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建立健全军人保险社会化运行机制,主要应在保险机构的选择、保险基金的筹措、运营管理和理赔给付等环节上,结合军人保险的相关制度规定、险种设置以及军事保密性的要求,综合考虑,既要有利于军人保险体系的长足发展和军队的长远建设,又要尽量提高军人及其家属的保障水平,寻求经济效益和军事效益的最佳结合。
关键词:军人保险;社会化保障;运行机制
军人保险社会化就是通过建立与军人职业需要相适应、与地方保障资源相衔接的市场化运作的军人保险体系,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发挥军人保险功能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选择合适的保险机构,建立健全社会化保障机制,搞好军人保险基金的筹措、运营和给付管理,对提高军人保险社会化运行效率和效益,维护军队利益和军人及其家庭经济权益十分重要。
一、保险机构的选择
军人保险社会化保障机构的选择,主要是针对以市场为主体提供补充保障的商业保险。军人投保商业保险,应以国有商业保险公司为主。尽管从竞争的角度分析,限定商业保险公司不尽合理,但是为了提高军队利用商业保险资源的安全性与效率性,必须对为军人提供商业保险产品服务的公司进行选择。事实上,即使在市场竞争非常发达的美国,其军队职能管理部门也会对为军人提供商业保险服务的公司进行市场准入限制。从目前的国情分析,尽管我国的保险市场已按照加入WTO的承诺,对外国保险公司全面开放,不少实力雄厚的外国大型保险公司也加入了我国商业保险市场的竞争,但是占据市场主要地位的还是我国的国有保险公司。特别是为军人提供商业保险服务,不仅仅是单纯的经济问题,还涉及安全保密等问题。因此,在选择商业保险公司时,应重点考虑大型国有商业保险公司。
二、保险运行的管控
可以借鉴部分省、市地方政府实行的社会保险经办的工作模式,依托全军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组建军人保险社会化管理办公室,联合各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公司,直接服务于广大参保官兵及家庭成员,进行保险业务的投保和理赔,并利用现有的国家及社会各商业保险公司中的基金运营机构对保费进行保值或增值。
军人保险保障管理委员会作为最高军人保险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军人保险社会化各个环节的工作进行外部的监督和管理。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与规定来约束投保单位的行为,同时对商业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行为进行监督,防止军人的保险利益受到侵害。同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保险监察管理委员会中的监察部门以及解放军审计署,分别负责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军人保险工作及基金运营情况进行有效的内部监管。
三、保险基金的筹措
军人保险社会化模式的基金筹措主要有以下三个渠道:一是国家财政拨款,比如军人退役失业保险、军人生育保险,其防范的风险主要为社会性责任风险,即社会保险所保风险,按照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在转移这类风险时,国家应按一定比例承担保险费。二是军队军费预算安排或各军区、军兵种等大单位筹集,诸如军人伤亡保险和军人伤亡附加保险中的特种岗位附加保险、特种地区附加保险、特种任务附加保险、特种人群附加保险等险种,军队或国家则应是这类风险的投资主体。三是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像非因公(战)人身意外伤害险、家属医疗险等险种,防范的是一般性风险,如果军队或国家提供资金支持,则可视为吸引和保留军队人才的投资,而不是承担责任的原因,如果由投保人自己缴纳的保险费构成全部保险基金,则为互助合作型保险。从目前的情况看,争取这类险种的国家资金支持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在转移一般性风险时,应该着重研究实施互助合作型保险的可能性,在全体投保人之间分散转移风险,提供相应的经济保障。
四、保险基金的运营
军人保险社会化模式的基金运营,是指军人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将积累起来的军人保险基金部分地投入金融市场或不动产,来获取收益,以实现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活动。根据所选择金融工具的风险大小和品质属性不同,军人保险基金运营可分两种。一是非市场化运营。这是一种安全型的投资方法。投资对象包括货币市场所提供的金融工具,以及资本市场中安全性较高的金融工具,如银行存款、国债等。目前,军人保险基金就采用的是这种运营方式。非市场化运营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基金的安全性,但是它是以放弃争取最大增值机会为代价的,而且这种方式易受到利率政策和通货膨胀的影响,当利率调整或通货膨胀发生时,往往会导致基金贬值,最终不能真正保证基金在广义上的安全性。因此,国内外许多经济学家并不把非市场化运营认为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基金运营。二是市场化运营。这是一种风险型的投资方式。