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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工业化国家不同,现阶段我国面临着工业化和信息化的双重任务,信息化与工业化“两化”融合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提出的。两化融合是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与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转型的互动和叠加。这一重大而复杂的转型进程将受到制度安排的深远影响。
一、世界工业化历史视野下的制度框架
制度框架在世界工业化历史进程中往往起着重要甚至是关键作用,法律制度、组织形式、生产方式和政府管理模式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尤其如此。
法律制度。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工业化国家,英国早在工业革命前就建立并发展了适应经济社会大变革的“普通法”法律体制,其显著特点之一在于其灵活性和不断改进的特征。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普通法的影响扩展到美国、亚洲和大洋洲等地。法国在1804年发布的《民法典》和1807年发布的《商法》,对多数欧洲大陆国家和一些美洲国家等具有重大影响。《民法典》将财产视为一种绝对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还特别承认契约自由,并赋予有效合同以法律效力;同时还承认了汇票及其他形式的商业票据,并明确批准了有利息贷款。《商法》是第一部全面管理企业类型的独立法规,它区分了简单合伙、无限责任股东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三种主要的企业形式。这些法律制度奠定了先行工业化国家核心的市场制度和企业组织制度,为工业化进程提供了基本的法治保障。
组织形式。工业革命前,工场手工业是生产的主要组织形式。工业革命推动工厂制度加快取代了工场手工业。但在第一次工业革命早期,无限责任公司仍是主要的企业形式。到19世纪,无限责任公司在大多数欧洲大陆国家普遍得到采用,并在自由组建有限公司之前,对集聚工商业资本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0世纪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制)在工业化国家中迅速发展起来,但主要涉及大规模的资本密集型产业,这使得公司制企业有实力与几乎同步发展起来的跨国企业展开竞争。尽管公司制的企业形式的出现最初是顺应科技发展对大规模生产和大规模组织的需要,但从20世纪后半叶开始,公司制企业形式从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领域扩展,甚至包括医生、律师等行业。20世纪以来,随着现代社会的政治特许权的扩散,经济活动中非正式机构的重要性大大加强,世界范围内涌现出以非政府组织为代表的各类非正式机构。
生产方式。工业革命推动了新型生产方式的不断涌现。19世纪初,美国出现了采用可替换的标准化零件进行生产的枪械制造业。上世纪初,美国又出现了“流水线”生产方式,大大提升了汽车产业的生产效率并降低了制造成本,大规模生产方式开始向其他制造领域扩张。上世纪后期开始,日本等工业化国家开始出现柔性生产、精益生产、敏捷制造、准时制生产等新的生产方式,大大降低了生产和流通成本。上世纪末,美国戴尔公司推出了在线产品定制,使得用户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配置不同的电脑,尽管这种组装的方式依然由戴尔在其工厂车间里实现,大规模定制生产方式开始出现。
政府管理模式。在早期的工业化历史中,尽管经济国家主义盛行,但由于政府资源有限、手段简单,政府对工业化进程的推动作用比较有限。19世纪,在古典经济经济学的影响下,处于工业化进程中的许多国家的政府普遍有意限制对经济的干预,“小政府大经济”思想在英国和欧洲大陆等地盛行,但政府在铁路建设和公用事业经营等方面仍然普遍起着重要作用。上世纪以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大大扩大了政府在工业化进程中的作用。不仅苏联和其他苏联模式的经济中建立了全面的计划经济体系,二战后西方发达国家也普遍采用了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相结合的“混合经济”体制,并进一步加强了公用事业经营和产业管制。上世纪中后期以来,工业化国家先后建立起了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政府管理模式。
二、全球信息化发展对制度安排的新要求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特别是九十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掀起了信息化发展浪潮。以往的技术革命主要作用于工具、材料或能源等物质资源,主要体现为人类体力的延伸;而信息革命则主要作用于知识即信息资源,体现为人类智力的进步。全球信息化的迅猛发展,对制度安排提出了新的要求。
对法律制度的新要求。信息革命以来,知识和信息的增长速度大大加快,社会的信息关系日趋复杂。从知识生产者如何拥有自己的权利到普通老百姓信息获取的权利,从个人隐私的保护到商业秘密的保护,从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与民族工业的关系到国家主权、安全和民族文化的保护,从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到信息服务接受者的权利和义务,从电子贸易的法律确认到各种法律计算机证据的适用,从无线和有线的跨国数据流争端到利用信息优势的信息侵略,信息关系已经渗透到社会、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社会信息关系的改变,要求对信息获取、知识产权保护、生产经营活动约束、信息犯罪、信息安全、信息资源共享、信息服务等方面制定一系列法律制度加以保障。
