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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西方世界的历史文化中,法律的发展总是与宗教有着密切的关系,尤其是中世纪欧洲的基督教,不仅仅在法律方面有着广泛的影响,更是在经济、文化、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等各个领域都为其打上了其深深的烙印。而由基督教产生的教会法,同罗马法、日耳曼法并称为欧洲中世界三大法律制度,在整个世界的法律制度上占有重要地位。在法律观点上,教会法为“法律至上”理念奠定了基础;在法律制度上,其宪政制度、刑事制度、婚姻家庭制度以及诉讼制度都能在当代社会中找到教会法的影子。本文从教会法的产生开始讲起,通过叙述教会法的发展历程与教会法的特点来凸显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与法律思想上各方面的深刻影响。另外,在西方普遍流行并被各国家争相效仿的宪政制度上,本文以宪政的几个基本要素为切入点阐述了教会法孕育“法治”的观点以及形成宪政雏形的过程。
【关键词】中世纪;基督教;教会;教会法;宪政制度
一、教会与教会法
(一)教会的概述
公元1世纪,基督教产生并壮大起来,伴随着基督教的发展,一个统一而有力的组织逐渐形成,即教会。与以皇权为政治社会生活中心的古代东方不同,在漫长的中世纪欧洲,教会是整个西方世界秩序的形成与发展的核心,神学是解释一切自然社会现象的首要工具。当时的知识体系与道德准则,皆由基督教的信仰、教义蔓生而来,罗马教会控制科学与教育,并对事物作以最为权威的解释。罗马教会的势力与控制范围不仅限于宗教方面,更是涉及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可以说,中世纪欧洲的历史同样也是中世纪教会的历史。
(二)教会法
1.教会法的起源、发展与衰落
基督教产生于公元1世纪古罗马统治下的巴勒斯坦地区。最初基督教由于宣扬人人平等、讽刺为富不仁的现象,受到了罗马统治阶级的反对与长期迫害。直到公元2世纪,教会的领导权逐渐被一些新晋贵族与富商掌握,基督教逐渐得以被扶持与利用。随着基督教教会成员的增多与教会实力的壮大,教会所涉及的事务的逐渐增多,教会的世俗性也日益显著。到了13世纪初,教皇英诺森三世时,教会权力达到极盛。
14世纪,欧洲逐渐进入等级君主制时期。近代民族国家兴起,王权至上的观念树立,封建君主不断加强中央集权,世俗政权重新强大了起来。而此时罗马天主教教会变得腐败而黑暗:神职人员奢靡无度,任人唯亲,教会大量兜售“赎罪券”,导致人们不堪重负、怨声载道;十字军东征的失败,对教会构成了沉重的打击。在经济文化方面,商品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的革命都大大撼动了教会立足的基础;同时,提倡“以人为本”的文艺复兴运动,与提倡“信仰上帝,即可得救”的宗教改革运动,无疑是在思想领域上对基督教会的重挫。直到资产阶级革命后,西欧各国纷纷奉行政教分离的原则,教会法的管辖范围仅仅局限于道德与信仰领域,其他世俗事务则由国家制定的法律规定,教会法从此不再享有昔日的荣宠。
2.教会法的影响
教会法之影响最直观的体现无疑是在法律制度上,主要是在财产、婚姻家庭、刑法与诉讼方面。
(1)教会法对近现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影响。教会法由于其宗教普世精神所倡导的“一夫一妻”制在现代社会中已被广泛接受与采纳,成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婚姻形式。在婚姻缔结上,教会法尊重当事人的自由自愿,但其在相反的方向并不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当代一些西方国家的离婚制度仍然继承着某些教会法的规范,比如订立婚约是以向上帝宣誓的宗教仪式;教会法对离婚的不认可导致许多现代国家的离婚需要满足一定期限的分居条件;此外,“抚养寡妇财产”制度的建立也是来源于教会法“丈夫必须抚养妻子”的理念。
