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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国际化的深入发展,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日益增多。本文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语料,从词汇、语句、语篇三个层面浅议法律英语中国际条约的语言特点,以期对解读条约脉络及翻译提供有利帮助。
关键词:国际条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语言特点
法律英语是英美等国家以普通英语为基础,在法律实务中逐渐形成的具有独特的法律专业风格的行业英语,如立法、司法和执法之间,也有一些显然的区别和各自的特征。随着国际化的深入,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不断增多,这些国际条约通常使用英文来撰写,并具有独特的法律语言风格。因此,研究国际条约的语言特点,提高对国际条约的理解和运用,不仅有利于加强国际交往,而且对我国迅速发展的国际经贸事业亦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另外,我国的法律法规汉译英的翻译工作由于法律体系间术语的不对称性以及语言差别给翻译造成的语句紊乱等问题仍存在,分析并学习国际条约的语言特点对翻译工作有较大帮助。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当今社会私法国际统一的成功范例,截止至2009年已有73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①。在国际交往中《公约》不仅被货物销售当事人越来越积极地选用,而且被各缔约国法院和仲裁院越来越多地适用。同时,《公约》还是比较法研究和国际统一私法研究的一项重大成果,自诞生起就倍受各国法学家重视。本文将以《公约》为语料,从词汇、语句和语篇层面分析法律英语中国际条约的语言特点。
一、词汇层面
(一)古体词的使用
英语语言研究把英语分为古英语(公元约700~1000年以前的英语)、中古英语(公元约1000~1500年的英语)和现代英语(公元1500年之后的英语)。古英语和中古英语与现代英语在读音、拼写、语法等方面差异很大。法律英语中的古体词有:“thence”“hitherto”“forthwith”等和较常见的“here+介词”“there+介词”“where+介词”。“here+介词”通常指“this”,“there+介词”为“that、those”,“where+介词”可理解为“which”,其后不再使用“this、that”等指示代词,可有效避免因指示代词的使用而导致的语义模糊。
经统计,在《公约》中出现了共2次的古体词有“thereof”“thereafter”“thereby”,“whereby”“hereby”“whereof”则各出现了1次。例如:
(1)“If the contract involves carriage of the goods,the seller may dispatch the goods on terms whereby the goods,or documents controlling their disposition,will not be handed over to the buyer except against payment of the price.”(第58条第2款)
译文: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可以把买方支付价款作为交付货物或交付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的条件。
此处,“whereby”相当于“by which”,是关系副词,意为“凭……作为……的条件”。
古体词的丰富内涵与庄重,使得文本的简洁性与正式性融为一体;其作为预制性语言,尽管晦涩难懂,但它的使用可以减少前见带来的不同理解从而避免歧义的产生。另外,英美判例法国家遵循先例原则,法官审理案件要以过去相关案件为判案依据,为了确保语义的准确性,避免因更改词汇而产生歧义,正式保守的法律英语保留了大量古体词。也有学者认为,古体词的保留是法律圈子人士为凸显法律的神圣和高深,达到操纵社会维护自身精英集团利益的目的。
(二)“or”“by”“any”等语法词高频率出现
在语言学中,语法词指那些能表达语法意义的词,如连词、介词、冠词、代词等,其作用是将不同片段连接起来,区别于词汇词,即那些具有词汇意义的词,如名词、动词、形容词、副词等。有学者曾对法律法规中的语法词的使用情况进行研究,对BNC语料库(包含了大量的英语语型与文本类型)和COMET语料库(2007年在巴西进行多语研究的一个法律语料库)进行对比研究,发现BNC中使用频率最高的前十位词汇依次是:“the”“of”“a”“and”“in”“to(不定式)”“it”“is”“was”“to(介词)”,而COMET的前十一位则为“the”“of”“or”“and”“to(介词)”“in”“any”“to(不定式)”“shall”“be”“by”。而《公约》中出现语法词“the”1100次,“of”536次,“or”278次,“by”134次,“and”105次,“any”101次,“for”93次,“may”77次,“on”58次,“between”8次,“shall”6次。
《公约》第2条使用了6个“or”,引导了5组并列结构:“when the States are Contracting States”or“when the 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lead to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of a Contracting State”;“from the contract”or“from any dealings between”or“from information disclosed by”;“before”or“at the conclusion”;“civil”or“commercial”;“of the parties”or“of the contract”。“or”的高频率使用源于国际条约制定的目的,即尽可能涵盖更多地可能性,使得该条约可以被更广泛地接受,以适用于更大的范围。 “by”的多次出现,代表着被动结构运用普遍,例如:
