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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此次公司法修改,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简化了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这是此次公司法修改的进步之处,值得肯定。本文将仔细探究此次对公司法的修改,并与以深圳、珠海为代表的珠三角地区推行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进行比较和思考,进而提出一些问题和解决之道。
关键词 商事登记 改革 问题
一、本次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沿革
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1)本次商事登记改革,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客观规律、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实现科学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是进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在中央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首先在广东省深圳和珠海等地区进行先行先试,先期探索。由地方法规条例的小范围开始探索,在制度构造成熟之时逐步上升至对法律的调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适用。
在广东省部分地区进行的商事登记制度试点工作大致经过如下重大事件。2012年3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广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意见》,明确提出:“支持广东省在深圳经济特区和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开展统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在保障各类商事主体登记的地位平等、规则公平、标准统一等方面积极探索、积累经验”。(2)2012年5月23日珠海市八届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于2012年5月24日起施行。(3)2012年11月29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将商事登记改革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市,该条例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4)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该规定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5)2012年4月和6月,广东省政府先后批复佛山市顺德区、东莞市大朗镇开展商事登记改革试点。2012年7月30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印发《顺德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6)2012年10月23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东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7)
二、公司法修改的内容
本次公司法修改共涉及到12个条款,(8)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一)将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营业执照不再载明实收资本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对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取消了公司设立时对股东或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的限制。
(三)节约登记成本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三、本次公司法修改仍面临的问题
本次公司法修改虽然在一些关键的制度上进行了质的改革,但是笔者认为此次公司法的修订只是在实践操作成熟方面最低限度地配合了正在进行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以避免明显的法律冲突出现。对比广东省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探索、及理论界对商事登记的探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仍然面临着巨大的问题。
(一)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
统一完备的法律体系是确保商事登记制度尽可能发挥作用的最大保障。我国目前还未形成统一的商事登记法,这给商事登记造成了很多问题:(1)有关商事主体登记的规范多以《管理條例》《管理规定》《管理办法》《意见》《通知》等形式存在,在效力层级上主要表现为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效力层级过低,直接影响到登记规范内容安排,一些需要以“法律”形式进行规范的事项(如刑事罚则等),因规范颁布机关的权限范围所限,很难在有关商事登记的法规中予以具体安排,这直接影响了商事登记规范的权威性及其实效。(2)规范体系的分散、混乱集中表现在商事主体登记立法规范的分类标准极为琐碎、复杂,不同的市场主体适用不同的登记规则、不同的行业和主管部门适用不同的规则、不同的事项设定不同的登记规则。(9)(3)分散的立法增加了立法成本和法律实施的成本,使商事登记复杂化,不利于登记人了解掌握有关规则,也不利于登记机关的登记管理以及公众对相关信息的了解。(10)(4)分散的立法很大程度上造成商事登记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既有内容上相互重叠的地方,又可能都存在疏漏的法律盲点。表现在不同的商事登记法中重复规定商事登记制度或者规避与遗漏,造成立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和实施法律的困难,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重叠适用问题。(11)(5)行政机关既履行登记立法职能又履行登记执行职能。(12)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做法肯定是不合理的。
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借此次改革之东风,由立法者制定一部法律效力层级上的适用全国的统一商事登记法。该商事登记法从宏观视角建立商事登记制度,节约立法和执法成本,避免出现商事登记部门既是立法部门又是执法部门的现象,进而提高商事登记效率和市场效率。 (二)主体登记与经营登记的分离问题
我国现行的商事登记实行的是商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统一的登记法律制度。在这种制度下,营业执照成为商事登记制度的核心,承载着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的双重证明功能,客观上导致营业执照功能膨胀,而核准登记的功能模糊,并逐步演变为一种行政程序。现行登记制度给工商登记和日常监管带来矛盾与困境。(13)工商登记不仅意味着市场主体资格的取得与变动需要获得登记机关的许可,而且市场主体营业资格的取得与变动同样需要获得登记机关的许可。商事登记主要是针对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变动(包括变更与消灭)而发生的登记行为。改革的方向就是从工商登记转变为商事登记。(14)
广东省四地——深圳、珠海、东莞、佛山——商事登记改革已经将企业登记注册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比如:《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予以公示的行为。第十二条规定:商事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这就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将商事主体登记和经营登记相分离,并明确了“先照后证”的合理顺序,避免了“先证后照”这种悖论的出现。
(三)商事信用体系的建立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营业行为是有来有往的持续交易,而不是一锤子买卖。建立信用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既要给予市场主体充分的自由,又要维护市场的交易安全与效率。这就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制度,促使市场主体实现自律管理。如学者所说,“商业登记这一公示制度,对商事主体而言,具有通过公示维持信用的效果,对与商事主体进行交易的相对人而言,则可以确切地了解到与该商事主体有关的营业事项,从而使其安心地与该商事主体进行交易。”(15)所以在进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建立商事登记公示制度是不可或缺的配套建设,是确保成功实现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制度保障。
笔者认为,建立商事登记公示制度要注意一下几个方面:(1)要确保商事登记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这是发挥商事登记公示制度作用的基础。(2)严格商事登记申请人对公示信息真实性的责任。(3)建立有效的公众查询机制,确保公众可以通过便捷的方式获取公示信息。(4)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为公众提供反馈意见的渠道,对公众的意见进行及时处理,并公示处理结果。(5)建立惩处制度,如黑名单制度。对不自律的主体进行惩处和公示。(6)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建立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管理。通过互联网,完成商事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查、存档、查询和反馈。
注释:
(1)http://news.xinhuanet.com/2013-12/28/c_118749268.htm(访问日期:2014年2月23日).
