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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晚,《财经》记者从“孙大午案”辩护律师许志永博士处获悉,“孙大午案”已由河北省徐水县检察院重新起诉,正式的起诉书已经发到大午集团。
今年5月29日,河北大午集团董事长孙大午被徐水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拘留。因为大午集团是闻名全国的民营企业,孙大午本人也被外界称为亿万富豪,因此此案备受关注。(参见《财经》2003年第15期《孙大午案:民间金融临界态》)
今年7月5日,经当地检察院批准,当地公安局对孙大午执行逮捕,孙现仍在押。8月25日,徐水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到县检察院。9月10日,徐水县检察院向徐水县法院提交了编号为“徐检刑诉[2003]100号”的起诉书(以下简称“100号起诉书”), 向大午集团及孙大午个人提起公诉。
但此案并没有就此顺理成章地进入开庭审理阶段。9月19日,徐水县法院发出了一份刑事裁定书。裁定书中说,徐水县检察院向法院提交了“徐检刑撤诉(2003)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撤回起诉。撤诉理由是,县检察院认为此案的事实、证据发生了变化,而法院也认同这一变化会直接影响此案的最终定罪量刑。
“孙大午案”似乎就这样以县检察院的撤诉而暂告一段落。
但徐水县检察院最终还是在9月的最后一天,再次向徐水县法院提交了起诉书。这份徐检刑诉[2003]110号起诉书(以下简称“110号起诉书”)已于10月12日正式送达大午集团,而开庭审理也预计会在10天之后进行。
“温和”的第二份起诉书
对比前后两份起诉书,可以发现其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9月10日的100号起诉书中,徐水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大午两项罪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法持有弹药罪;同时还指控大午集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这份起诉书中称,大午集团筹集资金的行为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和国务院关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即国务院247号令),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不收利息税等手段,进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活动”。起诉书还注明,自1998年以来,大午集团“共吸收公众存款累计159895875.02元,存款户3185户”,截至今年5月27日,“该公司仍有存款余额35265393.34元”。
但在9月30日提交的110号起诉书中,徐水县检察院首先取消了对于孙大午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的指控。此外,对于孙大午及大午集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表述也发生了变化。
110号起诉书中,只是说大午集团筹集资金的行为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而没有再明确指出是否违反《银行法》,也没有再提到国务院关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此外,110号起诉书相较于100号起诉书还补充了两点,即大午集团的筹资行为,是“通过下设代办点的方式”,并且 “由主管财务的办公室副主任刘会茹(在逃)负责” 来开展的(刘会茹为孙大午之妻)。
此外,检察院所指控的“公众存款”金额和储户数也有了重大调整。在110号起诉书中称,大午集团“仅1998年以来就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4385418元,涉及储户523人”。
这样,检察院起诉所认定的涉案金额已经从最初的接近1.6亿元,缩减到了仅1400余万元,涉及的储户范围也大为减小。
“变相吸储”范围大幅缩小
对于起诉书的上述变化,“孙大午案”的另一辩护律师朱久虎认为,关于“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名的取消是意料之中的,因为所涉及的弹药来源及用途都已经解释清楚了。他认为比较有意义的,是起诉书中所称的“公众存款”金额与所涉及储户范围的变化,以及定罪依据的不同。
朱律师向记者解释称,存款金额的变化,主要是基于中国目前对于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的吸收公众存款之间的界线尚不明晰。他分析,110号起诉中所认定的存款金额比100号起诉书中认定的缩小了10倍以上,很可能是因为前一份起诉书中所认定的变相吸收的“公众存款”,有相当部分是孙大午的亲友、大午集团职工及职工家属、大午学校学生等人的存款。排除掉上述存款,“公众存款”的数额自然大大缩小。
对于110号起诉书中没有再提违反国务院247号令,朱律师表示也属意料之中。毕竟247号令只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规定,但因为迟迟没有相关法律解释,因此执法时也就不能以此为据。
而许志永博士则向记者表示,100号起诉书对案件的取证比较粗糙,这可能是其撤诉的重要原因。
