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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创业者而言,加盟一个品牌就是背靠大树好乘凉。然而,有些品牌公司资质不够,根本靠不住,投资者得赶紧撤退。
开奶茶店是一项热门的生意。很多店主会选择加盟一个品牌,这样一方面能享受品牌宣传效应,另一方面可以依靠品牌方专业的运营管理经验,让没做过生意的小白也可以快速上手。
加盟连锁是商业特许经营的一种方式。根据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下文简称“《管理条例》”)第三条,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虽然国家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进行了一系列监管,但是仍然有一些浑水摸鱼的品牌在忽悠投资者。时下奶茶经济风生水起,五花八门的加盟品牌中潜藏着不小的雷区。
13万元加盟品牌奶茶店
来自无锡的王小姐打算开一家品牌奶茶店赚钱。经人介绍,她接触到了上海的旺隆公司。
旺隆公司的官方介绍显示,这是一家从事热点餐饮项目的信息收集、汇总分析、项目开发、项目培训及提供开店一站式服务的餐饮服务公司,拥有品牌“MM奶茶”。旺隆公司对MM奶茶项目的项目标识及与项目标识有关的相关设计、产品制作技术拥有使用权,也有权将其部分或全部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虽然王小姐从来没听说过MM奶茶这个牌子,但是招商经理说,他们和一点点、CoCo等奶茶知名品牌属于同一背景,团队是一样的。这让王小姐十分心动。
2019年4月,旺隆公司(甲方)与王小姐(乙方)签订了一份《餐饮服务协议书》,约定王小姐加盟MM奶茶品牌,将在无锡开店。协议写明,甲乙双方均为独立个体,甲方是乙方此次投资开店的服务方,双方无隶属控股关系,无强制支配关系。乙方将独自享有其此次投资所产生的全部利益,同时也独自承担其此次投资所产生的无法估计的市场风险。王小姐需支付合同服务费13万元,旺隆公司需给出相应的开店指导服务,比如提供《门店运营手册》《产品技术手册》等资料,现场为王小姐做开店咨询指导,并培训从业人员3名。
协议书签订后,王小姐按约定支付给旺隆公司13万元,旺隆公司也按约定对王小姐进行了培训,王小姐签字确认了培训内容。
开店前发现品牌资质不对
然而,还没等到店铺开业,王小姐就对自己的投资感到后悔了。原来,王小姐深入了解后发现,旺隆公司和一点点、CoCo等知名品牌并没有什么关系,只不过是攀附名牌吸引客户而已。而且,根据《管理条例》第七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品牌公司应当拥有至少2家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而旺隆公司是一家非常年轻的公司,旗下这个MM奶茶品牌连一家店都没开出来过,完全不符合“两店一年”的法规要求。
“你们虚构事实欺骗我,说你们和一点点、CoCo是同一家公司,说你们和CoCo有一样的研发团队,你们公司没有备案,也没有直营店,你们根本没有任何实力。所以,我现在向你们提出解除合同要求,并退还我所缴纳的所有费用并赔偿我的损失!”王小姐愤怒地在微信中向旺隆公司经理抗议,她于2019年5月底正式要求解约。
之后,王小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餐饮服务协议书》,并由旺隆公司全额退还13万元投资款。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先后进行了审理判决。
法院:加盟投资者可单方解约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餐饮服务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于法不悖,应为有效合同。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有二:第一,王小姐是否可以单方解除涉案协议书;第二,小姐主张的金额能否全额支持。
