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为大数据背景下手机APP运营者利用格式条款获取用户个人信息,实现其获利目的创造了可能。但强制授权、过度索权、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等问题在手机APP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过程中普遍存在,使得用户个人信息权屡受侵犯。究其原因,主要是目前我国在民事立法方面欠缺系统性,对于手机APP基本业务功能和非基本业务功能的划分不明,对不同种类的个人信息及其收集使用界限规定模糊,并且在事后司法救济方面困难重重。对此,应结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有关内容,探索规制侵犯个人信息权风险的有效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