对组织形式的新要求。信息化的迅猛发展,对组织形式的变革既提供了可能也提出了要求。第二次工业革命以来,世界范围内具有垄断性质的大型企业和企业联盟(如托拉斯和卡特尔)成为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在信息化时代,出于降低生产成本、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的需要,要求扁平化、业务高效协同、乃至“虚拟企业”等新型组织形式加快发展。同时,在信息化进程中的大型企业信息化带动下,传统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推动了企业之间的竞争转变为供应链之间的竞争,这对跨企业组织形式的发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此外,信息化还促进了专业化服务外包,它既加快了大型企业纵向一体化解体的进程,又进一步塑造了新的产业分工关系,这对聚焦核心业务的大型企业和专业化服务企业组织形式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对生产方式的新要求。信息化为生产对消费需求的响应能力大幅提升提供了可能。在全球信息化背景下,传统的大规模标准生产方式已不可能同时满足降低生产流通成本和适应高度细分市场的要求。一方面,为适应信息化时代日益差异化、多样化的消费需求,规模经济难以得到充分发挥;另一方面,大规模生产方式又难以适应高度细分的市场,而且随着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库存、管理、物流等生产流通成本也难以得到有效下降。在这一背景下,对柔性生产、精益生产、敏捷制造、大规模定制等新型生产方式的全面推广提出了要求。同时,随着全球范围内信息化的迅猛发展,生产过程日益开放,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趋向对等,消费者参与商品生产过程的欲望开始出现,而信息化也提供了这种可能;这对互动设计、大规模协作等全新生产方式的发展提出了要求。
对政府管理模式的新要求。在信息革命出现以前,与企业和中间组织的形式类似,政府管理结构主要表现为科层制管理结构;信息化发展要求政府管理结构加快从科层式向网络式转变。信息化发展还大大丰富了资源的内涵,信息成为重要的一种资源,这为不同部门、不同区域和不同领域之间的资源整合带来了挑战。此外,由信息化带来的产业发展环境的重大变化、市场形态的改变,以及新商业模式的兴起,无不对政府管理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现阶段我国推进两化融合与工业化国家推进信息化的环境差异
现阶段,我国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与工业化国家推进信息化的环境有很大不同,突出表现在法制环境、组织环境、产业环境、社会环境等四个方面。
法制环境差异。工业化国家在推进信息化之初,普遍拥有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美国着手对政府信息规制立法,先后制定了《信息自由法》等一系列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丹麦、挪威、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韩国、日本等工业化国家也纷纷制定了各自的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制度。工业化国家还普遍加快推动电子政务、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安全、信息服务等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进程。而现阶段我国不仅信息化法制建设严重滞后,而且在工业化发展方面的立法与工业化国家相比也明显落后,这对现阶段我国信息化法制建设提出了挑战。
组织环境差异。工业化国家的信息化是在社会公共管理和企业管理理论、方法和工具,乃至研究较为成熟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信息技术工具体现了既有的企业管理思想和工业化基础。我国信息化是在缺乏企业管理思想和工业化基础的条件下,在技术上较多地采用拿来主义的方式来实现的,希望通过引入信息技术工具来提升企业现有管理水平,在这一过程中导致了较多的信息化投资效益低或管理不到位现象。如何将工业化国家的组织管理思想和工具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成为现阶段我国企业信息化实践的重要问题之一。
产业环境差异。工业化国家的信息化是在成熟的工业化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伴随着机械化、电气化、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的进步而兴起的,信息化发展建立在产业特别是制造业高度发达的基础之上,总体上呈现出先工业化、后信息化的梯度发展格局。而我国信息化是在工业化还没有完成的环境下发展起来的,工业化国家的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导致的技术、产品和产业融合直接影响到我国工业化的方向和进程,形成了工业化与信息化并行发展的格局。这种格局既给我国推进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提供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
社会环境差异。工业化国家的信息化是在较为发达的城市化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总体上比较成熟,企业、社会和政府的管理制度为信息化提供了支撑条件。而我国信息化是在城市化没有完成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总体上又落后于经济体制变革,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也很不完善,社会公共管理和企业管理都尚未形成成熟的流程、制度和行为准则,从而难以为信息化提供有利的支撑条件。
此外,信息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还带来了技术结构、组织结构、产业结构和市场结构等方面的剧烈变动,使得当前与工业化国家从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过渡的时代存在差异。环境与时代的差异凸显了我国推进两化融合制度创新的重要性。
