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定国家法院颁布全球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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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1月1日,“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交大论坛”暨“数字治理的法律与政策国际会议”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举行。本次论坛由上海交通大学主办,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共同承办。本次论坛以“数字治理的法律与政策”为主题,围绕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为特征的数字时代的相关政策法律问题,展开了多场学术研讨与交流,邀请了近300名来自国国外司法审判界、政策监管界、学术界与产业界的重量级专家学者出席。在此次论坛上,来自中、美、英、日、德等各国的法官也针对关于特定国家法院颁布全球性许可发表了各自的看法。本文就论坛上各位嘉宾的观点进行梳理,以餮读者。
  10月23日,英国上诉法院宣布维持高等法院对Unwired Planet(UP)公司诉华为公司专利侵权案的判决结果,这意味着如果华为放弃再次上诉,将不得不接受英国法院裁决的全球许可费率或是遵守法院禁令退出英国的相关市场。2017年4月份,英国高等法院对UP诉华为案做出裁决,认定华为的部分技术构成标准必要专利,应通过许可的方式回归公共领域。令人惊讶的是,该判决要求华为就涉案技术在全球范围内对原告方开放许可,而不仅仅局限于英国市场。而英国上诉法院维持英国高等法院的判决,无疑会对华为的生产经营造成冲击,同时也引起业界针对特定国家法院颁布全球性许可问题的讨论。
  2018年11月1日,“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交大论坛”暨“数字治理的法律与政策国际会议”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举行。本次论坛由上海交通大学主办,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共同承办。本次论坛以“数字治理的法律与政策”为主题,围绕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为特征的数字时代的相关政策法律问题,展开了多场学术研讨与交流,邀请了近300名来自国国外司法审判界、政策监管界、学术界与产业界的重量级专家学者出席。在此次论坛上,来自中、美、英、日、德等各国的法官也针对关于特定国家法院颁布全球性许可发表了各自的看法。本文就论坛上各位嘉宾的观点进行梳理,以餮读者。
  全球性许可的产生背景
  UP诉华为案中的全球性许可判决并不是首例,在电信领域,颁发全球性许可是一种较为普遍的做法。这种全球性许可的承诺,通常是依据SSOs(Standard-Setting Organizations,国际标准组织)制定的FRAND(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条款作出,这也符合全球化背景下工业领域的生产现状。
  在此次“数字治理的法律与政策国际会议”上,主持人前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首席法官Randall R.Rader首先请嘉宾对全球性许可的产生背景进行了介绍。英格兰与威尔士上诉法院法官Christopher Floyd介绍到,虽然很多人认为专利许可只应该是一个国家内部范围的许可,比如英国法院只在英国范围内颁布相应的禁令是无可争议的。但也有一种意见是,应该在全球范围内颁发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因为专利权人发放许可所依据的FRAND承諾是全球性的,专利权人本身以及他所拥有专利权的地域范围也都具有世界性。而标准必要专利中“标准”的目的也是使相关专利能够在全球范围内实施。从FRAND承诺具有全球性的观点出发,权利人如果不做出全球性的FRAND承诺,就会受到来自不同国家的禁令。Christopher Floyd法官表示,从长期来看,他更偏向于做出一种全球性的许可,因为他希望所做出的裁定符合当事人在实践中的通常做法。
  德国最高法院法官Klaus Grabinski进一步解释道,如果把这个问题放在欧洲大陆法院创设的司法背景下,会更像一种权力的交换过程。刚开始,标准必要专利的所有人向正在使用或即将使用其专利的另一方发出要约,并且这个要约必须符合FRAND原则。问题在于这个许可所满足的FRAND原则不是一个国家地域内而是国际范围的,要约如同乒乓球一般发送到另一方,另一方可以承诺,也可以不承诺。另一方通常不会完全同意要约提出的所有条件,此时专利权利人就会得到一个反要约。对于法院而言,接下来就要去判断这个要约以及反要约是否满足FRAND原则。
  德国最高法院法官Klaus Grabinski表示,德国的下级法院也曾遇到过这种案件,其普遍的做法是观察某个专利领域在实践中通常会达成什么样的协商结果。例如在电信领域,颁发全球范围而不是一国领域内的许可是再寻常不过的事情,并且也不会有人认为这种许可会违背FRAND原则。当要约仅限于一国范围时,尤其在个案当中,也会参考该权利人颁发的其他全球性许可,并认为后者更符合FRAND原则。因此,综合考虑所有情况后,德国法院在未来的案件审理结果上有可能会呈现出和英国法院观点相同的趋势。
  当事人协议对全球性许可的影响
  虽然全球性许可在世界范围内的司法判例中并不算罕见,但绝大多数判决是在当事人双方对全球许可费率达成合意的基础上做出的。争讼的双方当事人是否有意愿通过全球性许可的方式解决纠纷,以及该意愿是否应该作为法院判决的前提依据,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在UP诉华为案中,从中国媒体的相关报道来看,华为似乎并不同意裁决一个全球许可费率,而是希望英国法院裁决英国专利包费率即可。因此,英国法院最终裁决出一个全球许可费率并不是双方的共同意愿。
  对于这一问题,不同国家的法官有着不同的态度。名古屋大学法学院院长铃木将文教授谈到,在日本的司法实践中,三星案件是唯一在日本法院直接讨论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当时日本高院仅仅是从国内市场专利许可费的角度,来讨论标准必要专利问题。铃木教授认为,法院应先判断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以合同达成一个全球性的许可费,再决定是否要做出一个全球性许可费的裁判,而不是根据FRAND原则直接去裁定全球性的费率。
  英美法国家的法官则倾向于不要完全依赖双方自行达成合意。如果双方同意全球性许可,法院当然可以进行全球性许可裁决。但从现实角度来看,双方往往会基于商业利益的考量,无法就全球性许可或特定国家的许可达成一致。英格兰与威尔士上诉法院法官Christopher Floyd认为,在特定情形中的全球性许可或特定国家许可是否合理,是一个事实问题,应以案件事实为基础。在UP诉华为案中,法官通过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综合分析了什么是全球性标准,华为的专利对无线通信标准是否属于有效、必要的专利。最终,根据该案的特定事实,法院裁决认为全球性许可更为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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