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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刚惨案已经过去两年,由此而引发出几位法学家联名上书建议取消收容制,得到采纳,被认为当政者从善如流的一项善举。2006年,由于钟南山院士遭抢,又引起如何对待城市无业游民以及收容制是否应该恢复之争。就所看到的有关这个问题的正反双方的意见,我总感到始终没有触及最关键的问题,就是滥刑杀人!
姑且不论收容制度的存与废的问题,最关键的事实是孙志刚是被无端活活打死的。即使是已经判刑的监狱罪犯,生命也应受到保护,如果发生非正常死亡,难道不是监狱管理人员的重大责任事故?就孙志刚而言,他是到广州来工作的大学生,即使城管人员有权查问行人证件,对于无证者可带到特定地方询问,只要让他打一个电话,就可有单位证明,或者有朋友来接领,此事本来很简单,无论如何不能遭此暴行。哪一条收容条款是可以对收容对象施刑,或唆使、纵容他人施以暴力的呢?说穿了,这些人不是在执法(姑不论此“法”是否合理),而是敲诈勒索。在孙志刚之前不知有多少无辜、无告的底层百姓有类似的遭遇,有的生死无人过问,多数交钱免灾或赎命。这与绑架何异?估计孙志刚之所以遭此毒手,大约是因他有文化,认为可以为自己辩护,不服敲诈。他死后,碰巧有亲友为他奔走呼吁,碰巧有本着新闻良知的媒体冲破阻力予以报道,才引起了注意,成为一个“事件”。以前多少受害者(不一定是丢掉性命)没有这种机遇,也就无处讨回公道。而且,把账算在收容制上,违法滥刑、欺压平民之罪也就无人追究了。所以,我认为单纯反对收容制,没有击中要害。
取消收容制后,听到有一种说法:从此治安没法管了。也就是说,不让我滥施刑罚,我就消极怠工,治安恶化理所当然。依此类推,如果不许刑讯逼供,就无法破案;如果不许虐待犯人,就等于取消监狱;工商管理人员对小商贩不容分说,连赶带砸,没收吃饭家什的种种粗暴行径,我就亲见多次,小贩远远见到大檐帽望风而逃,行人戏称“鬼子进村了”!联想到前些时有城管人员被商贩杀害事件,“管”与“被管”的矛盾尖锐到如此程度,是该引起警觉了。那么是否以后小商贩乱设摊、妨碍交通、污染环境乃至欺行霸市等等,就可以听之任之,一概不管了?也許管理人员也有种种委屈和不得已的苦衷,也不是所有人都以老百姓为敌,他们自己也是底层百姓的一份子,只是暂时手中掌握了小小的权力,又要完成任务。所以从深层次讲,还是对权力运用的观念。归根结底是一个法制不健全的社会所产生的“管理文化”(这是我临时造的词):管人,就必须粗暴,无法与被管者平等相对;不让粗暴,就只能放弃职责,这是某些部门某些人的逻辑。至于所主管的领域同时也是谋利“创收”来源,这一潜规则已是公开的秘密。还记得两年前四川有一位新上任的公安厅长锐意改革,要求公安人员都“吃皇粮”(保证全额发工资),不得“创收”,引起大批派出所所长辞职,因为断了财路。无庸讳言,执法者“创收”,有相当成分的敲诈勒索,因此才需要改革。那位厅长的改革是否成功,他本人命运如何,未见后续报道,不得而知。
