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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促进社会公正既是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的大事,也是事关人民幸福的身边事。社会公正可以从两个角度考量,一是以从物质财富的角度;二是从政治的和社会生活的角度。从这两个角度出发,可发现我国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诸多不公正现象,这是由我国所处的特定历史阶段和国情决定的。促进我国社会公正一方面要完善我国的分配制度,在此基础上保证社会规则公平和机会均等;另一方面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同时应完善违宪审查制度,以促进社会公正。
【关键词】:社会公正;基本权利;正义
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国家中,存在不同的政治主题,但在其背后存在共同的原始驱动力在推进政治的发展。换言之,在政治研究中可以找到所有国家、所有社会、所有文明载体都寻求的共同主题即公正。公正即为社会公平和正义,它以获取个人自由平等的权利为条件,是政治最根本的价值理念之一。
1.当前我国存在的社会不公正问题
桑德尔所认为的“功利”角度的公正实际上是经济上的公正。在这一意义上,我国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了诸多不公正现象。除了所有制方面存在的不公(包括对非公经济、民间组织和民办企业的歧视)、市场流通领域存在的不公正(包括市场分割和区域封锁)、就业不公正(包括身份垄断、行业垄断和职位垄断)、地区发展方面的不公正(包括人均生产总值差距和公共服务差距)之外,引起社会矛盾最大的就是收入分配不公正和社会保障不公正。因行业、职业、户籍和所有制等因素引起的收入分配不公正大量存在,具体表现在地域之间、行业间、城乡之间的收入差别不断扩大,城市内部的收入差距过于明显。
社会保障方面的不公正表现为下述几个方面:
一是城市低保的“劳动收入判断标准”并没有完整地体现个人的经济能力、二是城乡之间的不公正。三是地域间最低生活保障的不公正、四是行业之间最低生活保障的不公正。
桑德尔所认为的“自由”角度的公正实际上是政治上的公正。政治上的公正,就是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保证。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宪法规定的,当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即产生违宪行为,同时意味着打破了政治上的公正。虽然我国宪法确认的公民权利是较完善的,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体制与社会发展之间的不适应性也逐渐显露出来。当权利受到侵犯时,人们会更多的选择拿起法律武器,希望借此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而现行司法体制的局限性也日益突显出来。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以及相应的制度规范日渐不能满足社会的发展需求,主要存在下述两个问题。
一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案件需引用宪法条文中的相关规定来保护公民权利。但当前宪法只能最为普通法律的立法原则,而宪法中条文不可以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直接被引用。这就意味着部分公民基本权利的争端不能得到有效地解决。
二是社会上普遍存在违宪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公共组织借助自身相对于个人的“实力地位”侵犯个人权利。行政机关大多以具有约束力的决定或命令的形式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同时,人民法院没有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因此在此类案件中,法院无能为力。
2.当前我国社会不公正现象的成因
诸多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存在,可以归结到我国所处的特定历史阶段和现阶段国情。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处于起步阶段,该体制下的各方面都有待完善,同时在国际上也没有现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经验可以借鉴,只能“摸着石头过河”,而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易产生各方面较大差别的经济体制。从现阶段的国情看,我国的一个最基本的特点就是地广人多,因此在政府鼓励致富政策的情况下极易产生不合理的差别。改革开放初期,国家政策鼓励差别的产生,一段时期之后,出现了事与愿违的情况,即出现过大的差别和不合理的差别。此时,一些诸如 “资本原始积累不可避免”、“国家财力有限”,“重视公正就会降低效率”等错误观念致使我国未及时采取手段遏制社会的不公正。这也是“摸着石头过河”政策的负效应,即改革开放的许多政策与其对应的后继政策不连贯,如贫富差距到何种程度就应该开始重视,一部分人富裕到何种程度就应该注重共同富裕。与此同时也易出现各项政策措施不配套的情况,例如国有企业改革政策未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政策;下岗待业政策未配置合理的安置、补偿、促进再就业等政策。
造成公民在政治上不平等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宪法和法律的执行和落实,二是违宪审查机制的不足。
