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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反贪侦查讯问中,证据既是揭露犯罪的有力武器,又是认定犯罪的重要依据,证据使用的好,可以顺利突破案件;使用不当,会影响证据的可靠性,甚至导致案件真假难辨,使侦查人员丧失信心。证据使用的效果关键在于时机的把握,时机把握恰当即使出示少量的证据,也可以达到瓦解犯罪嫌疑人的抗拒心理和侥幸心理,否则不仅达不到出示证据的目的,反而会暴露讯问的意图,增强犯罪嫌疑人的抗拒心理和侥幸心理。
关键词:反贪审讯;证据使用;时机;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12-00-01
在反贪侦查讯问过程中,有的侦查人员随意使用证据,只要犯罪嫌疑人不开口便急于抛出证据,结果导致抛一点供一点,待侦查人员证据抛完了,犯罪嫌疑人便再也不讲了,侦查人员也就山穷水尽了,这样就不利于案件的进展。事实上在高压的审讯压力下,犯罪嫌疑人的心态、表情时刻在发生变化,侦查人员使用证据必须根据审讯的进展,选择恰当的时机。
一、证据使用的概念
证据使用,是指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宣读、暗示证据材料或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节、结果的一种讯问的辅助方法。
二、证据使用的时机
(一)犯罪嫌疑人思想出现犹豫动摇时
经过一段时间的讯问,在侦查人员的政策、法律和心理攻势下,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开始瓦解,但还没有彻底崩溃,这时其思想斗争激烈,顽抗到底可能最终结果很难堪,彻底交代又于心不甘,还抱有一丝希望,可谓进退维谷。在这个时机恰当出示经过选择的证据,在犯罪嫌疑人交代的砝码上加重分量,可以有效地促使犯罪嫌疑人向交代、解脱心理转化,在这种时机使用证据要注意两点:
1、在出示证据前,一定要有针对性的法律、政策的教育,使犯罪嫌疑人有一个认识、转化的过程,营造一种氛围,也是制造一个台阶让其下来,使其不感到突然,反而有水到渠成、兵临城下的感觉,这样犯罪嫌疑人比较容易接受。
2、出示少量的证据,不让犯罪嫌疑人摸底试探。有的犯罪嫌疑人想知道侦查人员掌握了哪些证据,多少证据,然后再决定怎么交代、交代多少。所以,在犯罪嫌疑人没有明确表示彻底坦白的情况下,只能用少量的证据来起到“药引子”的作用。
(二)犯罪嫌疑人存在严重侥幸心理时
在犯罪嫌疑人过高估计自己的能量,过于自信作案手段高明时,可以出示一些犯罪嫌疑人自以为侦查人员没有掌握的证据,促使其产生思想准备不足的情绪,利用的是出其不备,把注意力集中到寻找自己的漏洞出现在哪里的转换。这种时机使用证据要注意三点:
1、对自信性侥幸心理的犯罪嫌疑人,要向其宣传侦查机关的破案能力,举一些身边的案例,案件特定关系人的不可信,有一种树倒猢狲散,适时出示一些证据,以说明这些情况是事实,并且已经在其身上发生,促使其僥幸、自信的心理彻底瓦解。
2、对盲目性侥幸心理的犯罪嫌疑人,阐明侦查机关“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重点宣传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给犯罪嫌疑人一种说与不说他都是要追究责任。
3、对选择性侥幸心理的犯罪嫌疑人,使用证据时要注意突出证据的准确性。所谓选择性侥幸心理,即不是在所有问题上存在侥幸心理,而是在某些事实或某些情节上存在着侥幸心理。这些犯罪嫌疑人一般涉嫌问题较多,他们要选择已被侦查机关掌握了确凿证据、无法抵赖的部分进行交代,所以他们会运用各种办法促使侦查人员出示证据,从而来调整自己对侦查的策略。这种情况下出示证据,应该考虑出示一些犯罪嫌疑自以为最放心、最不容易出问题的方面,这样可以彻底打消其选择性的侥幸心理。
(三)犯罪嫌疑人出现翻供时
经过一段时间的讯问,犯罪嫌疑人供认了部分或者全部犯罪事实,在续审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又突然翻供,把原来的供认部分或全部推翻。遇到这种情况,侦查人员首先要分析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然后对症下药。如果犯罪嫌疑人原来出于哥们儿义气或者其他原因主动承认是自己犯罪,应允许翻供,不必出示证据;或者由于记忆上的失误,把事实讲错了,则属于辩护,不视为翻供。