(2)“This Convention does not apply to the liability of the seller for death or personal injury caused by the goods to any person.”(第5条)
译文:本公约不适用于由于货物对他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卖方的责任。
该条中带“by”短语的被动句连贯了语篇,简洁了表达方式,突出了行为的施事,强调了局部焦点信息“goods”。
“any”使用频率亦较高,意为“任何”,有强调修饰词的作用,加强郑重的语气,体现正式性。如:
(3)“The parties are bound by any usage to which they have agreed and by any practices which they have established between themselves.”(第9条)
译文: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可见,“or”“by”“any”等语法词的选择和高频率使用,有着特殊的作用——确保语义的涵盖性、使表达明晰而不具有歧义、体现立法语言的严肃性和正式性等,总而言之,是为了法律文本涵义的准确阐释。
(三)其他特点
国际条约作为规范性法律文本,措辞正式、庄重,区别于口头语言,因此常采用书卷色彩较浓的词汇。《公约》中分别使用了21次“in respect of”(关于)、“in accordance with”(根据),该类词汇比同义的“about、concerning”“according to”等更正式。
其语言正式性还体现在不使用缩写词汇。《公约》第91条有短语“until 30 September 1981”,“九月份”没有使用缩写词“Sep.”;第50条中“If the goods do not conform with the contract”,“do not”没有缩写为“don’t”。
另外,使用中性词,忌用有感情色彩的词汇,追求平实和庄重;广泛使用单义性词汇,避免歧义。
二、语句层面
(一)大量使用后置缩略结构和后置限定从句
法律英语立法文本的许多句子结构极为复杂,晦涩难懂,却为保证条文的内容完整性、逻辑严谨性奠定基础。句法特色就是大量使用后置缩略结构和后置限定从句,造成句式冗长的特点,翻译时应定位好其修饰的语头,防止产生歧义。后置缩略结构即将定语从句、状语从句等缩略后,放于语头的后面;而后置限定从句对限定性从句没有进行缩略,置于语头后面对其进行限定。这种句式特点有利于表述的完整、严谨,实现信息浓缩,力求整体的精炼高效。《公约》中大部分语句都有后置缩略结构或后置限定从句,上文中引用过的第5条中“caused by the goods to any person”为后置缩略结构,限定语头“death or personal injury”;第9条中“which they have established between themselves”为后置限定从句,限定语头“practices”。
(二)大量使用if条件句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假定条件是适用法律规范的前提条件,对行为模式的适用范围有所限定。由于法律规范是为了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制定的,不可缺少假定条件,故规范性法律文本中条件句出现频率较高。条件句常见的连接词是“if”“unless”,特殊的有“as long as、provided that、suppose that、in case of、on condition that”等。由于“even if”引导的是让步状语从句,而“only if”引导的是加强语气的条件状语从句,故“even if”从句不计入统计范围,只统计含有“if”和“only if”的条件句。经统计,《公约》有101条法条、233句语句②、“if”条件句103句,“if”条件句占句子总数的44%。其中,位于句首的if条件句有53句,“if”位于句中的为50句。另外,“unless”条件句有25句,“in case of”条件句3句,“provided that”条件句9句,分别占句子总数的10.7%、1.3%、3.9%。可见,《公约》大量使用“if”条件句,而“if”位于句首和句中的几率大体相当,其他连接词引导的条件句的数量和占句子总数的比重远少于“if”引导的条件句。
另外,当“if”位于句首时,形成典型的圆周句:If X, then Y shall/may/must do Z,“X”代表法律规范适用的情况,“Y”代表法律主体,“Z”代表法律行为。例如:
(4)“If the buyer has received the goods and intends to exercise any right under the contract or this Convention to reject them,he must take such steps to preserve them as are reasonable in the circumstances.”(第86条第1款)
译文: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这种较正式的书面句型是规范性法律英语文本中句子结构的一个基本骨架,可以集中突出表达中心,同时扩展补充背景资料。由于圆周句的信息功能强大、说服力强等特点,国际条约运用圆周句结构,高度凝缩所要传递的信息,从而有效减少篇幅。 (三)频繁使用复杂同位语表述方式
《公约》101条中有19条采用复杂同位语表述方式,甚至个别条文内部的不同款分别采用此表述方式。例如:
(5)“The seller must deliver the goods:
(a)if a date is fixed by or determinable from the contract,on that date;
