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位行贿罪与合法性行为界定

来源 :学术理论与探索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dingyongguo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前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1>但在实务中对单位行贿罪与正常的市场化行为具有较多的相似性,这也为司法操作带来难题。最为代表性的是正常的馈赠与正常的折扣、手续费行为,在形式上与对单位行贿罪都有一定的交叉。在此,笔者结合司法实务对二者与对单位行贿罪的界限进行以下具体性浅析。
  
  一、对单位行贿罪与正常的捐赠的区别
  
  随着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及人民公德意识的提高,社会中的馈赠行为越来越多,如对学校、医院、基金会、受灾区的无偿捐助等。当然这其中不乏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捐助。如何鉴别正常的行贿行为与馈赠的区别日益困难,部分行贿行为以“正常的馈赠或捐助”为幌子行行贿之实,不仅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职务活动,侵蚀了国家机关职务活动的廉洁性。所以区分对单位行贿的行为与正常的馈赠行为也成了司法上的难题。笔者认为区分二者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一)行为的动机目的不同。社会上的正常捐助与馈赠一般都是无偿的,是一种爱心的奉献,体现了一种强者帮扶弱者的良好社会风尚。也有的馈赠是为了加深单位之间的联系和感情,并无其他目的,是一种纯洁的赠予行为。而对单位的行贿的行贿行为表面上是正常的馈赠或者捐助而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但实质上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暗地里进行非法交易,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二)行为的方式不同。正常的捐助馈赠行为一般是公开、透明地进行。对于国家机关的捐助一般具有一定的程序和指定的接受机关,并接受法律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如有的对学校及困难学生的捐赠一般遵循:了解档案,确定资助意向——选定资助对象——联系接受学校——反馈学校发票或收据——鼓励资助人与学生通信联络,关心成长等程序。中国扶贫基金会发起的“爱心包裹行动”(指导单位:国务院扶贫办,特别支持单位:全国工商联、中国邮政集团总公司),其捐赠流程严格接受社会及监管机构的监督,一般在邮局办理,办理程序为:顾客索取捐购单—在工作人员指导下填写捐购单—交表、按捐购单意向捐款—操作人员录入信息系统—系统根据条件指令匹配名址—打印捐购凭据—客户签名—第一联回交柜台备案,第二联交付顾客留存。但是对单位进行行贿的行为一般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且违反国家的规定,所以一般是以隐蔽的、秘密的方式进行。虽然有的对单位行贿的行为打着“捐赠”的名义行行贿之实,但其仍会采取各种手段避开法律或者社会的监督,自己追究就会发现其对单位行贿的实质。
  (三)是否具有特殊的关系。社会上正常的捐赠一般是基于爱心、帮扶的目的,捐赠人与受赠人一般没有特殊的制约或者管理关系,有的情况捐赠人与受赠人素昧平生,甚至相隔千山万里,只是一个爱心把他们联系在一起。而自然人或者单位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是因为二者具有特殊的管理或者制约关系,或者是在经济往来中具有直接上的经济往来,能谋取非法的利益。
  (四)行为的后果不同。正常的捐赠行为产生的是积极效果,帮助了弱者,奉献了爱心,建筑了一种良好的社会和谐之气,或者加深了相关单位之间纯洁的合作关系、友谊关系,使以后的工作开展更加顺利。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严禁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牟取非法利益的通知》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准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非法接受任何名义的“酬金”或“馈赠”。但是合法的“酬金”或“馈赠”是允许的。所以正常目的的捐赠行为是社会所提倡的。而对单位的行贿行为产生的是消极关系,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腐败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压制了同等竞争者的发展、造成了国家利益的损失、危害到我国的廉政制度,是法律和社会所禁止的。
  
  二、对单位行贿罪与经济往来中正常的折扣、手续费的区别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可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账;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账。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而折扣指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手续费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给予对方的除回扣之外的财物,如劳务费、好处费、报酬、提供信息费,辛苦费等。手续费不等于佣金,根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规定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间人的劳务报酬。佣金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经营者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中间人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也即在其财物账簿上明确如实记载。所以,笔者认为区分对单位行贿罪中的“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与“正常的折扣、手续费”的关键之处在于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明示入账还是账外暗中。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发不正当竞争法》、国务院办公厅1986年发布的《关于严禁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牟取非法利益的通知》(本节简称《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本节简称规定)等。例如在《通知》中规定企事业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可以收取手续费,但必须根据国家规定收取,并按照财经制度全部列入单位收入,除国家另有明文规定的外,不得分给个人。任何单位、个人,在国际贸易等活动中可以收取回扣,但必须根据国际惯例收取,必须按照财经制度全部列入单位收入,不准归个人所有。企事业单位之间有偿提供业务和技术咨询服务,根据合同规定收取的酬金,必须按照财经制度全部列入单位收入,其分配使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明示入账,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规定》中允许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但必须如实入账;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账。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
  所以,自然人或者单位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折扣和手续费如果符合国家的规定,并且如实计入账簿则属于合法的、正常的,否则是法律所禁止的商业贿赂行为,严重的构成对单位行贿罪。
  
