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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03.9 文献标识码:A
摘要:本文在回顾了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发展历程的基础上,介绍了我国公司法在资本缴纳制度方面的变革,并对实缴制、认缴制的内涵进行阐述与比较。从认缴制改革对企业方面的影响进行研究分析,并对此提出建议,从而保护相关主体的权益。
关键词:注册资本;实缴制;认缴制
为了适应当前的经济环境,不断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显得尤为重要。2013年《公司法》的修订,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改革,即注册资本制度由原本的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这一改革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一改革是对利益相关者的权衡与协调,也是加快中国市场经济与世界接轨的进程。
一、注册资本制度的法律内涵
(一)制度内涵
实缴制是指在设立公司时发起人须按照章程所确定的资本数额,足额缴纳或募足后,才能成立公司的一种资本制度。认缴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无需实际缴纳出资股本,无需验资并出具证明,股东只需要在章程中自行约定认缴出资额、方式、期限、货币出资比例等,并登记在“商事登记簿”中。
(二)制度比较
新《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制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但这两种制度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1、出资总额
实缴制下,出资总额是指企业经过验资认定的实际已缴的注册资本的一部分或全部。认缴制下,出资总额是指企业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认缴只是先认购,可以一次缴足,也可以分期缴付,并取消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2、缴纳期限
实缴制下,公司股东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五年内缴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次缴足。认缴制下,公司股东自主约定出资期限,不再限制两年内必须缴足资金,从而提高了股东的资金使用效率。
3、出资比例
实缴制下,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认缴制下,股东自主约定出资方式、首次出资比例和货币出资比例。因此对高科技、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业等创新型企业可以灵活出资,提高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比例,克服货币资金不足的困难。
4、验资证明
实缴制下,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认缴制下,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股东也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二、注册资本制度的发展与改革
公司资本制度贯穿于公司法整个体系中,起着核心引导性作用,支撑着公司法律体系。经过十几年的长期实践,我国《公司法》主要经历了三次较大的改革。
(一)1993年,出台了第一部《公司法》,实行法定资本制。它主要强调资本总额一次发行,注册资本全额缴纳,实行的是最为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但债权人的利益并未得到有效保护,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现象普遍,验资机构提供虚假验资证明大量存在,使得公司资本制度陷入一个令人窘迫的境地。
(二)2005年《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修改,实行折衷资本制。主要体现在认缴出资额、最低资本限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等各方面的变化。注册资本的标准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即“一次认缴,分期缴纳”。解决了筹资困难、资金闲置的问题,能够有效的防止投机等不法行为,从而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但也会形成较大的交易风险,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竞争与发展。
(三)2013 年新修订的《公司法》进一步改革,实行授权资本制。主要涉及三方面:改变公司资本制度,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第二,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放宽注册资本的登记条件。第三,简化相关登记事项和文件。
三、注册资本实缴制到认缴制过渡对企业的影响
(一)降低成本,优化资金
注册资本制度由实缴登记制到认缴登记制的改变,股东在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内容上可以自行约定,并将其记载于公司章程之中。公司在开办时不需要实际缴纳注册资本,因此可以减少成本,使得闲置资金解套,提高资本的运营效率,降低企业创立门槛,鼓励人们开办公司,增加市场主体和交易机会。同时,认缴制中对货币出资比例不加以限制,说明实物或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可以增大,有助于促进高薪技术行业的发展,同时有助于鼓励创业,为他们提供行业机遇和创业契机。
(二)规范市场,减少违法行为
