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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沿街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出现了多样性能和复杂性,出现了很多在现行国家规范的相关条文中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提出的一下几点建议。
关键字:商业服务网点 消防设计 消防设施配置
在我们的日常设计中经常会碰到要将沿街的商铺改装成商业服务网点,这些看似很寻常但却和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商业服务网点。我们如何来设计呢?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何为商业服务网点: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建筑設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规范中要求: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此处的其他用房也可以使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并不得交叉也不能直接连通。
根据上述解释笔者分析认为:
1.主体建筑
我们明确商业服务网点的主体建筑是地下一~二层为商业,上部为住宅的建筑。属于居住建筑范畴。但是如果上部是办公或商业建筑呢?笔者认为如果采用同样的楼板和隔墙将商业服务网点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且疏散楼梯也分开独立设置,在性质上和消防安全上完全同等于规范所表达的意思。设计时可以按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考虑,但在消防设施的配置上应按公共建筑整体考虑,这有别于居住建筑。
2.营业范围
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规范中只给了6中经营范围,但是我们仔细分析一下,上述营业场所均是经营类别单一,人员人数较少疏散相对容易,室内可燃物少,因此我们可以认定,只要不是易燃易爆和歌舞娱乐放映场所外的日常经营类均可以归纳到上述范围内。对于小型的餐饮场所,如早餐店。笔者认为只要对厨房有严格的防火隔离,燃料的储备小于一定的限额,也可以归结到商业服务网点。
商业服务网点不包括易燃易爆经营场所,歌舞娱乐放映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服务于幼儿和儿童的经营场所,有住宿要求的经营场所这些在日常设计中应该区别对待。
3.安全疏散
商业服务网点因为其特殊性,一般沿街部分开间很小,难以达到两个疏散门必须相距5m以上规定,而其他部位又受规划、物业等部门的限制。结合《建范》5.3.2条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2 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5.3.2 规定的2、3 层公共建筑。《二〇〇六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2007年2月13日印发)第2条.商业服务网点的总高度不应大于7.8m,内部可设一座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可不限,其室内任一点到封闭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22m,楼梯疏散距离按其1.5倍水平投影计算。我们可以认定商业服务网点可以开设一个安全出口,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且内部疏散楼梯的形式不受限制。但是笔者认为在日常设计中应当首先考虑2个及其以上安全出口,其中一个出口宽度应满足双向人流净宽1.4米以上要求。虽然内部可以设置一个形式不限的疏散楼梯,但是尽可能避免采用圆弧楼梯等不利于疏散的楼梯形式。疏散距离不超过22米的问题,实际是参考了上海市消防局2003年4月28日设计技术规定,但上海市设计技术规定有喷淋的网点可以在22米基础上增加3米,但浙江省的会议纪要中并没有明确,顾都按22米考虑。
4.消防设施的配置
4.1室内消防栓的设置
8.3.3 设有室内消火栓的人员密集公共建筑以及低于本规范第8.3.1 条规定规模的其它公共建筑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建筑面积大于200m2 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高规》第7.4.6条规定: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
从上述规定看来,商业网点所在的整体建筑规模超过一定限制按《建规》和《高规》来配置两支消火栓,实际操作中难度很大。为此我们按《二〇〇六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设置比较切合实际一点。对于多层住宅建筑隔间面积不大于200㎡的商业服务网点可以不考虑室内消防栓。
消防喷淋的设置
《建规》8.5.1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者以及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 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手术部;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地下商店;
《高规》7.6.1条规定: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m2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条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该条所提及的“户内用房”是指每户内供人居住使用的用房,如厨房、客厅、卧室等,可以不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商业服务网点属于公共商业用房,不在户内用房之列,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3.1 公共活动用房;
从上述规定看来,商业服务网点的喷淋是否安装我们整理详下:
商业服务网点属于居住建筑范畴,但是有别于居住建筑,他更多的是强调商业功能。
消防电气配置
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电气配置规范上比较明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均要安装。自动报警系统的配置是和喷淋系统一致的。在二次改造设计时尽可能采用原有系统,做到对原电气系统最小的改动。
灭火器配置
5. 特殊要求
除上述要求外,政府部门对一些特定的场所有特殊规定,这就需要我们在设计过程中与相关单位的及时沟通。
总之,商业服务网点的设计也不是没有头绪,只要我们仔细去分析,还是有规范可循的。