(b)if a period of time is fixed by or determinable from the contract,at any time within that period unless circumstances indicate that the buyer is to choose a date;
(c)in any other case,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after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第33条)
译文: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或者在其它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复杂同位语表述方式,省略了相同的位置要素,以条款的形式列出同位语成分,使法律条款能一目了然地展现在使用者面前,达到简洁凝练的效果,方便使用者信息提取、理解和掌握相关内容。
三、语篇层面
(一)高度程式化
立法语篇最突出特点是高度程式化,具有严格特殊的格式,从描写性成分到规定性成分、从宏观化的总则到具体性的规范铺陈开来,注重前后层次、埋伏照应、简详得当。高度程式化是保持法律规范的庄严性、完整性、严谨性的必要手段,通常由序言、总则、附则、附件等形成宏观框架,在每个大框架下设章、节、条、款、项、目等分支,呈现出典型的树状信息分布。[5](P69)另外,程式化语篇设定了具体阐释语境,减少读者曲解条文本意和误读概括性语词的可能性,使其内涵得以充分展现,有利于法律规范的准确传播。
《公约》和其他国际条约一样,分为三部分:序言、正文条款、最后条款。序言说明制定本公约的当事人、时间、地点和目的,其中立法目的是国际公约的必要条款,一般将其置于开篇位置。正文条款第一部分是公约适用范围和总则,第二部分是合同的订立,第三部分是货物销售。其中第三部分下设五章——总则、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风险转移、卖方和买方义务的一般规定,该部分的实质是对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的界定与规制,是《公约》的中心内容。最后条款主要规定保管人、缔约、退出及文本有效语言等内容,是正文中不便规定又必须规范的内容。国际条约大多采用程式化语篇模式,结构相对固定,体现法律规范的严谨庄严,也方便使用者查阅和掌握。
(二)条理清楚、层次分明
立法语篇的另一特点是条理清楚、层次分明,正如边沁曾指出的那样:“如果说法典的风格与其他著作的风格有什么不同的话,那就是它应该具有更大的清晰性、更大的精确性、更大的常见性,因为它写出来就是要让所有人都理解”。立法语篇包括国际条约只有条理清楚得让读者一目了然、易于了解和学习,才具有实践价值并被广泛遵守。
《公约》条分缕析、结构严谨,具有特定内在逻辑结构,例如正文第三部分第2章“卖方的义务”下设三节:交付货物和移交单据,货物相符与第三方要求,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第3章“买方的义务”下设三节:支付价款、收取货物、买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第5章“卖方和买方义务的一般规定”下设六节:预期违反合同和分批交货合同,损害赔偿,利息,免责,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保全货物。卖方的义务即是买方的权利,买方的义务即是卖方的权利,第2章与第3章内容是对应分布的;而第5章是补充,把有关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未规定事项列举出来。另外,以条:Article1…Article2…Article3、款:(1)…(2)…(3)、项:(a)…(b)…(c)的条文顺序和体例布局,方便读者读取信息、理解条文涵义。
四、结语
法律与语言密不可分,语言是法律的载体和工具。法律英语既有英语表达方式的特色,也有法律专业的烙印,法律英语的一个分支——国际条约作为法律规范性文件,有其自身的特点。而国际条约的准确翻译是理解条约订立意图和预测世界发展趋势的基础。本文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语料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出国际条约在词汇用语、句法选择、语篇结构上鲜明的语言特点,以期对理解运用国际条约和翻译工作提供有利帮助。但本文语料有限,研究结果不能十分肯定地向同类型文本进行推广,因此今后研究需扩大语料资源,增加研究结果的适用性。
注释:
①资料来源:http://www.ccpitqd.org/law/?id=129&type=detail,
访问时间:2015年2月12日。
②本文定义的语句是以句点结尾的具有完整意义的语言片段。
参考文献:
[1]徐国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国际统一适用——评马
格努斯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法释义》一书[J].外国法译评,19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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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版),1994,(1).
[3]倪清泉,谢金荣.法律英语中古体副词的构成、含义及翻译[J].
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
[4]Malcolm Coulthard,Alison Johnson.An Introduction to
Forensic Linguistics:Language in Evidence[M].Routledge,2007.