本文主要讲执法问题,因为中国的司法、执法比立法的问题更严重。特别是孙志刚事件所涉及的令人发指的滥施酷刑,也是此前与此后许多冤狱的来源,却没有成为注意的焦点。至于大批涌入城市的外来人口应如何对待,这是一个非常复杂而细致的问题。各国历史上城市化与工业化是同步的。在这一转型过程中,城市人口急剧膨胀必然带来很多新问题,需要根据不同的国情,因地制宜,妥善解决。原来那种收容所固然弊端极大,但并不是任何收容类的机构都绝对不足取。例如有些欧洲国家曾有慈善性质的养老院、孤儿院,为完全丧失劳动力的残疾人以及暂时找不到工作露宿街头的流浪者而设的临时栖息所等。收容之后,区别对待,学龄儿童强制入学,有劳动力的人组织某种劳动或介绍工作,但有别于监狱式的劳改工场。中国的特点是人口众多,农民有流动的自由是一大进步,但是源源不断流入的新人口超过城市的承受力,必然有相当多的人找不到住处与工作而流落街头,如何对待,需要有关当局和专家在科学调查的基础上心平气和、实事求是地研究解决。不论出台什么法律、法规,基本人权和人格必须得到尊重,执法者的暴行必须严格禁止,宗旨应该是缓解矛盾而不是促使矛盾尖锐化。
我对钟南山院士一向怀有敬意,但是对他有关这个问题的言论实在不敢苟同:“以人为本是以好人为本”,这句话有原则性、常识性错误。人就是人,每一个个体都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利。极而言之,死刑犯在未执行前如生病,也应得到治疗,这已是公认的原则。更重要的是,以什么标准来确定“好人”、“坏人”,由谁来确定?按照钟院士的说法,街头流浪的外来人口犯罪的可能性最大,是否在他们还没有犯罪前就应以潜在嫌疑犯对待之,采取拘留措施呢?把孙志刚不容分说抓起来的那些人就是依据这种逻辑,或者就是以此为借口的。日常生活中的好人、坏人是一个道德伦理概念,不属于公权力管辖范围。公权力涉及的好人、坏人只能以法律为唯一准绳。可以理解,由于遭劫而气愤,一时不择言而说错话,谁都难免。但是此类似是而非的观念在我们这样法制观念薄弱的社会有一定代表性,而且以钟院士的地位公开说出来,其影响自不同于愚夫愚妇,所以有必要加以廓清。
其实院士如果真的关心所在城市的治安,更应该问的是,为什么自己遭劫10天就能破案,而且还连带破了积案,而在此之前这么多同类案件为什么破不了?显然,是不为也,非不能也。这与收容制的存废无关。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美国研究所原所长、研究员)
姑且不论收容制度的存与废的问题,最关键的事实是孙志刚是被无端活活打死的。即使是已经判刑的监狱罪犯,生命也应受到保护,如果发生非正常死亡,难道不是监狱管理人员的重大责任事故?就孙志刚而言,他是到广州来工作的大学生,即使城管人员有权查问行人证件,对于无证者可带到特定地方询问,只要让他打一个电话,就可有单位证明,或者有朋友来接领,此事本来很简单,无论如何不能遭此暴行。哪一条收容条款是可以对收容对象施刑,或唆使、纵容他人施以暴力的呢?说穿了,这些人不是在执法(姑不论此“法”是否合理),而是敲诈勒索。在孙志刚之前不知有多少无辜、无告的底层百姓有类似的遭遇,有的生死无人过问,多数交钱免灾或赎命。这与绑架何异?估计孙志刚之所以遭此毒手,大约是因他有文化,认为可以为自己辩护,不服敲诈。他死后,碰巧有亲友为他奔走呼吁,碰巧有本着新闻良知的媒体冲破阻力予以报道,才引起了注意,成为一个“事件”。以前多少受害者(不一定是丢掉性命)没有这种机遇,也就无处讨回公道。而且,把账算在收容制上,违法滥刑、欺压平民之罪也就无人追究了。所以,我认为单纯反对收容制,没有击中要害。
