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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04 文献标识码:A
摘要:文化创意产业从1998年英国首次提出,到现在成为各个国家或地区当前经济竞争力和文化向心力的重要体现,是各国经济的新兴增长点。但随着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大,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当,而造成的部分地区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
关键词: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
文化创意产业是以创作、创造、创新为根本手段,以文化内容和创意成果为核心价值,以知识产权实现或消费为交易特征,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体验的具有内在联系的行业集群。①我国民法通则中对于知识产权的定义是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力的统称。简明来讲,创意与历史文化资源不会自动变成文化产品,需要创作主体对其进行创新和创造,将传统商品或创新商品赋予一定的文化价值,形成具有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并进行产业化就是文化创意产业。
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前景是良好的。从世界范围来看,文化创意产业每天创造220亿美元产值,并以5%左右的速度递增。2010年全球文化创意产业规模接近10万亿美元。目前文化创意产业占美国GDP的12%,英国GDP的10%。②从国内范围看,2012年我国两个主要的文化创意产业聚集城市,北京和上海文化创意产业增加值为4458.96亿元。③
文化创意产业的积极发展有赖于一个完整的产业链。中国人民大学文化创意产业研究所所长金元浦教授这样谈文化创意产业的产业链:首先由创意者、艺术家或作者创造出来,然后有一个生产产品的过程,然后是产品的营销,最后由消费者来消费。④文化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在这个产业链中得到了体现,只有充足的知识产权保护才能维护整条产业链的正常秩序。首先,知识产权保护确保了创意者、艺术家或作者的作品不被滥用、歪曲和剽窃使其能够获得应得的利益;其次,保证了创意产品在生产和营销过程中的独特性,保证了生产者和营销者的经济利益;最后,由于知识产权对产业链的保护,创意者在经济利益得到保证的情况下,创意者能够产生足够的创作积极性以推动整个产业的积极健康发展。虽然2012年中国知识产权局超过美国专利商标局成为了世界上最大的专利局,中国成为了世界上最大的知识产权授予国与申请国。⑤但在实际操作中,我国在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上依然有三大问题亟待解决:知识产权危机意识不足、知识产权司法管理不足与行政管理混乱、行业协会无法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中国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一)知识产权危机意识不足
调查显示,88.44%的人购买过盗版,在仅有的11%的不购买盗版产品的人当中,只有33%的人认为这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更多人是出于担心质量问题或有其他顾虑。真正从意识到行为上拒绝盗版的公众比例非常少,仅占所受访者的4%。⑥这显示了我国社会公众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比较淡薄,并且存在着群体性侵权行为。在关于购买盗版的原因调查中,72.54%的人因价格便宜且质量相当而购买,现如今我国的正版产品价格过高,尤其是正版电脑软件等产品的价格,大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承受范围。致使现如今很多消费者这样想:既然能够以低廉的价格享受优质的文化产品,盗版又有什么不好呢?当广大消费者这样思考的时候,他们不会去拒绝盗版,不会认同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在陕西省一项关于文化创意企业的调研中:创作团队为15人的企业比例达到38.7%,5 - 10人的企业比例占13.9%,而且这一特点在动漫设计、广告设计等行业中显得尤为突出。员工人数为1至5 人的小型文化创意企业有49.5%未采取过任何针对创意产品的保护措施。⑦这显示文化创意企业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直接受益方,并没有很强烈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只有少数的文化创意企业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的部门,大多数的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由于企业没有足够的知识产权意识,在遇到被侵权的情况下,无法做到及时的响应与积极的维权。
(二)知识产权司法管理不足与行政管理混乱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若干法律及行政法规或规章和若干司法解释,相对于现今信息时代下的文化创意产业,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无法充分适应现阶段的知识产保护。
另一方面,我国法律对于侵权事件的处罚力度不严厉,侵权成本过低,而且民事诉讼过程繁琐,致使一些企业错过了最好的维权时机。由于众多文化创意企业是小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和人脉,无法承受高额的诉讼费用和漫长的诉讼时间,以至于就选择了放弃维权!2006年6月被称为国内最大专利赔偿案,郑州拓普轧制技术有限公司遭受专利侵权赔偿案做出宣判:判决被告郑州天宏泰隆冶金机械技术有限公司、胡玉秀、北京泰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判决已从侵权中获得高额利润的北京泰隆公司赔偿郑州拓普公司经济损失2980万元。而郑州拓普轧制技术有限公司从2004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到法院宣判耗费了两年,在这两年内侵权企业生产、销售的侵权轧机估计有三四十台之多。据郑州拓普轧制技术有限公司估计,侵权企业每销售一台侵权轧机,就会给拓普公司带来约3000万元的经济损失。也就是说郑州拓普轧制技术有限公司虽然胜诉了,但是两年间几十台侵权轧机所造成的损失是郑州拓普轧制技术有限公司获得赔偿的几十倍。