(2)教会法对财产法律制度的影响。在继承罗马法对动产规则的基础上,教会法在不动产占有方面有了突破性的发展。“近世法律中关于占有权的保护和长期对教会土地赠与的要求是用益制,也是现代信托制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3)教会法对刑法的影响。如前文所讲的,在刑罚问题上教会法不把刑罚看作是一种复仇的满足,而看作是对被破坏了的上帝的秩序的一种修复,因此刑罚的施行便注重对犯罪者灵魂的救赎与净化。所以禁刑较死刑更为广泛地运用以给犯罪者一个改过自信的机会,这也便是现代教育刑的雏形。此外,教会法主张在当事人法庭面前的地位如同在上帝面前一般,这也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打下了根基。
(4)教会法对程序法的影响。在诉讼程序方面,教会法要求法官在审判中遵循“良心原则”,现代西方的“自由心证”原则便得源于此。为有效地实施这一原则,教会法一定程度地摒弃了世俗法院中普遍流行的形式主义,而在教会法院中,法官拥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在如今英国的衡平法院中可看到这一原则的陈迹。
(5)教会法对国际法的影响。中世纪各国天主教彼此联合,而罗马教廷位居各国天主教之上,教会在欧洲各国中确立的道德一致、法律一致、理念一致等价值观对于国际法的形成也起了推动作用。为解决国家之间的问题与矛盾,教会法确立了一些原则,如国际关系准则、民族关系和平平等、通过协商的方式而非战争来解决国际争端,这些都在日后被国际法所接收采纳。
二、教会法的宪政之光
(一)“宪政”的概说
宪政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的亚里士多德:“宪法为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的组织。”后经罗马法与教会法的发展,又包含了“有限王权”“法律产生政府”的思想。启蒙运动中提出的“社会契约论”与分权原则成为近代宪政思想的理论基础。资产阶级革命后所建立的君主立宪制与三权分立制度是宪政理论的实践。总结上述宪政的源流,不难发现,在逐渐融入宪政的元素中,一些固定的、被大众认可的特征被沉淀下来,比如法治、分权及有限政府原则成为宪政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宪政文化之源——基督教
1.基督教与法治理念
第一,蛮族入侵后的法治文明的留存。 基督教文化是一种罪感文化,它宣扬每个人生来都有“原罪”,只有依靠上帝的恩典才能将“原罪”消除,只有信仰上帝,才可获救。基督教深远的影响也使这种“原罪”观念深入人心,它所倡导的精神与肉体的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影响着整个欧洲人的思维方式。正是因为对这种“性恶论”思想的认可与坚持,人们才不会把希望寄托在某个明君圣主的出现,统治者与法学家们才热衷于研究制定出一系列规则法律以约束规制人性之恶,引导人走向正义与善良的世界。
第二,法律信仰与法治传统的形成。
首先,法律的信仰——法的正义性。
基督教认为,上帝是万物之主,自然也是世间规则与秩序的最高制定者,上帝用以维护世间秩序的规则便是实现人间正义的“正当原则”,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就是上帝的权威与尊严,因此,基督教徒必须要遵守上帝的教导的规则,克己守法。
其次,法治传统的流传——法的伦理道德性。
教会法作为一种宗教法,必然与伦理道德密不可分。教会法的教义同时也是教徒们的道德准则与伦理规范。基督教所崇尚的一系列宗教伦理规范,如敬畏上帝,自省律己,博爱平等,重信守诺等,在客观上起到了引导人们弃恶从善的积极作用。由于教会影响深远,这样的价值观或多或少都渗透于每个基督徒的内心。出于对神灵的敬意与对“地狱”的畏惧,教徒们从内心到行为都朝主流的道德取向靠拢,从个体到全局,这样便逐步构建出了西方世界的道德体系,提升了整个社会的伦理水准,从而为宪政的成长提供了一个有利的人文基础。
除了社会伦理道德水平的提高,教会与教会法为宪政做出的贡献更体现在人人平等的思想与人权理论的提出。基督教宣扬人人都是上帝的子民,每一个生命都来自于上帝的创造,每一个人身上都体现着上帝创世纪的初衷与神性,因此,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由于法律是上帝意志的体现,这一理论在后来便发展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基督教与有限政府原则
