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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腾飞,个人独资企业的数量日益增多。与此相伴,个人独资企业营业频繁转让,企业营业转让的纠纷诉诸法庭。在形形色色的案件中,或是债权人或是受让人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损害。如何保护债权人、受让人的权益,法律为我们提出一道艰难的选择题。顾此必将失彼,平衡相关主体的利益更为理性。以下笔者将由部分营业转移的概念入手,其后分析各个主体的相关利益,进而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个人独资企业;部分营业转让;债权人;受让人;转让人
一、个人独资企业部分营业转让的概念
营业转让指的就是以客观意义上的营业财产为标的的买卖行为,即营业保持整体性,由一个主体转到另一个主体。①营业转让分为全部营业转让和部分营业转让。全部营业转让是指转让人将其营业完全、无保留地对外转让,自己彻底退出所转让营业领域的行为;而营业的部分转让则是指转让人将其营业的部分进行转让,自己仍保留并继续经营部分营业的行为,如分店、分厂的转让等。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部分转让都是合乎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的。必须明确的是个人独资企业部分转让并不一定会改变企业的性质。就本文而言,将主要介绍有关第二种不改变企业性质的转让,毕竟第一种形式的转让可以很大程度上类比有关《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二、不同主体对营业转让的不同利益
大致梳理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转让的概念之后,如何分配相关的法律责任(债权、债务)便是最关键的问题。基于在营业转让中不同主体对营业转让及有关债权债务的信息获取的不同地位,先以处于相对弱势的债权人和受让人的利益诉求为考虑的重点,再以转让人的利益为一定标准进行调整。
(一)债权人
在营业转让过程中,债权人处于相当不利的地位。首先,信息严重不对称。在许多场合中,债权人难于得知企业的营业转移。往往是债权到期后上门索债时,债权人才面临债务人改变的窘境。其次,债权人难以确认适合的债务人。在全部营业转让中,以德国和日本为例,立法中往往规定一般有受让人承担,在集中特殊的情况下由转让人承担。但是在部分营业转让中,究竟如何分配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务却是鲜有规定。最后,即便确认债务人,也难以防止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恶意转让,将债务归于完全没有清偿能力的一方。而此时,债权人仅可以面对一张白纸,怅然感叹。
而面对以上困境,笔者认为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中的债务问题可以借鉴《合同法》中有关于债务承担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当然借鉴并非完全的抄袭。基于商事活动快捷的要求,可以适当的将同意方式和通知方式进行变更。例如通知可以以公告的方式做出,例如债权人在期限内没有否认可以视为同意。这样既可保有效率又可不失公允。
(二)受让人
在营业转让的过程中,受让人处于较为平等的地位。但是仍可能基于有关的事由而受到转让人和债权人的侵害。故而对其进行保障应关注以下四点。
首先,对不由其承担的债务,受让人不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补充责任。这是基于债的相对性,同时亦是基于保障交易的安全。试想倘若营业转让中总可能附带这种“意外之喜”,那何人敢于进行营业转让,又如何推动经济的发展。
其次,对由其承担的债务,受让人对债权人享有转让人的抗辩权,类似于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这样才可保护受让人在与债权人的法律关系中不处于被动的状态。
再者,对转让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受让人有权主张转让无效。这样就可以以防债权人与转让人通过仙人跳的方式损害转让人的权益。
最后,受让人有权要求转让人在一定期限内、在一定的地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与转让营业有竞业关系的活动。受让人,自然是不愿在接手转让人营业之初,自己尚未完全熟悉业务之前,转让人又同自己进行竞争。并且假若转让人重操旧业,那转让给受让人诸如客户名单和商业信誉等无形资产有待如何处理。故而受让人有权与转让人约定有关竞业禁止的规定。
(三)转让人
在营业转让的过程中,转让人处于最有利的地位,无论是对营业还是职权债务的信息掌握都处于优势地位。但是转让人仍有其一定的利益诉求。应关注以下两点。
其一、对有其承担的债务,转让人仅在一定期限内承担债务。类似于《个人独资企业法》中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可以想象转让人并不愿一直受到原先的债务的束缚。索性给予一定的时效限制。这一方面可以促使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另一方面转让人由于营业转让后可能不再便于承担特殊的债务,并且有利于民事关系的稳定,不至于一直处于悬而未解的状态。
其二、对其承担的竞业禁止的责任,转让人应当由有最长的时间限制和最大的地域范围限制。换言之,一旦转让人与受让人的约定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时间和最大地域范围,超过部分无效。这点一方面是考虑到转让人享有劳动权,实在不宜限定其长期不得从事一定职业,另一方面考虑到转让人尚有一技之长,何不让其在不侵害他人的情况下,为经济的发展贡献力量。
三、完善建议
我国关于营业转让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仅仅在第17条中规定企业可以转让,而没有确切的规定转让后的权利和义务。以下为完善建议。
其一,建立和完善债务转让制度,转让人必须对债务的转让进行公告,仅有在债权人同意((明示或默示)的情况下,债务发生转移。这样一方面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可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至于相互推诿,有责无人担。并且在债务转让的情况下赋予受让人抗辩权,保护受让人的权利。
其二,建立和完善竞业禁止制度,规定最长禁业时间和最大禁业地域范围。这样可以保护转让人的劳动权,不至于长时间不得工作。
其三,建立和完善债权承担的时效,转让人仅在一定期限内承担债务,超过期限债权人没有主张其合法权利,该权利消灭。
注释:
①谢怀拭.外国民商法精要(增补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57-258.