我国涉及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主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这三个国家级的管理机关在知识产权的职能上有所分散又有所重叠。而地方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能中这个现象更为严重:除知识产权局和版权局有部分职能重合外,文化局会涉及到著作权的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局会涉及到商标权的管理和当知识产权未申请专利以商业秘密存在时的管理。以至于企业在确权、维权过程中,会被各个部门所推诿,企业不知道应如何确权,如何维权。 (三)行业协会无法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虽然全国各地的文化产业协会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由于我国的行业协会其在组建之初即是作为政府的“附属机构”而设立,因此长期以来一直以一种“二政府”的状态运作,其与政府间存在隶属关系。在代表企业利益与政府沟通时,为政府提供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等方面显然力不从心。⑧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在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时总是显得很被动,总是在企业遇到知识产权问题时才匆忙应对,并且很多行业协会缺乏具有知识产权专业知识技能和业务经验的工作人员,无法在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发挥实际的作用。⑨上文中提到的郑州拓普轧制技术有限公司遭受专利侵权赔偿案中,被侵权方郑州拓普轧制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的过程中,一直是在孤军奋战,并没有出现行业协会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援助。
针对上文简述的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三个问题,笔者认为有以下四个对策用于改进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二、解决对策
(一)强化广大群众和文化创意企业的知识产权危机意识
2006年社会公众知识产权认知程度调查显示,对知识产权相当了解和一般了解的人占93%,但同时购买盗版产品的人数占比却高达88.44%。也就是说在我国存在这样一个现象:一大批了解知识产权的人同时在购买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盗版产品,她们多数人购买盗版的原因就是价格便宜,她们甚至因“物美价廉”而支持盗版。造成这个现象有两个原因,一是正版过高的商品价格,二是广大群众和文化创意企业缺乏知识产权的危机意识。虽然对于知识产权的了解程度很高,但是人们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当所造成的危害认识不足。知识产权保护不当会致使创新者放弃创作或者到知识产权保护更好的地方去创作,会致使我国的创新能力越来越低,建设创新型国家将成为一个永远的梦,被称为朝阳产业的文化创意产业将成为无源之水,而我国人民也将无法享受到优质的文化创意商品。而在我国过去的知识产权宣传中,只是在少的可怜的地方贴几张海报,在一些报纸杂志上发几篇不痛不痒的文章,所谓的知识产权宣传实质上只是在走形式,对于社会公众所造成的影响几乎是微乎其微。
在未来我国知识产权的宣传中,应区别主体,在宣传过程中将知识产权与人们的切身利益相联系,让人们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与其自身的关系。比如在向文化创意企业宣传知识产权的时候,直截了当的告诉他们没有足够的知识产权保护,他们公司就会倒闭。再比如说在向小学生宣传时,就可以以购买盗版的产品会致使他们看不到好看的动画片为切入点。不一定非要以刻板的形式讲定义、讲历史,通过多种多样的形式,比如说教育、公益广告等多种手段。
鼓励全体人民群众的创新,给予创新者物质或精神奖励。尤其是要奖励中小学生的创新,让人们在很小的时候就通过创新尝到甜头,以此树立尊重创新,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基础,只有意识到知识产权对与自身的重要性才能意识到知识产权对文化创意产业,对国家,对社会的重要性。
(二)利用财税杠杆降低正版文化商品的价格
通常消费者购买的正版商品的价格是由四部分组成的,开发成本与流通费用、商品利润与应缴税费。相对文化创意产业发达国家,我国文化创意产业行业整体税负偏重。比如中国图书出版销售的增值税率为13%;而英国对于图书、期刊、报纸发行销售增值税负为零;再如电影行业,我国只对发行收入有营业税免征,而英国政府利用伊迪税为英国电影制作提供专项资金支持;我国对于个人艺术品交易基本没有税收优惠,而法国艺术品产业的增值税可以享受减(欧共体国家境内出口)、免(欧共体国家境外出口)待遇。⑩
一本图书在销售的时候,它的价格含有增值税:销售价格的13%,城建税:增值税的7%,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的3%,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的2%(地方教育费附加各地不同,此处的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为北京市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如果忽略掉图书在流通环节中所产生的税,比如印刷厂、图书运输、出版商等等,一本价格为100元的书籍会含有14.56元的税。假如我国也像英国一样对于图书、期刊、报纸发行销售增值税负为零,那就相当于现在市场上的书籍的折扣为85折。而对于图书销售商在销售图书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利润的25%,小微企业享有优惠政策为利润的20%,这个税率的影响也会在价格中体现。