原法定资本制在实行过程中,产生了极大的弊端,主要存在虚假出资,抽逃资本及借此逃避公司债务等现象。认缴制下,发起人可以不用在公司设立时履行出资义务,能减少发起人做出不必要的违反法律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上述弊端。
(三)便利准入,刺激创业
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基本没有最低限额规定,因为它具有一些弊端,比如公司设立门槛过高,阻碍竞争,不利于新公司进入市场和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最低资本限额过高不利于吸引外资;容易造成资本无法有效利用;最低资本限额过高还可能催生出出资人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行为。因此新《公司法》取消最低注册资本,使得公司注册门槛和创业成本降低,极大的鼓励了个体和大学生的创业热情,为经济发展注入一定的活力和动力,这也将有助于提高我国整体的创新力。
(四)监管自由,顺应发展
认缴制下,免去了复杂的验资程序,使监督管理权力又回到企业手中,也让企业重新回归到市场竞争环境中,这无疑是经济自由最好的体现,并且通过市场进行管理,也迎合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五)简化程序,减少费用
验资是为保证实缴资本的真实性,但在实践中,验资证明同样会因为一些操纵手段存在虚假状况。由于当前社会诚信体系的不完善,中介机构并不能保证一定能够出具客观公正的评价。也可能出现了一些工商代理垫资机构,致使实际资本没到位,造成注册资本虚化。因而新《公司法》下认缴制,验资程序的取消,简化创立程序,鼓励开办公司,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投资得资金成本。
四、建议及对策
由于认缴制度并不完善,也存在着缺陷,容易引发一系列的市场风险及交易安全等问题,因此相关部门都应采取措施进行完善。
首先,政府促进立法,完善认缴制的改革。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例如财会制度、社会信用制度、监督机制等;加强立法与监管,以平衡公司相关参与人的利益;政府主导,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等措施。
其次,企业调整战略,实现认缴制的过渡。强化高管人员的守信义务;重视公司章程,具体化相关规定,从而明确责任,保证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
最后,相关部门加强监管,配合认缴制的实施。企业会计及会计师事务所做好法律监管及税务的适应性调整;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登记机关公示企业登记事项,加强社会监督。
结语
注册资本制度从实缴制过渡到认缴制,是对公司、股东、债权人利益的权衡与协调,是顺应我国乃至国际关于注册资本制度立法发展的趋势,不断修正我国资本制度的改革。但是,认缴制是把双刃剑,它在创造机遇的同时也必定带来风险,它面临着我国社会诚信体系缺失,以及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还未修订等挑战。因此,需要不断借鉴和引进各国公司法先进的制度和规则,同时符合我国经济建设的整体状况及发展需要,从而促进我国经济市场健康有效的发展。
摘要:本文在回顾了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发展历程的基础上,介绍了我国公司法在资本缴纳制度方面的变革,并对实缴制、认缴制的内涵进行阐述与比较。从认缴制改革对企业方面的影响进行研究分析,并对此提出建议,从而保护相关主体的权益。
关键词:注册资本;实缴制;认缴制
为了适应当前的经济环境,不断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显得尤为重要。2013年《公司法》的修订,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改革,即注册资本制度由原本的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这一改革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一改革是对利益相关者的权衡与协调,也是加快中国市场经济与世界接轨的进程。
一、注册资本制度的法律内涵
(一)制度内涵
实缴制是指在设立公司时发起人须按照章程所确定的资本数额,足额缴纳或募足后,才能成立公司的一种资本制度。认缴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无需实际缴纳出资股本,无需验资并出具证明,股东只需要在章程中自行约定认缴出资额、方式、期限、货币出资比例等,并登记在“商事登记簿”中。
(二)制度比较
新《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制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但这两种制度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1、出资总额
实缴制下,出资总额是指企业经过验资认定的实际已缴的注册资本的一部分或全部。认缴制下,出资总额是指企业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认缴只是先认购,可以一次缴足,也可以分期缴付,并取消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2、缴纳期限
实缴制下,公司股东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五年内缴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次缴足。认缴制下,公司股东自主约定出资期限,不再限制两年内必须缴足资金,从而提高了股东的资金使用效率。
3、出资比例
实缴制下,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认缴制下,股东自主约定出资方式、首次出资比例和货币出资比例。因此对高科技、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业等创新型企业可以灵活出资,提高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比例,克服货币资金不足的困难。
4、验资证明
