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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腐败是困扰社会健康发展的一颗毒瘤,历代统治者都将预防和惩治腐败作为维护国家统治和社会稳定的头等大事。明初,朱元璋实行重刑治贪,对当时吏治的澄清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本文通过研究朱元璋惩贪反腐的措施,评述其成败得失,以此对我们当今进行反腐败斗争和坚持依法治国提供一些思考。
关键词:腐败;法制;朱元璋;重刑治贪;
贪污腐败这一社会毒瘤是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而出现的。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由于实行高度集权的专制体制,加之民主制度的缺失,使腐败现象更为盛行。农民出生的朱元璋,在立国之初,就下定了反腐败的决心。洪武一朝,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反腐治贪运动,朱元璋的反贪大作《大诰》甚至普及到了田间地头。朱元璋重刑治贪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制定法律,健全法制体系
针对官员的贪污腐败,朱元璋建立了一套由《明律》、《大诰》、《铁榜》以及律文以外的一些诏令,单行科条组成严密的法律体系。《刑律》为《大明律》的主体部分,其中专设了“受赃”门。洪武十八年(即公元1385年),朱元璋“总结”了他多年的反腐经验和成果,编撰了整肃贪污的纲领—《大诰》。这部耗时近两年时间编纂的刑典,堪称是中国有史以来最严格的治腐法典,书中对朱元璋亲自审讯和判决的一些贪污案例成果进行了详细的记录,書中还阐述了他对贪官的态度、办案方法和处置手段等内容。
二、建立监察制度,加强廉政监察防范官员腐败
朱元璋为了加大反腐力度,设立了从朝廷到地方的监察机构,其组织之严,权力之大,都是前朝历代绝无仅有的。在中央朱元璋设立最高反腐机构都察院,将刑、检、法职能集于一身。不久又设置六科给事中,专事纠举弹劾六部中的贪官污吏。在地方上,除了有朝廷派遣的监察御史外,同时又在各省设按察司,掌监察之职;后来又设立“巡抚”制度,由朝廷派亲信重臣到各地出巡,监察地方官吏。
三、完善民间监督机制
发动老百姓对官员的贪污行为进行监督并为“民告官”提供程序保障,是朱元璋的一大开创,在封建时代作出这个创举实属难得。
(一)鼓励“民告官”
朱元璋鼓励民间反腐,鼓励百姓举报。他认为只要把百姓发动起来,贪官污吏就没地方藏身。朱元璋不仅允许民告官,还鼓励百姓越级告状;他甚至鼓励老百姓将贪官直接绑赴京城治罪,各级官员如果胆敢“截访”就治以诛灭家族的重罪。朱元璋担心到南京申怨的老百姓见不到自己,特意在通政司的门口放置一块红牌,上面书写一行字:“凡是想向我报告却又不能进入宫殿者,取拿此牌,可以直接进入内府,各门守卫、官员不得阻拦”。在此之前,封建王朝几千年的历史中,都是官府随意抓捕、捆绑老百姓,而赋予百姓直接捉拿贪官污吏的权力,确实是前所未有。
(二)完善“登闻鼓”制度
登闻鼓源于西周,发展到明代已渐趋完备,明代在沿袭前代登闻鼓制度的基础上,又有所损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明代登闻鼓制度,登闻鼓制度成为明代司法和政治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朱元璋在午门外设立“登闻鼓”,号召受冤的百姓们击鼓鸣冤。为了防止此行为虚设,同时命令一名御史每天在那里负责,但凡是有冤情,地方官员又不受理的百姓们,当事人可以击登闻鼓,并由在那里负责的御史带着上奏。
明代登闻鼓制度是最高统治者联系民间社会,获取民间信息的一个重要途径,用以保证下情上达,也是最高统治者倾听民意,体恤下层民众的一种渠道,明代登闻鼓制度加强了最高统治者与普通官吏及下层民众之间的沟通与联系,有利于最高统治者监察百官,从而有利于澄清吏治。
四、采用严刑峻法,惩治官吏腐败
朱元璋制定严刑峻法以惩治贪官污吏,其规模之大、用刑之重在中国古代史上少有,对当时吏治的澄清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一)设置较低的起刑点
