关已经将其作为一种基本原则进行适用,具体的认定规则是:只要一个案件分别涉及到刑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就视为这样的案件的刑民两种关系是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产生的,已作为民事纠纷受理案件的法院就应该将案件全部或者部分移送。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惩罚了行为人,但是也忽视了民事诉讼独立这一显著特征,忽略了被害人的意志和被害人选择程序的权利,从而使得被害人必须遵守“先刑后民”这样的程序,妄自给他增加了一项法定义务。其实,在实践中,还存在“刑民并行”和“先民后刑”两种方式,但是由于每位评判者的理解不同,那么采取的方式也大不相同。
三、解决刑民交叉案件责任认定的思路及实践改良
(一)理念转变:由“先刑后民”到“刑民并行”
刑民交叉案件存在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和刑民并行这样三种处理原则。传统意义上一直遵循的司法原则是先刑后民,采取这样的处理模式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也避免了刑民程序的冲突。但适用这样的原则处理案件,弊端也逐渐显露出来,包括公权力优先、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问题,说明“先刑后民”的模式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不适合所有的情形,那么我们就要将理念进行转变,只将“先刑后民”作为其中的一种方式,同时要考虑“刑民并行”、“先民后刑”等处理方式在不同的情形下如何适用。
(二)合理区分案件,具体类型具体对待
竞合型案件分析及其责任认定
(1)竞合型案件概述
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指的是同一法律事实同时引起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滅或者同一法律事实难以判断其引起的是刑事法律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案件。竞合型交叉的特点:1.引起刑民交叉情形的为同一法律事实,那么涉合同诈骗的案件中的这一法律事实,即使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其合同行为也具有欺诈性。2.法律关系出现了属刑属民的争议,即合同诈骗中罪与非罪的争议,这就涉及到了罪与非罪的问题和是否要承担以及如何承担民事法律的问题。从2016、2017、2018年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来看,样本中进行无罪辩护的有61件占63.5%,其中辩护意见为属民属刑争议的有13件占无罪辩护61件的21.3%。3.法律程序中的责任承担出现刑民的承担顺序问题。如果法院受理的案件出现了民刑两种法律关系的情况下,需要明确是否先刑时,主要的焦点就是审查刑民交叉的事实,处理的关键就是竞合型案件事实的查明,包括非法占有目的、欺骗行为等。
(2)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的责任认定
涉及合同诈骗的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想要进行责任认定,本质问题就是区分“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那么究竟如何区分两者,当前观点普遍赞成从几方面入手:
①客观方面不同
a.欺诈的程度不同。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虽然在客观上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但合同诈骗中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它的本质是法益侵害,其所存在的客观的表现行为已经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已经侵犯了市场的经济秩序以及人民的财产安全,需要刑法来调整;而合同欺诈虽然同样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但只是为了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只是一种民事的合同违法行为,只需要民法调整。b.欺诈的内容不同。合同诈骗中的当事人没有实际履行的能力和行为,而合同欺诈中仍存在履行的行为,具有民事上的合同内容。c.欺诈的手段不同。合同诈骗当中所出现的手段更加复杂多样,例如冒充他人名义或者伪造证件等,而合同欺诈则无须假冒身份。
②履约能力不同
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根本区别之一就是合同是否能够实际履行。合同欺诈的当事人一般都具有履约能力,他们是为了谋求经济利益,在订立合同之后一般都会积极的履行规定的义务,只是有可能结果有时会显失公平,这时只需要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合同诈骗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就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和能力,有可能提供的担保也是虚假的,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③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定
区分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不可缺少的标准就是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司法推定是当今司法实践中的重点也是难点,一般来说,下面几种情况可以说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a.没有履行能力或者隐瞒履行能力情况,为了欺骗对方与自己订立合同的行为;合同订立后在履行过程当中,行为人不积极完成履行义务,没有为约定的实现作出努力,只是敷衍了事、消极应对。b.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因存在资金周转的困难采取了欺骗的手段,但在之后有能力归还资金时不作为。c.通过签订合同获得对方当事人的预付款、定金、交付的货物等,在之后的过程中不积极履行,浪费挥霍或者利用上述款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d.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被判定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之后,不积极执行法院判决,隐匿财产或抽逃资金来逃避债务的。e.为应付债权人,又采取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筹措资金,“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
四、牵连型案件分析及其责任认定
(1)牵连型案件概述
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指的是不同法律事实引起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但是不同的要素之间却具有牵连关系。主要包括主体、内容和对象的牵连。牵连交叉的特点:1.在本文研究的案件当中,存在着两种具有牵连关系但又不同的行为:诈骗行为和合同行为。诈骗行为以签订合同为掩盖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而骗取财物;合同行为虽然含有欺诈性,但是其性质还是民事行为,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尽管有当事人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2.牵连交叉在司法实践中必然会遇到的问题是:分案与并案,通过整理人民法院的审判实例,我发现大部分法院采取分别审理,分情况处理的方法,那么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是否为“同一法律事实”,之后再具体区分合同诈骗与欺诈或者区分诈骗行为与合同行为的牵连关系,从而进行判断。 五、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的责任认定
