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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是重要的文物资源国家之一,在海外有大量的流失文物,并于1997年加入了《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但是该公约极少被适用。本文通过圆明园鼠兔两首拍卖案,分析公约在我国实施的困境:公约本身内容存在较大的争议,在世界范围内的拘束力不强以及追索文物的其他方法带来的不利影响。
关键词:鼠兔两首拍卖案;文物追索;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实施困境
一、案件回顾
我国和埃及等国家一样是典型的“文物输出国”,大量的文化财产流失在海外散落于各国博物馆和私人手中。尽管我国政府采取外交、法律以及民间力量等多种手段追索文物,但是想拿回这些本该属于我们的珍贵文化财产绝非易事。继牛首、虎首、马首、猴首铜像在2000年公開拍卖之后,2008年10月,法国佳士得公司在巴黎向全世界拍卖圆明园十二生肖头像中的鼠首和兔首铜像,经过两次拍卖后,法国商人皮诺分别以1400万欧元的天价拍得两首。该事件在当时引起世界范围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时隔五年后,皮诺先生将鼠首和兔首“捐赠”给中国政府,流失在海外一百多年的文物终于回到祖国的怀抱。即便我国已经在1997年加入《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以下简称《1995年公约》),能够找到关于追索流失文物的法律依据,但该公约的实施情况却不容乐观。下文将结合鼠首兔首案例拍卖案件的案例分析《1995年公约》在我国适用的困境。
二、《1995年公约》实施存在的困境
(一)公约关键内容的规定存在争议
第一,公约不具有溯及力,无法对大量公约生效前的流失文物发生法律效力。《1995年公约》在第四章第十条中明确了“公约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公约于1998年7月1日生效之日起对我国发生效力。因此公约对于1998年以前发生在我国的文物流失案件不能管辖,这种溯及力规定显然对我国这样的文物流出国十分不利。我国在签署公约时做出了声明保留对于历史上被非法盗取、劫掠文物的追索权利。①在2009年发生的兔首和鼠首拍卖案件中,文物所在国法国只签署了《1995年公约》,但是在法国国会没有通过该公约,同时还因为兔首和鼠首被盗发生在1998年之前而无法适用公约,只能通过其他的途径追索。
第二,善意取得人的规定不够明确,增加从文物所在国收回文物的困难。海外流失文物的追索涉及到文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用不同手段获得文物的方法也是不同的,对待用合法手段得到文物的善意购买人应当获得“合理公正的补偿”,但是公约在该问题上规定的过于原则,到底何为“合理”何为“公正”,没有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文物的价值本来就难以估量,再加上没有明确的补偿标准的指引,可能会促使善意购买人借此机会漫天要价,损害请求国家的利益。在兔首和鼠首拍卖案中,兔首和鼠首分别的竞拍价格最终都达到上千万欧元,约合几亿人民币,假如本案能够使用公约,且鼠首和兔首的持有人且是善意购买者,我国有关部门该以何种价格补偿原购买者?
第三,公约中对救济途径的规定太过宽泛。首先关于时效制度,公约为被盗文物和非法出口文物设定了三种诉讼时效:3年和50年以及75年,兔首和鼠首这类被盗文物早已超过最长75年的返还请求时效,无法使用公约。因此,我国在加入公约时声明不采用七十五年的返还请求时效。其次,救济途径缺乏操作可能性。公约虽然规定缔约国要提供相应的司法救济途径,在国外提起诉讼得到处理结果并不理想。兔首鼠首拍卖案中,我国86名律师自发组成“华夏追索抢救文物律师联合会”委托欧洲保护中华艺术协会,向法国巴黎大审法院申请“禁拍令”。但是巴黎大审法院认为欧洲保护中华艺术协会不能代表中国也不能代表公众利益,并且申请人要求法国文化部干预则不属于该法院的审理范围,驳回了“禁拍令”的申请。
(二)公约在世界范围内认可程度低
距离1998年《1995年公约》生效已经过去了20年的时间,但是缔约国家数量仍然很少。截止到2015年9月,只有37个国家缔结了该条约,我国于1997年正式加入该公约。②从缔约国的构成可以看出文物资源国和文物市场国比例严重失调,签署该公约的大多数都是文物出口国,比如埃及和中国等国家;而美、英、日等对我国文物掠夺严重的文物市场国家却未加入该公约。鼠首和兔首所在国法国于1995年签署了公约,但是该公约在法国国内未获得批准,公约对法国不具有法律效力。《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明确了“条约不拘束第三国”这项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基本原则,如果条约未经第三个国家的同意,只在缔约国之间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而事实上我国和这些国家的文物争议相较于美、英、法等非缔约国之间数量很少,公约无法真正解决我国海外流失文物更加重要的问题。
(三)流失文物回归方式的不利影响
采用商业性的方式如回购和回赠的方式对文物回归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其弊端和不利影响也日益凸显,对公约的实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国家采用公益和市场相结合的方式运用专项基金“赎买”文物,或直接加入文物市场竞争,运用专项资金参与竞拍,按市场价格回购文物;又或者由海外华人和港澳台同胞积极购买文物后,无偿捐赠给国家。这些方式的弊端体现为:首先,国际文物卖家了解我国迫切想收回文物的心态,借机恶意抬价牟取暴利,国家和个人都将耗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其次,即便我们斥巨资购买文物,也无法购买到真正珍藏于国外博物馆中原属于我国的国宝级文物。再次,回购会助长国外拍卖非法文物的不正之风,纵容非法盗掘和走私文物,变相使这种买卖行为合法化。在圆明园兔、鼠首拍卖中,国家文物局明确表态反对回购文物。
(作者单位: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罗国强.中国追索流失海外文物的国际法困境与出路——以“鼠首兔首拍卖案”为例[J]. 法商研究,2009,131(3):19-27.