取消收容制后,听到有一种说法:从此治安没法管了。也就是说,不让我滥施刑罚,我就消极怠工,治安恶化理所当然。依此类推,如果不许刑讯逼供,就无法破案;如果不许虐待犯人,就等于取消监狱;工商管理人员对小商贩不容分说,连赶带砸,没收吃饭家什的种种粗暴行径,我就亲见多次,小贩远远见到大檐帽望风而逃,行人戏称“鬼子进村了”!联想到前些时有城管人员被商贩杀害事件,“管”与“被管”的矛盾尖锐到如此程度,是该引起警觉了。那么是否以后小商贩乱设摊、妨碍交通、污染环境乃至欺行霸市等等,就可以听之任之,一概不管了?也許管理人员也有种种委屈和不得已的苦衷,也不是所有人都以老百姓为敌,他们自己也是底层百姓的一份子,只是暂时手中掌握了小小的权力,又要完成任务。所以从深层次讲,还是对权力运用的观念。归根结底是一个法制不健全的社会所产生的“管理文化”(这是我临时造的词):管人,就必须粗暴,无法与被管者平等相对;不让粗暴,就只能放弃职责,这是某些部门某些人的逻辑。至于所主管的领域同时也是谋利“创收”来源,这一潜规则已是公开的秘密。还记得两年前四川有一位新上任的公安厅长锐意改革,要求公安人员都“吃皇粮”(保证全额发工资),不得“创收”,引起大批派出所所长辞职,因为断了财路。无庸讳言,执法者“创收”,有相当成分的敲诈勒索,因此才需要改革。那位厅长的改革是否成功,他本人命运如何,未见后续报道,不得而知。
本文主要讲执法问题,因为中国的司法、执法比立法的问题更严重。特别是孙志刚事件所涉及的令人发指的滥施酷刑,也是此前与此后许多冤狱的来源,却没有成为注意的焦点。至于大批涌入城市的外来人口应如何对待,这是一个非常复杂而细致的问题。各国历史上城市化与工业化是同步的。在这一转型过程中,城市人口急剧膨胀必然带来很多新问题,需要根据不同的国情,因地制宜,妥善解决。原来那种收容所固然弊端极大,但并不是任何收容类的机构都绝对不足取。例如有些欧洲国家曾有慈善性质的养老院、孤儿院,为完全丧失劳动力的残疾人以及暂时找不到工作露宿街头的流浪者而设的临时栖息所等。收容之后,区别对待,学龄儿童强制入学,有劳动力的人组织某种劳动或介绍工作,但有别于监狱式的劳改工场。中国的特点是人口众多,农民有流动的自由是一大进步,但是源源不断流入的新人口超过城市的承受力,必然有相当多的人找不到住处与工作而流落街头,如何对待,需要有关当局和专家在科学调查的基础上心平气和、实事求是地研究解决。不论出台什么法律、法规,基本人权和人格必须得到尊重,执法者的暴行必须严格禁止,宗旨应该是缓解矛盾而不是促使矛盾尖锐化。
我对钟南山院士一向怀有敬意,但是对他有关这个问题的言论实在不敢苟同:“以人为本是以好人为本”,这句话有原则性、常识性错误。人就是人,每一个个体都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利。极而言之,死刑犯在未执行前如生病,也应得到治疗,这已是公认的原则。更重要的是,以什么标准来确定“好人”、“坏人”,由谁来确定?按照钟院士的说法,街头流浪的外来人口犯罪的可能性最大,是否在他们还没有犯罪前就应以潜在嫌疑犯对待之,采取拘留措施呢?把孙志刚不容分说抓起来的那些人就是依据这种逻辑,或者就是以此为借口的。日常生活中的好人、坏人是一个道德伦理概念,不属于公权力管辖范围。公权力涉及的好人、坏人只能以法律为唯一准绳。可以理解,由于遭劫而气愤,一时不择言而说错话,谁都难免。但是此类似是而非的观念在我们这样法制观念薄弱的社会有一定代表性,而且以钟院士的地位公开说出来,其影响自不同于愚夫愚妇,所以有必要加以廓清。
其实院士如果真的关心所在城市的治安,更应该问的是,为什么自己遭劫10天就能破案,而且还连带破了积案,而在此之前这么多同类案件为什么破不了?显然,是不为也,非不能也。这与收容制的存废无关。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美国研究所原所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