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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13.9 文献标识码:A
摘要:现代社会日新月异,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离婚率也迅速攀升,如何处理好夫妻财产关系不仅关系到个人私权利益的保护,而且也关系到以家庭为单位的社会的稳定。本文以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5条为基础,粗略论证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相关问题。
关键词: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归属
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我国的法定财产制,然而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个人财产种类相应增加,夫妻之间财产关系也愈加复杂。《婚姻法》第17条有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对其中个人财产的投资收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认定为个人财产。而本文则是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来简要论述此条解释的相关问题。
那么何为婚前财产,我们一般认为夫妻之间结婚以前的个人所有的财产是为婚前财产,包括在婚前个人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所得及其他合法的财产。这些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又该如何分配,在解释三出台之后,仍有尚不明晰的地方,我们可以简单探讨一番。
一、我国国内学者对婚后收益归属的观点
大致可以分成三种。1、个人财产说。即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仍然归一方所有。该观点持有者大都是基于民法所有权原理,收益归于所有权人个人所有,婚姻关系不改变财产性质,更加重视个人私权的保护。2、共同财产说。即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当然的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此观点的出发点是基于婚姻的财产共有制,其认为婚姻关系和民法上物权的观念不能等同,以婚姻家庭为单位的社会性特点,要求我们将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收益归夫妻双方共有有其必要性,此为维护家庭社会稳定,应是民法物权原则的一个例外。3、两者兼采说。即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收益的归属不能一概而论,必须加以区别对待,一刀切的方式是不明智的。此观点认为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在针对不同种类性质的收益适用不同的收益归属方法,但是有一个共同的核心,就是看‘夫妻协力’,协力来作为划分归属的核心标准。
二、国外法律的相关规定
目前,在采取婚后所得共同制的一些国家或地区中,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所得的归属,主要有三种立法例:一是一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77条之规定;二是一律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如《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第36条之规定;三是部分共同共有、部分个人所有,如《法国民法典》第1401、1406条之规定。[1]本文认为,采用法国这种部分共同共有、部分个人所有的方式,更适合中国国情,更能体现立法公平、自由的价值,下文将会详细探讨如何区别对待。
三、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所得收益的划分
目前学者们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收益种类化为孳息、投资收益、增值或者划分为孳息、投资收益和知识产权收益。本文倾向于第一种划分方式,即分为孳息、投资收益和增值。
三者的概念我们需要理解,首先关于孳息,孳息是与原物可分离的,物权法意义上的孳息可以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据物的自然性所得到的出产物是为天然孳息。我国台湾民法典第69条也有规定,称天然孳息者,谓果实、动物之产物及其它依物之用法所收获之出产物。比如果树上结的果实,动物产之幼崽。而法定孳息则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所产生的收益,例如银行利息,房屋租金。
投资收益是指有价值的资产进行经营获得收益的过程。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投资是指往企业投入资产来获得收益,广义的投资还包括购买字画、黄金、古董类产品,这和增值相交叉,本文讨论狭义上的投资。增值是指在价格上得到提升。增值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增值是包括所有物和权利的增加,和孳息及投资收益有交叉。本文讨论狭义范围的增值,即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价值的提升。
下面对这三种收益归属进行认定。
1、孳息。对孳息的归属认定应区分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首先从天然孳息来看,一般天然孳息会凝聚夫妻双方的劳动力,夫妻双方都对其有贡献,除非极为特殊的情况下,证据证明另一方实在未有任何贡献,否则一般意义上,认为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所得的天然孳息视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这是没有疑问的。例如夫妻一方婚前的果园,在婚姻关系期间,一般是夫妻双方共同协力,后果园的果实就是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而法定孳息需进一步区分利息类收益和租金类收益。若是利息类收入,一般认为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因为利息主要是由于银行调控,非个人劳动所得,非人为因素。