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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社会产物,作为世界三大宗教之一的伊斯兰教,其宗教活动的开展地——清真寺,它是穆斯林的社区中心,是进行宗教活动、开展经堂教育、传承文化与传统、解决社区纠纷、聚众沟通交流的场所。在现代化的背景下,清真寺如何在保持自身核心功能的同时,更大程度地发挥出与时俱进的社会功能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和深思的问题。[关键词]清真寺;人民调解;纠纷解决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社会产物,作为世界三大宗教之一的伊斯兰教,其宗教活动的开展地——清真寺,它是穆斯林的社区中心,是进行宗教活动、开展经堂教育、传承文化与传统、解决社区纠纷、聚众沟通交流的场所。在现代化的背景下,清真寺如何在保持自身核心功能的同时,更大程度地发挥出与时俱进的社会功能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和深思的问题。清真寺调解社会纠纷是其社会功能的一个重要体现,因此本文就银川市清真寺调解委员会的现状进行阐述。
一、从自身角度,了解清真寺调解委员会的现状
(一)清真寺调解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清真寺调解委员会的机构设置是指清真寺调解委员会的自身存在形式和人员组成形式,其最大的特征是非独立性。首先,在自身存在形式上,作为清真寺内部机构的一部分,它并没有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存在,也没有专门的调解室,调解工作一般是在教长室或寺管会的主任办公室中进行。其次,在人员组成形式上,它既无固定也无特定的组织人员,调解工作由阿訇和主任等清真寺里有威望的人主持进行,此外,品行端正且对古兰经有着高度认识的教民也可以参与调解的主持工作。
(二)清真寺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对象及调解内容
清真寺调解委员会的调整对象具有特定性,主要是该清真寺辐射范围内的教民,原因在于调解主持人与该清真寺辐射范围内的教民关系更为密切,对其自然也更了解,这样有利于主持人更好地支持和完成调解工作,另外,就地调解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更为便捷。调解的内容具有社会性,涉及到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其中包括家庭邻里纠纷、劳动劳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民事方面的纠纷。
(三)清真寺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程序
清真寺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在程序上没有明文规定的文件,主要是秉承着高效、便捷地解决纠纷的工作原则,具有灵活性和随意性。调解的启动主要是基于当事人请求调解,当然也不乏调委会主动展开调解工作的情形,阿訇表示,如果有需要的话,他们可以走出清真寺主动赶到纠纷地进行更为及时的调解,以防止纠纷扩大。另外,调解方式主要是口头调解,很少会用到书面形式,如果结果履行不能的话,调委会也会协助调解的履行,比如进行劝说、再调解等,但这种协助是不具有强制力的。
二、从社区角度,了解清真寺调解委员会的现状
受访者职业分布情况:个体54%、学生26%、无业15%、其他5%。该数据表明本次调查涉及面较广,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本次调查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一)人们对清真寺调解委员会的了解程度
受访者对调委会的了解程度:很了解41%、了解一点43%、完全不了解16%。男性:很了解56%、了解一点34%、完全不了解10%。女性:很了解26%、了解一点52%、完全不了解22%。该数据表明,受访群体总体对于调委会是比较了解的,完全不了解的人仅占16%。其中,男性中“很了解”的比例高达56%,而女性中“很了解”的比例仅为26%,可见,在对调委会的了解程度上,性别分化较为严重。
(二)人们对清真寺调解委员会的认可程度
受访者对调委会现状的看法:满意61%、不满意16%、没感觉23%。是否愿意通过调委会解决问题:愿意60%、不愿意16%、看情况24%。该数据表明,大部分人对于调委会的现状还是比较满意的,其中六成的人愿意通过调委会解决纠纷的,但也有近二成的人不愿通过调委会解决纠纷。