如果犯罪嫌疑人听了他人教唆或者受到其他影响而要翻供,对这种情形的翻供,也不宜随便出示证据,最好从思想上对他们进行教育,排除外来的干扰。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外因的干扰下,产生了后悔的心理,认为上了侦查人员的当,而借机翻供时,侦查人员就应及时出示必要的证据,转变其态度,打消其幻想,巩固前段讯问的成果。
(四)讯问出现僵局时
在讯问过程中,往往出现僵持状态,犯罪嫌疑人不供或者与侦查人员顶撞,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说服教育已不起作用。出现这种状态时,用证据去打破这种僵局还是行之有效的。在使用证据时,要认真分析出现僵局的原因。
如果属于侦查人员在讯问中的失误而造成的,要找出失误的环节,如在讯问中不注意,让犯罪嫌疑人了解到侦查人员的底细,或者使用了未经查实的证据等,这时可以适当使用一些证据,打破僵局。如果是犯罪嫌疑人存在抗拒心理或者侥幸心理而故意与侦查人员顶撞的,则要认真分析犯罪嫌疑人属于何种抗审侥幸心理,然后有针对性地使用部分证据,打开局面。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出现矛盾时
当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与口供、口供与其他证据出现矛盾,不能自圆其说时,侦查人员应及时出示少量证据,揭露犯罪嫌疑人的谎言,迫使犯罪嫌疑人交代真实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出示证据要少,要能打中其要害,点到为止,起到教育、震慑犯罪嫌疑人的作用。
(六)犯罪嫌疑人彻底“投降”时
当犯罪嫌疑人真心实意接受了侦查人员的规劝,放下包袱,真诚交代并积极配合案件侦查时,可以出示相应的证据,以获得犯罪嫌疑人的确认、补充、更正、辩解,从而提高侦查的效率和证据的准确性、可靠性。
参考文献:
[1]张亮:《反贪侦查百问百答》,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出版。
[2]毕惜茜:《审讯原理与技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版。
[3]高海东:《反贪侦查中讯问的对策及技巧》,载《中国检察官》2006年第1期。
关键词:反贪审讯;证据使用;时机;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12-00-01
在反贪侦查讯问过程中,有的侦查人员随意使用证据,只要犯罪嫌疑人不开口便急于抛出证据,结果导致抛一点供一点,待侦查人员证据抛完了,犯罪嫌疑人便再也不讲了,侦查人员也就山穷水尽了,这样就不利于案件的进展。事实上在高压的审讯压力下,犯罪嫌疑人的心态、表情时刻在发生变化,侦查人员使用证据必须根据审讯的进展,选择恰当的时机。
一、证据使用的概念
证据使用,是指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宣读、暗示证据材料或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节、结果的一种讯问的辅助方法。
二、证据使用的时机
(一)犯罪嫌疑人思想出现犹豫动摇时
经过一段时间的讯问,在侦查人员的政策、法律和心理攻势下,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开始瓦解,但还没有彻底崩溃,这时其思想斗争激烈,顽抗到底可能最终结果很难堪,彻底交代又于心不甘,还抱有一丝希望,可谓进退维谷。在这个时机恰当出示经过选择的证据,在犯罪嫌疑人交代的砝码上加重分量,可以有效地促使犯罪嫌疑人向交代、解脱心理转化,在这种时机使用证据要注意两点:
1、在出示证据前,一定要有针对性的法律、政策的教育,使犯罪嫌疑人有一个认识、转化的过程,营造一种氛围,也是制造一个台阶让其下来,使其不感到突然,反而有水到渠成、兵临城下的感觉,这样犯罪嫌疑人比较容易接受。
2、出示少量的证据,不让犯罪嫌疑人摸底试探。有的犯罪嫌疑人想知道侦查人员掌握了哪些证据,多少证据,然后再决定怎么交代、交代多少。所以,在犯罪嫌疑人没有明确表示彻底坦白的情况下,只能用少量的证据来起到“药引子”的作用。
(二)犯罪嫌疑人存在严重侥幸心理时