(2)http://zwgk.gd.gov.cn/006939748/201203/t20120327_308791.html(访问日期:2014年2月23日).
(3)http://www.zhuhai.gov.cn/xxgk/zcfgjgfxwj/gfxwj/201208/t20120809_309553. html(访问日期:2014年2月23日).
(4)http://www.zhuhai.gov.cn/xxfw/zzjg/srdzxjg/srdcwhjg/dffg/201301/t20130116 _ 356177.html(访问日期:2014年2月23日).
(5)http://www.sz.gov.cn/gsj/zcwj/qydj/qydjgz/201302/t20130225_2109647.htm(访 问日期:2014年2月23日).
(6)http://www.shunde.gov.cn/data/main.php?id=2486-10080(访问日期:2014年2月23日).
(7)http://www.dg.gov.cn/cndg/s1271/201210/569279.htm(访问日期:2014年2月23日).
(8)http://news.xinhuanet.com/2013-12/28/c_118749268.htm(访问日期:2014年2月23日).
(9)蒋大兴.商事登记制度的结构性改革[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3,(7):11.
(10)潘嘉玮.商法的现代化与商事登记制度[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 2005, (5): 27-28.
(11)颜慧.我国商事登记制度解析与重构[J].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13,(3):48-49.
(12)杨峥嶸.改革现行商事登记制度之浅见[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11, (12): 38.
(13)王丽.论“先照后证”商事登记模式下核准登记与营业执照各自功能的回归[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3,(9):13.
(14)施天涛.构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基本思路.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3,(8):33.
(15)[日]鸿常夫.商法总则(全订第4版补正2版)[M].弘文堂译,1995:227.
关键词 商事登记 改革 问题
一、本次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沿革
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1)本次商事登记改革,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客观规律、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实现科学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是进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在中央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首先在广东省深圳和珠海等地区进行先行先试,先期探索。由地方法规条例的小范围开始探索,在制度构造成熟之时逐步上升至对法律的调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适用。
在广东省部分地区进行的商事登记制度试点工作大致经过如下重大事件。2012年3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广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意见》,明确提出:“支持广东省在深圳经济特区和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开展统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在保障各类商事主体登记的地位平等、规则公平、标准统一等方面积极探索、积累经验”。(2)2012年5月23日珠海市八届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于2012年5月24日起施行。(3)2012年11月29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将商事登记改革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市,该条例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4)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该规定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5)2012年4月和6月,广东省政府先后批复佛山市顺德区、东莞市大朗镇开展商事登记改革试点。2012年7月30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印发《顺德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6)2012年10月23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东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7)
二、公司法修改的内容
本次公司法修改共涉及到12个条款,(8)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一)将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营业执照不再载明实收资本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对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取消了公司设立时对股东或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的限制。
(三)节约登记成本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三、本次公司法修改仍面临的问题
本次公司法修改虽然在一些关键的制度上进行了质的改革,但是笔者认为此次公司法的修订只是在实践操作成熟方面最低限度地配合了正在进行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以避免明显的法律冲突出现。对比广东省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探索、及理论界对商事登记的探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仍然面临着巨大的问题。
(一)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
