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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积极探索聘任制检辅人员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但由于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培训制度及科学的岗位设置,经常出现人浮于事、插科打诨的现象。如何完善聘任制检辅人员的管理制度,优化岗位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已成为当前检察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本院聘任制检辅人员管理工作,探析如何完善聘任制检辅人员管理制度。
一、何为检察辅助人员
如何准确界定这一概念,对检辅人员的招录、管理、培训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检察辅助人员是在检察官的领导下,协助开展检察辅助性工作的人员,除检察官及检察院工勤人员以外的所有工作人员,应当包括书记员、法警、司法会计、法医、财务人员、统计员、档案员、文秘、网络管理员及检察院的行政工作人员等。原则上说,以上检辅人员均可采取聘任制。
二、当前聘任制检辅人员招录、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文化水平普遍不高,专业背景较为单一。明光市人民检察院2010年以来共招录检察辅助人员8人(详见下表),其中本科学历2人,会计专业1人,计算
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聘任制检辅人员信息统计表
机专业1人;大专学历6人,其中法律专业2人,计算机专业3人,旅游管理专业1人。文化水平不高、专业背景单一,直接影响其工作能力,从而制约检察工作的发展。
(二)岗位配置缺乏科学性。明光市人民检察院8名聘任制检察辅助人员中,档案室配置1名会计专业人员;4名计算机专业人员中,研究室配置1人,技术科配置2人,案管办配置1人;2名法律专业人员中,公诉科配置1人,案管办配置1人;侦监科配置1名旅游管理专业人员。聘任制检辅人员岗位配置专业不对口、不科学,难以承担对应科室的工作职责。
(三)责任心、工作积极性不高。由于没有明确的工作职责,造成很多聘任制检辅人员工作仅仅停留在复制、打印材料,整理、装订卷宗、录入案件层面上,科室人员增加了,但是人均工作量却无丝毫减少。更有甚者整天无所事事,插科打诨、串岗聊天、迟到早退,缺乏工作责任心、积极性,直接影响检察机关形象。
(四)考核、教育培训机制不健全。全国检察机关对聘任制检察辅助人员大多实行分散管理,将辅助人员分配到各部门以后,放任不管,管理缺位,考核缺位。而检察机关的教育培训多针对在编检察干警,对聘任制检辅人员教育培训机制的缺失将直接导致其工作能力不足,严重影响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薪酬待遇、职位晋升制度不完善。在全国检察机关大力开展聘任制检辅人员工作的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尚未出台相应的薪酬、晋升等待遇制度,聘任制检辅人员缺少相关薪酬待遇增长及岗位晋升发展机制,发展空间有限。同一类别的聘任制辅助人员也存在同酬不同岗的现象。这些辅助人员虽然拿着相同的薪酬,却由于岗位差别带来的工作责任和专业要求不同,也存在实质上的不平等,造成辅助人员队伍的不稳定。
(六)人员流失严重。绝大多数应聘检辅工作的人员仅仅以此作为稳定的收入来源,并不想长期从事检辅工作,检察院往往成为其备战公务员考试、寻求更好工作的平台,一旦有机会,其便会辞职。明光市人民检察院2013年有6名检察辅助人员参加了公务员及事业单位考试,有1名被公安局录用。人员的流失,直接影响到检察工作的稳定。
三、完善聘任制检辅人员管理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标准,按需取才。当前检察机关聘任制检辅人员中法律专业背景所占比例偏低,且学历水平不高,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聘任制检辅人员中,法律专业背景所占比例为25%,尚无法学本科学历背景的检辅人员。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法律大专,自考法律、函授法律都难以胜任检察业务工作。今后检辅人员招聘应当提高学历标准,要求具备全日制法律本科学历。针对其他需要配备检辅的特定岗位,如书记员、法警、法医、财务人员、统计员、档案员、文秘、网络管理员等应当招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在学历水平上应当适当提高。本着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按需设岗、按需取才。
