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对无形财产的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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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大学第13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一般项目“关于法律对于无形财产保护的问题研究”(项目编号:Y13C067)研究成果。
  摘要:无形财产是公民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虚拟财产是现代计算机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的法律定位问题已经在学术界和司法界引起广泛的争论,人们对其法律属性认识的分歧导致了针对网络虚拟财产个案的法律适用的不同。从法律的视角深入研究网络虚拟财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法律视角;网络虚拟财产;无形财产;问题研究
  一.关于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问题的研究背景
  传统财产的分类比较固定,但是伴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以信息网络技术为代表的新生事物的发展,伴随产生的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现代人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无形财产一词已广泛使用,但概念却十分模糊。关于无形财产的问题,法学界争论得非常激烈,对无形财产范围的界定也十分混乱。从法学的视角关注网络虚拟财产,深入分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界定、财产类型、权利定位等方面入手,阐述了网络虚拟财产独特的财产属性,进而将玩家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定位为准物权,并适用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是一种有益的尝试。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与无形财产相关的立法问题必将还会愈加突出。
  二.保护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必要性
  进入21世纪以来,人类社会已经进入网络经济时代。网络经济有着不同于传统农业经济、工业经济的特点,被誉为新经济。网络游戏产业是当前网络产业的代表。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涉及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纠纷日渐增多。尽管目前大多数学者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已持肯定态度,认可其具有财产属性,但在其权利属性问题上仍存在较大分歧。我国无相关立法对其性质作出明确规定,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约束,很多虚拟财产权利被侵害后,往往投诉无门。加强立法工作,保护网络游戏玩家这一庞大消费群体的合法权益,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结合考察我国目前的网络游戏的发展现状,我们不难看出,网络游戏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日益增多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对法律空白的挑战以及目前我国台湾地区、日本和韩国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保护情况都对我国现行法律的完善提出了紧迫性的要求,我们必须充分意识到,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网络虚拟财产既具有法律上财产的一般属性,同时也具有存续上的非永续性和使用上的非消耗性的独特属性,国外立法对网络虚拟财产都有法律上的保护,我国也应该从立法上肯定这种财产的存在,并加以保护。由于现代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在网络虚拟财产的而保护问题上宜采取的立法模式建议采用出台立法解释的方式以应对目前亟待解决的虚拟财产纠纷,待时机成熟再对虚拟财产予以专门立法,进而最终实现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保护。
  三.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
  网络的基本特征是现实性与虚拟性的统一。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迅速发展,人们除了在现实世界中拥有财产之外,同时在网络空间的虚拟世界中也拥有了财产(如网络游戏中的装备、虚拟货币……)。这些虚拟世界中的财产被人们一般称之为“网络虚拟财产”,一般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特殊财产。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系指网络游戏存续期间,玩家以支付货币等合法方式取得的,具有现实交易价值的,以虚拟物品形式显示的数据记录以及使用或处理这些数据记录的权利。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技术限制性、交易性、客观实在性、价值性和期限性等特征。也有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客观实在性、载体与表现形式相分离、期限性、交易性、有用性、相对稀缺性、合法性等七个特征。
  四.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法律应予以保护的新型财产
  知识经济时代是现代社会的延续,但也给民法带来了一些值得探讨的新课题。目前有研究将财产进行不同的分类,有学者将现代世界各国形成的7种新财产分类:人格财产与可替代财产;使用财产和权力财产;生存财产和奢侈财产;普通财产、身体财产、私生活利益;动物与无生命财产;实际财产与虚拟财产;公域与私有财产,而其中明确了传统的实际财产和现代网络技术衍伸的网络虚拟财产是不同的两种财产类型。虚拟财产作为在网络环境下以电子数据为载体的财产,是个人财产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具有传统财产的法律属性,同时又具有新的时代特征。有学者指出,虚拟财产在性质上是一种类似于无记名有价证券的虚拟债权凭证,具有证权一体性和无因性。法律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有利于现代财产制度的完善和健全,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五.对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属性的界定问题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新兴的财产形式,已经存在十几年。正是由于其依附于现代科技的发展,其无形的财产属性使得其与传统的有形物质财产有很大的差别。即便是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学术界也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和学说。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从目前学术界的研究来看,有将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定位为知识产权、债权、物权、准物权和新型财产权各种观点,并且相关的学者都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些观点就行了论证,并对这些观点的可取之处与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目前学界研究的通说普遍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无形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否认的事虚拟财产权利具有间接支配性,其产生不得不受制于网络局限性,此外还具有权利存在的特定性和权利客体的特殊性等特点。
  六.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应当属于准物权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从整体上来说,法律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网络游戏中获得的财物完全是虚拟的,只是在特定游戏中的信息内容,如同在比赛中取得的分数,其本身不具有单独的物权价值,因而没必要专门制定法律进行规制,更多的只是适用游戏的规则进行调整;而另一方面,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都开始认同虚拟财产存在着其固有价值,或者说,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一种权利凭证,是一种不同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的新型财产权,网络虚拟财产为人类社会进入网络经济时代后的新型财产。随着此类案件的现实危害性日益增大,以及域外涉及侵犯虚拟财产刑事判例的出现,除了在民法上进行研究,在刑法理论上进行前瞻性的研究,也显得日益迫切。由于现有物权中并未明确界定网络虚拟财产,因而我们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应当属于准物权,在我国今后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不断的完善我国对虚拟财产权利保护制度的设计,充分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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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王俏(1994.11-),女,江苏徐州人,本科,现就读于江苏大学京江学院,主要研究方向: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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