3.促进我国社会公正的途径
首先,在分配领域应该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将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这种分配制度可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进生产效率的提高,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刘易斯认为,收入分配的变化是发展过程中最具政治意义的内容,也是最易引发嫉妒心理和社会不稳定的内容。因此,在分配领域,应该既鼓励多劳多得、勤劳致富,同时又保护按生产要素分配等多种分配方式。另外,应该正确处理效率与公正之间的关系,努力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按市场经济逻辑,效率应由市场安排,公正则应由政府管理,最终实现效率与公正的有机结合。
其次,應加强依法治国,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另外,应该从我国国情出发,完善违宪审查制度,做到下述四点。一是加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机构制度建设,促使违宪审查的运行规范化和制度化,加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建设或在条件成熟时新设立专门机构,促使其协助履行违宪审查职责,在其积累了一定的违宪审查具体案件经验后,赋予该机构违宪审查的实权。二是适当赋予普通法院审理政府行政文件的权利,对其审查行政部门违宪案件的权力给以清晰的界定。三是制订程序上的规则以建立和完善违宪审查制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受理违宪案件时,可以经由全国人大通过制订宪法监督法,对自身受理违宪案件的范围和方法等做出清晰而具体的规定;应该修改行政诉讼法,增加关于违宪审查程序的规定,以便规范普通法院审查违宪案件的范围、方法和相关争端的解决。四是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为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奠定群众基础,同时应加强宪法普及力度,使人民理解宪法的宏观意义和宪法具体条文的实质意义,其中要重点加大对提高公务员宪法意识的教育力度。最后,应促进规则公平和机会均等。规则公平是最基本的公正,若没有公开透明的规则,那么极易导致权钱交易频发,这无疑对社会公正建设造成极大阻力。机会均等应包含以下几点:生存与发展机会起点的平等;机会实现过程的平等;尊重并认可公民在天赋潜能等方面的差别与由之带来的机会不平等。同时,政府有必要在教育、就业、社保等方面的政策制定上积极协调区域、城乡、行业等各方面的差异。
参考文献:
[1][美]迈克尔·J·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
[2]周叶中.宪法(第四版)[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
[3]曾宪玉,廉永杰. 关于平均主义与社会公正的研究[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3月,第14卷第1期.
【关键词】:社会公正;基本权利;正义
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国家中,存在不同的政治主题,但在其背后存在共同的原始驱动力在推进政治的发展。换言之,在政治研究中可以找到所有国家、所有社会、所有文明载体都寻求的共同主题即公正。公正即为社会公平和正义,它以获取个人自由平等的权利为条件,是政治最根本的价值理念之一。
1.当前我国存在的社会不公正问题
桑德尔所认为的“功利”角度的公正实际上是经济上的公正。在这一意义上,我国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了诸多不公正现象。除了所有制方面存在的不公(包括对非公经济、民间组织和民办企业的歧视)、市场流通领域存在的不公正(包括市场分割和区域封锁)、就业不公正(包括身份垄断、行业垄断和职位垄断)、地区发展方面的不公正(包括人均生产总值差距和公共服务差距)之外,引起社会矛盾最大的就是收入分配不公正和社会保障不公正。因行业、职业、户籍和所有制等因素引起的收入分配不公正大量存在,具体表现在地域之间、行业间、城乡之间的收入差别不断扩大,城市内部的收入差距过于明显。
社会保障方面的不公正表现为下述几个方面:
一是城市低保的“劳动收入判断标准”并没有完整地体现个人的经济能力、二是城乡之间的不公正。三是地域间最低生活保障的不公正、四是行业之间最低生活保障的不公正。
桑德尔所认为的“自由”角度的公正实际上是政治上的公正。政治上的公正,就是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保证。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宪法规定的,当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即产生违宪行为,同时意味着打破了政治上的公正。虽然我国宪法确认的公民权利是较完善的,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体制与社会发展之间的不适应性也逐渐显露出来。当权利受到侵犯时,人们会更多的选择拿起法律武器,希望借此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而现行司法体制的局限性也日益突显出来。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以及相应的制度规范日渐不能满足社会的发展需求,主要存在下述两个问题。