[2] 郭玉军,靳婷.被盗艺术品跨国所有权争议解决的若干问题研究[J]. 河北法学,2009,27,(18):16-21.
[3] 刘钰.“圆明园鼠首、兔首铜像拍而不买”——用合法的方式追索中国流失文物[J]. 管理观察,2009(36):68.
[4] 高升.1970年UNESCO公约框架下的文化财产返还机制研究[J].法治研究,2009,31(7):35-41.
[5] 吴映京.从国际法视野看中国对海外流失文物的追索[J].玉溪师范学院学报,2008,24,(174):7-11.
[6] 高升.被盗文物国际追索诉讼中的法律选择问题[J].广西社会科学,2008,16,(2):84-90.
[7] 高升.国际法视野下中国追索非法流失文物的策略研究[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2(6):48-55.
[8] 郭玉军.圆明园鼠兔两兽首所有权争议问题研究[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63(1):20-26.
[9] 阮振宇.流失文物追索国际公约与中国追索海外流失文物困境评析[J].文物世界,2001(1):74-76.
[10] 李玉雪.文物返还问题的法律思考[J].中国法学,2005(6):97-112.
注解:
① 卢新宁:《我国加入文物被盗或非法出口公约》,载《人民日报》1997年7月24日第5版。
② 《1995年公约》缔约国家情况,http://www.unidroit.org/status-cp(访问日期2016年5月7日)。
关键词:鼠兔两首拍卖案;文物追索;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实施困境
一、案件回顾
我国和埃及等国家一样是典型的“文物输出国”,大量的文化财产流失在海外散落于各国博物馆和私人手中。尽管我国政府采取外交、法律以及民间力量等多种手段追索文物,但是想拿回这些本该属于我们的珍贵文化财产绝非易事。继牛首、虎首、马首、猴首铜像在2000年公開拍卖之后,2008年10月,法国佳士得公司在巴黎向全世界拍卖圆明园十二生肖头像中的鼠首和兔首铜像,经过两次拍卖后,法国商人皮诺分别以1400万欧元的天价拍得两首。该事件在当时引起世界范围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时隔五年后,皮诺先生将鼠首和兔首“捐赠”给中国政府,流失在海外一百多年的文物终于回到祖国的怀抱。即便我国已经在1997年加入《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以下简称《1995年公约》),能够找到关于追索流失文物的法律依据,但该公约的实施情况却不容乐观。下文将结合鼠首兔首案例拍卖案件的案例分析《1995年公约》在我国适用的困境。
二、《1995年公约》实施存在的困境
(一)公约关键内容的规定存在争议
第一,公约不具有溯及力,无法对大量公约生效前的流失文物发生法律效力。《1995年公约》在第四章第十条中明确了“公约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公约于1998年7月1日生效之日起对我国发生效力。因此公约对于1998年以前发生在我国的文物流失案件不能管辖,这种溯及力规定显然对我国这样的文物流出国十分不利。我国在签署公约时做出了声明保留对于历史上被非法盗取、劫掠文物的追索权利。①在2009年发生的兔首和鼠首拍卖案件中,文物所在国法国只签署了《1995年公约》,但是在法国国会没有通过该公约,同时还因为兔首和鼠首被盗发生在1998年之前而无法适用公约,只能通过其他的途径追索。
第二,善意取得人的规定不够明确,增加从文物所在国收回文物的困难。海外流失文物的追索涉及到文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用不同手段获得文物的方法也是不同的,对待用合法手段得到文物的善意购买人应当获得“合理公正的补偿”,但是公约在该问题上规定的过于原则,到底何为“合理”何为“公正”,没有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文物的价值本来就难以估量,再加上没有明确的补偿标准的指引,可能会促使善意购买人借此机会漫天要价,损害请求国家的利益。在兔首和鼠首拍卖案中,兔首和鼠首分别的竞拍价格最终都达到上千万欧元,约合几亿人民币,假如本案能够使用公约,且鼠首和兔首的持有人且是善意购买者,我国有关部门该以何种价格补偿原购买者?
