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萨福克郡沉船报告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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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88年12月5日的星期日在萨福克郡的塞兹韦尔举办了一场详述来自十四世纪的沉船卷轴的报告会。这些书面资料记录了在海上和陆地上发现失事船只货物的渔民的名字,和他们发现的物品,以及物品的价值。按照习俗,船只残骸的发现者可以保留他们发现的东西,但是他们被要求支付评估出的残骸价值的一半的罚金给当地的领主和地主。这一部分发现的东西有值14便士的浆,值3便士的桶,值6便士的条凳和一些劣质木材,以及六十盒柴火价值4便士。在1377到1409年间,来自于塞兹韦尔和邻村索普的渔民做了至少322场关于沉船报告,(其中一些涉及到了多个条目)。这些船骸的平均价值是21便士,但是价值超过12便士的物品不到四分之一。人们会被偶尔发现的高价值的残骸所鼓舞,比如大块的木材,沥青桶,有时甚至整个沉船。萨福克档案馆,伊普斯威奇,。。。
  现在的人们普遍认识到,中世纪的法律不仅是局限于适用律师辩论和学术论著的文字和思想的体系。最近的学术研究表明法律范畴和论述是如何与社会关系和社会实践,心理状态和意识形态以及经济运行相互交融。然而有一种与众不同并且不断变化的中世纪法律尚未被研究。也就是说,它与物质的构成方式密切相关。中世纪为有关法律的论述提供了一种区别什么是物质,及它可能具有的属性的方法。因此,中世纪法律的发展是建立于本体论之上。法律从模糊定义中辨别出物质,给它们划分类别,命名,赋予特性以及管理它们的使用和传递。采用这种方法帮助我们去理解法律中汤普森理论的使用,似乎已经在先前社会充满血腥的水平。法律是一种智力上的论述,是管理社会秩序的手段。但同时也是一种物质属性:存在与树木和边界石,存在于属于国王的鹿,亦或是冲刷到海岸失事船只的碎屑。认识中世纪法律的物质性——它的构成、它的物质结构,从而使我们能够掌握法律的不同性质,同时保留固定的社会、文化利益和政治影响。
  近年来,作为人文学科大趋势的一部分,许多学者已经开始关注物质和本体,至少部分响应了后现代主义强调话语引起的问题。多个不同的名字与此思维方式相关。网络理论、面向对象的本体,投机主义论,非代表性理论,政治生态论等等。第一主体(人、社会、代表性)和客体(事物、物质、实数)之间的关系是虚幻的。等级顺序植根于历史进程,而不是对必要性的分析。理解人类是什么,客体是什么,以及他们如果不是一个简单的主体/客体关系,它们如何相互作用的方法是开放的。一种方法是将这种洞察力置于操演的概念之内,,即意义并不在一个象征性的宇宙内浮动,但意义必须被制定和执行。另一个相不排斥的方法是设想关系错综复杂的人,事情,意义和行为,他们以一个整体的形式出现。其他人完全不考虑离散的实体,对社会,文化,作为能量流的现实,物质,影响,不断重组的临时组合。这一切强烈地暗示我们历史学家、人类学家、社会科学家可以不再采取这样“人”化和“物”化的基本分类为法。但必须开始调查他们建立和延续的方式。从这个理论学习到的第二点就是,传统上我们把特征与人,机构,活动相联系,其实,它并不是人类所特有的。特征是由各种各样的方式形成的。历史学家感兴趣的可能是纸质信件是如何传送到其他国家的,现代城市所完全依靠的基础设施。人类是以一个做事情的客体而存在的,他被周围的物质所包围,这些物质决定了我们将要去那里,我们能够做什么,以及我们怎样思考。