统一完备的法律体系是确保商事登记制度尽可能发挥作用的最大保障。我国目前还未形成统一的商事登记法,这给商事登记造成了很多问题:(1)有关商事主体登记的规范多以《管理條例》《管理规定》《管理办法》《意见》《通知》等形式存在,在效力层级上主要表现为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效力层级过低,直接影响到登记规范内容安排,一些需要以“法律”形式进行规范的事项(如刑事罚则等),因规范颁布机关的权限范围所限,很难在有关商事登记的法规中予以具体安排,这直接影响了商事登记规范的权威性及其实效。(2)规范体系的分散、混乱集中表现在商事主体登记立法规范的分类标准极为琐碎、复杂,不同的市场主体适用不同的登记规则、不同的行业和主管部门适用不同的规则、不同的事项设定不同的登记规则。(9)(3)分散的立法增加了立法成本和法律实施的成本,使商事登记复杂化,不利于登记人了解掌握有关规则,也不利于登记机关的登记管理以及公众对相关信息的了解。(10)(4)分散的立法很大程度上造成商事登记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既有内容上相互重叠的地方,又可能都存在疏漏的法律盲点。表现在不同的商事登记法中重复规定商事登记制度或者规避与遗漏,造成立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和实施法律的困难,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重叠适用问题。(11)(5)行政机关既履行登记立法职能又履行登记执行职能。(12)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做法肯定是不合理的。
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借此次改革之东风,由立法者制定一部法律效力层级上的适用全国的统一商事登记法。该商事登记法从宏观视角建立商事登记制度,节约立法和执法成本,避免出现商事登记部门既是立法部门又是执法部门的现象,进而提高商事登记效率和市场效率。 (二)主体登记与经营登记的分离问题
我国现行的商事登记实行的是商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统一的登记法律制度。在这种制度下,营业执照成为商事登记制度的核心,承载着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的双重证明功能,客观上导致营业执照功能膨胀,而核准登记的功能模糊,并逐步演变为一种行政程序。现行登记制度给工商登记和日常监管带来矛盾与困境。(13)工商登记不仅意味着市场主体资格的取得与变动需要获得登记机关的许可,而且市场主体营业资格的取得与变动同样需要获得登记机关的许可。商事登记主要是针对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变动(包括变更与消灭)而发生的登记行为。改革的方向就是从工商登记转变为商事登记。(14)
广东省四地——深圳、珠海、东莞、佛山——商事登记改革已经将企业登记注册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比如:《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予以公示的行为。第十二条规定:商事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这就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将商事主体登记和经营登记相分离,并明确了“先照后证”的合理顺序,避免了“先证后照”这种悖论的出现。
(三)商事信用体系的建立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营业行为是有来有往的持续交易,而不是一锤子买卖。建立信用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既要给予市场主体充分的自由,又要维护市场的交易安全与效率。这就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制度,促使市场主体实现自律管理。如学者所说,“商业登记这一公示制度,对商事主体而言,具有通过公示维持信用的效果,对与商事主体进行交易的相对人而言,则可以确切地了解到与该商事主体有关的营业事项,从而使其安心地与该商事主体进行交易。”(15)所以在进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建立商事登记公示制度是不可或缺的配套建设,是确保成功实现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制度保障。
笔者认为,建立商事登记公示制度要注意一下几个方面:(1)要确保商事登记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这是发挥商事登记公示制度作用的基础。(2)严格商事登记申请人对公示信息真实性的责任。(3)建立有效的公众查询机制,确保公众可以通过便捷的方式获取公示信息。(4)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为公众提供反馈意见的渠道,对公众的意见进行及时处理,并公示处理结果。(5)建立惩处制度,如黑名单制度。对不自律的主体进行惩处和公示。(6)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建立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管理。通过互联网,完成商事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查、存档、查询和反馈。
注释:
(1)http://news.xinhuanet.com/2013-12/28/c_118749268.htm(访问日期:2014年2月23日).
(2)http://zwgk.gd.gov.cn/006939748/201203/t20120327_308791.html(访问日期:2014年2月23日).
(3)http://www.zhuhai.gov.cn/xxgk/zcfgjgfxwj/gfxwj/201208/t20120809_309553. html(访问日期:2014年2月23日).
(4)http://www.zhuhai.gov.cn/xxfw/zzjg/srdzxjg/srdcwhjg/dffg/201301/t20130116 _ 356177.html(访问日期:2014年2月23日).
(5)http://www.sz.gov.cn/gsj/zcwj/qydj/qydjgz/201302/t20130225_2109647.htm(访 问日期:2014年2月23日).
(6)http://www.shunde.gov.cn/data/main.php?id=2486-10080(访问日期:2014年2月23日).
(7)http://www.dg.gov.cn/cndg/s1271/201210/569279.htm(访问日期:2014年2月23日).
(8)http://news.xinhuanet.com/2013-12/28/c_118749268.htm(访问日期:2014年2月23日).
(9)蒋大兴.商事登记制度的结构性改革[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3,(7):11.
(10)潘嘉玮.商法的现代化与商事登记制度[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 2005, (5): 27-28.
(11)颜慧.我国商事登记制度解析与重构[J].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13,(3):48-49.
(12)杨峥嶸.改革现行商事登记制度之浅见[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11, (12): 38.
(13)王丽.论“先照后证”商事登记模式下核准登记与营业执照各自功能的回归[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3,(9):13.
(14)施天涛.构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基本思路.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3,(8):33.
(15)[日]鸿常夫.商法总则(全订第4版补正2版)[M].弘文堂译,1995: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