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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每个人都在追求快乐,但什么是快乐并未被人们熟知。本文立足亚氏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中的快乐理论,通过亚氏对两种快乐观的反驳,认为快乐是完善实现活动的一种主观体验。进而,亚氏认为完善的生活就是做合乎德性事,而快乐会作为一种必然产生的附加善来完善生活。
关键词: 尼各马可伦理学;亚里士多德;快乐
一、快乐理论的重要性
首先,快乐作为人的本性。从我们出生就一直伴随着我们,已经深深根植我们的生命之中,因而我们很难摆脱对快乐的感觉。赫拉克利特在《残篇》中认为,困难事情是战胜怒气(欲望),这在亚氏时代是广为流传的。但亚氏认为战胜快乐比赫拉克利特所说的战胜怒气更为艰难。氏认为快乐与痛苦贯穿整个生命,对于德性和幸福至关重要。
其次,快乐和痛苦经常作为来衡量我们行为的标准和德行品质的表征。正确地还是错误地感到快乐对行为至关重要,因为仅当一个人节制快乐,并且以这样做而感觉到快乐时,他才是节制的;相反,如果感到痛苦,他就是放纵的。对快乐和痛苦运用的好的人就是一个好人,就會成就德性,成就着德性就是德性的实现活动;相反,运用不好,就会毁灭德性。
除此之外,多数人的意见都是认为幸福的人都是快乐的,人人都会把快乐加在幸福上,是有道理的。亚氏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一直强调众口相传的事,就决不会是胡说这个观点。
二、对两种快乐意见”的反驳
《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七卷11--14章和第十卷1--5卷两处集中讨论了快乐的概念,亚氏在第七卷的讨论针对的是学园派斯彪西波的观点并且进行了反驳,即关于快乐不是善(以及一种善)。第十卷既批判了欧多克索斯关于‘快乐就是善本身的极端快乐主义’观点,也批判了斯彪西波的反快乐主义的观点,两者似乎相互补充,很明显第十卷的内容表达的更为详细一些。
斯彪西波的观点是快乐不论就其自身来说还是在偶性上都不是一种善。其论证的起点认为一切快乐都是向着正常品质回复的感觉过程,而过程与其目的是不同的,正如建筑过程同房屋是不一样的。目的即善是一种确定不变的状态,而快乐是过程是可变的,因为,确定不变的东西总是比变化不定的东西更好,目的即善是比快乐更好的东西,所以快乐不是一种善。亚氏的反驳是建立在快乐是实现活动而不是过程(生成)的理据上。快乐不可能是生成的,如果说快乐是生成的就意味着有一个东西生成快乐,任何生成都是从它毁灭后要成为的那个东西产生,所以快乐由之生成的东西,也就是痛苦使之毁灭的东西,那么快乐由之生成而又为痛苦所毁灭的那个质料是什么呢?很显然,亚氏认为没有这样一种质料,因此快乐不是生成的。
欧多克索斯认为快乐是最高善。因为一切生命物,无论有逻各斯还是没有逻各斯的,都追求快乐,而且是都逃避恶。对于每种生命物而言,所追求的就是善,最被追求的就是最大的善。他认为快乐就是这样,我们从来不问一个人享受快乐是为了什么,因为人们是因为快乐本身而去追求它的,因此快乐是最高善。然而如果快乐是最高善,那么如果有一种善加在最高善上更值得欲求,那么就该怀疑这个最高善了。柏拉图认为,与明智相结合的快乐生活比单纯的快乐本身更值得欲求,这就否定了快乐是最高善的观点。
三、关于快乐的理解
在谈了亚氏对于两种快乐意见的反驳后,我们将进一步对快乐做出合理的解释,亚氏在第七卷中给了快乐一个初步的定义。快乐是我们的正常品质未受阻碍的实现活动。同时在第十卷中又对此进行了补充,虽然快乐与实现活动紧密相连,但快乐不是实现活动,而是使实现活动完善的一个附加的善。
