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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依法执政是法治国家对政党的基本宪政要求。现代宪政所包含的民主、法治和人权基本价值原则和理念,体现于依法执政的各个领域。民主作为依法执政的制度前提,要求依法执政必须是民主执政;法治作为依法执政的机制保障,要求执政党的一切活动不偏离法治轨道;人权作为依法执政的价值追求,要求执政党切实做到执政为民。本文阐释了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科学涵义,分析了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在宪政建设中的重要价值,最后在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上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依法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宪政
政党活动的法治化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主要特征,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依法执政是法治国家对政党的基本宪政要求。现代宪政包含的民主、法治和人权等基本价值理念是依法執政的前提和基本依托,依法执政的过程本身就是实践宪政的过程,宪政价值的实现离不开依法执政的现实运行。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的领导经验及教训充分表明: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是保证中国现代化事业取得成功的关键。
一、依法执政与依法执政能力的科学内涵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十六届四中全会在做出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时,特别强调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这些都表明,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已经在“党要守法”、“依法执政”上取得了广泛共识,并开始着手从法治层面上解决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转变问题。
所谓依法执政是指将执政党的一切活动纳入法治的轨道,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人严格按照宪法与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时限和手段行使执政权力,既不得越权和滥用职权,也不得失职,一切执政行为都必须接受法律监督。
所谓依法执政能力是执政党以国家机器为杠杆,在治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坚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矛盾,协调利益关系,持续获得人民拥护,促进社会生产发展,引导社会整体进步等方面所表现出的能力。它是执政党为履行职责、强化效能、保障地位而进行构造、创新的系统行为过程。依法执政能力建设是一个综合性的建设工程,是随环境、任务和对象的变化而变化的动态系统过程,是一个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过程。
二、坚持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宪政价值
宪政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建设中国宪政应该以建设法治国家为基本着力点,建设以“法治”为核心的法治型宪政。在新的历史时期,不断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对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推进宪政国家建设具有重要的宪政价值。
(一)良宪之治——宪政的前提
谈到宪政离不开法治,谈到法治首先是宪法之治。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很好的法律”。学界一般把第一层含义概括为法律至上,第二层含义概括为良法之治。宪法是宪政的前提,二十一世纪的宪法政治应是良宪之治。良宪的成立须具备这样一些条件:(1)以自由、民主为宪法理想;(2)符合实质宪法与形式宪法的一般要件;(3)建立约束与规范政治运行的宪法制度,以体现宪法的政治法特性。新世纪中国宪政的建立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国情,还需要在吸取西方宪政经验的同时正视其局限性。只有这样,我国宪法政治才有可能在宪法中国化的进程中与世界同步,并保持其时代性,实现良宪之治。良宪之治对宪法政治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也只有在良宪的治理之下,新世纪我国宪法才能真正接近自由、民主、平等的理想。
(二)民主执政——宪政的核心
民主的基本含义是“由人民来统治”。现代民主制度是一种间接或代议民主制。在这种政治体制下,国家权力由少数人组成一定机构所具体掌握,但是他们的权力得以人民的同意为前提,同时人民有权参与到权力的运行过程,并对权力行使的效果进行实质性的监控。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整个国家的政治领导力量;作为执政党,在宪政意义上,共产党的领导就是执政。执政作为一种行使公权力性质的行为,其合法运行同样是以这种宪政民主为制度前提的,是宪政民主制度的必然产物和内在要求。一是政党权力的取得必须基于人民的同意或授予,建立在民意基础之上。根据宪政民主理念,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且只属于人民。没有人民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和共产党的执政和权力来源的合法性。二是政权的行使必须尊重民意,保证民众参与政权的运行过程之中。民主意味着国家权力必须具有民意基础,更意味着国家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民意参与。在现代宪政民主之下,依法执政实质是一种民主执政,它要求执政党应该通过符合民主政治要求的、法定的制度化的渠道,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具体行使执掌政权的各项公权力。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很大程度上表现为领导民主政治的能力和发展民主政治的水平。三是对政党权力的运作的民众监督。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依法执政的完整内涵必然包括监督执政。许多国家的宪政实践证明,以权利制约权力和以权力制约权力是行之有效的力量和方式。
(三)依法执政——宪政的基石
依法执政是一种民主执政,民主政治理想状态需要法治的支撑和保障。法治意味着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法治还意味着法律应当统治,无论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都必须在正义的法律框架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逾越。中国共产党作为国家的领导党和执政党又行使着大量的国家权力,事实上,几乎任何重大决策首先都是由党做出决定,交由政府执行的。因此,在中国,建设法治国家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党依法执政;二是国家政权机关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国家权力。而前者是首要的,是第一位的,党依法执政在我国建设法治型宪政进程中的居于首要地位。
(四)保障人权——宪政的终极价值追求
人权是人之作为人,基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是人民作为主权主体和法律主体的意志、利益和尊严的具体化、法律化的确认形式,是具体的个人与具体的法律规范契合的正式制度安排。依法执政的基本目的是为了充分保障每个人的权利与基本自由的实现。人权是宪法惟一的内在精神,同时又是对宪法进行价值评价的最为重要的标准。党政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正确行使公共权力可以有力促进和保障人权,而滥用公共权力则会严重侵犯和践踏人权。
三、新时期着力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的现实意义
在依法治国的条件下,依法执政是共产党的基本执政方式。依法执政既是对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依法进行保护,又是对执政党执政行为依法进行规范。在新时期,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和谐社会的六大基本特征。和谐社会这六大要素都和法治息息相关。一个社会和谐与否,其决定性因素是资源与利益分配机制是否公平正义。确保社会全体成员享有就业机会、市场准入、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平等,为一切人提供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的制度与机制保障是党和政府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所以,资源及利益分配是否公正合理,其基本标准是法治。党依法执政,党的意志就能借助法律的强制性和国家的权威性贯彻到社会各个领域,进而更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进一步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四、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推进宪政国家建设的若干思考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就是党紧紧抓住制度建设这个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重要环节,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当前应着力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立法工作,完善依法执政法律体系