对于文化创意企业,利用一定的税费优惠、退税或者免税等财税杠杆,降低正版文化产品价格,以遏制盗版产品的猖獗。
(三)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
国务院大部制改革已经将一些涉及到知识产权管理的部门进行了整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合并成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某些地方整合知识产权管理职能的方法——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值得我们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借鉴,例如北京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和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整合了众多职能,能够提供较为完整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比如北京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能够提供:开展知识产权商用化相关工作及商用化研究;负责技术合同登记;开展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及诉讼代理服务;组织知识产权培训、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培训;提供专利技术查新检索、专利数据分析,为企业或行业制定高新技术发展战略提供服务等。
在未来应持续推进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职能整合,由于知识产权在实际管理中还会涉及到工商局、税务局、城市管理局等多个行政单位,将多个行政单位整合成一个行政单位并不现实,但可以在地方推广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的做法,将地方的工商局、税务局、城市管理局等多个行政单位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部门在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建立服务窗口,提供一站式的知识产权服务。
(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
确保行业协会不是附庸于政府的事业单位,而是一个独立的非政府组织。只有行业协会不隶属于政府,真正是由行业内的企业代表组成时,才能真正发挥行业协会与政府沟通的效力。当文化创意企业遇到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时,行业协会才能代表企业更好的与政府沟通如何保护企业的正当利益,才能代表企业建议政府出台更加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扩充行业协会内具有知识产权专业技能和业务经验的工作人员,确保行业协会有能力去积极的、提前的应对企业知识产权问题。只有行业协会有足够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在平时可以对本地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进行代理,在企业知识产权遭到侵权时对企业提供积极的协助,这样可以帮助大多数无力组建知识产权部门的小型企业。
三、结语
本文简述了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三个问题,知识产权危机意识不足、知识产权司法管理不足与行政管理混乱、行业协会无法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据这三个问题笔者给出了三方面的解决对策,一方面对于公众和文化创意企业,强化知识产权危机意识;另一方面对于政府,利用财税杠杆降低正版文化产品价格并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以避免知识产权管理混乱;最后一方面对于行业协会,确保非政府组织的独立性并加强行业协会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以及积极参与协助企业的知识产权问题。
注解:
①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2006年
②白杨、陈藻、何虎:《我国文化创意产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案例分析:“山寨产品”烟花般繁华的背后》,《法制与经济》,2011年第9期
③数据来源于中国文化创意产业网http://www.ccitimes.com/searchku2.php title=&province=&tjsjsj=&catid=264&orderby=b.tjsjsj+DESC&mod=phpcms&file=&action=&dosubmit=1
④金元浦:《保护知识产权是创意产业发展的核心话题》,《创意世界》,2014年第2期
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icators – 2013》,2014年
⑥调查来源于刘华、周莹:《我国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现状调查分析及对策研究》,《中国软科学》,2006年第10期
⑦王宇红、张晓玲:《陕西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和对策研究》,《科技管理研究》,2008年第8期
⑧鲍黎黎:《论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硕士学位论文,上海大学,2007年4月
⑨刘勇、穆向明:《河南省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研究》,《咸宁学院学报》,2011年第8期
⑩荔小珂:《促进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硕士学位论文,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2年3月
作者简介:
