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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事拘传,是我国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针对在民事诉讼中必须到庭的原告、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其到庭参加诉讼的一种强制措施。在该制度设立之初,有不少学者就对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提出质疑。然而立法在该制度设置之初,其适用对象仅限于被告,后来其适用对象又扩大到原告,似乎在此处传达了一种立法者选择了完善而非废除民事拘传的信号。可民事拘传的存在合理与否、必要与否仍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仅就民事拘传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问题展开探讨。
关键词:民事拘传;合理性;必要性
一、民事拘传制度概述
民事拘传,也即强制到庭或者强制到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必须到庭的原告、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依法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的一种强制措施。该制度自从设置以来就饱受争议,主张废除的声音不绝如缕。而在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民事拘传也很少适用。要想弄清这个问题,就需要对民事拘传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进行探究。
二、民事拘传的合理性分析
1.民事拘传与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参与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与处分原则相对应的是当事人的处分权,处分权构成了对审判权的合理制约。原告不到庭、被告不到庭都是其各自行使其处分权的一种方式。显然,民事拘传有对当事人处分权进行司法干预、违反处分原则之嫌疑。
2.民事拘传与其设置目的。民事拘传制度的目的是在充分了解当事人口述的基础上查明案件事实,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提高法院的办案效率、民事诉讼的结案效率。该制度的设置出发点当然是好的,然而在实践中却出现种种问题。比如,适用民事拘传“强制”原告、被告到庭,这一定程度上会让原告、被告自尊心受挫。由此导致原告、被告在心理上产生抵触,进而不主动有效配合法院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等诉讼行为。这可能会适得其反,非但达不到目的,反而还影响了司法权威。再比如,民事拘传的适用条件之一是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延长办案时间,影响办案效率,造成办案效率的低下。这与民事拘传的设置初衷显然是背道而驰的。
三、民事拘传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1.拘传被告制度的必要性分析。根据民诉法规定,被告在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可以缺席判决。对必须到庭而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而所谓必须到庭的被告,主要是指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可针对这样的被告,既然其拒不到庭,即便将其拘传到庭,他也不可能配合法院查清案情。而对其直接处以缺席判决,根据相关诉讼规则,同样不会损害原告利益。因此,本文认为,对被告区分非必须到庭的被告和必须到庭的被告没有实质意义,也即没有必要。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直接适用缺席判决也是完全可以的。
2.拘传原告制度的必要性分析。民事拘传适用于必须到庭的原告,那我们首先要弄清楚民事诉讼中是否存在必须到庭的原告。民事原告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者,原告拒不到庭,视为其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视为其放弃起诉,适用按撤诉处理。民事原告拒不到庭,表明其不愿以民事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民事被告就没起诉,也表明其没有以民事诉讼方式解决该纠纷的意思。民事纠纷非刑事案件,不存在必须追诉。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法院认为原告必须到庭而拘传到庭,难免有强职权主义的刑诉思维倾向和违背不告不理的嫌疑。因此本文认为,民事诉讼中不存在必须到庭的被告。对经传票传唤而拒不到庭的民事原告,完全没必要另行设置民事拘传,直接适用按撤诉处理就可以了。
四、总结
综上所述,民事拘传既无存在的合理性,也无存在的必要性,还可能影响诉讼效率与司法权威。或许可以尝试取消民事拘传,不再区分必须到庭的和非必须到庭的原告或被告,对原告拒不到庭统一适用按撤诉处理,对被告拒不到庭统一适用缺席判决。这可能会对提高我国民事诉讼效率,树立公正、高效和权威的司法形象的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参考文献
[1]江伟.民事诉讼法:第四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368-372.
[2]宋朝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
[3]肖建华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
[4]刘秀明.西南科技大学学报.论民事缺席审判的内涵及其制度边界.2010(27).
[5]张永泉,徐侃,胡浩亮.法律适用.我国民事拘传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2009(9).
作者简介
刘中原(1993—),男,汉族,安徽阜阳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7级研究生。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关键词:民事拘传;合理性;必要性
一、民事拘传制度概述
民事拘传,也即强制到庭或者强制到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必须到庭的原告、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依法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的一种强制措施。该制度自从设置以来就饱受争议,主张废除的声音不绝如缕。而在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民事拘传也很少适用。要想弄清这个问题,就需要对民事拘传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进行探究。
二、民事拘传的合理性分析
1.民事拘传与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参与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与处分原则相对应的是当事人的处分权,处分权构成了对审判权的合理制约。原告不到庭、被告不到庭都是其各自行使其处分权的一种方式。显然,民事拘传有对当事人处分权进行司法干预、违反处分原则之嫌疑。
2.民事拘传与其设置目的。民事拘传制度的目的是在充分了解当事人口述的基础上查明案件事实,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提高法院的办案效率、民事诉讼的结案效率。该制度的设置出发点当然是好的,然而在实践中却出现种种问题。比如,适用民事拘传“强制”原告、被告到庭,这一定程度上会让原告、被告自尊心受挫。由此导致原告、被告在心理上产生抵触,进而不主动有效配合法院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等诉讼行为。这可能会适得其反,非但达不到目的,反而还影响了司法权威。再比如,民事拘传的适用条件之一是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延长办案时间,影响办案效率,造成办案效率的低下。这与民事拘传的设置初衷显然是背道而驰的。
三、民事拘传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1.拘传被告制度的必要性分析。根据民诉法规定,被告在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可以缺席判决。对必须到庭而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而所谓必须到庭的被告,主要是指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可针对这样的被告,既然其拒不到庭,即便将其拘传到庭,他也不可能配合法院查清案情。而对其直接处以缺席判决,根据相关诉讼规则,同样不会损害原告利益。因此,本文认为,对被告区分非必须到庭的被告和必须到庭的被告没有实质意义,也即没有必要。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直接适用缺席判决也是完全可以的。
2.拘传原告制度的必要性分析。民事拘传适用于必须到庭的原告,那我们首先要弄清楚民事诉讼中是否存在必须到庭的原告。民事原告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者,原告拒不到庭,视为其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视为其放弃起诉,适用按撤诉处理。民事原告拒不到庭,表明其不愿以民事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民事被告就没起诉,也表明其没有以民事诉讼方式解决该纠纷的意思。民事纠纷非刑事案件,不存在必须追诉。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法院认为原告必须到庭而拘传到庭,难免有强职权主义的刑诉思维倾向和违背不告不理的嫌疑。因此本文认为,民事诉讼中不存在必须到庭的被告。对经传票传唤而拒不到庭的民事原告,完全没必要另行设置民事拘传,直接适用按撤诉处理就可以了。
四、总结
综上所述,民事拘传既无存在的合理性,也无存在的必要性,还可能影响诉讼效率与司法权威。或许可以尝试取消民事拘传,不再区分必须到庭的和非必须到庭的原告或被告,对原告拒不到庭统一适用按撤诉处理,对被告拒不到庭统一适用缺席判决。这可能会对提高我国民事诉讼效率,树立公正、高效和权威的司法形象的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参考文献
[1]江伟.民事诉讼法:第四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368-372.
[2]宋朝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
[3]肖建华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
[4]刘秀明.西南科技大学学报.论民事缺席审判的内涵及其制度边界.2010(27).
[5]张永泉,徐侃,胡浩亮.法律适用.我国民事拘传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2009(9).
作者简介
刘中原(1993—),男,汉族,安徽阜阳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7级研究生。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