[5]王建.法律法规翻译研究[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13.
[6]沈宗灵(主编).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7]乐琴.美国统一商法典——信用证篇的If条件句[J].牡丹江大学
学报,2009,(12).
[8]魏华.法律英语条件句的文体学分析[J].发展,2008,(12).
[9]方琰.法律程式化语言研究[J].法律语言学说,2011,(2).
[10]潘庆云.法律语体探索[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1.
[11][英]边沁.立法理论[M].李桂芳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出版社,2004.
(薛伊文 浙江宁波 宁波大学法学院 315211)
关键词:国际条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语言特点
法律英语是英美等国家以普通英语为基础,在法律实务中逐渐形成的具有独特的法律专业风格的行业英语,如立法、司法和执法之间,也有一些显然的区别和各自的特征。随着国际化的深入,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不断增多,这些国际条约通常使用英文来撰写,并具有独特的法律语言风格。因此,研究国际条约的语言特点,提高对国际条约的理解和运用,不仅有利于加强国际交往,而且对我国迅速发展的国际经贸事业亦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另外,我国的法律法规汉译英的翻译工作由于法律体系间术语的不对称性以及语言差别给翻译造成的语句紊乱等问题仍存在,分析并学习国际条约的语言特点对翻译工作有较大帮助。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当今社会私法国际统一的成功范例,截止至2009年已有73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①。在国际交往中《公约》不仅被货物销售当事人越来越积极地选用,而且被各缔约国法院和仲裁院越来越多地适用。同时,《公约》还是比较法研究和国际统一私法研究的一项重大成果,自诞生起就倍受各国法学家重视。本文将以《公约》为语料,从词汇、语句和语篇层面分析法律英语中国际条约的语言特点。
一、词汇层面
(一)古体词的使用
英语语言研究把英语分为古英语(公元约700~1000年以前的英语)、中古英语(公元约1000~1500年的英语)和现代英语(公元1500年之后的英语)。古英语和中古英语与现代英语在读音、拼写、语法等方面差异很大。法律英语中的古体词有:“thence”“hitherto”“forthwith”等和较常见的“here+介词”“there+介词”“where+介词”。“here+介词”通常指“this”,“there+介词”为“that、those”,“where+介词”可理解为“which”,其后不再使用“this、that”等指示代词,可有效避免因指示代词的使用而导致的语义模糊。
经统计,在《公约》中出现了共2次的古体词有“thereof”“thereafter”“thereby”,“whereby”“hereby”“whereof”则各出现了1次。例如:
(1)“If the contract involves carriage of the goods,the seller may dispatch the goods on terms whereby the goods,or documents controlling their disposition,will not be handed over to the buyer except against payment of the price.”(第58条第2款)
译文: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可以把买方支付价款作为交付货物或交付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的条件。
此处,“whereby”相当于“by which”,是关系副词,意为“凭……作为……的条件”。
古体词的丰富内涵与庄重,使得文本的简洁性与正式性融为一体;其作为预制性语言,尽管晦涩难懂,但它的使用可以减少前见带来的不同理解从而避免歧义的产生。另外,英美判例法国家遵循先例原则,法官审理案件要以过去相关案件为判案依据,为了确保语义的准确性,避免因更改词汇而产生歧义,正式保守的法律英语保留了大量古体词。也有学者认为,古体词的保留是法律圈子人士为凸显法律的神圣和高深,达到操纵社会维护自身精英集团利益的目的。
(二)“or”“by”“any”等语法词高频率出现
在语言学中,语法词指那些能表达语法意义的词,如连词、介词、冠词、代词等,其作用是将不同片段连接起来,区别于词汇词,即那些具有词汇意义的词,如名词、动词、形容词、副词等。有学者曾对法律法规中的语法词的使用情况进行研究,对BNC语料库(包含了大量的英语语型与文本类型)和COMET语料库(2007年在巴西进行多语研究的一个法律语料库)进行对比研究,发现BNC中使用频率最高的前十位词汇依次是:“the”“of”“a”“and”“in”“to(不定式)”“it”“is”“was”“to(介词)”,而COMET的前十一位则为“the”“of”“or”“and”“to(介词)”“in”“any”“to(不定式)”“shall”“be”“by”。而《公约》中出现语法词“the”1100次,“of”536次,“or”278次,“by”134次,“and”105次,“any”101次,“for”93次,“may”77次,“on”58次,“between”8次,“shall”6次。