刘德道(1992年-),男,汉,河北省易县,学历:本科在读,单位:内蒙古师范大学。
摘要:文化创意产业从1998年英国首次提出,到现在成为各个国家或地区当前经济竞争力和文化向心力的重要体现,是各国经济的新兴增长点。但随着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大,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当,而造成的部分地区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
关键词: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
文化创意产业是以创作、创造、创新为根本手段,以文化内容和创意成果为核心价值,以知识产权实现或消费为交易特征,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体验的具有内在联系的行业集群。①我国民法通则中对于知识产权的定义是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力的统称。简明来讲,创意与历史文化资源不会自动变成文化产品,需要创作主体对其进行创新和创造,将传统商品或创新商品赋予一定的文化价值,形成具有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并进行产业化就是文化创意产业。
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前景是良好的。从世界范围来看,文化创意产业每天创造220亿美元产值,并以5%左右的速度递增。2010年全球文化创意产业规模接近10万亿美元。目前文化创意产业占美国GDP的12%,英国GDP的10%。②从国内范围看,2012年我国两个主要的文化创意产业聚集城市,北京和上海文化创意产业增加值为4458.96亿元。③
文化创意产业的积极发展有赖于一个完整的产业链。中国人民大学文化创意产业研究所所长金元浦教授这样谈文化创意产业的产业链:首先由创意者、艺术家或作者创造出来,然后有一个生产产品的过程,然后是产品的营销,最后由消费者来消费。④文化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在这个产业链中得到了体现,只有充足的知识产权保护才能维护整条产业链的正常秩序。首先,知识产权保护确保了创意者、艺术家或作者的作品不被滥用、歪曲和剽窃使其能够获得应得的利益;其次,保证了创意产品在生产和营销过程中的独特性,保证了生产者和营销者的经济利益;最后,由于知识产权对产业链的保护,创意者在经济利益得到保证的情况下,创意者能够产生足够的创作积极性以推动整个产业的积极健康发展。虽然2012年中国知识产权局超过美国专利商标局成为了世界上最大的专利局,中国成为了世界上最大的知识产权授予国与申请国。⑤但在实际操作中,我国在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上依然有三大问题亟待解决:知识产权危机意识不足、知识产权司法管理不足与行政管理混乱、行业协会无法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中国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一)知识产权危机意识不足
调查显示,88.44%的人购买过盗版,在仅有的11%的不购买盗版产品的人当中,只有33%的人认为这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更多人是出于担心质量问题或有其他顾虑。真正从意识到行为上拒绝盗版的公众比例非常少,仅占所受访者的4%。⑥这显示了我国社会公众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比较淡薄,并且存在着群体性侵权行为。在关于购买盗版的原因调查中,72.54%的人因价格便宜且质量相当而购买,现如今我国的正版产品价格过高,尤其是正版电脑软件等产品的价格,大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承受范围。致使现如今很多消费者这样想:既然能够以低廉的价格享受优质的文化产品,盗版又有什么不好呢?当广大消费者这样思考的时候,他们不会去拒绝盗版,不会认同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在陕西省一项关于文化创意企业的调研中:创作团队为15人的企业比例达到38.7%,5 - 10人的企业比例占13.9%,而且这一特点在动漫设计、广告设计等行业中显得尤为突出。员工人数为1至5 人的小型文化创意企业有49.5%未采取过任何针对创意产品的保护措施。⑦这显示文化创意企业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直接受益方,并没有很强烈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只有少数的文化创意企业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的部门,大多数的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由于企业没有足够的知识产权意识,在遇到被侵权的情况下,无法做到及时的响应与积极的维权。
(二)知识产权司法管理不足与行政管理混乱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若干法律及行政法规或规章和若干司法解释,相对于现今信息时代下的文化创意产业,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无法充分适应现阶段的知识产保护。
另一方面,我国法律对于侵权事件的处罚力度不严厉,侵权成本过低,而且民事诉讼过程繁琐,致使一些企业错过了最好的维权时机。由于众多文化创意企业是小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和人脉,无法承受高额的诉讼费用和漫长的诉讼时间,以至于就选择了放弃维权!2006年6月被称为国内最大专利赔偿案,郑州拓普轧制技术有限公司遭受专利侵权赔偿案做出宣判:判决被告郑州天宏泰隆冶金机械技术有限公司、胡玉秀、北京泰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判决已从侵权中获得高额利润的北京泰隆公司赔偿郑州拓普公司经济损失2980万元。而郑州拓普轧制技术有限公司从2004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到法院宣判耗费了两年,在这两年内侵权企业生产、销售的侵权轧机估计有三四十台之多。据郑州拓普轧制技术有限公司估计,侵权企业每销售一台侵权轧机,就会给拓普公司带来约3000万元的经济损失。也就是说郑州拓普轧制技术有限公司虽然胜诉了,但是两年间几十台侵权轧机所造成的损失是郑州拓普轧制技术有限公司获得赔偿的几十倍。