三、问题与对策
(一)清真寺调解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和调解程序缺乏规范性。
穆斯林是建立在共同宗教信仰和共同民族心理上的少数民族,在处理其社会纠纷时不能单纯地从国家制度层面寻找对策,还要结合地方宗教文化的实际,运用穆斯林乐于接受的方式来解决信仰者之间的矛盾问题[1]。值得肯定的是调委会对解决穆斯林社区的纠纷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其解决纠纷的方式和程序也显示出较大的灵活性。但是,调委会的机构设置和调解程序缺乏规范性,由此导致实践中存在程序混乱和执行困难等现象。
(二)在对清真寺调解委员会的认知程度上,性别分化严重。
对调委会的认知程度上,男性比女性的了解程度明显高出许多,呈现出性别分化的局面。究其原因,主要是重男轻女的思想根深蒂固以及教育资源的不均衡。
(三)解决对策
1.清真寺方面:(1)完善机构建设,改进机构的组成形式,在科学化层面要更进一步,使其能更好地为解决民间纠纷服务。(2)程序上规范化,寺内应制定明文的程序规范,这样不仅能规范调解人员的公务行为,也能给民众一个参考对象,从而加深对清真寺调解委员会的了解和信任程度。
2.政府方面:加大对教育的投资,鼓励完成义务教育,强调男女平等,争取在源头上改变人们重男轻女的思想。对于女孩的受教育程度更应该重视,不应因为根深蒂固的思想而妨碍其受教育的权利。
3.穆斯林民众方面:加强对清真寺调解委员会的宣传力度,鼓励人们在纠纷难以解决的情况下向调委会求助。
四、结语
清真寺调解委员会作为穆斯林聚居地的一个民间调解组织,在解决社区民间纠纷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伊斯兰教核心崇尚敬主爱人,是一种生活方式。与我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不断推动着民族地区文化的发展。因此,清真寺调解委员会的改进工作既要保持民族和地方特色,又要与社会主义社会的新时代相适应,从而才能更好地化解民间纠纷,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参考文献:
[1]马洪伟.散杂居回族社会清真寺纠纷调解功能研究.北京.大理学院学报.2015-9.
[2]佟新.社会性别研究导论:两性不平等的社会机制分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3]《西北回族女性观变迁缓慢之成因》徐黎丽、孙金菊,兰州大学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第12页.
(作者單位:北方民族大学)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社会产物,作为世界三大宗教之一的伊斯兰教,其宗教活动的开展地——清真寺,它是穆斯林的社区中心,是进行宗教活动、开展经堂教育、传承文化与传统、解决社区纠纷、聚众沟通交流的场所。在现代化的背景下,清真寺如何在保持自身核心功能的同时,更大程度地发挥出与时俱进的社会功能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和深思的问题。清真寺调解社会纠纷是其社会功能的一个重要体现,因此本文就银川市清真寺调解委员会的现状进行阐述。
一、从自身角度,了解清真寺调解委员会的现状
(一)清真寺调解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清真寺调解委员会的机构设置是指清真寺调解委员会的自身存在形式和人员组成形式,其最大的特征是非独立性。首先,在自身存在形式上,作为清真寺内部机构的一部分,它并没有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存在,也没有专门的调解室,调解工作一般是在教长室或寺管会的主任办公室中进行。其次,在人员组成形式上,它既无固定也无特定的组织人员,调解工作由阿訇和主任等清真寺里有威望的人主持进行,此外,品行端正且对古兰经有着高度认识的教民也可以参与调解的主持工作。
(二)清真寺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对象及调解内容
清真寺调解委员会的调整对象具有特定性,主要是该清真寺辐射范围内的教民,原因在于调解主持人与该清真寺辐射范围内的教民关系更为密切,对其自然也更了解,这样有利于主持人更好地支持和完成调解工作,另外,就地调解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更为便捷。调解的内容具有社会性,涉及到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其中包括家庭邻里纠纷、劳动劳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民事方面的纠纷。