立法作为法治的首要环节,是实现有法可依的根本途径。立法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认可、创制、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活动。从性质上讲,立法是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国家意志形成和表达的必要途径与方式。我们党作为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在国家政权中居于领导地位,其首要任务就是领导国家建设、加强社会管理。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党要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使之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并且最终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只有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才能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实施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必须使立法的指导思想能够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国策。不仅要通过直接的立法建议把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还应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监督。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最高立法权,国务院和地方国家机关也行使相应的立法权。党依法领导和监督最高立法机关履行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和权威的职责,对国务院及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进行监督。
(二)强化宪法和法律至上的理念,树立宪法法律权威
法治是以民主政治為基础、以法律至上为核心的一种治理国家的方略。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共产党员必须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中国共产党党章》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是把党的领导方式纳入法制轨道的基本依据。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重点是要抓好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法治观念建设,切实强化依法执政的法治观念:一是树立宪法至上的观念。宪法至上是法治的最高体现,法治的实质是宪治,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二是树立法律权威的观念。法律的尊严与权威神圣不可侵犯。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维护法律的权威,遵循法治的原则。三是树立依法办事的观念。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得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以权废法。四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依法享有权利与义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观念。党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立人民在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在执政中坚持既为人民执政又靠人民执政,将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法律化、制度化,实现和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三)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水平
政府职能转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其应担负的职责和所发挥的功能、作用的范围、内容、方式的转移与变化。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性,是由影响政府职能的诸多因素所决定的。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式是:
(1)由运用行政手段为主转变为运用经济手段为主,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相结合;
(2)由微观管理、直接管理转变为宏观管理、间接管理;
(3)由注重计划、排斥市场转变为把计划于市场有机结合起来。政府是党执政的载体,是具体施政的主体,政府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程度、水平和效果,反映了党的依法执政的程度、水平和效果。因此,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政为民的水平实际上就是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全面推行依法行政,一是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依法行政的核心是监督制约行政权,对行政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有效防止权力滥用。应把人大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与司法机关的监督结合起来,把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二是要深化政府职能转变。科学的政府职能配置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前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应依法界定和规范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项基本职能,实现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管制政府向服务政府的转变。三是要强化公务员依法行政观念,加强依法行政责任制,确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坚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国家司法机关承担着惩罚犯罪、调处纠纷、保障人权、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职能。司法管理体制结构是否合理、监督机制是否完善以及司法人员素质的高低,都直接影响司法裁决争端、矫正社会关系偏差的功能的行使,影响依法执政的落实程度和保障机制的运行。因此,必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一是要加强和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保证改革的正确方向,支持和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应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以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为核心的多层次监督系统,强化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和协作,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机制。二是改革完善司法机关内部的管理体制和工作程序,以实现公平和正义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改革和完善司法机关的设置体制、工作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体制,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提供体制和制度保障。三是要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实现在制度约束下司法人员自觉依法办案,维护法律权威。司法人员应严格遵循司法公正、审判中立、程序正义等司法基本理念和基本要求,提高公正、高效司法的能力与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需求,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参考文献】
[1] 周叶中. 宪政中国研究(上、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 蔡定剑、王占阳. 走向宪政. 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3] 张晓燕. 依法治国条件下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研究 .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年版
[4] 杨绍华.科学执政 民主执政 依法执政——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问题研究 .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5] 俞可平. 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党. 中央编译出版社 . 2007年版