它是将保险基金投入资本市场和不动产,来实现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市场化运营的风险相对非市场化运营较大,但是只要市场运作规范,监管有力,就会带来较高收益,这已为许多国家所证实。如果说将保险基金实行非市场化运营方式在是当时所处投资环境制约下做出的无奈选择,那么,随着我国资本市场逐渐成熟以及国家对保险基金投资政策的重新调整,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军人保险基金是一个必然趋势和理性选择。因此,我们可以按照保费的性质不同,分别按级汇总至国家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机构和商业保险基金运营部门,并利用现有的国家及社会各商业保险公司中的基金运营机构对保费进行保值或增值。
五、保险基金的给付
一是给付条件,是指对受益人资格的限制,有助于防止逆向选择,并贯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效率原则。军人保险社会化应充分借鉴国家社会保险、地方商业保险和外军保险的相关成果,结合我军实际,依据保险种类,合理合制确立享受保险金的条件。二是给付方式,军人保险社会化模式的保险基金给付依险种性质可分为三种方式,即积累式、即付式和延付式。一般而言,积累式保险是指投保人在服役期间只交费不赔付,退出现役时,军队保险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转移到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保险或者将保险费一次性全额退还。如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等;即付式保险是指期初交费,保险期间符合理赔条件时即行赔付,期满保险合同自动终止,如下期需要保险时可续签合同。这种保险一般保期为1年,军人伤亡附加保险、军人大病互助保险、军人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等即属此类保险;延付式保险则期限较长,保险有效期间需多次缴费,到符合条件时才能得到赔付。三是给付标准,确立军人保险社会化模式的给付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在确立标准时应充分体现《国防法》中“国家和社会优待现役军人”的精神,全面考虑军人的职业特点,合理确定各保险项目的给付水平,并建立保险给付标准的合理调整机制,根据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对给付标准进行合理调整,保证军人合法权益真正得以实现。四是给付程序,要建立完善科学的保险给付程序,针对现行保险时效性差,受益人不能及时得到补偿等日益突出的问题,确立军人补充保险基金的给付程序,应简化审批手续,充分体现保险基金给付的及时性和规范性,确保保险给付工作及时高效地开展。
关键词:军人保险;社会化保障;运行机制
军人保险社会化就是通过建立与军人职业需要相适应、与地方保障资源相衔接的市场化运作的军人保险体系,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发挥军人保险功能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选择合适的保险机构,建立健全社会化保障机制,搞好军人保险基金的筹措、运营和给付管理,对提高军人保险社会化运行效率和效益,维护军队利益和军人及其家庭经济权益十分重要。
一、保险机构的选择
军人保险社会化保障机构的选择,主要是针对以市场为主体提供补充保障的商业保险。军人投保商业保险,应以国有商业保险公司为主。尽管从竞争的角度分析,限定商业保险公司不尽合理,但是为了提高军队利用商业保险资源的安全性与效率性,必须对为军人提供商业保险产品服务的公司进行选择。事实上,即使在市场竞争非常发达的美国,其军队职能管理部门也会对为军人提供商业保险服务的公司进行市场准入限制。从目前的国情分析,尽管我国的保险市场已按照加入WTO的承诺,对外国保险公司全面开放,不少实力雄厚的外国大型保险公司也加入了我国商业保险市场的竞争,但是占据市场主要地位的还是我国的国有保险公司。特别是为军人提供商业保险服务,不仅仅是单纯的经济问题,还涉及安全保密等问题。因此,在选择商业保险公司时,应重点考虑大型国有商业保险公司。
二、保险运行的管控
可以借鉴部分省、市地方政府实行的社会保险经办的工作模式,依托全军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组建军人保险社会化管理办公室,联合各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公司,直接服务于广大参保官兵及家庭成员,进行保险业务的投保和理赔,并利用现有的国家及社会各商业保险公司中的基金运营机构对保费进行保值或增值。
军人保险保障管理委员会作为最高军人保险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军人保险社会化各个环节的工作进行外部的监督和管理。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与规定来约束投保单位的行为,同时对商业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行为进行监督,防止军人的保险利益受到侵害。同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保险监察管理委员会中的监察部门以及解放军审计署,分别负责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军人保险工作及基金运营情况进行有效的内部监管。