第一卷认为,快乐是灵魂的习惯,当一个人喜欢某事物时,那事物就给予他快乐。因此我们可以把快乐看成是完善实现活动中人的主观的、灵魂方面的东西。这样我们就把实现活动、快乐通过灵魂的主观感受联系在一起了。如果感觉能力和感觉对象处在最好的状态,即感觉者和感觉对象通过实现活动同一,同一的程度越是高,实现活动越是完善,产生出来的快乐也越完善。而且这种快乐又会加强着实现活动。例如,我们喜欢哲学,我们在思考哲学问题时会产生出主观体验的快乐,我们就会感到愉悦,因而会更加深入的去研究,加强这种活动。当两项活动同时进行时,更令我们愉悦的活动会排斥另一项活动,它越是令我们愉悦,就越排斥另一项活动,直至另一项活动停止。
实现活动有不同的形式,快乐也就相应的存在着不同的形式。那就存在着好的实现活动、好的快乐和坏的实现活动、坏的快乐。反对‘快乐是善’的意见也是将快乐等同于我们所言的坏的快乐,这种快乐一般是指过度的肉体快乐。
总之,以上对亚氏的快乐理论做了一个基本的梳理。快乐作为完善的实现活动中灵魂方面的情绪和感受。生活就是不断持续的实现活动,每个人都在运用他最喜爱的能力和他最喜爱的对象上积极的活动着,并相应地感到快乐,这也是生活的意义。当我们自身合乎德性的生活,快乐就会作为一种必然产生的附加善来完善着生活。所以合乎德性的幸福的生活也必然是快乐的,快乐完善着我们的生活,但它不是实现活动本身的完善。因此,快乐本身是不能作为我们的目标来追求。即使你把快乐当作目标,它不会因为你的追求而产生的。快乐不是生成的,为快乐本身而追求快乐可能会导致享乐主义,这就是亚氏反对把‘快乐作为的至高善’的原因所在。但快乐作为完善实现活动产生的主观体验,它是必然的。当我们以自身的德性进行好的实现活动时,快乐必然会产生,并且完善着这种活动。
参考文献: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03.
[2].郑国宏.亚里士多德论快乐[J].青海社科院,2008.5.
作者简价:王华(1990.2.13)女 汉族 河北省保定市 研究方向:伦理学 学位:博士研究生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伦理学专业,博二学生)
关键词: 尼各马可伦理学;亚里士多德;快乐
一、快乐理论的重要性
首先,快乐作为人的本性。从我们出生就一直伴随着我们,已经深深根植我们的生命之中,因而我们很难摆脱对快乐的感觉。赫拉克利特在《残篇》中认为,困难事情是战胜怒气(欲望),这在亚氏时代是广为流传的。但亚氏认为战胜快乐比赫拉克利特所说的战胜怒气更为艰难。氏认为快乐与痛苦贯穿整个生命,对于德性和幸福至关重要。
其次,快乐和痛苦经常作为来衡量我们行为的标准和德行品质的表征。正确地还是错误地感到快乐对行为至关重要,因为仅当一个人节制快乐,并且以这样做而感觉到快乐时,他才是节制的;相反,如果感到痛苦,他就是放纵的。对快乐和痛苦运用的好的人就是一个好人,就會成就德性,成就着德性就是德性的实现活动;相反,运用不好,就会毁灭德性。
除此之外,多数人的意见都是认为幸福的人都是快乐的,人人都会把快乐加在幸福上,是有道理的。亚氏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一直强调众口相传的事,就决不会是胡说这个观点。
二、对两种快乐意见”的反驳
《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七卷11--14章和第十卷1--5卷两处集中讨论了快乐的概念,亚氏在第七卷的讨论针对的是学园派斯彪西波的观点并且进行了反驳,即关于快乐不是善(以及一种善)。第十卷既批判了欧多克索斯关于‘快乐就是善本身的极端快乐主义’观点,也批判了斯彪西波的反快乐主义的观点,两者似乎相互补充,很明显第十卷的内容表达的更为详细一些。
