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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化,我国城市建设事业逐渐发展起来,城市规划作为城市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降低城市建设成本与提升城市建设质量等多个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促进作用。城市规划的主要目标是有效实现最大化的公共利益。因此,本文从城市规划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进行有效性研究。
关键词:城市规划;公共利益;影响因素;解决措施;研究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时代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城市规划在城市建设中发挥的作用的关注度变得越来越高。公共利益作为城市规划的主要目标,在实现过程中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严重影响着城市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在新时期加强对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的研究并找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是当前摆在人们面前的一项重大而又紧迫的任务。
针对公共利益与城市规划的概述
针对公共利益与城市规划含义的研究
所谓公共利益,就是指在一定社会环境中或者特定范围内不特定的多数主体利益相一致的方面,不同于社会利益与共同利益,也不同于集团利益与国家利益,具有实体上的共享性与主体数量上的不确定性。
所谓城市规划,就是指研究城市未来的发展、城市的合理布局以及综合安排城市中各项工程建设的综合部署,是城市建设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的蓝图,是城市发展建设与管理的依据。
针对公共利益与城市规划关系的研究
公共利益与城市规划之间关系的主要表现是:城市规矩的主要目标是采取有利手段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而公共利益代表一种共同的价值观,其在城市规划方面的主要表现是建设获得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特征,利益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特征等;城市规划是有效协调社会不同利益群体关系的一种工具。
针对公共利益在城市规划中的表现形式的研究
形式之一——提倡社会公平
城市规划提倡社会公平的主要表现是:单纯地利用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会引发一系列不公平问题,城市规划作为国家宏观导向政策的重要内容,与市场有机配合将在最大程度上保障社会公平,维护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
形式之二——遵守法律秩序
城市规划需要遵守法律秩序的主要表现是:城市规划是为了城市建设而服务的,在城市规划服务的范围内,任何的行为主体都需要遵守该范围内的土地利用与建设有关的法律制度,并有效规定工程建设的规模与形式等。
形式之三——推动全面发展
城市规划推动全面发展的主要表现是:要想推动全面发展,需要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原则与工作方式。城市规划要从城市长远发展的调度进行考虑,有效协调个体、集体、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得城市规划有效服从城市长远发展的根本利益。
(四)形式之四——追求环境的美好
城市规划追求环境的美好的主要表现是:公共利益在城市规划中得以实现的根据是民众不断追求生活工作环境的美好、城市美好形象的追求。城市规划是人们追求美好的一种技术手段。
关于影响城市规划有效实现公共利益因素的研究
因素之一——城市规划机构存在问题
城市规划机构存在问题的主要表现是:城市规划机构作为政府行政方面的主管部门,不仅具有为自身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的本质属性,同时也有管理城市公共事物的本质特征。在现实的生存环境中,很多城市的规划机构会为了增加自身在市场竞争力与经济利益,与城市政府其他的行政部门争夺利益。
因素之二——城市规划师自身存在问题
城市规划师自身存在问题的主要表现是:一是我国大部分城市规划师在很长一段时间以内处于追求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过程中,虽有职业道德与规划教育的约束,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自身的自利性缺陷会越来越明显;二是伴随着我国注册城市规划师与规划设计学院的转制,我国很多城市规划师的雇主性质正发生着很大变化,他们多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尽可能地实现雇主最大化的经济利益以及自身利益的回报。
因素之三——城市政府在城市规划上存在问题
城市政府在城市规划上存在问题的主要表现是自利性特征,究其原因包括以下两项内容:一是很多城市政府具有强烈的扩张行政区域的想法;二是很多城市政府自身的生存空间减小,在牺牲城市政府的生存环境与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做出一个选择,很多城市政府选择前者。在这种状况下,城市规划的发展不再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奋斗。
