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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米太平)9月2日,财政部发布通知称,2006年7月,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国资委等部门联合成立了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该委员会在推动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及在我国上市公司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范围内的有效实施发挥了重要的组织协调和智力支持作用。2016年8月,为协同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标准建设与实施工作,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更名为“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现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新一届委员会咨询专家。
根据通知,咨询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条件包括: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应具备丰富的财务、会计、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经济管理经验,具有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组织建立、实施过本单位内部控制体系;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人员,应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类似执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类似专业技术资格,并长期从事内部控制方面的审计或咨询服务业务;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的人员,应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并在内部控制领域有研究特长和较丰富的研究成果;有关内部控制政府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的人员,应具有处级以上行政职务,具有研究、制定、宣传、贯彻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丰富经验。
咨询专家的主要权利包括:参加委员会全体会议和有关工作会议以及内部控制国际、国内研讨会,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就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我国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向委员会秘书处提出意见和建议;优先承担有关内部控制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优先获得有关研究资料和动态信息。
咨询专家的主要义务则包括:按时保质地完成委员会及其秘书处交办的工作任务;任期内至少完成一项内部控制有关课题,并按时向委员会提交高质量研究报告;对委员会及其秘书处提出咨询的问题及时发表意见,并定期反馈内部控制标准研究和实施中的有关情况;不得以咨询专家名义招揽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业务;按照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的要求承担保密义务。
通知指出,本次选聘程序分为三个步骤:有意受聘担任咨询专家的人员,应如实填写相关申请表格,连同个人资料,于9月30日之前报财政部会计司;所在单位予以审核把关,并在申报表格中指定位置签署意见并盖章,各单位推荐人选原则上不超过两人;财政部依据聘任条件,对应聘者进行严格审查,择优聘任,聘期两年,可续聘。第一届、第二届和第三届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有意续聘的,也应当按要求重新填报申报表格,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审定。
根据通知,咨询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条件包括: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应具备丰富的财务、会计、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经济管理经验,具有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组织建立、实施过本单位内部控制体系;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人员,应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类似执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类似专业技术资格,并长期从事内部控制方面的审计或咨询服务业务;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的人员,应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并在内部控制领域有研究特长和较丰富的研究成果;有关内部控制政府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的人员,应具有处级以上行政职务,具有研究、制定、宣传、贯彻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丰富经验。
咨询专家的主要权利包括:参加委员会全体会议和有关工作会议以及内部控制国际、国内研讨会,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就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我国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向委员会秘书处提出意见和建议;优先承担有关内部控制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优先获得有关研究资料和动态信息。
咨询专家的主要义务则包括:按时保质地完成委员会及其秘书处交办的工作任务;任期内至少完成一项内部控制有关课题,并按时向委员会提交高质量研究报告;对委员会及其秘书处提出咨询的问题及时发表意见,并定期反馈内部控制标准研究和实施中的有关情况;不得以咨询专家名义招揽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业务;按照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的要求承担保密义务。
通知指出,本次选聘程序分为三个步骤:有意受聘担任咨询专家的人员,应如实填写相关申请表格,连同个人资料,于9月30日之前报财政部会计司;所在单位予以审核把关,并在申报表格中指定位置签署意见并盖章,各单位推荐人选原则上不超过两人;财政部依据聘任条件,对应聘者进行严格审查,择优聘任,聘期两年,可续聘。第一届、第二届和第三届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有意续聘的,也应当按要求重新填报申报表格,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