(三)清真寺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程序
清真寺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在程序上没有明文规定的文件,主要是秉承着高效、便捷地解决纠纷的工作原则,具有灵活性和随意性。调解的启动主要是基于当事人请求调解,当然也不乏调委会主动展开调解工作的情形,阿訇表示,如果有需要的话,他们可以走出清真寺主动赶到纠纷地进行更为及时的调解,以防止纠纷扩大。另外,调解方式主要是口头调解,很少会用到书面形式,如果结果履行不能的话,调委会也会协助调解的履行,比如进行劝说、再调解等,但这种协助是不具有强制力的。
二、从社区角度,了解清真寺调解委员会的现状
受访者职业分布情况:个体54%、学生26%、无业15%、其他5%。该数据表明本次调查涉及面较广,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本次调查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一)人们对清真寺调解委员会的了解程度
受访者对调委会的了解程度:很了解41%、了解一点43%、完全不了解16%。男性:很了解56%、了解一点34%、完全不了解10%。女性:很了解26%、了解一点52%、完全不了解22%。该数据表明,受访群体总体对于调委会是比较了解的,完全不了解的人仅占16%。其中,男性中“很了解”的比例高达56%,而女性中“很了解”的比例仅为26%,可见,在对调委会的了解程度上,性别分化较为严重。
(二)人们对清真寺调解委员会的认可程度
受访者对调委会现状的看法:满意61%、不满意16%、没感觉23%。是否愿意通过调委会解决问题:愿意60%、不愿意16%、看情况24%。该数据表明,大部分人对于调委会的现状还是比较满意的,其中六成的人愿意通过调委会解决纠纷的,但也有近二成的人不愿通过调委会解决纠纷。
三、问题与对策
(一)清真寺调解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和调解程序缺乏规范性。
穆斯林是建立在共同宗教信仰和共同民族心理上的少数民族,在处理其社会纠纷时不能单纯地从国家制度层面寻找对策,还要结合地方宗教文化的实际,运用穆斯林乐于接受的方式来解决信仰者之间的矛盾问题[1]。值得肯定的是调委会对解决穆斯林社区的纠纷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其解决纠纷的方式和程序也显示出较大的灵活性。但是,调委会的机构设置和调解程序缺乏规范性,由此导致实践中存在程序混乱和执行困难等现象。
(二)在对清真寺调解委员会的认知程度上,性别分化严重。
对调委会的认知程度上,男性比女性的了解程度明显高出许多,呈现出性别分化的局面。究其原因,主要是重男轻女的思想根深蒂固以及教育资源的不均衡。
(三)解决对策
1.清真寺方面:(1)完善机构建设,改进机构的组成形式,在科学化层面要更进一步,使其能更好地为解决民间纠纷服务。(2)程序上规范化,寺内应制定明文的程序规范,这样不仅能规范调解人员的公务行为,也能给民众一个参考对象,从而加深对清真寺调解委员会的了解和信任程度。
2.政府方面:加大对教育的投资,鼓励完成义务教育,强调男女平等,争取在源头上改变人们重男轻女的思想。对于女孩的受教育程度更应该重视,不应因为根深蒂固的思想而妨碍其受教育的权利。
3.穆斯林民众方面:加强对清真寺调解委员会的宣传力度,鼓励人们在纠纷难以解决的情况下向调委会求助。
四、结语
清真寺调解委员会作为穆斯林聚居地的一个民间调解组织,在解决社区民间纠纷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伊斯兰教核心崇尚敬主爱人,是一种生活方式。与我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不断推动着民族地区文化的发展。因此,清真寺调解委员会的改进工作既要保持民族和地方特色,又要与社会主义社会的新时代相适应,从而才能更好地化解民间纠纷,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参考文献:
[1]马洪伟.散杂居回族社会清真寺纠纷调解功能研究.北京.大理学院学报.2015-9.
[2]佟新.社会性别研究导论:两性不平等的社会机制分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3]《西北回族女性观变迁缓慢之成因》徐黎丽、孙金菊,兰州大学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第12页.
(作者單位:北方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