因素之四——城市规划师的利益集团存在问题
城市规划师的利益集团存在问题的主要表现是:我国很多城市规划师属于权力集团中的组成部分,他们掌握着城市规划资源分配的权力。但由于知识集团自身存在的弱点,使得城市规划逐步成为城市领导阶层实现自身政绩的一种手段或者工具。
针对公共利益在城市规划中实现的有效途径的研究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背景下,公共利益要想在城市规划中得以实现需要做到以下四点:
一是城市规划相关的学科要逐步实现由技术科学朝着政策科学方向的发展,即采取措施将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的研究成果进入到城市规划的工作当中。同时要学习如何将城市规划放置在正在健康运行发展的社会经济环境当中,有效地推动城市规划朝着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二是要采取措施在法律范围内明确城市规划在实际操作中利益诉求制度,要在法律制度方面有效保障社会中不同利益群体可以公平自由地参与到城市规划方案制定与决策流程中来,逐步改变由少数的社会精英把控城市规划的被动局面。
三是要采取措施在城市规划的过程中有效研究社会利益制度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下的产权制度方面的问题。要想快速高质量地在城市规划中实现公共利益,需要充分了解社会中个体与集体的真实需求,从中找出两者利益的平衡点,通过土地利用或者城市空间发展等措施来实现与维护公共利益。
四是要采取措施提升城市规划师的专业素质与职业道德素质,即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城市规划师参与有关城市规划相关理论与职业道德素养相关知识的培训与教育活动,争取在最大程度上提升他们的专业素质与职业道德素质。另外要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城市规划奖优惩劣制度,对于其中工作态度认真、工作效率高的城市规划师,要给予其物质与精神双重的奖励。
五是要采取措施维护法律秩序,保障所有社会成员畅通无阻地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与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相應的配套法律制度,对城市规划区域呃逆的空间发展与土地利用活动拥有明确而又直接的规定,这在无形中规范了城市规划的发展目标与公共利益实现的途径。
结语:城市规划是一个城市建设发展的前提,具有代表城市居民公共利益的自然与社会属性。但在现实的生产生活中,由于受到各种各样因素的影响,公共利益在城市规划中很难真正实现。因此,在新时期加强对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的研究,是当前人们热衷研究的一大课题。
参考文献:
[1]华震宇.浅析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及其实现途径[J].消费导刊,2008(14)
[2]李阎魁.社会利益分化的城市规划策略探讨——基于科学发展观的思考[J].现代城市研究,2008(03)
[3]孙天壮.城市规划对城市地价影响研究[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9(12)
关键词:城市规划;公共利益;影响因素;解决措施;研究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时代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城市规划在城市建设中发挥的作用的关注度变得越来越高。公共利益作为城市规划的主要目标,在实现过程中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严重影响着城市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在新时期加强对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的研究并找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是当前摆在人们面前的一项重大而又紧迫的任务。
针对公共利益与城市规划的概述
针对公共利益与城市规划含义的研究
所谓公共利益,就是指在一定社会环境中或者特定范围内不特定的多数主体利益相一致的方面,不同于社会利益与共同利益,也不同于集团利益与国家利益,具有实体上的共享性与主体数量上的不确定性。
所谓城市规划,就是指研究城市未来的发展、城市的合理布局以及综合安排城市中各项工程建设的综合部署,是城市建设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的蓝图,是城市发展建设与管理的依据。
针对公共利益与城市规划关系的研究
公共利益与城市规划之间关系的主要表现是:城市规矩的主要目标是采取有利手段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而公共利益代表一种共同的价值观,其在城市规划方面的主要表现是建设获得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特征,利益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特征等;城市规划是有效协调社会不同利益群体关系的一种工具。
针对公共利益在城市规划中的表现形式的研究
形式之一——提倡社会公平
城市规划提倡社会公平的主要表现是:单纯地利用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会引发一系列不公平问题,城市规划作为国家宏观导向政策的重要内容,与市场有机配合将在最大程度上保障社会公平,维护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
形式之二——遵守法律秩序