在犯罪嫌疑人过高估计自己的能量,过于自信作案手段高明时,可以出示一些犯罪嫌疑人自以为侦查人员没有掌握的证据,促使其产生思想准备不足的情绪,利用的是出其不备,把注意力集中到寻找自己的漏洞出现在哪里的转换。这种时机使用证据要注意三点:
1、对自信性侥幸心理的犯罪嫌疑人,要向其宣传侦查机关的破案能力,举一些身边的案例,案件特定关系人的不可信,有一种树倒猢狲散,适时出示一些证据,以说明这些情况是事实,并且已经在其身上发生,促使其僥幸、自信的心理彻底瓦解。
2、对盲目性侥幸心理的犯罪嫌疑人,阐明侦查机关“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重点宣传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给犯罪嫌疑人一种说与不说他都是要追究责任。
3、对选择性侥幸心理的犯罪嫌疑人,使用证据时要注意突出证据的准确性。所谓选择性侥幸心理,即不是在所有问题上存在侥幸心理,而是在某些事实或某些情节上存在着侥幸心理。这些犯罪嫌疑人一般涉嫌问题较多,他们要选择已被侦查机关掌握了确凿证据、无法抵赖的部分进行交代,所以他们会运用各种办法促使侦查人员出示证据,从而来调整自己对侦查的策略。这种情况下出示证据,应该考虑出示一些犯罪嫌疑自以为最放心、最不容易出问题的方面,这样可以彻底打消其选择性的侥幸心理。
(三)犯罪嫌疑人出现翻供时
经过一段时间的讯问,犯罪嫌疑人供认了部分或者全部犯罪事实,在续审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又突然翻供,把原来的供认部分或全部推翻。遇到这种情况,侦查人员首先要分析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然后对症下药。如果犯罪嫌疑人原来出于哥们儿义气或者其他原因主动承认是自己犯罪,应允许翻供,不必出示证据;或者由于记忆上的失误,把事实讲错了,则属于辩护,不视为翻供。
如果犯罪嫌疑人听了他人教唆或者受到其他影响而要翻供,对这种情形的翻供,也不宜随便出示证据,最好从思想上对他们进行教育,排除外来的干扰。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外因的干扰下,产生了后悔的心理,认为上了侦查人员的当,而借机翻供时,侦查人员就应及时出示必要的证据,转变其态度,打消其幻想,巩固前段讯问的成果。
(四)讯问出现僵局时
在讯问过程中,往往出现僵持状态,犯罪嫌疑人不供或者与侦查人员顶撞,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说服教育已不起作用。出现这种状态时,用证据去打破这种僵局还是行之有效的。在使用证据时,要认真分析出现僵局的原因。
如果属于侦查人员在讯问中的失误而造成的,要找出失误的环节,如在讯问中不注意,让犯罪嫌疑人了解到侦查人员的底细,或者使用了未经查实的证据等,这时可以适当使用一些证据,打破僵局。如果是犯罪嫌疑人存在抗拒心理或者侥幸心理而故意与侦查人员顶撞的,则要认真分析犯罪嫌疑人属于何种抗审侥幸心理,然后有针对性地使用部分证据,打开局面。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出现矛盾时
当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与口供、口供与其他证据出现矛盾,不能自圆其说时,侦查人员应及时出示少量证据,揭露犯罪嫌疑人的谎言,迫使犯罪嫌疑人交代真实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出示证据要少,要能打中其要害,点到为止,起到教育、震慑犯罪嫌疑人的作用。
(六)犯罪嫌疑人彻底“投降”时
当犯罪嫌疑人真心实意接受了侦查人员的规劝,放下包袱,真诚交代并积极配合案件侦查时,可以出示相应的证据,以获得犯罪嫌疑人的确认、补充、更正、辩解,从而提高侦查的效率和证据的准确性、可靠性。
参考文献:
[1]张亮:《反贪侦查百问百答》,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出版。
[2]毕惜茜:《审讯原理与技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版。
[3]高海东:《反贪侦查中讯问的对策及技巧》,载《中国检察官》200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