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标监管新政“后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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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6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即银发[2014]127号文)。127号文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按照“堵暗道,开正门”的思路,将颇受争议的非标业务纳入监管轨道,以规避影子银行的风险,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造血功能。
  银监会2013年8号文是这样定义“非标”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其实非标这个业务,本质就是需要融资的公司通过券商、信托或者有资质的其他机构,把融资需求包装成一种金融产品,通过销售募集资金。
  近几年来,商业银行表内非标业务扩张异常迅速,特别是买入返售类的非标业务明显增加,这导致了货币和信用的扩张脱离监管,造成监管套利行为。
  由于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希望维持利润高增长格局,总是想多配置高收益资产来匹配高成本负债。而非标融资主体、主要是房地产和地方融资平台企业通过贷款或发债等正常渠道融资较难,给予的收益率较高,正好满足了银行的需求。
  非标业务大多依赖银行的信用支撑,特别是抱着国有商业银行这个“大腿”有安全感。如果没有显性或者隐性的担保,没有银行信用的明显支撑,非标业务难以大规模扩张。虽然非标业务存在流动性、高杠杆、关联度、集中度及投机性风险,但超高的收益率还是让银行眼馋,而一旦上瘾,就像吸食鸦片一样,欲罢不能。
  多年来,第三方机构积极参与买入返售业务,从中牟利。商业银行的同业业务又是五花八门,早就不再囿于同业拆借、资金融通的本源。由于监管当局从未明确界定业务类型和会计科目,银行为规避监管要求,对资产反复腾挪打游击,最终演变成会计科目的游戏。于是,买入返售业务也长期游离于银行资产负债表之外,逃避监管。
  如今127号文规定,“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这意味着,由第三方机构参与的买入返售业务全面叫停,此前做的信贷资产、信托收益权等非标业务将不可以再开展,这样将在一定程度上收缩银行的同业非标资产。此举也是针对影子银行活动作出的进一步规范和清理,限制其盲目扩张。
  银监会负责人表示,“该文件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回归流动性管理手段的本质,降低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服务实体经济。”
  虽说以往有关监管部门也出台过对同业业务的监管,比如银监会2013年8号文曾对非标准债权业务的资产管理提出过三个单独原则,即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但这一次表现为特别严厉,是出重拳、下猛药。首先是全面涵盖,基本堵死了所有利用同业业务做非标的门路,将同业融资纳入全行统一授信体系,计算资本和拨备;其次是釜底抽薪,通过提高同业业务的资本约束、严禁银行接受或者提供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禁止买入返售业务中正回购方将非标金融资产出表等措施,撼动了同业业务的根基,动摇了银行提供非标融资的念想;第三是形成合力,此次监管新规由五部门同时发布,意味着各部门在监管银行同业业务问题上已达成一致,协同解决监管同业业务的漏洞问题,明确责任,守土有责。
  不过127号文也有瑕疵,就是没有明确的监管标准,可操作性不强。在约束非标业务扩张方面,127号文指出,“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的表述比较笼统空泛,而且留下监管缝隙。
  非标业务如果没有明确的监管标准,风头上避避,大风过后还会卷土重来。而且监管与创新一直都在相互博弈着,非标还会借创新之名以新的包装出现,能不能堵住非标,不仅要看监管执行力,还要看有无监管标准对号入座。
  非标不死,债券难兴。不过,将债券的兴旺寄托在非标的消亡上,是不太现实的。至少说,在现阶段,非标业务还是银行同业业务的一种补充。127号文后面提出发展资产证券化、同业存单等,是努力把非标往标准化转移。
  非标转标当然是个好事,但非标又是不断创新生长的,关键是要见事早,将非标纳入正常的监管轨道,且有明确的监管标准,勿使其像脱缰的野马到处乱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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