实缴制下,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认缴制下,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股东也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二、注册资本制度的发展与改革
公司资本制度贯穿于公司法整个体系中,起着核心引导性作用,支撑着公司法律体系。经过十几年的长期实践,我国《公司法》主要经历了三次较大的改革。
(一)1993年,出台了第一部《公司法》,实行法定资本制。它主要强调资本总额一次发行,注册资本全额缴纳,实行的是最为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但债权人的利益并未得到有效保护,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现象普遍,验资机构提供虚假验资证明大量存在,使得公司资本制度陷入一个令人窘迫的境地。
(二)2005年《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修改,实行折衷资本制。主要体现在认缴出资额、最低资本限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等各方面的变化。注册资本的标准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即“一次认缴,分期缴纳”。解决了筹资困难、资金闲置的问题,能够有效的防止投机等不法行为,从而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但也会形成较大的交易风险,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竞争与发展。
(三)2013 年新修订的《公司法》进一步改革,实行授权资本制。主要涉及三方面:改变公司资本制度,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第二,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放宽注册资本的登记条件。第三,简化相关登记事项和文件。
三、注册资本实缴制到认缴制过渡对企业的影响
(一)降低成本,优化资金
注册资本制度由实缴登记制到认缴登记制的改变,股东在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内容上可以自行约定,并将其记载于公司章程之中。公司在开办时不需要实际缴纳注册资本,因此可以减少成本,使得闲置资金解套,提高资本的运营效率,降低企业创立门槛,鼓励人们开办公司,增加市场主体和交易机会。同时,认缴制中对货币出资比例不加以限制,说明实物或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可以增大,有助于促进高薪技术行业的发展,同时有助于鼓励创业,为他们提供行业机遇和创业契机。
(二)规范市场,减少违法行为
原法定资本制在实行过程中,产生了极大的弊端,主要存在虚假出资,抽逃资本及借此逃避公司债务等现象。认缴制下,发起人可以不用在公司设立时履行出资义务,能减少发起人做出不必要的违反法律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上述弊端。
(三)便利准入,刺激创业
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基本没有最低限额规定,因为它具有一些弊端,比如公司设立门槛过高,阻碍竞争,不利于新公司进入市场和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最低资本限额过高不利于吸引外资;容易造成资本无法有效利用;最低资本限额过高还可能催生出出资人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行为。因此新《公司法》取消最低注册资本,使得公司注册门槛和创业成本降低,极大的鼓励了个体和大学生的创业热情,为经济发展注入一定的活力和动力,这也将有助于提高我国整体的创新力。
(四)监管自由,顺应发展
认缴制下,免去了复杂的验资程序,使监督管理权力又回到企业手中,也让企业重新回归到市场竞争环境中,这无疑是经济自由最好的体现,并且通过市场进行管理,也迎合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五)简化程序,减少费用
验资是为保证实缴资本的真实性,但在实践中,验资证明同样会因为一些操纵手段存在虚假状况。由于当前社会诚信体系的不完善,中介机构并不能保证一定能够出具客观公正的评价。也可能出现了一些工商代理垫资机构,致使实际资本没到位,造成注册资本虚化。因而新《公司法》下认缴制,验资程序的取消,简化创立程序,鼓励开办公司,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投资得资金成本。
四、建议及对策
由于认缴制度并不完善,也存在着缺陷,容易引发一系列的市场风险及交易安全等问题,因此相关部门都应采取措施进行完善。
首先,政府促进立法,完善认缴制的改革。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例如财会制度、社会信用制度、监督机制等;加强立法与监管,以平衡公司相关参与人的利益;政府主导,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等措施。
其次,企业调整战略,实现认缴制的过渡。强化高管人员的守信义务;重视公司章程,具体化相关规定,从而明确责任,保证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
最后,相关部门加强监管,配合认缴制的实施。企业会计及会计师事务所做好法律监管及税务的适应性调整;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登记机关公示企业登记事项,加强社会监督。
结语
注册资本制度从实缴制过渡到认缴制,是对公司、股东、债权人利益的权衡与协调,是顺应我国乃至国际关于注册资本制度立法发展的趋势,不断修正我国资本制度的改革。但是,认缴制是把双刃剑,它在创造机遇的同时也必定带来风险,它面临着我国社会诚信体系缺失,以及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还未修订等挑战。因此,需要不断借鉴和引进各国公司法先进的制度和规则,同时符合我国经济建设的整体状况及发展需要,从而促进我国经济市场健康有效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