而租金类收入,因房屋出租需要认为劳动管理,夫妻协力作用,除非极端情况,对方不予任何贡献的情况下,则一般认为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2、投资收益。其主要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的情况下,比如投资于企业,此种情况下,一般需夫妻双方共同管理贡献于企业,其投资收益认定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间接投资的情况比较复杂,其中债券投资收益与银行存款相似,应当作为个人财产,而股票投资和基金投资的收益一般是市场行情变化的结果,通常作为个人财产。[2]但如果一方婚前所有的股票,在婚后仍然只经营股票,如男方婚前拥有的股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然是全职股民,整日家中不做其他事情,只关注股票,这时候要求女方工资作为共同财产,男方股票收益为个人财产显然就不公平了,所以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股票投资收入也应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3、增值。
增值又可分为自然增值(被动增值)和人为增值(主动增值)。解释三第五5条的认定就是在自然增值的情况下,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收益依旧是个人财产。而人为增值则是在夫妻双方的共同管理付出劳力的情况下取得的,一般可以人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四、对解释三第5条的反思及建议
解释三的出现,的确为司法实务提供了一些依据,但其规定仍然有可以商榷之处。国外在规定夫妻财产制的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配套制度,法国、意大利、德国等国家规定了夫妻财产相互补偿规则。[3]承认劳务家事劳动的价值,是现代夫妻财产法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是多数国家立法中都有的内容,意大利、俄罗斯、法国等均对家事劳动予以肯定性评价。[4]所以针对第5条的规定来说,本文认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收益的归属最重要的是确立以‘夫妻协力’为核心的标准,夫妻一方获得的财产,是与另一方的协力密不可分的,或直接参与,或家事劳动,或重要精神支持。所以在忠于婚姻家庭法立法原意精神,价值趋向于维护婚姻稳定下,夫妻协力会是一个很好的核心标准。
参考文献:
[1]陈苇 黎乃忠:现代婚姻家庭法的立法价值取向,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1)
[2]裴桦: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利益的归属,当代法学,2008(9)
[3]陈苇: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第274页,群众出版社,2006
[4]张海鹏 李海飞:论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孽息之归属,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2(1)
作者简介:
艾琴(1993-),女,汉族,江西新余人,硕士研究生在读,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
摘要:现代社会日新月异,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离婚率也迅速攀升,如何处理好夫妻财产关系不仅关系到个人私权利益的保护,而且也关系到以家庭为单位的社会的稳定。本文以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5条为基础,粗略论证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相关问题。
关键词: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归属
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我国的法定财产制,然而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个人财产种类相应增加,夫妻之间财产关系也愈加复杂。《婚姻法》第17条有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对其中个人财产的投资收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认定为个人财产。而本文则是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来简要论述此条解释的相关问题。
那么何为婚前财产,我们一般认为夫妻之间结婚以前的个人所有的财产是为婚前财产,包括在婚前个人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所得及其他合法的财产。这些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又该如何分配,在解释三出台之后,仍有尚不明晰的地方,我们可以简单探讨一番。
一、我国国内学者对婚后收益归属的观点
大致可以分成三种。1、个人财产说。即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仍然归一方所有。该观点持有者大都是基于民法所有权原理,收益归于所有权人个人所有,婚姻关系不改变财产性质,更加重视个人私权的保护。2、共同财产说。即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当然的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此观点的出发点是基于婚姻的财产共有制,其认为婚姻关系和民法上物权的观念不能等同,以婚姻家庭为单位的社会性特点,要求我们将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收益归夫妻双方共有有其必要性,此为维护家庭社会稳定,应是民法物权原则的一个例外。3、两者兼采说。即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收益的归属不能一概而论,必须加以区别对待,一刀切的方式是不明智的。此观点认为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在针对不同种类性质的收益适用不同的收益归属方法,但是有一个共同的核心,就是看‘夫妻协力’,协力来作为划分归属的核心标准。
二、国外法律的相关规定