  注释:
  <1>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下)》,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1840页。
其他文献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装备的日益现代化,微电子器件和电发火装置大量增加,现代化的机电系统的电磁敏感度越来越高。另外,在高技术条件下,空间的电磁环境日益复杂,除雷电、静电等自然危害源之外,还有通信、雷达、电子战装备和定向能电磁脉冲武器、电磁脉冲炸弹等人为电磁危害源。这些复杂多变的电磁环境,尤其是静电放电和高功率微波等快上升沿脉冲电流形成的电磁脉冲场,对装备的安全性乃至生存能力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
期刊
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是检察权的重要内容。它和立案监督、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执行监督一起共同构成刑事诉讼与法律监督的有机整体。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会带来腐败,侦查也不例外。侦查是重要的审判前诉讼程序,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处于靠前位置,合理合法的侦查才能带来公正的审判结果。近年来,侦查监督通过专门、具体的工作在惩治犯罪、保护人权、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方面
期刊
摘 要:本文论述了汽车维修市场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汽车维修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汽车维修人才培养的改革措施。   关键词: 汽车市场; 汽车维修;人才培养      一、汽车维修市场的現状及发展趋势     当今世界汽车技术日新月异,飞速发展,大量高新技术在汽车上的应用越来越普及,且随着汽车技术深刻变化,现代汽车已发展成为集计算机技术、光电传输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为一体的高科技集成体,其动力性
期刊
摘 要: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已六年,在制度实践过程中,产生了诸多问题,如人民监督员的遴选主体、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范围第,各试点院在这两个问题上均有不同的做法,有的试点院坚持由检察机关遴选人民监督员,有的试点院尝试扩大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本文从人民监督员制度设计初衷出发,对该问题进行探讨,尝试解决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践过程中的此类问题。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制度;遴选主体;监督范围    内容一:人民
期刊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提出的一个新的法律概念。  《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⑴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⑵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⑶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⑷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⑸代征、代缴税款;⑹有
期刊
摘 要: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该如何确定?这个问题不管是在国家立法方面还是在学界都引起了不小的争议。通过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比较,将有助于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的建构。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比较研究    何谓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一般认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就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用来衡量证明证据利用的活动是否达到了要求以及具体达到了何种程度的准则和尺度。”换句话说,证明标准
期刊
摘 要:公诉案件撤回起诉是庭审过程中的一种诉讼行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将其废除,说明其已无存在的诉讼价值,同时法律亦不再赋予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权。但是,两高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撤回起诉重新纳入刑事诉讼轨道,给司法实践带来弊端。诉讼实践证明,“有法必依”的司法原则不可动摇。如果认为撤回起诉有存在的必要就应在刑事诉讼法中加以明确规定。  关键词:撤回起诉;司法解释;法律价值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
期刊
2009年4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授权公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其中提到“监督权”时指出,要“健全法律法规,探索科学有效的形式,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障人民的民主监督权利”。这一文件再次重申和强调了人民的民主监督权利,因为无论历史失败教训,还是现实成功经验都说明,只有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的民主监督权力才能从根本上防范职务犯罪的发生蔓延,维护政治的清明廉
期刊
一、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    (一)罪数划分标准及数罪性质规定不明确  罪数形态历来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问题之一,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是一罪还是数罪?是否需要并罚?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而在理论上又常常让人感到困惑。理论上一般认为解决罪数形态问题不仅有利于对行为人的行为准确定罪,也有利于对行为人的合理量刑。  要适用数罪并罚制度,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首先要符合的条件就是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构成数
期刊
在当代,信任问题已经成为民众口中的强势话语和社会各界研究讨论的热点。因为中国社会正在经历全方位的社会转型,传统的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的巨大变迁导致人们在相互交往中,特别是牵涉到利益冲突时,普遍感到怀疑和焦虑,深陷于一种没有安全感的无根状态和信任危机之中。这种状况投射在司法领域,表现为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人们对司法运行实效的普遍怀疑甚至失望,法律权威丧失,进而导致了对法律的信仰弱化。在现代司法理念的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