第三,公约中对救济途径的规定太过宽泛。首先关于时效制度,公约为被盗文物和非法出口文物设定了三种诉讼时效:3年和50年以及75年,兔首和鼠首这类被盗文物早已超过最长75年的返还请求时效,无法使用公约。因此,我国在加入公约时声明不采用七十五年的返还请求时效。其次,救济途径缺乏操作可能性。公约虽然规定缔约国要提供相应的司法救济途径,在国外提起诉讼得到处理结果并不理想。兔首鼠首拍卖案中,我国86名律师自发组成“华夏追索抢救文物律师联合会”委托欧洲保护中华艺术协会,向法国巴黎大审法院申请“禁拍令”。但是巴黎大审法院认为欧洲保护中华艺术协会不能代表中国也不能代表公众利益,并且申请人要求法国文化部干预则不属于该法院的审理范围,驳回了“禁拍令”的申请。
(二)公约在世界范围内认可程度低
距离1998年《1995年公约》生效已经过去了20年的时间,但是缔约国家数量仍然很少。截止到2015年9月,只有37个国家缔结了该条约,我国于1997年正式加入该公约。②从缔约国的构成可以看出文物资源国和文物市场国比例严重失调,签署该公约的大多数都是文物出口国,比如埃及和中国等国家;而美、英、日等对我国文物掠夺严重的文物市场国家却未加入该公约。鼠首和兔首所在国法国于1995年签署了公约,但是该公约在法国国内未获得批准,公约对法国不具有法律效力。《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明确了“条约不拘束第三国”这项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基本原则,如果条约未经第三个国家的同意,只在缔约国之间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而事实上我国和这些国家的文物争议相较于美、英、法等非缔约国之间数量很少,公约无法真正解决我国海外流失文物更加重要的问题。
(三)流失文物回归方式的不利影响
采用商业性的方式如回购和回赠的方式对文物回归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其弊端和不利影响也日益凸显,对公约的实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国家采用公益和市场相结合的方式运用专项基金“赎买”文物,或直接加入文物市场竞争,运用专项资金参与竞拍,按市场价格回购文物;又或者由海外华人和港澳台同胞积极购买文物后,无偿捐赠给国家。这些方式的弊端体现为:首先,国际文物卖家了解我国迫切想收回文物的心态,借机恶意抬价牟取暴利,国家和个人都将耗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其次,即便我们斥巨资购买文物,也无法购买到真正珍藏于国外博物馆中原属于我国的国宝级文物。再次,回购会助长国外拍卖非法文物的不正之风,纵容非法盗掘和走私文物,变相使这种买卖行为合法化。在圆明园兔、鼠首拍卖中,国家文物局明确表态反对回购文物。
(作者单位: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罗国强.中国追索流失海外文物的国际法困境与出路——以“鼠首兔首拍卖案”为例[J]. 法商研究,2009,131(3):19-27.
[2] 郭玉军,靳婷.被盗艺术品跨国所有权争议解决的若干问题研究[J]. 河北法学,2009,27,(18):16-21.
[3] 刘钰.“圆明园鼠首、兔首铜像拍而不买”——用合法的方式追索中国流失文物[J]. 管理观察,2009(36):68.
[4] 高升.1970年UNESCO公约框架下的文化财产返还机制研究[J].法治研究,2009,31(7):35-41.
[5] 吴映京.从国际法视野看中国对海外流失文物的追索[J].玉溪师范学院学报,2008,24,(174):7-11.
[6] 高升.被盗文物国际追索诉讼中的法律选择问题[J].广西社会科学,2008,16,(2):84-90.
[7] 高升.国际法视野下中国追索非法流失文物的策略研究[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2(6):48-55.
[8] 郭玉军.圆明园鼠兔两兽首所有权争议问题研究[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63(1):20-26.
[9] 阮振宇.流失文物追索国际公约与中国追索海外流失文物困境评析[J].文物世界,2001(1):74-76.
[10] 李玉雪.文物返还问题的法律思考[J].中国法学,2005(6):97-112.
注解:
① 卢新宁:《我国加入文物被盗或非法出口公约》,载《人民日报》1997年7月24日第5版。
② 《1995年公约》缔约国家情况,http://www.unidroit.org/status-cp(访问日期2016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