我国涉及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主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这三个国家级的管理机关在知识产权的职能上有所分散又有所重叠。而地方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能中这个现象更为严重:除知识产权局和版权局有部分职能重合外,文化局会涉及到著作权的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局会涉及到商标权的管理和当知识产权未申请专利以商业秘密存在时的管理。以至于企业在确权、维权过程中,会被各个部门所推诿,企业不知道应如何确权,如何维权。 (三)行业协会无法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虽然全国各地的文化产业协会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由于我国的行业协会其在组建之初即是作为政府的“附属机构”而设立,因此长期以来一直以一种“二政府”的状态运作,其与政府间存在隶属关系。在代表企业利益与政府沟通时,为政府提供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等方面显然力不从心。⑧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在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时总是显得很被动,总是在企业遇到知识产权问题时才匆忙应对,并且很多行业协会缺乏具有知识产权专业知识技能和业务经验的工作人员,无法在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发挥实际的作用。⑨上文中提到的郑州拓普轧制技术有限公司遭受专利侵权赔偿案中,被侵权方郑州拓普轧制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的过程中,一直是在孤军奋战,并没有出现行业协会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援助。
针对上文简述的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三个问题,笔者认为有以下四个对策用于改进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二、解决对策
(一)强化广大群众和文化创意企业的知识产权危机意识
2006年社会公众知识产权认知程度调查显示,对知识产权相当了解和一般了解的人占93%,但同时购买盗版产品的人数占比却高达88.44%。也就是说在我国存在这样一个现象:一大批了解知识产权的人同时在购买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盗版产品,她们多数人购买盗版的原因就是价格便宜,她们甚至因“物美价廉”而支持盗版。造成这个现象有两个原因,一是正版过高的商品价格,二是广大群众和文化创意企业缺乏知识产权的危机意识。虽然对于知识产权的了解程度很高,但是人们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当所造成的危害认识不足。知识产权保护不当会致使创新者放弃创作或者到知识产权保护更好的地方去创作,会致使我国的创新能力越来越低,建设创新型国家将成为一个永远的梦,被称为朝阳产业的文化创意产业将成为无源之水,而我国人民也将无法享受到优质的文化创意商品。而在我国过去的知识产权宣传中,只是在少的可怜的地方贴几张海报,在一些报纸杂志上发几篇不痛不痒的文章,所谓的知识产权宣传实质上只是在走形式,对于社会公众所造成的影响几乎是微乎其微。
在未来我国知识产权的宣传中,应区别主体,在宣传过程中将知识产权与人们的切身利益相联系,让人们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与其自身的关系。比如在向文化创意企业宣传知识产权的时候,直截了当的告诉他们没有足够的知识产权保护,他们公司就会倒闭。再比如说在向小学生宣传时,就可以以购买盗版的产品会致使他们看不到好看的动画片为切入点。不一定非要以刻板的形式讲定义、讲历史,通过多种多样的形式,比如说教育、公益广告等多种手段。
鼓励全体人民群众的创新,给予创新者物质或精神奖励。尤其是要奖励中小学生的创新,让人们在很小的时候就通过创新尝到甜头,以此树立尊重创新,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基础,只有意识到知识产权对与自身的重要性才能意识到知识产权对文化创意产业,对国家,对社会的重要性。
(二)利用财税杠杆降低正版文化商品的价格
通常消费者购买的正版商品的价格是由四部分组成的,开发成本与流通费用、商品利润与应缴税费。相对文化创意产业发达国家,我国文化创意产业行业整体税负偏重。比如中国图书出版销售的增值税率为13%;而英国对于图书、期刊、报纸发行销售增值税负为零;再如电影行业,我国只对发行收入有营业税免征,而英国政府利用伊迪税为英国电影制作提供专项资金支持;我国对于个人艺术品交易基本没有税收优惠,而法国艺术品产业的增值税可以享受减(欧共体国家境内出口)、免(欧共体国家境外出口)待遇。⑩
一本图书在销售的时候,它的价格含有增值税:销售价格的13%,城建税:增值税的7%,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的3%,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的2%(地方教育费附加各地不同,此处的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为北京市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如果忽略掉图书在流通环节中所产生的税,比如印刷厂、图书运输、出版商等等,一本价格为100元的书籍会含有14.56元的税。假如我国也像英国一样对于图书、期刊、报纸发行销售增值税负为零,那就相当于现在市场上的书籍的折扣为85折。而对于图书销售商在销售图书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利润的25%,小微企业享有优惠政策为利润的20%,这个税率的影响也会在价格中体现。
对于文化创意企业,利用一定的税费优惠、退税或者免税等财税杠杆,降低正版文化产品价格,以遏制盗版产品的猖獗。