参考文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
《二〇〇六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2007年2月13日印发)
关键字:商业服务网点 消防设计 消防设施配置
在我们的日常设计中经常会碰到要将沿街的商铺改装成商业服务网点,这些看似很寻常但却和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商业服务网点。我们如何来设计呢?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何为商业服务网点: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建筑設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规范中要求: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此处的其他用房也可以使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并不得交叉也不能直接连通。
根据上述解释笔者分析认为:
1.主体建筑
我们明确商业服务网点的主体建筑是地下一~二层为商业,上部为住宅的建筑。属于居住建筑范畴。但是如果上部是办公或商业建筑呢?笔者认为如果采用同样的楼板和隔墙将商业服务网点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且疏散楼梯也分开独立设置,在性质上和消防安全上完全同等于规范所表达的意思。设计时可以按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考虑,但在消防设施的配置上应按公共建筑整体考虑,这有别于居住建筑。
2.营业范围
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规范中只给了6中经营范围,但是我们仔细分析一下,上述营业场所均是经营类别单一,人员人数较少疏散相对容易,室内可燃物少,因此我们可以认定,只要不是易燃易爆和歌舞娱乐放映场所外的日常经营类均可以归纳到上述范围内。对于小型的餐饮场所,如早餐店。笔者认为只要对厨房有严格的防火隔离,燃料的储备小于一定的限额,也可以归结到商业服务网点。
商业服务网点不包括易燃易爆经营场所,歌舞娱乐放映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服务于幼儿和儿童的经营场所,有住宿要求的经营场所这些在日常设计中应该区别对待。
3.安全疏散
商业服务网点因为其特殊性,一般沿街部分开间很小,难以达到两个疏散门必须相距5m以上规定,而其他部位又受规划、物业等部门的限制。结合《建范》5.3.2条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2 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5.3.2 规定的2、3 层公共建筑。《二〇〇六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2007年2月13日印发)第2条.商业服务网点的总高度不应大于7.8m,内部可设一座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可不限,其室内任一点到封闭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22m,楼梯疏散距离按其1.5倍水平投影计算。我们可以认定商业服务网点可以开设一个安全出口,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且内部疏散楼梯的形式不受限制。但是笔者认为在日常设计中应当首先考虑2个及其以上安全出口,其中一个出口宽度应满足双向人流净宽1.4米以上要求。虽然内部可以设置一个形式不限的疏散楼梯,但是尽可能避免采用圆弧楼梯等不利于疏散的楼梯形式。疏散距离不超过22米的问题,实际是参考了上海市消防局2003年4月28日设计技术规定,但上海市设计技术规定有喷淋的网点可以在22米基础上增加3米,但浙江省的会议纪要中并没有明确,顾都按22米考虑。
4.消防设施的配置
4.1室内消防栓的设置
8.3.3 设有室内消火栓的人员密集公共建筑以及低于本规范第8.3.1 条规定规模的其它公共建筑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建筑面积大于200m2 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高规》第7.4.6条规定: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
从上述规定看来,商业网点所在的整体建筑规模超过一定限制按《建规》和《高规》来配置两支消火栓,实际操作中难度很大。为此我们按《二〇〇六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设置比较切合实际一点。对于多层住宅建筑隔间面积不大于200㎡的商业服务网点可以不考虑室内消防栓。
消防喷淋的设置
《建规》8.5.1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者以及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 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手术部;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地下商店;
《高规》7.6.1条规定: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m2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条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该条所提及的“户内用房”是指每户内供人居住使用的用房,如厨房、客厅、卧室等,可以不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商业服务网点属于公共商业用房,不在户内用房之列,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3.1 公共活动用房;
从上述规定看来,商业服务网点的喷淋是否安装我们整理详下:
商业服务网点属于居住建筑范畴,但是有别于居住建筑,他更多的是强调商业功能。
消防电气配置
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电气配置规范上比较明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均要安装。自动报警系统的配置是和喷淋系统一致的。在二次改造设计时尽可能采用原有系统,做到对原电气系统最小的改动。
灭火器配置
5. 特殊要求
除上述要求外,政府部门对一些特定的场所有特殊规定,这就需要我们在设计过程中与相关单位的及时沟通。
总之,商业服务网点的设计也不是没有头绪,只要我们仔细去分析,还是有规范可循的。
参考文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
《二〇〇六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2007年2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