四、我国推进两化融合制度创新的主要领域
未来一段时期,我国推进两化融合制度创新的领域主要有:
加快推进以两化融合为方向的信息化法制建设。为加强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法律制度保障,要加快以两化融合为方向的信息化法制建设,加快建立包括信息产业、信息技术、信息资源、信息市场管理、信息安全、信息产权、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等在内的信息化法律制度体系,创造推进两化融合的良好法制环境。针对我国推进两化融合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借鉴信息化法制建设的国际经验,现阶段特别要加强以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新商业模式的电子商务、信息资源共享、信息安全、信息服务等内容为主的法制建设,要加强以产业部门、科研部门、政府部门、信息服务部门等部门为主的法制建设。
加快发展虚拟企业、产业或技术联盟、专业服务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等新型的企业组织或中间组织形式。尽管对虚拟企业缺乏一个被广泛认同的定义,但普遍认为它是由信息通信技术发展而产生的独立组织之间的暂时联盟。随着信息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新型的组织形式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为进一步促进新商业模式推广、知识溢出和技术扩散,从而较快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要加快各种新型的企业组织或中间组织形式的发展。
加快发展柔性生产、大规模定制和大规模协作等新型生产方式。要加快推进信息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面、深度渗透和融合,充分发挥信息化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推进作用,通过企业信息化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在降低库存、管理、物流等生产和流通成本中的优势,大力开展柔性生产、精益生产和敏捷制造等旨在降低成本的新型生产方式;准确把握信息化社会中消费者需求定制和市场“碎片化”发展趋势,积极开展大规模定制等旨在更好地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的新型生产方式;密切关注全球信息化背景下生产过程开放、供需双方对等及全球运作等新的发展方向,高度重视互动设计、大规模协作等旨在模糊生产者和消费者界限的新型生产方式。
加快建立与现代市场经济和信息社会管理要求相适应的政府管理模式。信息化改变了人们对资源和资产的传统认识,信息资源或信息资产正成为越来越重要的一种资源或资产。要加快建立针对信息资产的运营管理模式,改变政府在工业社会中的实物资产管理模式,建立信息社会中的全新的信息资产管理模式。同时,要加快投融资体制和金融改革,建立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相适应的投融资体制,加快发展大产业发展所需的大资本。此外,还要加快发展电子政务,推动行政管理从传统的科层管理向网络管理转变,营造一个“自下而上”的制度创新环境,加快建立一个适应信息化时代要求的“有效的经济组织”。
(作者单位:浙江省工业经济研究所)
一、世界工业化历史视野下的制度框架
制度框架在世界工业化历史进程中往往起着重要甚至是关键作用,法律制度、组织形式、生产方式和政府管理模式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尤其如此。
法律制度。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工业化国家,英国早在工业革命前就建立并发展了适应经济社会大变革的“普通法”法律体制,其显著特点之一在于其灵活性和不断改进的特征。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普通法的影响扩展到美国、亚洲和大洋洲等地。法国在1804年发布的《民法典》和1807年发布的《商法》,对多数欧洲大陆国家和一些美洲国家等具有重大影响。《民法典》将财产视为一种绝对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还特别承认契约自由,并赋予有效合同以法律效力;同时还承认了汇票及其他形式的商业票据,并明确批准了有利息贷款。《商法》是第一部全面管理企业类型的独立法规,它区分了简单合伙、无限责任股东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三种主要的企业形式。这些法律制度奠定了先行工业化国家核心的市场制度和企业组织制度,为工业化进程提供了基本的法治保障。
组织形式。工业革命前,工场手工业是生产的主要组织形式。工业革命推动工厂制度加快取代了工场手工业。但在第一次工业革命早期,无限责任公司仍是主要的企业形式。到19世纪,无限责任公司在大多数欧洲大陆国家普遍得到采用,并在自由组建有限公司之前,对集聚工商业资本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0世纪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制)在工业化国家中迅速发展起来,但主要涉及大规模的资本密集型产业,这使得公司制企业有实力与几乎同步发展起来的跨国企业展开竞争。尽管公司制的企业形式的出现最初是顺应科技发展对大规模生产和大规模组织的需要,但从20世纪后半叶开始,公司制企业形式从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领域扩展,甚至包括医生、律师等行业。20世纪以来,随着现代社会的政治特许权的扩散,经济活动中非正式机构的重要性大大加强,世界范围内涌现出以非政府组织为代表的各类非正式机构。
生产方式。工业革命推动了新型生产方式的不断涌现。19世纪初,美国出现了采用可替换的标准化零件进行生产的枪械制造业。上世纪初,美国又出现了“流水线”生产方式,大大提升了汽车产业的生产效率并降低了制造成本,大规模生产方式开始向其他制造领域扩张。上世纪后期开始,日本等工业化国家开始出现柔性生产、精益生产、敏捷制造、准时制生产等新的生产方式,大大降低了生产和流通成本。上世纪末,美国戴尔公司推出了在线产品定制,使得用户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配置不同的电脑,尽管这种组装的方式依然由戴尔在其工厂车间里实现,大规模定制生产方式开始出现。