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的主要问题是“分案与并案”。在程序上,传统意义上遇到类似的问题都是以刑事程序先行作为解决方法,至于在实体方面,我们需要解决的则是在行为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前提下,如何认定合同效力以及如何分配刑民责任。
①合同效力的认定
关于合同在刑民交叉案件当中的效力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a.当然无效说。b.可撤销说。c.区分说。此时要以合同相对人是否参与犯罪或者以行为人是否向公安机关报案为标准,分别划分至刑法领域和民法领域后,再区分无效或有效。
本文遵循第二种情况,即合同可撤销。主要理由如下:
a.依据合同法进行判断。虽然在刑法上,合同欺骗行为是合同诈骗罪成立的客观要素,应当纳入刑法体系中进行否定性评价,但是在民法中,合同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应当依据民法的规定进行评价,民法中并没有规定签订合同若存在欺诈手段合同就当然无效。根据研究案例可得,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并不是是否有权处分,而是根据合同法第52条确定。b.依据合同所追求的民法精神进行判断。在对合同效力进行认定的时候,要尊重受欺诈人的选择权,维护受欺诈人的利益。尽管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欺诈的因素,但是受欺诈人为了完成订立合同的目的宁愿承担风险,将合同继续履行下去,而不愿意认定合同无效。因此,可以将此类合同归于可撤销的合同中,而不是将合同认定为完全无效,这样既使受欺诈人的利益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维护,同时还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交易。
②刑民交叉责任的认定
在涉合同诈骗的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中,分析所有问题的终极目的是分析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在实体方面,尽管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之间存在一定的牵连关系,但是单纯的刑法方面的评价并不能使民事合同的效力获得否定性的评价,仍然要讨论合同的效力和责任;在程序方面,随着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刑民并行”的处理机制成为最优选择。因此,在处理合同诈骗的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的时候,要采取刑民分离的处理方法,即刑事责任用来评价犯罪行为,民事责任用来维护权利。
3.刑民交叉案件实践中的处理程序
目前,人民法院处理刑事与民事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除了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外,没有一个具体的司法解释可以遵循。在确定具体的处理程序的时候,要分类型进行讨论,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要“先刑后民”,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要“刑民并行”。
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时要“先刑后民”。这样的刑民交叉案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产生的,当在进行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时发现存在犯罪嫌疑,一般实行“先刑后民”。“先刑后民”指的是当刑法和民法发生冲突、刑法和民法的诉讼程序发生冲突时,刑事法律和刑事程序优先于民事适用的一种方法。而这种方法实施的根本原因是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发生了冲突,两种法律的调整对象也出现重合的情形,那么刑民交叉问题就此出现,我们必须找到一个有效的方法对两种责任的适用进行协调和选择。竞合型案件选择“先刑后民”的原因是:一方面,因为刑事审查中的特有的侦查、取证手段和专业的侦查人员是民事诉讼所不具备的,其搜集证据的数量、有效性是民事手段远远比不上的,因此首先适用刑事程序有利于案件事实的审查,查清事情真相;另一方面,通过分析刑法内容可以得知案件中一切违法所得,都会追缴或者及时返还被害人,此时被害人的损失已通过刑事审判予以弥补,民事诉讼的作用小之又小了;还有就是刑事审查要求的证明标准比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高得多,因为刑事判决的结果往往关乎着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那么先进行刑事程序,使得案件的事实更加明晰、结果更加准确。因此,“先刑后民”这样的程序有利于充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
处理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要“刑民并行”。这样的刑民交叉案件,刑事責任和民事责任是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产生的,只是两者之间具有牵连关系。这时同时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行为人的行为对国家利益不利,是刑事法律关系,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另一种是行为人违背了民法原则,与被害人之间的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两种责任不能相互替代。涉及合同诈骗的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法律事实分别与合同诈骗和合同纠纷有关,如果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发现有合同诈骗的嫌疑,民事程序原则上不停止,应该继续进行,法院将相关线索、材料直接移送有关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此时,刑事程序与民事程序在相互独立、互不影响的情况下并行。
总而言之,在实践中涉及刑民交叉案件的时候,要注意区分情况进行处理,不能以偏概全。为了形成一套更好的解决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程序,仍旧需要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需要相关机关通过法律规定以及案例指导制度的方式进行规定。例如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适用的普遍性有待提高,但是说明国家相关机关正在积极的寻求对策,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期待国家进一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参考文献
[1]何帆.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的基本思路[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2]黄晓亮、黄伯青.合同诈骗罪专题整理[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3]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3.
[4]陈兴良.刑法哲学(第五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5]杨兴培.刑民交叉案件法理分析的逻辑近路[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9.
[6]戴蓬.论经济犯罪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
[7]于金珍.试论“刑民并行”下责任承担——以合同诈骗罪与表见代理刑民交叉案件为视角[J].尊重司法规律与刑事法律适用研究.
[8]周爱萍.合同诈骗罪刑民交叉问题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