一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案件需引用宪法条文中的相关规定来保护公民权利。但当前宪法只能最为普通法律的立法原则,而宪法中条文不可以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直接被引用。这就意味着部分公民基本权利的争端不能得到有效地解决。
二是社会上普遍存在违宪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公共组织借助自身相对于个人的“实力地位”侵犯个人权利。行政机关大多以具有约束力的决定或命令的形式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同时,人民法院没有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因此在此类案件中,法院无能为力。
2.当前我国社会不公正现象的成因
诸多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存在,可以归结到我国所处的特定历史阶段和现阶段国情。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处于起步阶段,该体制下的各方面都有待完善,同时在国际上也没有现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经验可以借鉴,只能“摸着石头过河”,而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易产生各方面较大差别的经济体制。从现阶段的国情看,我国的一个最基本的特点就是地广人多,因此在政府鼓励致富政策的情况下极易产生不合理的差别。改革开放初期,国家政策鼓励差别的产生,一段时期之后,出现了事与愿违的情况,即出现过大的差别和不合理的差别。此时,一些诸如 “资本原始积累不可避免”、“国家财力有限”,“重视公正就会降低效率”等错误观念致使我国未及时采取手段遏制社会的不公正。这也是“摸着石头过河”政策的负效应,即改革开放的许多政策与其对应的后继政策不连贯,如贫富差距到何种程度就应该开始重视,一部分人富裕到何种程度就应该注重共同富裕。与此同时也易出现各项政策措施不配套的情况,例如国有企业改革政策未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政策;下岗待业政策未配置合理的安置、补偿、促进再就业等政策。
造成公民在政治上不平等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宪法和法律的执行和落实,二是违宪审查机制的不足。
3.促进我国社会公正的途径
首先,在分配领域应该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将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这种分配制度可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进生产效率的提高,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刘易斯认为,收入分配的变化是发展过程中最具政治意义的内容,也是最易引发嫉妒心理和社会不稳定的内容。因此,在分配领域,应该既鼓励多劳多得、勤劳致富,同时又保护按生产要素分配等多种分配方式。另外,应该正确处理效率与公正之间的关系,努力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按市场经济逻辑,效率应由市场安排,公正则应由政府管理,最终实现效率与公正的有机结合。
其次,應加强依法治国,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另外,应该从我国国情出发,完善违宪审查制度,做到下述四点。一是加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机构制度建设,促使违宪审查的运行规范化和制度化,加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建设或在条件成熟时新设立专门机构,促使其协助履行违宪审查职责,在其积累了一定的违宪审查具体案件经验后,赋予该机构违宪审查的实权。二是适当赋予普通法院审理政府行政文件的权利,对其审查行政部门违宪案件的权力给以清晰的界定。三是制订程序上的规则以建立和完善违宪审查制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受理违宪案件时,可以经由全国人大通过制订宪法监督法,对自身受理违宪案件的范围和方法等做出清晰而具体的规定;应该修改行政诉讼法,增加关于违宪审查程序的规定,以便规范普通法院审查违宪案件的范围、方法和相关争端的解决。四是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为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奠定群众基础,同时应加强宪法普及力度,使人民理解宪法的宏观意义和宪法具体条文的实质意义,其中要重点加大对提高公务员宪法意识的教育力度。最后,应促进规则公平和机会均等。规则公平是最基本的公正,若没有公开透明的规则,那么极易导致权钱交易频发,这无疑对社会公正建设造成极大阻力。机会均等应包含以下几点:生存与发展机会起点的平等;机会实现过程的平等;尊重并认可公民在天赋潜能等方面的差别与由之带来的机会不平等。同时,政府有必要在教育、就业、社保等方面的政策制定上积极协调区域、城乡、行业等各方面的差异。
参考文献:
[1][美]迈克尔·J·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
[2]周叶中.宪法(第四版)[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
[3]曾宪玉,廉永杰. 关于平均主义与社会公正的研究[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3月,第14卷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