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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税前扣除标准和优惠税收政策,为国内外企业平等竞争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根据新旧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税收指导,税收优惠方式和技术创新税优惠的不同,体现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了,这意味着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与管理进入了一个新时代。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大大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但这仅仅是表面现象;更为深层的意义在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办法、标准和税收优惠政策,结束了外资企业享受了近30年的“超国民待遇”,从而为内外资企业的平等竞争提供了一个更加公平的环境。本文就新旧企业所得税中的税收优惠加以比较,以期对新税法有更加深入的了解。
一、由“区域优惠为主 ”转变为 “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
旧税法下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侧重于劳动就业、社会福利等需要照顾、扶持的企业,主要是面对民族自治地区以及规模较小、利润较少的企业。对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实际上对内资企业实行的是从18%~33%的全额累进税率。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倾向于对经济特区等特殊地区的区域性优惠和鼓励外商向生产型行业项目投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对特定行、项目的定期减税、免税。2.对特定地区和产业项目降低税率纳税。3.对再投资于中国境内部分实行退税优惠及税后利润汇出境外免征预提所得税。以上可以看出,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远远多于、优于内资企业,并且在税收优惠上侧重的是区域优惠。
新税法下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鼓励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照顾弱势群体以及自然灾害专项减免税政策。可见,新税法旗帜鲜明地把优惠落实到产业政策上,注重产业结构导向,规定对投资于高新科技、基础设施、农业、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不管什么企业,只要能满足行业优惠的条件,都可以一视同仁享受所得税优惠盛宴,于是执行多年的特定区域外资优惠的特惠制宣告结束,取而代之的是内外平等的普惠制。
新税法在区域优惠方面也呈现不同的特色。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以效率优先为导向的特区优惠政策,对投资于特区的生产型外资企业实行15%的低税率,并且执行“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对于东部地区吸引外资、开放搞活起到了显著的作用,但同时加剧了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如今的中国宏观经济状况已经有很大变化,经济长期持续发展、国力大大增强、财政收入呈高速增长态势,外汇储备已突破万亿美元大关,外汇与资本已不再是中国经济发展的瓶颈,不再是吸引外资的主要目的。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新税法在大幅削弱了特区的外资优惠的同时,保留了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区域优惠由东向西的转向更好地体现了税收 “扶弱济贫”的调控手段,对西部地区在吸收投资、改善经济发展状况和缩小与东部地区差距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由“直接优惠为主”转变为“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
税后优惠的形式有:税收豁免、纳税扣除、税收抵免、优惠税率、亏损弥补、加速折旧等。每种税收优惠政策都有其长处和短处,不同时期、不同税收目标下应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也不应相同。
旧税法下内、外资企业以直接优惠为主的优惠方式,削弱了税收优惠的实效。所得税优惠主要采用的是税率式、直接减免税和再投资退税等直接优惠方式,主要体现的是事后调节,只能使有盈利的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而税前扣除、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税基式间接优惠方式运用得较少。不重视事前调节,促使企业获利,这种过于单一的税收优惠方式,不利于培养所得税税源,不仅容易造成财政收入的不稳定,影响到税收优惠的实效,而且外商也并未从中真正受益。例如我国与有关国家在处理跨国纳税人的重复征税问题时,采用的是税收抵免制度,因此,与我国没有签订税收饶让条款的国家,我国给予外商减免所得税的优惠,实际上是被其居住国政府补征了,这样就会使我国给外商的税收优惠落空。
新税法注重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税前扣除等间接优惠措施。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项措施在旧税法下也有使用,但在那时企业是以少缴税金的形式获取受益,而在新税法下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方式将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这对企业购置资产初期的现金流量有一定的意义。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情况下,这部分收益可以通过折现的形式体现出来,既可以保证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控职能,又可以保证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效。同时,国家继续采用优惠税率、减免税额这些直接优惠政策,使得所有企业能共享税收优惠的好处。
三、对高新技术、技术进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旧税法下这一领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 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这些优惠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但与此同时,还存在着一些严重问题,制约了高新技术产业的更快发展。
新税法下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及技术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以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增长。 (一)取消区域限制,以技术项目来确定税收优惠。真正体现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导向,同时避免一些高新技术区内的非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中的非高新技术项目“搭便车”的行为。(二)放宽技术开发费用的扣除适用范围。不论企业盈利与否,只要其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均可加计扣除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当年扣除余额,可无限期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三)建立对风险投资的税收倾斜政策。1.对风险投资公司应长期实行较低的所得税率;对风险投资公司投资入股高新技术企业,并按股份从企业得到的应有收益或将所持股份转让得到的收入,应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风险投资公司可在规定限度内提取融资亏损准备金。2.对法人投资于风险投资公司获得的利润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3.对企业用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所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的,无论其经济性质如何,不再受区域限制,均退还其用于投资部分所获利润已缴的企业所得税。通过以上三方面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分析,可以看出,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了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理念,是一套“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对于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刺激企业技术创新与科技进步、鼓励农业发展与节能环保、支持安全生产等都起到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EB/OL] .2007 -03 -16.