朱元璋采用严刑酷法惩治贪官污史,贪污杀头的起刑点是60两白银,按照购买力折算的话,相当于如今1200元人民币。明初的中书省下属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中大量留用元朝的旧官吏以及一些造反起家的功臣,这些人贪赃枉法的现象非常严重。朱元璋为此下诏,声称从地方县、府到中央六部和中书省,只要是贪污,不管涉及谁,决不心慈手软,一查到底。重刑治贪下,明初官场风声鹤唳,甚至出现了一些手戴枷锁的官员审案的情况。
(二)严酷的刑罚
“剥皮揎草”是地狱当中对罪大恶极的灵魂施行的酷刑。为打击腐败,整顿吏治,朱元璋将此刑运用到现实中。他规定,如果官员犯贪污罪被斩首的,处死后还要将官员剥皮添草以示众。为了便于操作,朱元璋下令在地方官府的广场边设立一座土地庙,作为腐败官员剥皮的刑场,民间称此庙为“皮场庙”。贪腐官员被处死,皮剥下来后,用草填充,制成“贪官标本”并悬挂起来,“使之触目惊心”,以此警示官员要廉洁自律。
结语
反腐倡廉是国之大事,当权者应认真对待,因为它关系到民心的稳定与政权的稳固。在实践中,必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让人民赋予的权力在人民的监督下,在阳光普照下运作,才能彻底杜绝腐败现象的不断发生,从根本上消除腐败的毒瘤。根除腐败是几千年来未解的历史难题,在新时代的今天,研究朱元璋的反腐治贪的经验得失,我们仍然能从中得到很多启示。
朱元璋重刑治贪是历史、现实和个人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根本上是为了维护封建专制统治,也取得了显著的效果,起到了“整肃一代吏风” 的作用,使明初的吏治得以澄清。其思想和实践做法对我国现阶段的反腐倡廉及法治建设仍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明朝贪官并未因此根绝,且在治贪中由于刑罚不当、滥施刑罚等对百姓和社会发展的消极影响,也更值得我们深思和借鉴。
参考文献
[1]刘宣如,《明太祖朱元璋》[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
[2]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
[3]李素宁,《朱元璋惩贪论述》,[D]西北师范大学,2012年
(作者单位:云南经济管理学院)
关键词:腐败;法制;朱元璋;重刑治贪;
贪污腐败这一社会毒瘤是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而出现的。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由于实行高度集权的专制体制,加之民主制度的缺失,使腐败现象更为盛行。农民出生的朱元璋,在立国之初,就下定了反腐败的决心。洪武一朝,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反腐治贪运动,朱元璋的反贪大作《大诰》甚至普及到了田间地头。朱元璋重刑治贪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制定法律,健全法制体系
针对官员的贪污腐败,朱元璋建立了一套由《明律》、《大诰》、《铁榜》以及律文以外的一些诏令,单行科条组成严密的法律体系。《刑律》为《大明律》的主体部分,其中专设了“受赃”门。洪武十八年(即公元1385年),朱元璋“总结”了他多年的反腐经验和成果,编撰了整肃贪污的纲领—《大诰》。这部耗时近两年时间编纂的刑典,堪称是中国有史以来最严格的治腐法典,书中对朱元璋亲自审讯和判决的一些贪污案例成果进行了详细的记录,書中还阐述了他对贪官的态度、办案方法和处置手段等内容。
二、建立监察制度,加强廉政监察防范官员腐败
朱元璋为了加大反腐力度,设立了从朝廷到地方的监察机构,其组织之严,权力之大,都是前朝历代绝无仅有的。在中央朱元璋设立最高反腐机构都察院,将刑、检、法职能集于一身。不久又设置六科给事中,专事纠举弹劾六部中的贪官污吏。在地方上,除了有朝廷派遣的监察御史外,同时又在各省设按察司,掌监察之职;后来又设立“巡抚”制度,由朝廷派亲信重臣到各地出巡,监察地方官吏。
三、完善民间监督机制
发动老百姓对官员的贪污行为进行监督并为“民告官”提供程序保障,是朱元璋的一大开创,在封建时代作出这个创举实属难得。