(二)完善教育培训、考核奖惩机制。为了让聘任制检辅人员掌握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及作用,树立检察职业道德观、程序意思、法治意识,明确检察工作纪律及办案要求,熟悉检察机关工作程序,尽快适应检察工作的需要,应当对检辅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检察机关教育培训部门应当制定完善检辅人员教育培训计划,每年度至少组织二期岗位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培训应当围绕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及作用;检察干警核心价值观;执法办案纪律;奖惩规定;检察文书制作等方面来开展。可以采取邀请检察专家授课、竞赛、讨论、考试等多种形式。此外,对聘任制检辅人员应当比照在编干警的考核、奖惩模式,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年度考核,给予奖惩。比照《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明确执法过错责任。各地在充分实践的基础上完善相关制度,最终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统一规定。
(三)建立相对合理的薪酬待遇、职位晋升机制。当前聘任制检辅人员薪酬偏低,造成工作积极性不高、人员流失严重等问题,检察机关应逐步形成在不打破编制内和编制外条件下的按劳取酬机制,并合理设置晋升通道,分别设置不同级别的岗位。如可以设置四个级别,最高级别类似于公务员的副科级待遇,根据个人任职年限、工作表现选拔晋升。并在适当提高薪酬待遇的前提下,根据不同级别来配置不同的薪酬等级,一级的可设置普通科员级别待遇的60%,二级设置为80%,三级设置为100%,四级设置为副科级公务员待遇。
(四)明确工作职责,严格管理制度。为防止出现人浮于事的情况,应当对聘任制检辅人员设置明确的工作职责,形成严格的管理制度,完善合同用人机制、公平竞争机制、绩效评价机制、分配激励机制、人员退出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可根据所在部门的职责特点,以及事务分类的可行性、合理性,进一步完善聘任制检辅人员的类别。如设置不同类别的聘任制检辅人员,一是检察业务类的辅助人员,主要配置在各办案业务部门,从事书记员的工作;二是综合事务类的辅助人员,主要配置在综合部门,从事档案事务、打字文印、设备管理及其他行政性辅助工作。细化岗位分类之后,应对各类人员职责进行具体规定,如制定岗位说明书、详细列明日常工作内容、应达到的工作标准等,既明确了职责,也为绩效考核提供标准,还有利于评定岗位、设立专业要求,为科学设定薪酬奠定基础。
通过科学合理的岗位管理,严格有序的进出机制,合理配置聘任制检辅人员,为检察工作的稳定开展发挥最大效能,更好地服务法治社会的建设。
一、何为检察辅助人员
如何准确界定这一概念,对检辅人员的招录、管理、培训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检察辅助人员是在检察官的领导下,协助开展检察辅助性工作的人员,除检察官及检察院工勤人员以外的所有工作人员,应当包括书记员、法警、司法会计、法医、财务人员、统计员、档案员、文秘、网络管理员及检察院的行政工作人员等。原则上说,以上检辅人员均可采取聘任制。
二、当前聘任制检辅人员招录、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文化水平普遍不高,专业背景较为单一。明光市人民检察院2010年以来共招录检察辅助人员8人(详见下表),其中本科学历2人,会计专业1人,计算
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聘任制检辅人员信息统计表
机专业1人;大专学历6人,其中法律专业2人,计算机专业3人,旅游管理专业1人。文化水平不高、专业背景单一,直接影响其工作能力,从而制约检察工作的发展。
(二)岗位配置缺乏科学性。明光市人民检察院8名聘任制检察辅助人员中,档案室配置1名会计专业人员;4名计算机专业人员中,研究室配置1人,技术科配置2人,案管办配置1人;2名法律专业人员中,公诉科配置1人,案管办配置1人;侦监科配置1名旅游管理专业人员。聘任制检辅人员岗位配置专业不对口、不科学,难以承担对应科室的工作职责。
(三)责任心、工作积极性不高。由于没有明确的工作职责,造成很多聘任制检辅人员工作仅仅停留在复制、打印材料,整理、装订卷宗、录入案件层面上,科室人员增加了,但是人均工作量却无丝毫减少。更有甚者整天无所事事,插科打诨、串岗聊天、迟到早退,缺乏工作责任心、积极性,直接影响检察机关形象。