(三)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
国务院大部制改革已经将一些涉及到知识产权管理的部门进行了整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合并成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某些地方整合知识产权管理职能的方法——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值得我们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借鉴,例如北京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和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整合了众多职能,能够提供较为完整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比如北京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能够提供:开展知识产权商用化相关工作及商用化研究;负责技术合同登记;开展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及诉讼代理服务;组织知识产权培训、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培训;提供专利技术查新检索、专利数据分析,为企业或行业制定高新技术发展战略提供服务等。
在未来应持续推进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职能整合,由于知识产权在实际管理中还会涉及到工商局、税务局、城市管理局等多个行政单位,将多个行政单位整合成一个行政单位并不现实,但可以在地方推广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的做法,将地方的工商局、税务局、城市管理局等多个行政单位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部门在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建立服务窗口,提供一站式的知识产权服务。
(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
确保行业协会不是附庸于政府的事业单位,而是一个独立的非政府组织。只有行业协会不隶属于政府,真正是由行业内的企业代表组成时,才能真正发挥行业协会与政府沟通的效力。当文化创意企业遇到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时,行业协会才能代表企业更好的与政府沟通如何保护企业的正当利益,才能代表企业建议政府出台更加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扩充行业协会内具有知识产权专业技能和业务经验的工作人员,确保行业协会有能力去积极的、提前的应对企业知识产权问题。只有行业协会有足够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在平时可以对本地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进行代理,在企业知识产权遭到侵权时对企业提供积极的协助,这样可以帮助大多数无力组建知识产权部门的小型企业。
三、结语
本文简述了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三个问题,知识产权危机意识不足、知识产权司法管理不足与行政管理混乱、行业协会无法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据这三个问题笔者给出了三方面的解决对策,一方面对于公众和文化创意企业,强化知识产权危机意识;另一方面对于政府,利用财税杠杆降低正版文化产品价格并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以避免知识产权管理混乱;最后一方面对于行业协会,确保非政府组织的独立性并加强行业协会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以及积极参与协助企业的知识产权问题。
注解:
①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2006年
②白杨、陈藻、何虎:《我国文化创意产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案例分析:“山寨产品”烟花般繁华的背后》,《法制与经济》,2011年第9期
③数据来源于中国文化创意产业网http://www.ccitimes.com/searchku2.php title=&province=&tjsjsj=&catid=264&orderby=b.tjsjsj+DESC&mod=phpcms&file=&action=&dosubmit=1
④金元浦:《保护知识产权是创意产业发展的核心话题》,《创意世界》,2014年第2期
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icators – 2013》,2014年
⑥调查来源于刘华、周莹:《我国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现状调查分析及对策研究》,《中国软科学》,2006年第10期
⑦王宇红、张晓玲:《陕西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和对策研究》,《科技管理研究》,2008年第8期
⑧鲍黎黎:《论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硕士学位论文,上海大学,2007年4月
⑨刘勇、穆向明:《河南省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研究》,《咸宁学院学报》,2011年第8期
⑩荔小珂:《促进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硕士学位论文,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2年3月
作者简介:
刘德道(1992年-),男,汉,河北省易县,学历:本科在读,单位:内蒙古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