[6] 吴毅君. 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建设现实取向研究 . 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 2010年版
【关键词】依法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宪政
政党活动的法治化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主要特征,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依法执政是法治国家对政党的基本宪政要求。现代宪政包含的民主、法治和人权等基本价值理念是依法執政的前提和基本依托,依法执政的过程本身就是实践宪政的过程,宪政价值的实现离不开依法执政的现实运行。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的领导经验及教训充分表明: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是保证中国现代化事业取得成功的关键。
一、依法执政与依法执政能力的科学内涵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十六届四中全会在做出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时,特别强调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这些都表明,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已经在“党要守法”、“依法执政”上取得了广泛共识,并开始着手从法治层面上解决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转变问题。
所谓依法执政是指将执政党的一切活动纳入法治的轨道,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人严格按照宪法与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时限和手段行使执政权力,既不得越权和滥用职权,也不得失职,一切执政行为都必须接受法律监督。
所谓依法执政能力是执政党以国家机器为杠杆,在治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坚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矛盾,协调利益关系,持续获得人民拥护,促进社会生产发展,引导社会整体进步等方面所表现出的能力。它是执政党为履行职责、强化效能、保障地位而进行构造、创新的系统行为过程。依法执政能力建设是一个综合性的建设工程,是随环境、任务和对象的变化而变化的动态系统过程,是一个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过程。
二、坚持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宪政价值
宪政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建设中国宪政应该以建设法治国家为基本着力点,建设以“法治”为核心的法治型宪政。在新的历史时期,不断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对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推进宪政国家建设具有重要的宪政价值。
(一)良宪之治——宪政的前提
谈到宪政离不开法治,谈到法治首先是宪法之治。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很好的法律”。学界一般把第一层含义概括为法律至上,第二层含义概括为良法之治。宪法是宪政的前提,二十一世纪的宪法政治应是良宪之治。良宪的成立须具备这样一些条件:(1)以自由、民主为宪法理想;(2)符合实质宪法与形式宪法的一般要件;(3)建立约束与规范政治运行的宪法制度,以体现宪法的政治法特性。新世纪中国宪政的建立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国情,还需要在吸取西方宪政经验的同时正视其局限性。只有这样,我国宪法政治才有可能在宪法中国化的进程中与世界同步,并保持其时代性,实现良宪之治。良宪之治对宪法政治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也只有在良宪的治理之下,新世纪我国宪法才能真正接近自由、民主、平等的理想。
(二)民主执政——宪政的核心
民主的基本含义是“由人民来统治”。现代民主制度是一种间接或代议民主制。在这种政治体制下,国家权力由少数人组成一定机构所具体掌握,但是他们的权力得以人民的同意为前提,同时人民有权参与到权力的运行过程,并对权力行使的效果进行实质性的监控。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整个国家的政治领导力量;作为执政党,在宪政意义上,共产党的领导就是执政。执政作为一种行使公权力性质的行为,其合法运行同样是以这种宪政民主为制度前提的,是宪政民主制度的必然产物和内在要求。一是政党权力的取得必须基于人民的同意或授予,建立在民意基础之上。根据宪政民主理念,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且只属于人民。没有人民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和共产党的执政和权力来源的合法性。二是政权的行使必须尊重民意,保证民众参与政权的运行过程之中。民主意味着国家权力必须具有民意基础,更意味着国家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民意参与。在现代宪政民主之下,依法执政实质是一种民主执政,它要求执政党应该通过符合民主政治要求的、法定的制度化的渠道,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具体行使执掌政权的各项公权力。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很大程度上表现为领导民主政治的能力和发展民主政治的水平。三是对政党权力的运作的民众监督。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依法执政的完整内涵必然包括监督执政。许多国家的宪政实践证明,以权利制约权力和以权力制约权力是行之有效的力量和方式。
(三)依法执政——宪政的基石
依法执政是一种民主执政,民主政治理想状态需要法治的支撑和保障。法治意味着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法治还意味着法律应当统治,无论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都必须在正义的法律框架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逾越。中国共产党作为国家的领导党和执政党又行使着大量的国家权力,事实上,几乎任何重大决策首先都是由党做出决定,交由政府执行的。因此,在中国,建设法治国家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党依法执政;二是国家政权机关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国家权力。而前者是首要的,是第一位的,党依法执政在我国建设法治型宪政进程中的居于首要地位。
(四)保障人权——宪政的终极价值追求
人权是人之作为人,基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是人民作为主权主体和法律主体的意志、利益和尊严的具体化、法律化的确认形式,是具体的个人与具体的法律规范契合的正式制度安排。依法执政的基本目的是为了充分保障每个人的权利与基本自由的实现。人权是宪法惟一的内在精神,同时又是对宪法进行价值评价的最为重要的标准。党政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正确行使公共权力可以有力促进和保障人权,而滥用公共权力则会严重侵犯和践踏人权。
三、新时期着力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的现实意义
在依法治国的条件下,依法执政是共产党的基本执政方式。依法执政既是对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依法进行保护,又是对执政党执政行为依法进行规范。在新时期,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和谐社会的六大基本特征。和谐社会这六大要素都和法治息息相关。一个社会和谐与否,其决定性因素是资源与利益分配机制是否公平正义。确保社会全体成员享有就业机会、市场准入、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平等,为一切人提供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的制度与机制保障是党和政府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所以,资源及利益分配是否公正合理,其基本标准是法治。党依法执政,党的意志就能借助法律的强制性和国家的权威性贯彻到社会各个领域,进而更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进一步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四、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推进宪政国家建设的若干思考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就是党紧紧抓住制度建设这个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重要环节,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当前应着力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立法工作,完善依法执政法律体系