但在记者采访过程中,对于此次起诉所发生的内容变化,也存在着另外一种解释。据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由于大午集团的筹集资金行为是有利息的存储,再加上采取的是由代办点揽储的方式,这就足以将其定性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至于110号起诉书所认定的“公众存款”大幅缩小,并非是根据储户与孙大午及大午集团的亲疏关系来确定的,而是因为前后两份起诉书认定“公众存款”数额的依据不同:100号起诉书所认定的依据,是源于对大午集团存取账目的统计。而110号起诉书的认定依据,则是相关的存取票据,而因为有相当部分作为重要物证的存取票据已经不存在,因此110号起诉书所认定的“公众存款”数据大为缩小。
各方期待解脱
不管前后两份起诉书的内容变化有多大,在孙大午被拘留后的近五个月以来,大午集团都承受着不可避免的损失。或许,尽早得到一个裁定,对大午集团和集团员工都是一种解脱。
10月13日午后,记者来到大午集团,此时的厂区显得格外宁静。在集团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他们的确已经收到新的起诉书。她告诉记者,当天县里已经再次派出工作组入驻集团,一切外来人员与集团方面接触都需要向工作组汇报。
经这位工作人员指点,记者在被命名为“大午庄园”的集团招待所210室,见到了在此驻点的工作组负责人之一 ——徐水县政法委副书记王树声。
王树声告诉记者,工作组此次入驻大午集团是为了维护集团的秩序,防止集团因被追债或被要求兑付存款而影响其日常经营。他告诉记者,县里已经准备分三次为大午集团兑付存款,第一批兑付已经完毕,支付了700余万元,对5000元以下账户全额兑付,对5000元以上账户先兑付其中的15%;剩余部分,将在今年年底前及2004年底前分两次分别付清。目前用于兑付的资金,都是由徐水县政府出面向银行贷来的。
王树声认为,徐水县政府所做的一切,都是对于大午集团这样的民营企业的支持,政府出于安定的考虑,要努力维护大午集团的正常经营秩序。
根据记者进一步的了解得知,这一三步兑付存款的计划,是由大午集团提出,报县政府同意后启动的。由政府出面已经兑付的第一批700余万元,集团已向政府打了借条,并且约定在半年内归还,但并未明确这笔资金是否还有利息要求。
记者随后又与徐水县委宣传部取得联系,宣传部一位姓郭的负责人反复强调说,这一案件给地方政府带来了不可估量的压力,希望能尽早结案,这对徐水县政府也是一个莫大的解脱。
但朱久虎律师对于110号起诉书中所发生的变化,显然还并不满意,他坚信“公众存款”的数额还会进一步缩小。他表示,律师团会通过实地取证证明,这些存款所涉及的储户绝大多数是和孙大午及大午集团存在特定关系的。
此外,朱律师还有一张底牌——目前中国关于民间借贷与吸收公众存款的界线划分一直存有争议,而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立法机关没有明确规定的,就不能认定为犯罪,这样,孙大午自然不应定罪。
显然,尽管110号起诉书已比100号起诉书“温和”了很多,但控辩双方并未因此而取得更多的认同。而经过起诉——撤诉——再起诉的波折之后,“孙大午案”的发展已经进入了新一轮的控辩争锋。
今年5月29日,河北大午集团董事长孙大午被徐水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拘留。因为大午集团是闻名全国的民营企业,孙大午本人也被外界称为亿万富豪,因此此案备受关注。(参见《财经》2003年第15期《孙大午案:民间金融临界态》)
今年7月5日,经当地检察院批准,当地公安局对孙大午执行逮捕,孙现仍在押。8月25日,徐水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到县检察院。9月10日,徐水县检察院向徐水县法院提交了编号为“徐检刑诉[2003]100号”的起诉书(以下简称“100号起诉书”), 向大午集团及孙大午个人提起公诉。
但此案并没有就此顺理成章地进入开庭审理阶段。9月19日,徐水县法院发出了一份刑事裁定书。裁定书中说,徐水县检察院向法院提交了“徐检刑撤诉(2003)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撤回起诉。撤诉理由是,县检察院认为此案的事实、证据发生了变化,而法院也认同这一变化会直接影响此案的最终定罪量刑。
“孙大午案”似乎就这样以县检察院的撤诉而暂告一段落。
但徐水县检察院最终还是在9月的最后一天,再次向徐水县法院提交了起诉书。这份徐检刑诉[2003]110号起诉书(以下简称“110号起诉书”)已于10月12日正式送达大午集团,而开庭审理也预计会在10天之后进行。
“温和”的第二份起诉书
对比前后两份起诉书,可以发现其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9月10日的100号起诉书中,徐水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大午两项罪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法持有弹药罪;同时还指控大午集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这份起诉书中称,大午集团筹集资金的行为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和国务院关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即国务院247号令),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不收利息税等手段,进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活动”。起诉书还注明,自1998年以来,大午集团“共吸收公众存款累计159895875.02元,存款户3185户”,截至今年5月27日,“该公司仍有存款余额35265393.34元”。