目前,在采取婚后所得共同制的一些国家或地区中,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所得的归属,主要有三种立法例:一是一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77条之规定;二是一律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如《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第36条之规定;三是部分共同共有、部分个人所有,如《法国民法典》第1401、1406条之规定。[1]本文认为,采用法国这种部分共同共有、部分个人所有的方式,更适合中国国情,更能体现立法公平、自由的价值,下文将会详细探讨如何区别对待。
三、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所得收益的划分
目前学者们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收益种类化为孳息、投资收益、增值或者划分为孳息、投资收益和知识产权收益。本文倾向于第一种划分方式,即分为孳息、投资收益和增值。
三者的概念我们需要理解,首先关于孳息,孳息是与原物可分离的,物权法意义上的孳息可以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据物的自然性所得到的出产物是为天然孳息。我国台湾民法典第69条也有规定,称天然孳息者,谓果实、动物之产物及其它依物之用法所收获之出产物。比如果树上结的果实,动物产之幼崽。而法定孳息则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所产生的收益,例如银行利息,房屋租金。
投资收益是指有价值的资产进行经营获得收益的过程。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投资是指往企业投入资产来获得收益,广义的投资还包括购买字画、黄金、古董类产品,这和增值相交叉,本文讨论狭义上的投资。增值是指在价格上得到提升。增值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增值是包括所有物和权利的增加,和孳息及投资收益有交叉。本文讨论狭义范围的增值,即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价值的提升。
下面对这三种收益归属进行认定。
1、孳息。对孳息的归属认定应区分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首先从天然孳息来看,一般天然孳息会凝聚夫妻双方的劳动力,夫妻双方都对其有贡献,除非极为特殊的情况下,证据证明另一方实在未有任何贡献,否则一般意义上,认为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所得的天然孳息视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这是没有疑问的。例如夫妻一方婚前的果园,在婚姻关系期间,一般是夫妻双方共同协力,后果园的果实就是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而法定孳息需进一步区分利息类收益和租金类收益。若是利息类收入,一般认为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因为利息主要是由于银行调控,非个人劳动所得,非人为因素。而租金类收入,因房屋出租需要认为劳动管理,夫妻协力作用,除非极端情况,对方不予任何贡献的情况下,则一般认为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2、投资收益。其主要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的情况下,比如投资于企业,此种情况下,一般需夫妻双方共同管理贡献于企业,其投资收益认定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间接投资的情况比较复杂,其中债券投资收益与银行存款相似,应当作为个人财产,而股票投资和基金投资的收益一般是市场行情变化的结果,通常作为个人财产。[2]但如果一方婚前所有的股票,在婚后仍然只经营股票,如男方婚前拥有的股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然是全职股民,整日家中不做其他事情,只关注股票,这时候要求女方工资作为共同财产,男方股票收益为个人财产显然就不公平了,所以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股票投资收入也应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3、增值。
增值又可分为自然增值(被动增值)和人为增值(主动增值)。解释三第五5条的认定就是在自然增值的情况下,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收益依旧是个人财产。而人为增值则是在夫妻双方的共同管理付出劳力的情况下取得的,一般可以人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四、对解释三第5条的反思及建议
解释三的出现,的确为司法实务提供了一些依据,但其规定仍然有可以商榷之处。国外在规定夫妻财产制的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配套制度,法国、意大利、德国等国家规定了夫妻财产相互补偿规则。[3]承认劳务家事劳动的价值,是现代夫妻财产法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是多数国家立法中都有的内容,意大利、俄罗斯、法国等均对家事劳动予以肯定性评价。[4]所以针对第5条的规定来说,本文认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收益的归属最重要的是确立以‘夫妻协力’为核心的标准,夫妻一方获得的财产,是与另一方的协力密不可分的,或直接参与,或家事劳动,或重要精神支持。所以在忠于婚姻家庭法立法原意精神,价值趋向于维护婚姻稳定下,夫妻协力会是一个很好的核心标准。
参考文献:
[1]陈苇 黎乃忠:现代婚姻家庭法的立法价值取向,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1)
[2]裴桦: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利益的归属,当代法学,2008(9)
[3]陈苇: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第274页,群众出版社,2006
[4]张海鹏 李海飞:论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孽息之归属,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2(1)
作者简介:
艾琴(1993-),女,汉族,江西新余人,硕士研究生在读,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