《公约》第2条使用了6个“or”,引导了5组并列结构:“when the States are Contracting States”or“when the 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lead to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of a Contracting State”;“from the contract”or“from any dealings between”or“from information disclosed by”;“before”or“at the conclusion”;“civil”or“commercial”;“of the parties”or“of the contract”。“or”的高频率使用源于国际条约制定的目的,即尽可能涵盖更多地可能性,使得该条约可以被更广泛地接受,以适用于更大的范围。 “by”的多次出现,代表着被动结构运用普遍,例如:
(2)“This Convention does not apply to the liability of the seller for death or personal injury caused by the goods to any person.”(第5条)
译文:本公约不适用于由于货物对他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卖方的责任。
该条中带“by”短语的被动句连贯了语篇,简洁了表达方式,突出了行为的施事,强调了局部焦点信息“goods”。
“any”使用频率亦较高,意为“任何”,有强调修饰词的作用,加强郑重的语气,体现正式性。如:
(3)“The parties are bound by any usage to which they have agreed and by any practices which they have established between themselves.”(第9条)
译文: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可见,“or”“by”“any”等语法词的选择和高频率使用,有着特殊的作用——确保语义的涵盖性、使表达明晰而不具有歧义、体现立法语言的严肃性和正式性等,总而言之,是为了法律文本涵义的准确阐释。
(三)其他特点
国际条约作为规范性法律文本,措辞正式、庄重,区别于口头语言,因此常采用书卷色彩较浓的词汇。《公约》中分别使用了21次“in respect of”(关于)、“in accordance with”(根据),该类词汇比同义的“about、concerning”“according to”等更正式。
其语言正式性还体现在不使用缩写词汇。《公约》第91条有短语“until 30 September 1981”,“九月份”没有使用缩写词“Sep.”;第50条中“If the goods do not conform with the contract”,“do not”没有缩写为“don’t”。
另外,使用中性词,忌用有感情色彩的词汇,追求平实和庄重;广泛使用单义性词汇,避免歧义。
二、语句层面
(一)大量使用后置缩略结构和后置限定从句
法律英语立法文本的许多句子结构极为复杂,晦涩难懂,却为保证条文的内容完整性、逻辑严谨性奠定基础。句法特色就是大量使用后置缩略结构和后置限定从句,造成句式冗长的特点,翻译时应定位好其修饰的语头,防止产生歧义。后置缩略结构即将定语从句、状语从句等缩略后,放于语头的后面;而后置限定从句对限定性从句没有进行缩略,置于语头后面对其进行限定。这种句式特点有利于表述的完整、严谨,实现信息浓缩,力求整体的精炼高效。《公约》中大部分语句都有后置缩略结构或后置限定从句,上文中引用过的第5条中“caused by the goods to any person”为后置缩略结构,限定语头“death or personal injury”;第9条中“which they have established between themselves”为后置限定从句,限定语头“practices”。
(二)大量使用if条件句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假定条件是适用法律规范的前提条件,对行为模式的适用范围有所限定。由于法律规范是为了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制定的,不可缺少假定条件,故规范性法律文本中条件句出现频率较高。条件句常见的连接词是“if”“unless”,特殊的有“as long as、provided that、suppose that、in case of、on condition that”等。由于“even if”引导的是让步状语从句,而“only if”引导的是加强语气的条件状语从句,故“even if”从句不计入统计范围,只统计含有“if”和“only if”的条件句。经统计,《公约》有101条法条、233句语句②、“if”条件句103句,“if”条件句占句子总数的44%。其中,位于句首的if条件句有53句,“if”位于句中的为50句。另外,“unless”条件句有25句,“in case of”条件句3句,“provided that”条件句9句,分别占句子总数的10.7%、1.3%、3.9%。可见,《公约》大量使用“if”条件句,而“if”位于句首和句中的几率大体相当,其他连接词引导的条件句的数量和占句子总数的比重远少于“if”引导的条件句。
另外,当“if”位于句首时,形成典型的圆周句:If X, then Y shall/may/must do Z,“X”代表法律规范适用的情况,“Y”代表法律主体,“Z”代表法律行为。例如:
(4)“If the buyer has received the goods and intends to exercise any right under the contract or this Convention to reject them,he must take such steps to preserve them as are reasonable in the circumstances.”(第86条第1款)