三、保险基金的筹措
军人保险社会化模式的基金筹措主要有以下三个渠道:一是国家财政拨款,比如军人退役失业保险、军人生育保险,其防范的风险主要为社会性责任风险,即社会保险所保风险,按照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在转移这类风险时,国家应按一定比例承担保险费。二是军队军费预算安排或各军区、军兵种等大单位筹集,诸如军人伤亡保险和军人伤亡附加保险中的特种岗位附加保险、特种地区附加保险、特种任务附加保险、特种人群附加保险等险种,军队或国家则应是这类风险的投资主体。三是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像非因公(战)人身意外伤害险、家属医疗险等险种,防范的是一般性风险,如果军队或国家提供资金支持,则可视为吸引和保留军队人才的投资,而不是承担责任的原因,如果由投保人自己缴纳的保险费构成全部保险基金,则为互助合作型保险。从目前的情况看,争取这类险种的国家资金支持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在转移一般性风险时,应该着重研究实施互助合作型保险的可能性,在全体投保人之间分散转移风险,提供相应的经济保障。
四、保险基金的运营
军人保险社会化模式的基金运营,是指军人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将积累起来的军人保险基金部分地投入金融市场或不动产,来获取收益,以实现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活动。根据所选择金融工具的风险大小和品质属性不同,军人保险基金运营可分两种。一是非市场化运营。这是一种安全型的投资方法。投资对象包括货币市场所提供的金融工具,以及资本市场中安全性较高的金融工具,如银行存款、国债等。目前,军人保险基金就采用的是这种运营方式。非市场化运营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基金的安全性,但是它是以放弃争取最大增值机会为代价的,而且这种方式易受到利率政策和通货膨胀的影响,当利率调整或通货膨胀发生时,往往会导致基金贬值,最终不能真正保证基金在广义上的安全性。因此,国内外许多经济学家并不把非市场化运营认为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基金运营。二是市场化运营。这是一种风险型的投资方式。它是将保险基金投入资本市场和不动产,来实现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市场化运营的风险相对非市场化运营较大,但是只要市场运作规范,监管有力,就会带来较高收益,这已为许多国家所证实。如果说将保险基金实行非市场化运营方式在是当时所处投资环境制约下做出的无奈选择,那么,随着我国资本市场逐渐成熟以及国家对保险基金投资政策的重新调整,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军人保险基金是一个必然趋势和理性选择。因此,我们可以按照保费的性质不同,分别按级汇总至国家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机构和商业保险基金运营部门,并利用现有的国家及社会各商业保险公司中的基金运营机构对保费进行保值或增值。
五、保险基金的给付
一是给付条件,是指对受益人资格的限制,有助于防止逆向选择,并贯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效率原则。军人保险社会化应充分借鉴国家社会保险、地方商业保险和外军保险的相关成果,结合我军实际,依据保险种类,合理合制确立享受保险金的条件。二是给付方式,军人保险社会化模式的保险基金给付依险种性质可分为三种方式,即积累式、即付式和延付式。一般而言,积累式保险是指投保人在服役期间只交费不赔付,退出现役时,军队保险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转移到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保险或者将保险费一次性全额退还。如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等;即付式保险是指期初交费,保险期间符合理赔条件时即行赔付,期满保险合同自动终止,如下期需要保险时可续签合同。这种保险一般保期为1年,军人伤亡附加保险、军人大病互助保险、军人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等即属此类保险;延付式保险则期限较长,保险有效期间需多次缴费,到符合条件时才能得到赔付。三是给付标准,确立军人保险社会化模式的给付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在确立标准时应充分体现《国防法》中“国家和社会优待现役军人”的精神,全面考虑军人的职业特点,合理确定各保险项目的给付水平,并建立保险给付标准的合理调整机制,根据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对给付标准进行合理调整,保证军人合法权益真正得以实现。四是给付程序,要建立完善科学的保险给付程序,针对现行保险时效性差,受益人不能及时得到补偿等日益突出的问题,确立军人补充保险基金的给付程序,应简化审批手续,充分体现保险基金给付的及时性和规范性,确保保险给付工作及时高效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