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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日,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处长朱玉杰及副处长于明娟通过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与网友在线交流,以税务总局编写的《“走出去”税收指引》为蓝本,两位处长就企业境外投资常见问题及如何避免风险在线回答网友提问,为广大纳税人答疑解惑。共分两期,此为第一期。(注:以下提问网友统称为“网友纳税人”)
“走出去”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网友纳税人:我们公司是出口企业,在境外承接了一个工程,需要在国内采购一批货物出口到工程所在地,请问我们的出口货物适用出口退(免)税吗?如果适用,在办理出口退税时,除了提交正常的单证之外,还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吗?
朱玉杰:出口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的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在办理出口退税时,除了提交正常的单证之外,还应提供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属于分包的,由承接分包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退(免)税,申请退(免)税时除提供对外承包合同外,还须提供分包合同(协议)。
网友纳税人:您好,我们是一家信息技术服务公司,近期有意向承接一些境外业务,主要是向境外公司提供软件服务和信息技术服务等,想咨询一下,什么情况下我们可以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朱玉杰: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10类服务,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其中包括研发服务、设计服务、软件服务、信息系统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等等。你们公司开展的跨境业务,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并按《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规定办理申报。
同时,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网友纳税人:您好,我们是一家境内建筑公司,近期想在境外开展一些工程项目,请问增值税方面能有些什么样的税收政策?
朱玉杰:共有三类与境外工程有关的服务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是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二是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三是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如果你公司在境外从事上述工程类服务,可享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境外所得税如何抵免
网友纳税人:您好,请问我公司取得的境外所得能否享受抵免,是不是要看取得所得的所在国跟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呢?
朱玉杰:不是的。企业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税并不限于在已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因此,境外投资企业在还没有与我国政府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仍然可以按照有关国内法规定在计算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到饶让抵免的时候,必须在税收协定中有明确的规定才可以适用。
网友纳税人:如在境外国家缴纳税款的税种名称与我国不同,企业如何确定境外缴纳税款是否属于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
朱玉杰:符合以下条件的税款,均可确定为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1)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及相关规定计算而缴纳的税额;(2)缴纳的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而不拘泥于名称。不同国家对企业所得税的称呼可能存在不同的表述,如法人所得税、利得税、公司所得税等,判定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主要看其是否是针对企业净所得征收的税额。(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5)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6)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网友纳税人:我公司2010年在A国投资成立了一家企业,今年将该企业的部分股权转让给了A国B公司,取得了一笔收入并被该国扣缴了预提所得税,请问这笔税款可以在国内抵免吗?如何进行抵免?
朱玉杰:该笔税款可以在境内进行抵免。此类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权益性投资所得(如股息、红利等)、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如在境外被源泉扣缴预提所得税,可适用直接抵免,按规定计算抵免限额,未超过限额的部分直接从境内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超过限额的部分,可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网友纳税人:我公司从A国取得的所得按照A国税法规定缴纳了税款,但是根据我国与该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该所得不属于A国应税所得,请问该项税款可在境内进行税收抵免吗?
朱玉杰:该笔税款不能在境内进行税收抵免。你公司应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向A国申请退还不应征收的税款。
网友纳税人:我公司在欧洲设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从这家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来源于它以前年度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回国申请税收抵免时怎么对应我国的纳税年度呢?
朱玉杰:企业取得境外股息所得实现日为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论该利润分配是否包括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均应作为该股息所得实现日所在的我国纳税年度所得计算抵免。如某居民企业的境外子公司于2014年5月1日股东会决定,将分别属于2011年、2012年的未分配利润共计2 000万元分配。该2 000万元均属于该居民企业2014年取得的股息,就该股息被扣缴的预提所得税适用直接抵免,该股息间接负担的由境外子公司就其2012年、2013年度利润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适用间接抵免,可在该居民企业2014年度应纳我国企业所得税中计算抵免。
网友纳税人:我公司在A国投资设立了全资子公司B,该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是百分之二十,并有鼓励境外投资的税收减免优惠,如B公司第一个获利年度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税,请问该利润(2 000万元)次年分配给我公司时可以在境内进行税收抵免吗?可以抵免多少税额?