(四)考核、教育培训机制不健全。全国检察机关对聘任制检察辅助人员大多实行分散管理,将辅助人员分配到各部门以后,放任不管,管理缺位,考核缺位。而检察机关的教育培训多针对在编检察干警,对聘任制检辅人员教育培训机制的缺失将直接导致其工作能力不足,严重影响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薪酬待遇、职位晋升制度不完善。在全国检察机关大力开展聘任制检辅人员工作的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尚未出台相应的薪酬、晋升等待遇制度,聘任制检辅人员缺少相关薪酬待遇增长及岗位晋升发展机制,发展空间有限。同一类别的聘任制辅助人员也存在同酬不同岗的现象。这些辅助人员虽然拿着相同的薪酬,却由于岗位差别带来的工作责任和专业要求不同,也存在实质上的不平等,造成辅助人员队伍的不稳定。
(六)人员流失严重。绝大多数应聘检辅工作的人员仅仅以此作为稳定的收入来源,并不想长期从事检辅工作,检察院往往成为其备战公务员考试、寻求更好工作的平台,一旦有机会,其便会辞职。明光市人民检察院2013年有6名检察辅助人员参加了公务员及事业单位考试,有1名被公安局录用。人员的流失,直接影响到检察工作的稳定。
三、完善聘任制检辅人员管理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标准,按需取才。当前检察机关聘任制检辅人员中法律专业背景所占比例偏低,且学历水平不高,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聘任制检辅人员中,法律专业背景所占比例为25%,尚无法学本科学历背景的检辅人员。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法律大专,自考法律、函授法律都难以胜任检察业务工作。今后检辅人员招聘应当提高学历标准,要求具备全日制法律本科学历。针对其他需要配备检辅的特定岗位,如书记员、法警、法医、财务人员、统计员、档案员、文秘、网络管理员等应当招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在学历水平上应当适当提高。本着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按需设岗、按需取才。
(二)完善教育培训、考核奖惩机制。为了让聘任制检辅人员掌握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及作用,树立检察职业道德观、程序意思、法治意识,明确检察工作纪律及办案要求,熟悉检察机关工作程序,尽快适应检察工作的需要,应当对检辅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检察机关教育培训部门应当制定完善检辅人员教育培训计划,每年度至少组织二期岗位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培训应当围绕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及作用;检察干警核心价值观;执法办案纪律;奖惩规定;检察文书制作等方面来开展。可以采取邀请检察专家授课、竞赛、讨论、考试等多种形式。此外,对聘任制检辅人员应当比照在编干警的考核、奖惩模式,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年度考核,给予奖惩。比照《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明确执法过错责任。各地在充分实践的基础上完善相关制度,最终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统一规定。
(三)建立相对合理的薪酬待遇、职位晋升机制。当前聘任制检辅人员薪酬偏低,造成工作积极性不高、人员流失严重等问题,检察机关应逐步形成在不打破编制内和编制外条件下的按劳取酬机制,并合理设置晋升通道,分别设置不同级别的岗位。如可以设置四个级别,最高级别类似于公务员的副科级待遇,根据个人任职年限、工作表现选拔晋升。并在适当提高薪酬待遇的前提下,根据不同级别来配置不同的薪酬等级,一级的可设置普通科员级别待遇的60%,二级设置为80%,三级设置为100%,四级设置为副科级公务员待遇。
(四)明确工作职责,严格管理制度。为防止出现人浮于事的情况,应当对聘任制检辅人员设置明确的工作职责,形成严格的管理制度,完善合同用人机制、公平竞争机制、绩效评价机制、分配激励机制、人员退出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可根据所在部门的职责特点,以及事务分类的可行性、合理性,进一步完善聘任制检辅人员的类别。如设置不同类别的聘任制检辅人员,一是检察业务类的辅助人员,主要配置在各办案业务部门,从事书记员的工作;二是综合事务类的辅助人员,主要配置在综合部门,从事档案事务、打字文印、设备管理及其他行政性辅助工作。细化岗位分类之后,应对各类人员职责进行具体规定,如制定岗位说明书、详细列明日常工作内容、应达到的工作标准等,既明确了职责,也为绩效考核提供标准,还有利于评定岗位、设立专业要求,为科学设定薪酬奠定基础。
通过科学合理的岗位管理,严格有序的进出机制,合理配置聘任制检辅人员,为检察工作的稳定开展发挥最大效能,更好地服务法治社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