针对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涉案协议书的名称虽为“服务协议”,但合同性质是特许经营合同。根据相关法律,特许经营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应当首先适用特别法。《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本案中的特许人是旺隆公司,被特许人就是王小姐。法院表示,管理条例的此项规定实质是对“冷静期”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特许人,缓冲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赋予被特许人可以反悔的权利。因此,虽然协议书中没有关于单方解除合同的约定,但在合同签订后的合理期限内,王小姐作为被特许人仍可以依《管理条例》的规定单方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对合理期限的判断一般以特许人的核心经营资源尚未被被特许人掌握、利用为宜。本案中,王小姐正式向旺隆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距双方签订涉案协议书时间仅1个月有余,时间较短。虽然在此期间,王小姐接受了旺隆公司的培训,但主要是理论方面的培训,加盟店铺尚未着手开业,尚未将理论转化为实际应用,商标标识也未交予王小姐,因此旺隆公司的核心经营资源尚未被王小姐实际掌握、利用,王小姐此时提出解除合同,尚在合理期间内。法院支持了王小姐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針对争议焦点二,考虑到旺隆公司已为王小姐进行了培训,王小姐已知晓旺隆公司的部分经营资源及开店流程,她行使单方解除权虽合规,但势必会给旺隆公司造成一定损失,依据权利义务对等及公平原则,法院对旺隆公司应返还的费用酌情扣减了一部分,只需返还10万元。
理财金手指
投资加盟要当心传销骗局
知名品牌的加盟门槛较高,一些小投资者为了省钱,宁愿选择不知名的品牌,殊不知里面水很深。
在本案的《餐饮服务协议书》中,有这样一条:如果王小姐向旺隆公司推荐了新客户并成交,她可以享受新成交客户合同服务金额50%的服务返点。也就是说,只要王小姐说服一个朋友加盟旺隆公司的MM奶茶,她就可以分到加盟费的一半,以13万元算,返点就是6.5万元。
这样的情况并不鲜见。市面上一些所谓的加盟品牌其实没有实际过硬的产品,而是以拉客户为主要业务,通过招商人员一层层发展下线,靠收取新客户的加盟费来赚钱,像极了传销组织。王小姐自己就是被招商经理拉进来的,纠纷发生后,旺隆公司还说招商经理不是正式员工,而是编外临时工,想以此推卸责任,可见该公司内部组织混乱,一点都不靠谱。旺隆公司在签约时以“服务协议”为名,不提特许经营,似乎也有打擦边球、逃避监管的意思。
王小姐是想认真开一家奶茶店,花13万元加盟这样一个品牌确实毫无意义。其实小投资者无力加盟大品牌也没有关系,做好自己的独立品牌,用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也能打动消费者的心。
(文中旺隆公司、MM奶茶为化名)
开奶茶店是一项热门的生意。很多店主会选择加盟一个品牌,这样一方面能享受品牌宣传效应,另一方面可以依靠品牌方专业的运营管理经验,让没做过生意的小白也可以快速上手。
加盟连锁是商业特许经营的一种方式。根据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下文简称“《管理条例》”)第三条,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虽然国家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进行了一系列监管,但是仍然有一些浑水摸鱼的品牌在忽悠投资者。时下奶茶经济风生水起,五花八门的加盟品牌中潜藏着不小的雷区。
13万元加盟品牌奶茶店
来自无锡的王小姐打算开一家品牌奶茶店赚钱。经人介绍,她接触到了上海的旺隆公司。
旺隆公司的官方介绍显示,这是一家从事热点餐饮项目的信息收集、汇总分析、项目开发、项目培训及提供开店一站式服务的餐饮服务公司,拥有品牌“MM奶茶”。旺隆公司对MM奶茶项目的项目标识及与项目标识有关的相关设计、产品制作技术拥有使用权,也有权将其部分或全部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虽然王小姐从来没听说过MM奶茶这个牌子,但是招商经理说,他们和一点点、CoCo等奶茶知名品牌属于同一背景,团队是一样的。这让王小姐十分心动。
2019年4月,旺隆公司(甲方)与王小姐(乙方)签订了一份《餐饮服务协议书》,约定王小姐加盟MM奶茶品牌,将在无锡开店。协议写明,甲乙双方均为独立个体,甲方是乙方此次投资开店的服务方,双方无隶属控股关系,无强制支配关系。乙方将独自享有其此次投资所产生的全部利益,同时也独自承担其此次投资所产生的无法估计的市场风险。王小姐需支付合同服务费13万元,旺隆公司需给出相应的开店指导服务,比如提供《门店运营手册》《产品技术手册》等资料,现场为王小姐做开店咨询指导,并培训从业人员3名。
协议书签订后,王小姐按约定支付给旺隆公司13万元,旺隆公司也按约定对王小姐进行了培训,王小姐签字确认了培训内容。
开店前发现品牌资质不对