斯彪西波的观点是快乐不论就其自身来说还是在偶性上都不是一种善。其论证的起点认为一切快乐都是向着正常品质回复的感觉过程,而过程与其目的是不同的,正如建筑过程同房屋是不一样的。目的即善是一种确定不变的状态,而快乐是过程是可变的,因为,确定不变的东西总是比变化不定的东西更好,目的即善是比快乐更好的东西,所以快乐不是一种善。亚氏的反驳是建立在快乐是实现活动而不是过程(生成)的理据上。快乐不可能是生成的,如果说快乐是生成的就意味着有一个东西生成快乐,任何生成都是从它毁灭后要成为的那个东西产生,所以快乐由之生成的东西,也就是痛苦使之毁灭的东西,那么快乐由之生成而又为痛苦所毁灭的那个质料是什么呢?很显然,亚氏认为没有这样一种质料,因此快乐不是生成的。
欧多克索斯认为快乐是最高善。因为一切生命物,无论有逻各斯还是没有逻各斯的,都追求快乐,而且是都逃避恶。对于每种生命物而言,所追求的就是善,最被追求的就是最大的善。他认为快乐就是这样,我们从来不问一个人享受快乐是为了什么,因为人们是因为快乐本身而去追求它的,因此快乐是最高善。然而如果快乐是最高善,那么如果有一种善加在最高善上更值得欲求,那么就该怀疑这个最高善了。柏拉图认为,与明智相结合的快乐生活比单纯的快乐本身更值得欲求,这就否定了快乐是最高善的观点。
三、关于快乐的理解
在谈了亚氏对于两种快乐意见的反驳后,我们将进一步对快乐做出合理的解释,亚氏在第七卷中给了快乐一个初步的定义。快乐是我们的正常品质未受阻碍的实现活动。同时在第十卷中又对此进行了补充,虽然快乐与实现活动紧密相连,但快乐不是实现活动,而是使实现活动完善的一个附加的善。
第一卷认为,快乐是灵魂的习惯,当一个人喜欢某事物时,那事物就给予他快乐。因此我们可以把快乐看成是完善实现活动中人的主观的、灵魂方面的东西。这样我们就把实现活动、快乐通过灵魂的主观感受联系在一起了。如果感觉能力和感觉对象处在最好的状态,即感觉者和感觉对象通过实现活动同一,同一的程度越是高,实现活动越是完善,产生出来的快乐也越完善。而且这种快乐又会加强着实现活动。例如,我们喜欢哲学,我们在思考哲学问题时会产生出主观体验的快乐,我们就会感到愉悦,因而会更加深入的去研究,加强这种活动。当两项活动同时进行时,更令我们愉悦的活动会排斥另一项活动,它越是令我们愉悦,就越排斥另一项活动,直至另一项活动停止。
实现活动有不同的形式,快乐也就相应的存在着不同的形式。那就存在着好的实现活动、好的快乐和坏的实现活动、坏的快乐。反对‘快乐是善’的意见也是将快乐等同于我们所言的坏的快乐,这种快乐一般是指过度的肉体快乐。
总之,以上对亚氏的快乐理论做了一个基本的梳理。快乐作为完善的实现活动中灵魂方面的情绪和感受。生活就是不断持续的实现活动,每个人都在运用他最喜爱的能力和他最喜爱的对象上积极的活动着,并相应地感到快乐,这也是生活的意义。当我们自身合乎德性的生活,快乐就会作为一种必然产生的附加善来完善着生活。所以合乎德性的幸福的生活也必然是快乐的,快乐完善着我们的生活,但它不是实现活动本身的完善。因此,快乐本身是不能作为我们的目标来追求。即使你把快乐当作目标,它不会因为你的追求而产生的。快乐不是生成的,为快乐本身而追求快乐可能会导致享乐主义,这就是亚氏反对把‘快乐作为的至高善’的原因所在。但快乐作为完善实现活动产生的主观体验,它是必然的。当我们以自身的德性进行好的实现活动时,快乐必然会产生,并且完善着这种活动。
参考文献: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03.
[2].郑国宏.亚里士多德论快乐[J].青海社科院,2008.5.
作者简价:王华(1990.2.13)女 汉族 河北省保定市 研究方向:伦理学 学位:博士研究生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伦理学专业,博二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