如前文所述,基督教在创立初期曾处于非法地位,基督教徒也长期遭受到迫害。在教会实力还相对弱小之时,教会想要保全自身,不仅仅需要确立基督教在欧洲大陆的精神统治,还要确立教会在世俗国家中的政治统治。为保证教会独立,必先树立教会权威,因此也就必然要求同时限制国王的权力。这时,法律便成了限制王权的重要武器。虽然法律至上的原则最开始是教会用以与世俗王权斗争的工具,但客观上却起了限制政府、保障公民权利的作用,由此也形成了政权上、法律体系上,以及社会观念上的二元式格局,有限政府原则由此孕育而生,这样的教俗二权分离结构也成为近代宪政制度的雏形。
3.基督教与分权原则
中世纪政教二元化权力体系的形成源自基督教的灵魂和肉体的二重性的信仰。根据基督教的理论,肉体是罪恶的,并属于尘世;而灵魂是唯一可以进入天国的。信仰的二重性决定了人们生活的二重性,即世俗的物质生活与宗教的精神生活。丛日云教授曾指出,在基督教产生之前,西方人追求统一与和谐,把宇宙和人类社会视为一个协调而完美的有机整体。但是基督教产生后,基于人有灵魂和肉体之分的教义和“政治权力双峰对持,政治资源二水分流,普通民众一仆二主”的社会秩序,一种二元政治观就产生了。在一千多年内,这种观念被一代又一代的神学家、法学家和政治思想家所认可和阐发,发展为一种具有普适性的文化理念和思维方式。相应地,社会也分化成教会和国家的二元结构,教会权力与世俗权力相互分离并相互独立,这一结构给初期的教会以生存发展的空间,并且“它还有这种不可估量的效果,即在权利的基础上产生出了权力的分裂和相互分开控制权力”。
权力的分化,堵塞了专制主义之路,这使得西欧大陆没有形成像古代东方一般高度成熟的中央集权制度,封建主义的相对孱弱,又给商品经济的发展营造了较大的空间,资产阶级得以成长喘息的机会,这为日后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铺平了道路,也为资产阶级宪政国家的建立播下了春种。
三、宪政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诚然,任何一种制度在一个具体的地域能够起到积极作用,必然有该地域的历史背景、经济基础与文化传统等各个具体因素,完全生吞活剥地照单全收,势必是行不通的。中国拥有长达千年的悠远历史,其文化在世界上独树一帜,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我们灿烂的华夏文明都是世界历史长河中的一颗独亮的明珠。高度发达的文明是由其高度发达的农业文明所决定的,高度发达的农业文明又决定了封建制度的极度完备与成熟。
宪政制度在西方历经了几千年的发展,如果说人类历史发展的道路都是遵循基本相同的路径,那么中国的政治之路正处于民主宪政政治的形成时期。但与西方完全不同的是,中国的宪政发展是政府主导的渐进式政治改革,这就要求中国无论在物质上还是意识形态上都要具有足够强大的实力,同时借鉴历史经验,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走向有着深远的洞察力。然而,宪政制度实质上是一种手段,宪政产生之初也只是权力与阶级相互斗争、相互妥协的结果,而妥协本身并非目的。宪政制度所带来的实质物质利益,也只是对另一种更为根本的决定作用——生产方式的反作用。对于宪政制度的“手段”性质的洞悉,与对其生长背景的分析,对与我们如何巧妙、成熟地利用与借鉴,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四、结语
随着基督教的发展壮大,教会的势力与影响力渗透在古代西欧大陆社会的各个角落。教会法,作为当时一个具有很强约束力的法律,从外在行为到人们的内心都起着事无巨细的规制作用。而教会法带来的不仅仅是整个社会伦理道德的提升,也不仅仅是教会同王权斗争的工具,它传承的古代罗马人的智慧,并以其独有的方式同现代人进行了沟通。中世纪的封建宪政思想在西方不同程度地奠定了“限权”的传统,并一步步将人类历史由“封建割据”引向“宪政国家”,同时其逐步沉淀凝结出了思想价值体系与制度设计,成为日后西方主流的意识形态取向与政体基础。如何将其作为一个有效的手段加以利用并高水平地完成政府“建构”任务,是我们研究西方宪政思想的演进的价值与目的。
参考文献:
[1][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上海:三联书店,1985.