但在9月30日提交的110号起诉书中,徐水县检察院首先取消了对于孙大午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的指控。此外,对于孙大午及大午集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表述也发生了变化。
110号起诉书中,只是说大午集团筹集资金的行为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而没有再明确指出是否违反《银行法》,也没有再提到国务院关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此外,110号起诉书相较于100号起诉书还补充了两点,即大午集团的筹资行为,是“通过下设代办点的方式”,并且 “由主管财务的办公室副主任刘会茹(在逃)负责” 来开展的(刘会茹为孙大午之妻)。
此外,检察院所指控的“公众存款”金额和储户数也有了重大调整。在110号起诉书中称,大午集团“仅1998年以来就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4385418元,涉及储户523人”。
这样,检察院起诉所认定的涉案金额已经从最初的接近1.6亿元,缩减到了仅1400余万元,涉及的储户范围也大为减小。
“变相吸储”范围大幅缩小
对于起诉书的上述变化,“孙大午案”的另一辩护律师朱久虎认为,关于“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名的取消是意料之中的,因为所涉及的弹药来源及用途都已经解释清楚了。他认为比较有意义的,是起诉书中所称的“公众存款”金额与所涉及储户范围的变化,以及定罪依据的不同。
朱律师向记者解释称,存款金额的变化,主要是基于中国目前对于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的吸收公众存款之间的界线尚不明晰。他分析,110号起诉中所认定的存款金额比100号起诉书中认定的缩小了10倍以上,很可能是因为前一份起诉书中所认定的变相吸收的“公众存款”,有相当部分是孙大午的亲友、大午集团职工及职工家属、大午学校学生等人的存款。排除掉上述存款,“公众存款”的数额自然大大缩小。
对于110号起诉书中没有再提违反国务院247号令,朱律师表示也属意料之中。毕竟247号令只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规定,但因为迟迟没有相关法律解释,因此执法时也就不能以此为据。
而许志永博士则向记者表示,100号起诉书对案件的取证比较粗糙,这可能是其撤诉的重要原因。
但在记者采访过程中,对于此次起诉所发生的内容变化,也存在着另外一种解释。据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由于大午集团的筹集资金行为是有利息的存储,再加上采取的是由代办点揽储的方式,这就足以将其定性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至于110号起诉书所认定的“公众存款”大幅缩小,并非是根据储户与孙大午及大午集团的亲疏关系来确定的,而是因为前后两份起诉书认定“公众存款”数额的依据不同:100号起诉书所认定的依据,是源于对大午集团存取账目的统计。而110号起诉书的认定依据,则是相关的存取票据,而因为有相当部分作为重要物证的存取票据已经不存在,因此110号起诉书所认定的“公众存款”数据大为缩小。
各方期待解脱
不管前后两份起诉书的内容变化有多大,在孙大午被拘留后的近五个月以来,大午集团都承受着不可避免的损失。或许,尽早得到一个裁定,对大午集团和集团员工都是一种解脱。
10月13日午后,记者来到大午集团,此时的厂区显得格外宁静。在集团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他们的确已经收到新的起诉书。她告诉记者,当天县里已经再次派出工作组入驻集团,一切外来人员与集团方面接触都需要向工作组汇报。
经这位工作人员指点,记者在被命名为“大午庄园”的集团招待所210室,见到了在此驻点的工作组负责人之一 ——徐水县政法委副书记王树声。
王树声告诉记者,工作组此次入驻大午集团是为了维护集团的秩序,防止集团因被追债或被要求兑付存款而影响其日常经营。他告诉记者,县里已经准备分三次为大午集团兑付存款,第一批兑付已经完毕,支付了700余万元,对5000元以下账户全额兑付,对5000元以上账户先兑付其中的15%;剩余部分,将在今年年底前及2004年底前分两次分别付清。目前用于兑付的资金,都是由徐水县政府出面向银行贷来的。
王树声认为,徐水县政府所做的一切,都是对于大午集团这样的民营企业的支持,政府出于安定的考虑,要努力维护大午集团的正常经营秩序。
根据记者进一步的了解得知,这一三步兑付存款的计划,是由大午集团提出,报县政府同意后启动的。由政府出面已经兑付的第一批700余万元,集团已向政府打了借条,并且约定在半年内归还,但并未明确这笔资金是否还有利息要求。
记者随后又与徐水县委宣传部取得联系,宣传部一位姓郭的负责人反复强调说,这一案件给地方政府带来了不可估量的压力,希望能尽早结案,这对徐水县政府也是一个莫大的解脱。
但朱久虎律师对于110号起诉书中所发生的变化,显然还并不满意,他坚信“公众存款”的数额还会进一步缩小。他表示,律师团会通过实地取证证明,这些存款所涉及的储户绝大多数是和孙大午及大午集团存在特定关系的。
此外,朱律师还有一张底牌——目前中国关于民间借贷与吸收公众存款的界线划分一直存有争议,而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立法机关没有明确规定的,就不能认定为犯罪,这样,孙大午自然不应定罪。
显然,尽管110号起诉书已比100号起诉书“温和”了很多,但控辩双方并未因此而取得更多的认同。而经过起诉——撤诉——再起诉的波折之后,“孙大午案”的发展已经进入了新一轮的控辩争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