朱玉杰:居民企业从我国税收协定(或安排)的缔约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法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按照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该减免税应视同已缴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减免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进行税收抵免。因此,如果我国与A国税收协定中含有上述饶让抵免条款,你公司上述股息在A国负担并得以免征的税额,可以视同已在境外缴纳计算抵免税额。你公司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为400万元(2 000×20%)。
“走出去”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网友纳税人:我们公司是出口企业,在境外承接了一个工程,需要在国内采购一批货物出口到工程所在地,请问我们的出口货物适用出口退(免)税吗?如果适用,在办理出口退税时,除了提交正常的单证之外,还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吗?
朱玉杰:出口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的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在办理出口退税时,除了提交正常的单证之外,还应提供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属于分包的,由承接分包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退(免)税,申请退(免)税时除提供对外承包合同外,还须提供分包合同(协议)。
网友纳税人:您好,我们是一家信息技术服务公司,近期有意向承接一些境外业务,主要是向境外公司提供软件服务和信息技术服务等,想咨询一下,什么情况下我们可以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朱玉杰: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10类服务,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其中包括研发服务、设计服务、软件服务、信息系统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等等。你们公司开展的跨境业务,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并按《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规定办理申报。
同时,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网友纳税人:您好,我们是一家境内建筑公司,近期想在境外开展一些工程项目,请问增值税方面能有些什么样的税收政策?
朱玉杰:共有三类与境外工程有关的服务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是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二是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三是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如果你公司在境外从事上述工程类服务,可享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境外所得税如何抵免
网友纳税人:您好,请问我公司取得的境外所得能否享受抵免,是不是要看取得所得的所在国跟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呢?
朱玉杰:不是的。企业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税并不限于在已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因此,境外投资企业在还没有与我国政府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仍然可以按照有关国内法规定在计算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到饶让抵免的时候,必须在税收协定中有明确的规定才可以适用。
网友纳税人:如在境外国家缴纳税款的税种名称与我国不同,企业如何确定境外缴纳税款是否属于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
朱玉杰:符合以下条件的税款,均可确定为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1)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及相关规定计算而缴纳的税额;(2)缴纳的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而不拘泥于名称。不同国家对企业所得税的称呼可能存在不同的表述,如法人所得税、利得税、公司所得税等,判定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主要看其是否是针对企业净所得征收的税额。(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5)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6)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网友纳税人:我公司2010年在A国投资成立了一家企业,今年将该企业的部分股权转让给了A国B公司,取得了一笔收入并被该国扣缴了预提所得税,请问这笔税款可以在国内抵免吗?如何进行抵免?
朱玉杰:该笔税款可以在境内进行抵免。此类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权益性投资所得(如股息、红利等)、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如在境外被源泉扣缴预提所得税,可适用直接抵免,按规定计算抵免限额,未超过限额的部分直接从境内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超过限额的部分,可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网友纳税人:我公司从A国取得的所得按照A国税法规定缴纳了税款,但是根据我国与该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该所得不属于A国应税所得,请问该项税款可在境内进行税收抵免吗?
朱玉杰:该笔税款不能在境内进行税收抵免。你公司应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向A国申请退还不应征收的税款。
网友纳税人:我公司在欧洲设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从这家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来源于它以前年度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回国申请税收抵免时怎么对应我国的纳税年度呢?
朱玉杰:企业取得境外股息所得实现日为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论该利润分配是否包括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均应作为该股息所得实现日所在的我国纳税年度所得计算抵免。如某居民企业的境外子公司于2014年5月1日股东会决定,将分别属于2011年、2012年的未分配利润共计2 000万元分配。该2 000万元均属于该居民企业2014年取得的股息,就该股息被扣缴的预提所得税适用直接抵免,该股息间接负担的由境外子公司就其2012年、2013年度利润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适用间接抵免,可在该居民企业2014年度应纳我国企业所得税中计算抵免。
网友纳税人:我公司在A国投资设立了全资子公司B,该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是百分之二十,并有鼓励境外投资的税收减免优惠,如B公司第一个获利年度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税,请问该利润(2 000万元)次年分配给我公司时可以在境内进行税收抵免吗?可以抵免多少税额?
朱玉杰:居民企业从我国税收协定(或安排)的缔约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法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按照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该减免税应视同已缴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减免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进行税收抵免。因此,如果我国与A国税收协定中含有上述饶让抵免条款,你公司上述股息在A国负担并得以免征的税额,可以视同已在境外缴纳计算抵免税额。你公司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为400万元(2 0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