  非人类物质对人类有决定性影响,物质是文化构建的见解对我们如何理解过去和现在社会的法律有特殊的意义。首先,法律通常被视为一种论述,但是不同于赋于真实世界事物意义的东西。事实上这种区别值得高度怀疑,法律不是停留在立法,或判决宣告结束,而是继续在世界上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法律是区别于现实生活的话语的观点本身就是一个具有跨时代意义的事件,这不仅仅是声称,许多历史学家现在认识到不能脱离社会和政治环境来研究法律。相反,法律作为质存在于实物,法律专著上,社会实践上。 例如,最近尼古拉斯布洛姆强调十六和十七世纪在封闭公共领域模糊限制语所起的的工作。模糊限制语通过物理标定和代表私人领域帮助具体化围绕土地和财产的争议,以防止与经济相关的物理运动。社会法律历史物质转向的第二个含义就是过去的法律系统把特征归因于人类和非人类,以及他们为什么这样做。在内战前美国南方的奴隶主,例如,奴隶主约翰刘易斯在他的遗嘱里写道,他去世后,他的奴隶如果愿意就解放他们。在他的遗产争夺战中,维吉尼亚州最高法院最终裁定他的遗嘱是不和法的,因为奴隶是财产,不是人,在法律中没有代理。相反,在中世纪和早期现代英语,物质在法律中,通过“赎罪奉献物的概念拥有代理权。当有人被意外杀害,陪审团必须找出是什么物体导致了这个人的死亡,比如,梯子坏了,导致工人从房顶摔下来,或者马车车轮压碎一个人的腿,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法律进程形成客体被创造和监督的方式。法律在特定的物质形式文化上是可变的。法律投射了某种物质性的东西,而这些投射在物质上得到呈现。通过仔细阅读一些不寻常的证据是可以探索上述各项的。中世纪法律处理物质对象的重要方法,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和特定的社会。
  在这种情况下英国东部沿海萨福克法院1377–1409年间,一套保存三十多年几乎完整的案卷就是证据。这些文件记录当地水手在第十四世纪末和第十五世纪早期在海上发现的东西。每一个物品都标有法庭所标的标志,以及陪审团船长给的当地的货币价值。沉船发现者支付这个值的一半给当地地主莱斯顿,用来保管他发现的东西。显而易见,这条案卷为我们提供了中世纪英国一个小海上社区的社会经济动态。然而,这一证据也可以证明法律程序构建的物质对象的方式,以及这些对象被怎样被赋于法律义务,财产的构成,海上社会的阶层。莱斯顿大多数案卷给的信息就是,发现者的名字,物品的名称和价格。这意味着可以询问这些明显的事实,发现者,姓名,和价值,每个都有各自的功能。残骸的发现是一个法律构建,“命名”是给物体一种社会联系。价值使它进入社会的经济生活。总的来说,这些步骤涉及合法注冊没有主人的财产,使它财产权属于些人。总之,见证了物质是怎样被赋予法律意义的。
  打捞沉船后,把其价值分一半给当地地主这在中世纪和近代早期的欧洲是常见的,虽然不同地方,不同法庭对沉船的处理不同。在中世纪的英国沉船拥有权是区别其他权利的术语,如lagan(商船失事时)系浮标投海的货物,flotsam(流离失所者)jetsam(漂流到海岸的货物)。事实上也包括冲上海岸的东西。尽管如此,在十二到十四世纪之间,国王在关于失事船只上继续立法,主要的问题是当水手从沉船逃生,回到陆地后,发现他的财产竟被别人夺走。到第十四世纪时,有一个完善的法定框架管理难船货物,商人丢失货物海难但幸存法律保留他们的法定权,时间是一年。如果他们认领在一年内认领了他们的货物,他需要为他保存货物的人支付保管费。1390——1400十年间,有十位失主认领并付了保管费。国王或地主有特权拥有这样的财产(虽然通常情况是财产发现者与财产权力者分割财产)。这可能与英国普通法中无主自然物变为财产有关。颇具影响力的13世纪布拉克顿法学著作断言沉船打捞后应该归属国王,虽然作者也注意到了这个沉船是无主物无主物。然而在十四和十五世纪,像年鉴这样的汇编很少讨论无主财产怎样变成个人财产。正如戴维的研究表明直到十五世紀,普通律师才开始通过野生动物拥有权来详细探讨无主财产这个概念。在1290至1450年间,关于人们如何从法律上获得产权的说明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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