译文: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这种较正式的书面句型是规范性法律英语文本中句子结构的一个基本骨架,可以集中突出表达中心,同时扩展补充背景资料。由于圆周句的信息功能强大、说服力强等特点,国际条约运用圆周句结构,高度凝缩所要传递的信息,从而有效减少篇幅。 (三)频繁使用复杂同位语表述方式
《公约》101条中有19条采用复杂同位语表述方式,甚至个别条文内部的不同款分别采用此表述方式。例如:
(5)“The seller must deliver the goods:
(a)if a date is fixed by or determinable from the contract,on that date;
(b)if a period of time is fixed by or determinable from the contract,at any time within that period unless circumstances indicate that the buyer is to choose a date;
(c)in any other case,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after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第33条)
译文: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或者在其它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复杂同位语表述方式,省略了相同的位置要素,以条款的形式列出同位语成分,使法律条款能一目了然地展现在使用者面前,达到简洁凝练的效果,方便使用者信息提取、理解和掌握相关内容。
三、语篇层面
(一)高度程式化
立法语篇最突出特点是高度程式化,具有严格特殊的格式,从描写性成分到规定性成分、从宏观化的总则到具体性的规范铺陈开来,注重前后层次、埋伏照应、简详得当。高度程式化是保持法律规范的庄严性、完整性、严谨性的必要手段,通常由序言、总则、附则、附件等形成宏观框架,在每个大框架下设章、节、条、款、项、目等分支,呈现出典型的树状信息分布。[5](P69)另外,程式化语篇设定了具体阐释语境,减少读者曲解条文本意和误读概括性语词的可能性,使其内涵得以充分展现,有利于法律规范的准确传播。
《公约》和其他国际条约一样,分为三部分:序言、正文条款、最后条款。序言说明制定本公约的当事人、时间、地点和目的,其中立法目的是国际公约的必要条款,一般将其置于开篇位置。正文条款第一部分是公约适用范围和总则,第二部分是合同的订立,第三部分是货物销售。其中第三部分下设五章——总则、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风险转移、卖方和买方义务的一般规定,该部分的实质是对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的界定与规制,是《公约》的中心内容。最后条款主要规定保管人、缔约、退出及文本有效语言等内容,是正文中不便规定又必须规范的内容。国际条约大多采用程式化语篇模式,结构相对固定,体现法律规范的严谨庄严,也方便使用者查阅和掌握。
(二)条理清楚、层次分明
立法语篇的另一特点是条理清楚、层次分明,正如边沁曾指出的那样:“如果说法典的风格与其他著作的风格有什么不同的话,那就是它应该具有更大的清晰性、更大的精确性、更大的常见性,因为它写出来就是要让所有人都理解”。立法语篇包括国际条约只有条理清楚得让读者一目了然、易于了解和学习,才具有实践价值并被广泛遵守。
《公约》条分缕析、结构严谨,具有特定内在逻辑结构,例如正文第三部分第2章“卖方的义务”下设三节:交付货物和移交单据,货物相符与第三方要求,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第3章“买方的义务”下设三节:支付价款、收取货物、买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第5章“卖方和买方义务的一般规定”下设六节:预期违反合同和分批交货合同,损害赔偿,利息,免责,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保全货物。卖方的义务即是买方的权利,买方的义务即是卖方的权利,第2章与第3章内容是对应分布的;而第5章是补充,把有关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未规定事项列举出来。另外,以条:Article1…Article2…Article3、款:(1)…(2)…(3)、项:(a)…(b)…(c)的条文顺序和体例布局,方便读者读取信息、理解条文涵义。
四、结语
法律与语言密不可分,语言是法律的载体和工具。法律英语既有英语表达方式的特色,也有法律专业的烙印,法律英语的一个分支——国际条约作为法律规范性文件,有其自身的特点。而国际条约的准确翻译是理解条约订立意图和预测世界发展趋势的基础。本文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语料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出国际条约在词汇用语、句法选择、语篇结构上鲜明的语言特点,以期对理解运用国际条约和翻译工作提供有利帮助。但本文语料有限,研究结果不能十分肯定地向同类型文本进行推广,因此今后研究需扩大语料资源,增加研究结果的适用性。
注释:
①资料来源:http://www.ccpitqd.org/law/?id=129&type=detail,
访问时间:2015年2月12日。
②本文定义的语句是以句点结尾的具有完整意义的语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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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伊文 浙江宁波 宁波大学法学院 315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