[2]胡伟.新旧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比较[J] .涉外税务,2007,(7).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了,这意味着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与管理进入了一个新时代。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大大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但这仅仅是表面现象;更为深层的意义在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办法、标准和税收优惠政策,结束了外资企业享受了近30年的“超国民待遇”,从而为内外资企业的平等竞争提供了一个更加公平的环境。本文就新旧企业所得税中的税收优惠加以比较,以期对新税法有更加深入的了解。
一、由“区域优惠为主 ”转变为 “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
旧税法下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侧重于劳动就业、社会福利等需要照顾、扶持的企业,主要是面对民族自治地区以及规模较小、利润较少的企业。对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实际上对内资企业实行的是从18%~33%的全额累进税率。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倾向于对经济特区等特殊地区的区域性优惠和鼓励外商向生产型行业项目投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对特定行、项目的定期减税、免税。2.对特定地区和产业项目降低税率纳税。3.对再投资于中国境内部分实行退税优惠及税后利润汇出境外免征预提所得税。以上可以看出,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远远多于、优于内资企业,并且在税收优惠上侧重的是区域优惠。
新税法下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鼓励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照顾弱势群体以及自然灾害专项减免税政策。可见,新税法旗帜鲜明地把优惠落实到产业政策上,注重产业结构导向,规定对投资于高新科技、基础设施、农业、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不管什么企业,只要能满足行业优惠的条件,都可以一视同仁享受所得税优惠盛宴,于是执行多年的特定区域外资优惠的特惠制宣告结束,取而代之的是内外平等的普惠制。
新税法在区域优惠方面也呈现不同的特色。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以效率优先为导向的特区优惠政策,对投资于特区的生产型外资企业实行15%的低税率,并且执行“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对于东部地区吸引外资、开放搞活起到了显著的作用,但同时加剧了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如今的中国宏观经济状况已经有很大变化,经济长期持续发展、国力大大增强、财政收入呈高速增长态势,外汇储备已突破万亿美元大关,外汇与资本已不再是中国经济发展的瓶颈,不再是吸引外资的主要目的。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新税法在大幅削弱了特区的外资优惠的同时,保留了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区域优惠由东向西的转向更好地体现了税收 “扶弱济贫”的调控手段,对西部地区在吸收投资、改善经济发展状况和缩小与东部地区差距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由“直接优惠为主”转变为“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
税后优惠的形式有:税收豁免、纳税扣除、税收抵免、优惠税率、亏损弥补、加速折旧等。每种税收优惠政策都有其长处和短处,不同时期、不同税收目标下应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也不应相同。
旧税法下内、外资企业以直接优惠为主的优惠方式,削弱了税收优惠的实效。所得税优惠主要采用的是税率式、直接减免税和再投资退税等直接优惠方式,主要体现的是事后调节,只能使有盈利的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而税前扣除、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税基式间接优惠方式运用得较少。不重视事前调节,促使企业获利,这种过于单一的税收优惠方式,不利于培养所得税税源,不仅容易造成财政收入的不稳定,影响到税收优惠的实效,而且外商也并未从中真正受益。例如我国与有关国家在处理跨国纳税人的重复征税问题时,采用的是税收抵免制度,因此,与我国没有签订税收饶让条款的国家,我国给予外商减免所得税的优惠,实际上是被其居住国政府补征了,这样就会使我国给外商的税收优惠落空。
新税法注重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税前扣除等间接优惠措施。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项措施在旧税法下也有使用,但在那时企业是以少缴税金的形式获取受益,而在新税法下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方式将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这对企业购置资产初期的现金流量有一定的意义。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情况下,这部分收益可以通过折现的形式体现出来,既可以保证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控职能,又可以保证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效。同时,国家继续采用优惠税率、减免税额这些直接优惠政策,使得所有企业能共享税收优惠的好处。
三、对高新技术、技术进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旧税法下这一领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 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这些优惠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但与此同时,还存在着一些严重问题,制约了高新技术产业的更快发展。
新税法下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及技术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以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增长。 (一)取消区域限制,以技术项目来确定税收优惠。真正体现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导向,同时避免一些高新技术区内的非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中的非高新技术项目“搭便车”的行为。(二)放宽技术开发费用的扣除适用范围。不论企业盈利与否,只要其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均可加计扣除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当年扣除余额,可无限期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三)建立对风险投资的税收倾斜政策。1.对风险投资公司应长期实行较低的所得税率;对风险投资公司投资入股高新技术企业,并按股份从企业得到的应有收益或将所持股份转让得到的收入,应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风险投资公司可在规定限度内提取融资亏损准备金。2.对法人投资于风险投资公司获得的利润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3.对企业用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所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的,无论其经济性质如何,不再受区域限制,均退还其用于投资部分所获利润已缴的企业所得税。通过以上三方面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分析,可以看出,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了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理念,是一套“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对于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刺激企业技术创新与科技进步、鼓励农业发展与节能环保、支持安全生产等都起到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EB/OL] .2007 -03 -16.
[2]胡伟.新旧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比较[J] .涉外税务,20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