(一)鼓励“民告官”
朱元璋鼓励民间反腐,鼓励百姓举报。他认为只要把百姓发动起来,贪官污吏就没地方藏身。朱元璋不仅允许民告官,还鼓励百姓越级告状;他甚至鼓励老百姓将贪官直接绑赴京城治罪,各级官员如果胆敢“截访”就治以诛灭家族的重罪。朱元璋担心到南京申怨的老百姓见不到自己,特意在通政司的门口放置一块红牌,上面书写一行字:“凡是想向我报告却又不能进入宫殿者,取拿此牌,可以直接进入内府,各门守卫、官员不得阻拦”。在此之前,封建王朝几千年的历史中,都是官府随意抓捕、捆绑老百姓,而赋予百姓直接捉拿贪官污吏的权力,确实是前所未有。
(二)完善“登闻鼓”制度
登闻鼓源于西周,发展到明代已渐趋完备,明代在沿袭前代登闻鼓制度的基础上,又有所损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明代登闻鼓制度,登闻鼓制度成为明代司法和政治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朱元璋在午门外设立“登闻鼓”,号召受冤的百姓们击鼓鸣冤。为了防止此行为虚设,同时命令一名御史每天在那里负责,但凡是有冤情,地方官员又不受理的百姓们,当事人可以击登闻鼓,并由在那里负责的御史带着上奏。
明代登闻鼓制度是最高统治者联系民间社会,获取民间信息的一个重要途径,用以保证下情上达,也是最高统治者倾听民意,体恤下层民众的一种渠道,明代登闻鼓制度加强了最高统治者与普通官吏及下层民众之间的沟通与联系,有利于最高统治者监察百官,从而有利于澄清吏治。
四、采用严刑峻法,惩治官吏腐败
朱元璋制定严刑峻法以惩治贪官污吏,其规模之大、用刑之重在中国古代史上少有,对当时吏治的澄清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一)设置较低的起刑点
朱元璋采用严刑酷法惩治贪官污史,贪污杀头的起刑点是60两白银,按照购买力折算的话,相当于如今1200元人民币。明初的中书省下属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中大量留用元朝的旧官吏以及一些造反起家的功臣,这些人贪赃枉法的现象非常严重。朱元璋为此下诏,声称从地方县、府到中央六部和中书省,只要是贪污,不管涉及谁,决不心慈手软,一查到底。重刑治贪下,明初官场风声鹤唳,甚至出现了一些手戴枷锁的官员审案的情况。
(二)严酷的刑罚
“剥皮揎草”是地狱当中对罪大恶极的灵魂施行的酷刑。为打击腐败,整顿吏治,朱元璋将此刑运用到现实中。他规定,如果官员犯贪污罪被斩首的,处死后还要将官员剥皮添草以示众。为了便于操作,朱元璋下令在地方官府的广场边设立一座土地庙,作为腐败官员剥皮的刑场,民间称此庙为“皮场庙”。贪腐官员被处死,皮剥下来后,用草填充,制成“贪官标本”并悬挂起来,“使之触目惊心”,以此警示官员要廉洁自律。
结语
反腐倡廉是国之大事,当权者应认真对待,因为它关系到民心的稳定与政权的稳固。在实践中,必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让人民赋予的权力在人民的监督下,在阳光普照下运作,才能彻底杜绝腐败现象的不断发生,从根本上消除腐败的毒瘤。根除腐败是几千年来未解的历史难题,在新时代的今天,研究朱元璋的反腐治贪的经验得失,我们仍然能从中得到很多启示。
朱元璋重刑治贪是历史、现实和个人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根本上是为了维护封建专制统治,也取得了显著的效果,起到了“整肃一代吏风” 的作用,使明初的吏治得以澄清。其思想和实践做法对我国现阶段的反腐倡廉及法治建设仍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明朝贪官并未因此根绝,且在治贪中由于刑罚不当、滥施刑罚等对百姓和社会发展的消极影响,也更值得我们深思和借鉴。
参考文献
[1]刘宣如,《明太祖朱元璋》[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
[2]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
[3]李素宁,《朱元璋惩贪论述》,[D]西北师范大学,2012年
(作者单位:云南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