政府管理模式。在早期的工业化历史中,尽管经济国家主义盛行,但由于政府资源有限、手段简单,政府对工业化进程的推动作用比较有限。19世纪,在古典经济经济学的影响下,处于工业化进程中的许多国家的政府普遍有意限制对经济的干预,“小政府大经济”思想在英国和欧洲大陆等地盛行,但政府在铁路建设和公用事业经营等方面仍然普遍起着重要作用。上世纪以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大大扩大了政府在工业化进程中的作用。不仅苏联和其他苏联模式的经济中建立了全面的计划经济体系,二战后西方发达国家也普遍采用了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相结合的“混合经济”体制,并进一步加强了公用事业经营和产业管制。上世纪中后期以来,工业化国家先后建立起了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政府管理模式。
二、全球信息化发展对制度安排的新要求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特别是九十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掀起了信息化发展浪潮。以往的技术革命主要作用于工具、材料或能源等物质资源,主要体现为人类体力的延伸;而信息革命则主要作用于知识即信息资源,体现为人类智力的进步。全球信息化的迅猛发展,对制度安排提出了新的要求。
对法律制度的新要求。信息革命以来,知识和信息的增长速度大大加快,社会的信息关系日趋复杂。从知识生产者如何拥有自己的权利到普通老百姓信息获取的权利,从个人隐私的保护到商业秘密的保护,从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与民族工业的关系到国家主权、安全和民族文化的保护,从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到信息服务接受者的权利和义务,从电子贸易的法律确认到各种法律计算机证据的适用,从无线和有线的跨国数据流争端到利用信息优势的信息侵略,信息关系已经渗透到社会、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社会信息关系的改变,要求对信息获取、知识产权保护、生产经营活动约束、信息犯罪、信息安全、信息资源共享、信息服务等方面制定一系列法律制度加以保障。
对组织形式的新要求。信息化的迅猛发展,对组织形式的变革既提供了可能也提出了要求。第二次工业革命以来,世界范围内具有垄断性质的大型企业和企业联盟(如托拉斯和卡特尔)成为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在信息化时代,出于降低生产成本、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的需要,要求扁平化、业务高效协同、乃至“虚拟企业”等新型组织形式加快发展。同时,在信息化进程中的大型企业信息化带动下,传统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推动了企业之间的竞争转变为供应链之间的竞争,这对跨企业组织形式的发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此外,信息化还促进了专业化服务外包,它既加快了大型企业纵向一体化解体的进程,又进一步塑造了新的产业分工关系,这对聚焦核心业务的大型企业和专业化服务企业组织形式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对生产方式的新要求。信息化为生产对消费需求的响应能力大幅提升提供了可能。在全球信息化背景下,传统的大规模标准生产方式已不可能同时满足降低生产流通成本和适应高度细分市场的要求。一方面,为适应信息化时代日益差异化、多样化的消费需求,规模经济难以得到充分发挥;另一方面,大规模生产方式又难以适应高度细分的市场,而且随着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库存、管理、物流等生产流通成本也难以得到有效下降。在这一背景下,对柔性生产、精益生产、敏捷制造、大规模定制等新型生产方式的全面推广提出了要求。同时,随着全球范围内信息化的迅猛发展,生产过程日益开放,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趋向对等,消费者参与商品生产过程的欲望开始出现,而信息化也提供了这种可能;这对互动设计、大规模协作等全新生产方式的发展提出了要求。
对政府管理模式的新要求。在信息革命出现以前,与企业和中间组织的形式类似,政府管理结构主要表现为科层制管理结构;信息化发展要求政府管理结构加快从科层式向网络式转变。信息化发展还大大丰富了资源的内涵,信息成为重要的一种资源,这为不同部门、不同区域和不同领域之间的资源整合带来了挑战。此外,由信息化带来的产业发展环境的重大变化、市场形态的改变,以及新商业模式的兴起,无不对政府管理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现阶段我国推进两化融合与工业化国家推进信息化的环境差异
现阶段,我国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与工业化国家推进信息化的环境有很大不同,突出表现在法制环境、组织环境、产业环境、社会环境等四个方面。
法制环境差异。工业化国家在推进信息化之初,普遍拥有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美国着手对政府信息规制立法,先后制定了《信息自由法》等一系列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丹麦、挪威、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韩国、日本等工业化国家也纷纷制定了各自的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制度。工业化国家还普遍加快推动电子政务、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安全、信息服务等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进程。而现阶段我国不仅信息化法制建设严重滞后,而且在工业化发展方面的立法与工业化国家相比也明显落后,这对现阶段我国信息化法制建设提出了挑战。