然而,还没等到店铺开业,王小姐就对自己的投资感到后悔了。原来,王小姐深入了解后发现,旺隆公司和一点点、CoCo等知名品牌并没有什么关系,只不过是攀附名牌吸引客户而已。而且,根据《管理条例》第七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品牌公司应当拥有至少2家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而旺隆公司是一家非常年轻的公司,旗下这个MM奶茶品牌连一家店都没开出来过,完全不符合“两店一年”的法规要求。
“你们虚构事实欺骗我,说你们和一点点、CoCo是同一家公司,说你们和CoCo有一样的研发团队,你们公司没有备案,也没有直营店,你们根本没有任何实力。所以,我现在向你们提出解除合同要求,并退还我所缴纳的所有费用并赔偿我的损失!”王小姐愤怒地在微信中向旺隆公司经理抗议,她于2019年5月底正式要求解约。
之后,王小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餐饮服务协议书》,并由旺隆公司全额退还13万元投资款。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先后进行了审理判决。
法院:加盟投资者可单方解约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餐饮服务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于法不悖,应为有效合同。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有二:第一,王小姐是否可以单方解除涉案协议书;第二,小姐主张的金额能否全额支持。
针对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涉案协议书的名称虽为“服务协议”,但合同性质是特许经营合同。根据相关法律,特许经营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应当首先适用特别法。《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本案中的特许人是旺隆公司,被特许人就是王小姐。法院表示,管理条例的此项规定实质是对“冷静期”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特许人,缓冲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赋予被特许人可以反悔的权利。因此,虽然协议书中没有关于单方解除合同的约定,但在合同签订后的合理期限内,王小姐作为被特许人仍可以依《管理条例》的规定单方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对合理期限的判断一般以特许人的核心经营资源尚未被被特许人掌握、利用为宜。本案中,王小姐正式向旺隆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距双方签订涉案协议书时间仅1个月有余,时间较短。虽然在此期间,王小姐接受了旺隆公司的培训,但主要是理论方面的培训,加盟店铺尚未着手开业,尚未将理论转化为实际应用,商标标识也未交予王小姐,因此旺隆公司的核心经营资源尚未被王小姐实际掌握、利用,王小姐此时提出解除合同,尚在合理期间内。法院支持了王小姐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針对争议焦点二,考虑到旺隆公司已为王小姐进行了培训,王小姐已知晓旺隆公司的部分经营资源及开店流程,她行使单方解除权虽合规,但势必会给旺隆公司造成一定损失,依据权利义务对等及公平原则,法院对旺隆公司应返还的费用酌情扣减了一部分,只需返还10万元。
理财金手指
投资加盟要当心传销骗局
知名品牌的加盟门槛较高,一些小投资者为了省钱,宁愿选择不知名的品牌,殊不知里面水很深。
在本案的《餐饮服务协议书》中,有这样一条:如果王小姐向旺隆公司推荐了新客户并成交,她可以享受新成交客户合同服务金额50%的服务返点。也就是说,只要王小姐说服一个朋友加盟旺隆公司的MM奶茶,她就可以分到加盟费的一半,以13万元算,返点就是6.5万元。
这样的情况并不鲜见。市面上一些所谓的加盟品牌其实没有实际过硬的产品,而是以拉客户为主要业务,通过招商人员一层层发展下线,靠收取新客户的加盟费来赚钱,像极了传销组织。王小姐自己就是被招商经理拉进来的,纠纷发生后,旺隆公司还说招商经理不是正式员工,而是编外临时工,想以此推卸责任,可见该公司内部组织混乱,一点都不靠谱。旺隆公司在签约时以“服务协议”为名,不提特许经营,似乎也有打擦边球、逃避监管的意思。
王小姐是想认真开一家奶茶店,花13万元加盟这样一个品牌确实毫无意义。其实小投资者无力加盟大品牌也没有关系,做好自己的独立品牌,用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也能打动消费者的心。
(文中旺隆公司、MM奶茶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