城市规划需要遵守法律秩序的主要表现是:城市规划是为了城市建设而服务的,在城市规划服务的范围内,任何的行为主体都需要遵守该范围内的土地利用与建设有关的法律制度,并有效规定工程建设的规模与形式等。
形式之三——推动全面发展
城市规划推动全面发展的主要表现是:要想推动全面发展,需要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原则与工作方式。城市规划要从城市长远发展的调度进行考虑,有效协调个体、集体、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得城市规划有效服从城市长远发展的根本利益。
(四)形式之四——追求环境的美好
城市规划追求环境的美好的主要表现是:公共利益在城市规划中得以实现的根据是民众不断追求生活工作环境的美好、城市美好形象的追求。城市规划是人们追求美好的一种技术手段。
关于影响城市规划有效实现公共利益因素的研究
因素之一——城市规划机构存在问题
城市规划机构存在问题的主要表现是:城市规划机构作为政府行政方面的主管部门,不仅具有为自身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的本质属性,同时也有管理城市公共事物的本质特征。在现实的生存环境中,很多城市的规划机构会为了增加自身在市场竞争力与经济利益,与城市政府其他的行政部门争夺利益。
因素之二——城市规划师自身存在问题
城市规划师自身存在问题的主要表现是:一是我国大部分城市规划师在很长一段时间以内处于追求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过程中,虽有职业道德与规划教育的约束,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自身的自利性缺陷会越来越明显;二是伴随着我国注册城市规划师与规划设计学院的转制,我国很多城市规划师的雇主性质正发生着很大变化,他们多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尽可能地实现雇主最大化的经济利益以及自身利益的回报。
因素之三——城市政府在城市规划上存在问题
城市政府在城市规划上存在问题的主要表现是自利性特征,究其原因包括以下两项内容:一是很多城市政府具有强烈的扩张行政区域的想法;二是很多城市政府自身的生存空间减小,在牺牲城市政府的生存环境与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做出一个选择,很多城市政府选择前者。在这种状况下,城市规划的发展不再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奋斗。
因素之四——城市规划师的利益集团存在问题
城市规划师的利益集团存在问题的主要表现是:我国很多城市规划师属于权力集团中的组成部分,他们掌握着城市规划资源分配的权力。但由于知识集团自身存在的弱点,使得城市规划逐步成为城市领导阶层实现自身政绩的一种手段或者工具。
针对公共利益在城市规划中实现的有效途径的研究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背景下,公共利益要想在城市规划中得以实现需要做到以下四点:
一是城市规划相关的学科要逐步实现由技术科学朝着政策科学方向的发展,即采取措施将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的研究成果进入到城市规划的工作当中。同时要学习如何将城市规划放置在正在健康运行发展的社会经济环境当中,有效地推动城市规划朝着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二是要采取措施在法律范围内明确城市规划在实际操作中利益诉求制度,要在法律制度方面有效保障社会中不同利益群体可以公平自由地参与到城市规划方案制定与决策流程中来,逐步改变由少数的社会精英把控城市规划的被动局面。
三是要采取措施在城市规划的过程中有效研究社会利益制度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下的产权制度方面的问题。要想快速高质量地在城市规划中实现公共利益,需要充分了解社会中个体与集体的真实需求,从中找出两者利益的平衡点,通过土地利用或者城市空间发展等措施来实现与维护公共利益。
四是要采取措施提升城市规划师的专业素质与职业道德素质,即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城市规划师参与有关城市规划相关理论与职业道德素养相关知识的培训与教育活动,争取在最大程度上提升他们的专业素质与职业道德素质。另外要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城市规划奖优惩劣制度,对于其中工作态度认真、工作效率高的城市规划师,要给予其物质与精神双重的奖励。
五是要采取措施维护法律秩序,保障所有社会成员畅通无阻地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与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相應的配套法律制度,对城市规划区域呃逆的空间发展与土地利用活动拥有明确而又直接的规定,这在无形中规范了城市规划的发展目标与公共利益实现的途径。
结语:城市规划是一个城市建设发展的前提,具有代表城市居民公共利益的自然与社会属性。但在现实的生产生活中,由于受到各种各样因素的影响,公共利益在城市规划中很难真正实现。因此,在新时期加强对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的研究,是当前人们热衷研究的一大课题。
参考文献:
[1]华震宇.浅析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及其实现途径[J].消费导刊,2008(14)
[2]李阎魁.社会利益分化的城市规划策略探讨——基于科学发展观的思考[J].现代城市研究,2008(03)
[3]孙天壮.城市规划对城市地价影响研究[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