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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新刑法将信用卡诈骗罪从传统的诈骗罪中分离出来,单独列为一个新的罪名,这个改变足以体现我国司法对此犯罪行为的重视,也是我国刑法在打击信用卡犯罪的实践中不断完善的体现。但无论是新刑法或是其后的修正案均未涉及信用诈骗罪的单位犯罪主体问题。通过结合刑法相关理论和司法实践指出现行刑法关于信用卡诈骗罪规定存在的一些缺陷和不足,从增设单位犯罪主体等方面提出对信用卡诈骗罪进行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