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地区检察机关化解农村矛盾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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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检察机关研究在少数民族地区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必要性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力量共同努力。落实在检察环节上,就是要认真履行依法打击刑事犯罪、职务犯罪、诉讼监督等检察职能,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惩治腐败、妥善处理群众诉求、保障社会安定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
  (二)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决定。少数民族地区的检察工作,要正确认识国家法律与党的民族政策的统一性,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切实保障各民族公民的诉讼权利,既防止和克服脱离法定职责、直接参与经济活动和社会管理具体事务甚至违法插手经济纠纷的错误做法,又注意防止和纠正单纯业务观点,综合运用打击、惩治、监督、预防、保护等手段,不断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注重执法效果,真正把国家和人民利益置于地方和部门利益之上,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在全社会中树立法律的权威,不辜负党和人民的希望和重托,努力让党和人民满意。
  (三)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需要。执法公信力的基础在于公平、理性。少数民族地区受传统的民风民俗影响,群众法律知识相对缺乏,法制意识相对薄弱,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纠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显得成为重要和及时。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公正司法,强化监督,帮助他们伸张正义。执法公信力来源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为民执法、为民服务,是取信于民的重要基础。我们必须立足检察职能,在少数民族地区深入实践为民的思想,切实做到为少数民族地区群众排忧解难。着力解决农村社会治安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二、少数民族地区检察机关化解农村矛盾纠纷存在的问题
  
  当前,化解农村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成为基层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检察机关在参与化解农村矛盾纠纷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检察理念与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现实需要不相适应。少数检察干警执法思想存在偏差,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识不强。表现为了解农村群众反映的意见少,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少,调查群众申诉案件取证难,组织群众调解矛盾纠纷难,协调乡村基层单位配合办案工作难,群众涉法、涉讼息诉罢访工作难。
  2、职能定位不准,有时候缺、越位。如一方面存在对一些职务犯罪行为查处不力、对违法行为不予监督;另一方面有时受党委的领导参与群体事件的执法活动,影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3、检察机关参与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广度不够。检察机关监督的范围仅限于诉讼活动,而大量没有进入诉讼程序的农村矛盾纠纷,很难进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视野。
  4、检察机关参与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力度不够。目前检察监督仅仅是一种诉讼程序的监督,只能对公安、法院等司法机关及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法律并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实际处罚权,使检察机关监督缺乏刚性,软弱无力。
  5、检察机关在宣传自身职能及作用方面不够,导致部分农民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性质了解不够。由于检察机关对自身的宣传力度不够,甚至在一些边远山区农民都不知道有检察院这样一个机关,他们只知道有公安局、法院这些机关。
  
  三、民族区域自治地区检察机关化解农村矛盾的方式和途径
  
  (一)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准确定位,不缺位、不越位。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严格依法充分履行法定职能是检察机关在化解农村矛盾纠纷中的最佳定位,也是检察机关工作的着力点所在。因此,强化法律监督无疑应成为检察机关在化解农村矛盾纠纷中的切入点,而维护公平正义则是检察机关参与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落脚点和归宿。
  (二)发挥控告申诉窗口作用,积极探寻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方法和思路。充分发挥控告申诉部门的窗口作用,及时反馈农村矛盾纠纷信息,认真做好涉法涉检上访工作,依法法处理涉检信访问题,把不稳定的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1、建议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副检察长为副组长的处置涉法、涉检上访及其他群体性事件的预警领导小组,从工作机制上强化对涉检信访的解决力度。
  2、制定《处置涉法上访工作措施》、《检察长阅批重要来信制度》、《关于处置涉法、涉检上访及其他群体性事件的工作预案》、《关于对管辖的举报线索、刑事申诉、赔偿案件及交办案件的清理制度》、《接待工作日常文明用语规范》、《基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办案规则》等工作制度从制度上保障涉法、涉检信访工作的解决。
  3、建立和完善经常性的“举报宣传周”机制,从宣传上引导农民增强法治意识,让农民处事中有准则,行动有法规。
  4、在乡镇建立信息联络员或巡回接访站。在每个乡镇聘请1—2名信息联络员,准确掌握本乡镇辖区农民矛盾纠纷新动向。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下访巡访活动,特别是注重带着解决问题的实际办法对信访老户进行下访,解决上访人实际困难。
  (三)以案释法,发挥“立案监督权”、“自侦权”,积极主动化解农村矛盾纠纷。发挥“立案监督权”,强化侦查监督职能,探索立案监督工作新途径。针对农村矛盾纠纷中该立案而没有立,或者少立案、多立案等现象,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立案监督权,化解农村矛盾纠纷,减少刑事案件发案率。发挥“自侦权”,积极查处和预防损害集体和农民利益的犯罪案件。通过查办农村公路建设、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农村电网改造等农村城镇化建设中出现的贪污贿赂案件,保证工程质量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强的物质基础。
  (四)正确把握宽严相济政策,化解矛盾纠纷。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地理环境、风俗习惯、经济不发达、文化落后和法制观念淡薄等各种不利因素,其法治建设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执法主体具有多民族性;所依据法律具有多样性;执法理念具有包容性,要确保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宗教自由;执法方式具有多选择性,在体现法律统一和严肃性的同时,还要体现法律的灵活性。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公诉职能,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从化解农村矛盾纠纷,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少数民族地区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要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
  (五)加强宣传工作力度。积极推行上门接访、主动接访、便民举报等多项便民利民措施,热情和认真处理农民信访问题,积极做好检察环节涉农上访的息诉工作。组建法律宣讲团,深入少数民族边远山区村屯宣传检察机关职能和法律,通过讲授大量发生在农民身边的事例和案例,引导农民学会运用正确的方法和途径解决矛盾纠纷,避免群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针对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普遍存在的法律问题,帮助剖析原因,交流对策,提高防范意识等。我们桂西北地区,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农民群众普遍缺乏法律知识,渴求法律帮助,坚持把对农民群众的法制宣传工作日常化、制度化,并注意利用普法教育、举报宣传宣传和人代会召开之际,大力宣传检察机关职责。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检察日报》2007年5月至2008年10月出版有关资料。
  [2]《中国刑事杂志》社出版《中国检察论坛》2007年第6版
  [3]河池市检察院政研室编:《河池检察调研》2001年至2004年期刊有关群体性事件文章。
  [3]《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4]马静华《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的制度构想》(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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