组织环境差异。工业化国家的信息化是在社会公共管理和企业管理理论、方法和工具,乃至研究较为成熟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信息技术工具体现了既有的企业管理思想和工业化基础。我国信息化是在缺乏企业管理思想和工业化基础的条件下,在技术上较多地采用拿来主义的方式来实现的,希望通过引入信息技术工具来提升企业现有管理水平,在这一过程中导致了较多的信息化投资效益低或管理不到位现象。如何将工业化国家的组织管理思想和工具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成为现阶段我国企业信息化实践的重要问题之一。
产业环境差异。工业化国家的信息化是在成熟的工业化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伴随着机械化、电气化、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的进步而兴起的,信息化发展建立在产业特别是制造业高度发达的基础之上,总体上呈现出先工业化、后信息化的梯度发展格局。而我国信息化是在工业化还没有完成的环境下发展起来的,工业化国家的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导致的技术、产品和产业融合直接影响到我国工业化的方向和进程,形成了工业化与信息化并行发展的格局。这种格局既给我国推进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提供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
社会环境差异。工业化国家的信息化是在较为发达的城市化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总体上比较成熟,企业、社会和政府的管理制度为信息化提供了支撑条件。而我国信息化是在城市化没有完成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总体上又落后于经济体制变革,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也很不完善,社会公共管理和企业管理都尚未形成成熟的流程、制度和行为准则,从而难以为信息化提供有利的支撑条件。
此外,信息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还带来了技术结构、组织结构、产业结构和市场结构等方面的剧烈变动,使得当前与工业化国家从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过渡的时代存在差异。环境与时代的差异凸显了我国推进两化融合制度创新的重要性。
四、我国推进两化融合制度创新的主要领域
未来一段时期,我国推进两化融合制度创新的领域主要有:
加快推进以两化融合为方向的信息化法制建设。为加强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法律制度保障,要加快以两化融合为方向的信息化法制建设,加快建立包括信息产业、信息技术、信息资源、信息市场管理、信息安全、信息产权、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等在内的信息化法律制度体系,创造推进两化融合的良好法制环境。针对我国推进两化融合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借鉴信息化法制建设的国际经验,现阶段特别要加强以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新商业模式的电子商务、信息资源共享、信息安全、信息服务等内容为主的法制建设,要加强以产业部门、科研部门、政府部门、信息服务部门等部门为主的法制建设。
加快发展虚拟企业、产业或技术联盟、专业服务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等新型的企业组织或中间组织形式。尽管对虚拟企业缺乏一个被广泛认同的定义,但普遍认为它是由信息通信技术发展而产生的独立组织之间的暂时联盟。随着信息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新型的组织形式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为进一步促进新商业模式推广、知识溢出和技术扩散,从而较快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要加快各种新型的企业组织或中间组织形式的发展。
加快发展柔性生产、大规模定制和大规模协作等新型生产方式。要加快推进信息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面、深度渗透和融合,充分发挥信息化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推进作用,通过企业信息化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在降低库存、管理、物流等生产和流通成本中的优势,大力开展柔性生产、精益生产和敏捷制造等旨在降低成本的新型生产方式;准确把握信息化社会中消费者需求定制和市场“碎片化”发展趋势,积极开展大规模定制等旨在更好地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的新型生产方式;密切关注全球信息化背景下生产过程开放、供需双方对等及全球运作等新的发展方向,高度重视互动设计、大规模协作等旨在模糊生产者和消费者界限的新型生产方式。
加快建立与现代市场经济和信息社会管理要求相适应的政府管理模式。信息化改变了人们对资源和资产的传统认识,信息资源或信息资产正成为越来越重要的一种资源或资产。要加快建立针对信息资产的运营管理模式,改变政府在工业社会中的实物资产管理模式,建立信息社会中的全新的信息资产管理模式。同时,要加快投融资体制和金融改革,建立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相适应的投融资体制,加快发展大产业发展所需的大资本。此外,还要加快发展电子政务,推动行政管理从传统的科层管理向网络管理转变,营造一个“自下而上”的制度创新环境,加快建立一个适应信息化时代要求的“有效的经济组织”。
(作者单位:浙江省工业经济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