[2][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M].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3][法]基佐.欧洲文明史[M].北京:商务印出版社,1998.
[4]王炎主编.宪政主义与现代国家[M].上海:三联书店,2003.
【关键词】中世纪;基督教;教会;教会法;宪政制度
一、教会与教会法
(一)教会的概述
公元1世纪,基督教产生并壮大起来,伴随着基督教的发展,一个统一而有力的组织逐渐形成,即教会。与以皇权为政治社会生活中心的古代东方不同,在漫长的中世纪欧洲,教会是整个西方世界秩序的形成与发展的核心,神学是解释一切自然社会现象的首要工具。当时的知识体系与道德准则,皆由基督教的信仰、教义蔓生而来,罗马教会控制科学与教育,并对事物作以最为权威的解释。罗马教会的势力与控制范围不仅限于宗教方面,更是涉及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可以说,中世纪欧洲的历史同样也是中世纪教会的历史。
(二)教会法
1.教会法的起源、发展与衰落
基督教产生于公元1世纪古罗马统治下的巴勒斯坦地区。最初基督教由于宣扬人人平等、讽刺为富不仁的现象,受到了罗马统治阶级的反对与长期迫害。直到公元2世纪,教会的领导权逐渐被一些新晋贵族与富商掌握,基督教逐渐得以被扶持与利用。随着基督教教会成员的增多与教会实力的壮大,教会所涉及的事务的逐渐增多,教会的世俗性也日益显著。到了13世纪初,教皇英诺森三世时,教会权力达到极盛。
14世纪,欧洲逐渐进入等级君主制时期。近代民族国家兴起,王权至上的观念树立,封建君主不断加强中央集权,世俗政权重新强大了起来。而此时罗马天主教教会变得腐败而黑暗:神职人员奢靡无度,任人唯亲,教会大量兜售“赎罪券”,导致人们不堪重负、怨声载道;十字军东征的失败,对教会构成了沉重的打击。在经济文化方面,商品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的革命都大大撼动了教会立足的基础;同时,提倡“以人为本”的文艺复兴运动,与提倡“信仰上帝,即可得救”的宗教改革运动,无疑是在思想领域上对基督教会的重挫。直到资产阶级革命后,西欧各国纷纷奉行政教分离的原则,教会法的管辖范围仅仅局限于道德与信仰领域,其他世俗事务则由国家制定的法律规定,教会法从此不再享有昔日的荣宠。
2.教会法的影响
教会法之影响最直观的体现无疑是在法律制度上,主要是在财产、婚姻家庭、刑法与诉讼方面。
(1)教会法对近现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影响。教会法由于其宗教普世精神所倡导的“一夫一妻”制在现代社会中已被广泛接受与采纳,成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婚姻形式。在婚姻缔结上,教会法尊重当事人的自由自愿,但其在相反的方向并不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当代一些西方国家的离婚制度仍然继承着某些教会法的规范,比如订立婚约是以向上帝宣誓的宗教仪式;教会法对离婚的不认可导致许多现代国家的离婚需要满足一定期限的分居条件;此外,“抚养寡妇财产”制度的建立也是来源于教会法“丈夫必须抚养妻子”的理念。
(2)教会法对财产法律制度的影响。在继承罗马法对动产规则的基础上,教会法在不动产占有方面有了突破性的发展。“近世法律中关于占有权的保护和长期对教会土地赠与的要求是用益制,也是现代信托制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3)教会法对刑法的影响。如前文所讲的,在刑罚问题上教会法不把刑罚看作是一种复仇的满足,而看作是对被破坏了的上帝的秩序的一种修复,因此刑罚的施行便注重对犯罪者灵魂的救赎与净化。所以禁刑较死刑更为广泛地运用以给犯罪者一个改过自信的机会,这也便是现代教育刑的雏形。此外,教会法主张在当事人法庭面前的地位如同在上帝面前一般,这也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打下了根基。