立法作为法治的首要环节,是实现有法可依的根本途径。立法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认可、创制、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活动。从性质上讲,立法是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国家意志形成和表达的必要途径与方式。我们党作为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在国家政权中居于领导地位,其首要任务就是领导国家建设、加强社会管理。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党要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使之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并且最终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只有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才能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实施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必须使立法的指导思想能够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国策。不仅要通过直接的立法建议把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还应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监督。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最高立法权,国务院和地方国家机关也行使相应的立法权。党依法领导和监督最高立法机关履行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和权威的职责,对国务院及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进行监督。
(二)强化宪法和法律至上的理念,树立宪法法律权威
法治是以民主政治為基础、以法律至上为核心的一种治理国家的方略。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共产党员必须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中国共产党党章》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是把党的领导方式纳入法制轨道的基本依据。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重点是要抓好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法治观念建设,切实强化依法执政的法治观念:一是树立宪法至上的观念。宪法至上是法治的最高体现,法治的实质是宪治,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二是树立法律权威的观念。法律的尊严与权威神圣不可侵犯。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维护法律的权威,遵循法治的原则。三是树立依法办事的观念。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得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以权废法。四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依法享有权利与义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观念。党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立人民在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在执政中坚持既为人民执政又靠人民执政,将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法律化、制度化,实现和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三)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水平
政府职能转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其应担负的职责和所发挥的功能、作用的范围、内容、方式的转移与变化。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性,是由影响政府职能的诸多因素所决定的。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式是:
(1)由运用行政手段为主转变为运用经济手段为主,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相结合;
(2)由微观管理、直接管理转变为宏观管理、间接管理;
(3)由注重计划、排斥市场转变为把计划于市场有机结合起来。政府是党执政的载体,是具体施政的主体,政府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程度、水平和效果,反映了党的依法执政的程度、水平和效果。因此,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政为民的水平实际上就是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全面推行依法行政,一是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依法行政的核心是监督制约行政权,对行政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有效防止权力滥用。应把人大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与司法机关的监督结合起来,把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二是要深化政府职能转变。科学的政府职能配置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前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应依法界定和规范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项基本职能,实现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管制政府向服务政府的转变。三是要强化公务员依法行政观念,加强依法行政责任制,确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坚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国家司法机关承担着惩罚犯罪、调处纠纷、保障人权、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职能。司法管理体制结构是否合理、监督机制是否完善以及司法人员素质的高低,都直接影响司法裁决争端、矫正社会关系偏差的功能的行使,影响依法执政的落实程度和保障机制的运行。因此,必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一是要加强和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保证改革的正确方向,支持和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应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以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为核心的多层次监督系统,强化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和协作,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机制。二是改革完善司法机关内部的管理体制和工作程序,以实现公平和正义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改革和完善司法机关的设置体制、工作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体制,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提供体制和制度保障。三是要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实现在制度约束下司法人员自觉依法办案,维护法律权威。司法人员应严格遵循司法公正、审判中立、程序正义等司法基本理念和基本要求,提高公正、高效司法的能力与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需求,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参考文献】
[1] 周叶中. 宪政中国研究(上、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 蔡定剑、王占阳. 走向宪政. 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3] 张晓燕. 依法治国条件下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研究 .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年版
[4] 杨绍华.科学执政 民主执政 依法执政——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问题研究 .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5] 俞可平. 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党. 中央编译出版社 . 2007年版
[6] 吴毅君. 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建设现实取向研究 . 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 201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