【关键词】个人独资企业;部分营业转让;债权人;受让人;转让人
一、个人独资企业部分营业转让的概念
营业转让指的就是以客观意义上的营业财产为标的的买卖行为,即营业保持整体性,由一个主体转到另一个主体。①营业转让分为全部营业转让和部分营业转让。全部营业转让是指转让人将其营业完全、无保留地对外转让,自己彻底退出所转让营业领域的行为;而营业的部分转让则是指转让人将其营业的部分进行转让,自己仍保留并继续经营部分营业的行为,如分店、分厂的转让等。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部分转让都是合乎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的。必须明确的是个人独资企业部分转让并不一定会改变企业的性质。就本文而言,将主要介绍有关第二种不改变企业性质的转让,毕竟第一种形式的转让可以很大程度上类比有关《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二、不同主体对营业转让的不同利益
大致梳理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转让的概念之后,如何分配相关的法律责任(债权、债务)便是最关键的问题。基于在营业转让中不同主体对营业转让及有关债权债务的信息获取的不同地位,先以处于相对弱势的债权人和受让人的利益诉求为考虑的重点,再以转让人的利益为一定标准进行调整。
(一)债权人
在营业转让过程中,债权人处于相当不利的地位。首先,信息严重不对称。在许多场合中,债权人难于得知企业的营业转移。往往是债权到期后上门索债时,债权人才面临债务人改变的窘境。其次,债权人难以确认适合的债务人。在全部营业转让中,以德国和日本为例,立法中往往规定一般有受让人承担,在集中特殊的情况下由转让人承担。但是在部分营业转让中,究竟如何分配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务却是鲜有规定。最后,即便确认债务人,也难以防止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恶意转让,将债务归于完全没有清偿能力的一方。而此时,债权人仅可以面对一张白纸,怅然感叹。
而面对以上困境,笔者认为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中的债务问题可以借鉴《合同法》中有关于债务承担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当然借鉴并非完全的抄袭。基于商事活动快捷的要求,可以适当的将同意方式和通知方式进行变更。例如通知可以以公告的方式做出,例如债权人在期限内没有否认可以视为同意。这样既可保有效率又可不失公允。
(二)受让人
在营业转让的过程中,受让人处于较为平等的地位。但是仍可能基于有关的事由而受到转让人和债权人的侵害。故而对其进行保障应关注以下四点。
首先,对不由其承担的债务,受让人不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补充责任。这是基于债的相对性,同时亦是基于保障交易的安全。试想倘若营业转让中总可能附带这种“意外之喜”,那何人敢于进行营业转让,又如何推动经济的发展。
其次,对由其承担的债务,受让人对债权人享有转让人的抗辩权,类似于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这样才可保护受让人在与债权人的法律关系中不处于被动的状态。
再者,对转让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受让人有权主张转让无效。这样就可以以防债权人与转让人通过仙人跳的方式损害转让人的权益。
最后,受让人有权要求转让人在一定期限内、在一定的地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与转让营业有竞业关系的活动。受让人,自然是不愿在接手转让人营业之初,自己尚未完全熟悉业务之前,转让人又同自己进行竞争。并且假若转让人重操旧业,那转让给受让人诸如客户名单和商业信誉等无形资产有待如何处理。故而受让人有权与转让人约定有关竞业禁止的规定。
(三)转让人
在营业转让的过程中,转让人处于最有利的地位,无论是对营业还是职权债务的信息掌握都处于优势地位。但是转让人仍有其一定的利益诉求。应关注以下两点。
其一、对有其承担的债务,转让人仅在一定期限内承担债务。类似于《个人独资企业法》中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可以想象转让人并不愿一直受到原先的债务的束缚。索性给予一定的时效限制。这一方面可以促使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另一方面转让人由于营业转让后可能不再便于承担特殊的债务,并且有利于民事关系的稳定,不至于一直处于悬而未解的状态。
其二、对其承担的竞业禁止的责任,转让人应当由有最长的时间限制和最大的地域范围限制。换言之,一旦转让人与受让人的约定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时间和最大地域范围,超过部分无效。这点一方面是考虑到转让人享有劳动权,实在不宜限定其长期不得从事一定职业,另一方面考虑到转让人尚有一技之长,何不让其在不侵害他人的情况下,为经济的发展贡献力量。
三、完善建议
我国关于营业转让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仅仅在第17条中规定企业可以转让,而没有确切的规定转让后的权利和义务。以下为完善建议。
其一,建立和完善债务转让制度,转让人必须对债务的转让进行公告,仅有在债权人同意((明示或默示)的情况下,债务发生转移。这样一方面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可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至于相互推诿,有责无人担。并且在债务转让的情况下赋予受让人抗辩权,保护受让人的权利。
其二,建立和完善竞业禁止制度,规定最长禁业时间和最大禁业地域范围。这样可以保护转让人的劳动权,不至于长时间不得工作。
其三,建立和完善债权承担的时效,转让人仅在一定期限内承担债务,超过期限债权人没有主张其合法权利,该权利消灭。
注释:
①谢怀拭.外国民商法精要(增补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57-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