(4)教会法对程序法的影响。在诉讼程序方面,教会法要求法官在审判中遵循“良心原则”,现代西方的“自由心证”原则便得源于此。为有效地实施这一原则,教会法一定程度地摒弃了世俗法院中普遍流行的形式主义,而在教会法院中,法官拥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在如今英国的衡平法院中可看到这一原则的陈迹。
(5)教会法对国际法的影响。中世纪各国天主教彼此联合,而罗马教廷位居各国天主教之上,教会在欧洲各国中确立的道德一致、法律一致、理念一致等价值观对于国际法的形成也起了推动作用。为解决国家之间的问题与矛盾,教会法确立了一些原则,如国际关系准则、民族关系和平平等、通过协商的方式而非战争来解决国际争端,这些都在日后被国际法所接收采纳。
二、教会法的宪政之光
(一)“宪政”的概说
宪政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的亚里士多德:“宪法为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的组织。”后经罗马法与教会法的发展,又包含了“有限王权”“法律产生政府”的思想。启蒙运动中提出的“社会契约论”与分权原则成为近代宪政思想的理论基础。资产阶级革命后所建立的君主立宪制与三权分立制度是宪政理论的实践。总结上述宪政的源流,不难发现,在逐渐融入宪政的元素中,一些固定的、被大众认可的特征被沉淀下来,比如法治、分权及有限政府原则成为宪政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宪政文化之源——基督教
1.基督教与法治理念
第一,蛮族入侵后的法治文明的留存。 基督教文化是一种罪感文化,它宣扬每个人生来都有“原罪”,只有依靠上帝的恩典才能将“原罪”消除,只有信仰上帝,才可获救。基督教深远的影响也使这种“原罪”观念深入人心,它所倡导的精神与肉体的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影响着整个欧洲人的思维方式。正是因为对这种“性恶论”思想的认可与坚持,人们才不会把希望寄托在某个明君圣主的出现,统治者与法学家们才热衷于研究制定出一系列规则法律以约束规制人性之恶,引导人走向正义与善良的世界。
第二,法律信仰与法治传统的形成。
首先,法律的信仰——法的正义性。
基督教认为,上帝是万物之主,自然也是世间规则与秩序的最高制定者,上帝用以维护世间秩序的规则便是实现人间正义的“正当原则”,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就是上帝的权威与尊严,因此,基督教徒必须要遵守上帝的教导的规则,克己守法。
其次,法治传统的流传——法的伦理道德性。
教会法作为一种宗教法,必然与伦理道德密不可分。教会法的教义同时也是教徒们的道德准则与伦理规范。基督教所崇尚的一系列宗教伦理规范,如敬畏上帝,自省律己,博爱平等,重信守诺等,在客观上起到了引导人们弃恶从善的积极作用。由于教会影响深远,这样的价值观或多或少都渗透于每个基督徒的内心。出于对神灵的敬意与对“地狱”的畏惧,教徒们从内心到行为都朝主流的道德取向靠拢,从个体到全局,这样便逐步构建出了西方世界的道德体系,提升了整个社会的伦理水准,从而为宪政的成长提供了一个有利的人文基础。
除了社会伦理道德水平的提高,教会与教会法为宪政做出的贡献更体现在人人平等的思想与人权理论的提出。基督教宣扬人人都是上帝的子民,每一个生命都来自于上帝的创造,每一个人身上都体现着上帝创世纪的初衷与神性,因此,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由于法律是上帝意志的体现,这一理论在后来便发展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基督教与有限政府原则
如前文所述,基督教在创立初期曾处于非法地位,基督教徒也长期遭受到迫害。在教会实力还相对弱小之时,教会想要保全自身,不仅仅需要确立基督教在欧洲大陆的精神统治,还要确立教会在世俗国家中的政治统治。为保证教会独立,必先树立教会权威,因此也就必然要求同时限制国王的权力。这时,法律便成了限制王权的重要武器。虽然法律至上的原则最开始是教会用以与世俗王权斗争的工具,但客观上却起了限制政府、保障公民权利的作用,由此也形成了政权上、法律体系上,以及社会观念上的二元式格局,有限政府原则由此孕育而生,这样的教俗二权分离结构也成为近代宪政制度的雏形。
3.基督教与分权原则
中世纪政教二元化权力体系的形成源自基督教的灵魂和肉体的二重性的信仰。根据基督教的理论,肉体是罪恶的,并属于尘世;而灵魂是唯一可以进入天国的。信仰的二重性决定了人们生活的二重性,即世俗的物质生活与宗教的精神生活。丛日云教授曾指出,在基督教产生之前,西方人追求统一与和谐,把宇宙和人类社会视为一个协调而完美的有机整体。但是基督教产生后,基于人有灵魂和肉体之分的教义和“政治权力双峰对持,政治资源二水分流,普通民众一仆二主”的社会秩序,一种二元政治观就产生了。在一千多年内,这种观念被一代又一代的神学家、法学家和政治思想家所认可和阐发,发展为一种具有普适性的文化理念和思维方式。相应地,社会也分化成教会和国家的二元结构,教会权力与世俗权力相互分离并相互独立,这一结构给初期的教会以生存发展的空间,并且“它还有这种不可估量的效果,即在权利的基础上产生出了权力的分裂和相互分开控制权力”。
权力的分化,堵塞了专制主义之路,这使得西欧大陆没有形成像古代东方一般高度成熟的中央集权制度,封建主义的相对孱弱,又给商品经济的发展营造了较大的空间,资产阶级得以成长喘息的机会,这为日后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铺平了道路,也为资产阶级宪政国家的建立播下了春种。
三、宪政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诚然,任何一种制度在一个具体的地域能够起到积极作用,必然有该地域的历史背景、经济基础与文化传统等各个具体因素,完全生吞活剥地照单全收,势必是行不通的。中国拥有长达千年的悠远历史,其文化在世界上独树一帜,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我们灿烂的华夏文明都是世界历史长河中的一颗独亮的明珠。高度发达的文明是由其高度发达的农业文明所决定的,高度发达的农业文明又决定了封建制度的极度完备与成熟。
宪政制度在西方历经了几千年的发展,如果说人类历史发展的道路都是遵循基本相同的路径,那么中国的政治之路正处于民主宪政政治的形成时期。但与西方完全不同的是,中国的宪政发展是政府主导的渐进式政治改革,这就要求中国无论在物质上还是意识形态上都要具有足够强大的实力,同时借鉴历史经验,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走向有着深远的洞察力。然而,宪政制度实质上是一种手段,宪政产生之初也只是权力与阶级相互斗争、相互妥协的结果,而妥协本身并非目的。宪政制度所带来的实质物质利益,也只是对另一种更为根本的决定作用——生产方式的反作用。对于宪政制度的“手段”性质的洞悉,与对其生长背景的分析,对与我们如何巧妙、成熟地利用与借鉴,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四、结语
随着基督教的发展壮大,教会的势力与影响力渗透在古代西欧大陆社会的各个角落。教会法,作为当时一个具有很强约束力的法律,从外在行为到人们的内心都起着事无巨细的规制作用。而教会法带来的不仅仅是整个社会伦理道德的提升,也不仅仅是教会同王权斗争的工具,它传承的古代罗马人的智慧,并以其独有的方式同现代人进行了沟通。中世纪的封建宪政思想在西方不同程度地奠定了“限权”的传统,并一步步将人类历史由“封建割据”引向“宪政国家”,同时其逐步沉淀凝结出了思想价值体系与制度设计,成为日后西方主流的意识形态取向与政体基础。如何将其作为一个有效的手段加以利用并高水平地完成政府“建构”任务,是我们研究西方宪政思想的演进的价值与目的。
参考文献:
[1][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上海:三联书店,1985.
[2][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M].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3][法]基佐.欧洲文明史[M].北京:商务印出版社,1998.
[4]王炎主编.宪政主义与现代国家[M].上海:三联书店,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