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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于国家征收土地模式改革,本文会从法律以及中国国情出发,分析目前的成熟观点,提出更加适合中国的征地模式。同时对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做出细致划分,以便为土地的实际使用有所帮助。
关键词:国家征地模式;征收机制;法律制度
我们国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论公益性用地途还是经营性用地都采取征收的方式,并给予低于市场价格的补偿模式。针对我们国家这种征地模式的缺陷,学者们做了大量的研究,并提供创新的改革模式,这些模式都是建立在公共利益明晰界定的基础之上,将公益性用地与经营建设性用地分别对待。
一,国家征地模式
对于征地模式的创新,有四种方案:公益性用地与经营性建设用地统一征购,同等对待;公益性用地低价征收,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公益性用地市价征购,经营性建设用地市价购买;完全公益性用地征收,准公益性用地征用,经营建设性用地入市。
本文认为第四种观点比较合理,也比较符合中国目前的国情,尤其以无限期的使用权代替所有权价格是值得学习和借鉴的。对公益性用地更加细致的划分以及将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开,征用使用权,保留所有权是这一观点的主要创新之处。征用使用权比征收所有权价格所需要的成本低,可以降低国家的财政负担。农民保留所有权,就能保证农民的权益不受损。本文承认对于这部分用途的土地国家强制征收是不可取的,但是目前中国的国情还不允许集体土地像国外发达国家私有土地一样自由交易。这是因为:国外的农地大部分都是私有土地,产权明晰;发达国家之所以实行私有土地自行流转,是因为他们的工业化和城市化目标已经完成,农地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已经不太多,土地管理比较容易;国内还没有任何法律允许集体土地可以与用地单位自由交易,也没有一项制度可以指导这一行为的完成。修改法律还需要很长时间的探索和研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加之农民的知识有限,法律意识又比较淡薄,与用地单位在土地交易过程中并不一定能够获得较好的收益,因此集体土地自由交易在中国是行不通的,否则《宪法》也不会规定集体土地必须转化为国有土地之后才能进行使用权交易。
虽然本文比较赞同第四种观点,但此观点有些地方比较琐碎,而且集体土地入市并不符合中国的国情,在征地农民权益保护的研究中不太适用,同时他这一观点没有考虑土地发展权的问题,因此本文将会在其基础上提出更加适合中国国情的新观点。
二,完善征收制度,建立新的征收机制
本文通过对目前学者们研究成果的分析,扬长避短,提出自己的新思路,认为要解决征收农民权益保护这一问题,首先还是需要将拆迁用地分为建设公益用地和建设经营性用地。(1)对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国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有偿征收,这是符合宪法规定的,农民应该全力配合。(2)用于经营建设的土地,只允许政府有偿有期的征收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的发展权,不允许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
这样在符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基本保证了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平等主体。不过政府属于集体土地流转的唯一买主,具有垄断性,因此必须严格确定补偿价格,满足农民的可持续生计。若赔偿不合理,农民可以拒绝征用。对于公益性用地,农民配合国家土地征收,这是我们国家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具有强制性。对于经营建设性用地,国家按一定使用年限(70年)征收农民土地使用权和发展权,保留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再通过收取土地转让金,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去进行开发建设。这样既符合现有法律规定,保证政府参与征收,获取财政收入,防止农民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在不触动农民土地所有权的同时,保证农民享有永久性的土地增值收益。开发商与国家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国家对于买卖土地的资金应和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进行合理分配。
三,配置相应的法律制度
1.集体土地确权
对于土地所有权主体,法律已经规定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首先应将每一个乡政府的集体土地细化到各个村委会,乡政府的集体成员只拥有自己所在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对其它村集体的土地不享有任何权利。其次,对于一个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该细化到村小组,所有权应该由各小组村民享有,但是产权经济学研究指出,在共有产权体系下,要使很多人达成一个相互满意的方案需要的成本很高。因此他们可以选举农民代表作为小组所有土地的法人代表——组长,这一代表必须由具有一定威望的、品德高尚的人担任,避免与村集体勾结。对于完善所有权的权能,本文认为农民集体所享有所有权,应包括占用、使用、收益、处分权。对于农民个人我认为处分权不应该享有单独处分的权力。当然,土地发展权也应该作为农民集体享有的权利之一,
2.划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建设性用地的范围
(1)不管是有经济来源还是没有经济来源,国家都可以征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将其转化为国有土地,获得土地永久的权力。为了避免国家为了自己的土地需求,随意的将商业用地假冒成公益性用地,我们必须严格按照上文中的法律程序和司法审查程序确定征收用地是否属于公益性用地,一定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确认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目的并实施管理。
(2)除了公益性目的以外的,例如国家要开发建设,要城市化发展,在国有土地很有限的情况下,就必须征用大量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这虽说不是出于公共利益需要,但也是为了国家和社会的进步所做的商业开发,农民应该以积极的态度配合国家征用土地。但集体土地使用权征用不同于所有权征收,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但应该从续期开始时间重新计算新一期的征地补偿价格。因此,对于经营建设用地,我们将《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进行补充:国家为了公益性城市建设等非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满足土地规划要求及耕地保护要求的条件下,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用并给予补偿。
3.明确土地征收征用的主体及管理者
不管是公益性用地还是经营建设性用地,地方政府代表国家执行土地征收征用,地方政府就是土地流转的一级主体,就不能够充当管理者,在土地征收或征用过程中,应该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管理,比如上一级的土地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政府,或者同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并要求司法机关或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和协调。
参考文献
【1】刘彪,谈集体土地征地开发问题研究【J】,华商,2007,15
【2】何天明,浅析农村集体土地管理与规划的关系【J】,新闻世界,2011,08
关键词:国家征地模式;征收机制;法律制度
我们国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论公益性用地途还是经营性用地都采取征收的方式,并给予低于市场价格的补偿模式。针对我们国家这种征地模式的缺陷,学者们做了大量的研究,并提供创新的改革模式,这些模式都是建立在公共利益明晰界定的基础之上,将公益性用地与经营建设性用地分别对待。
一,国家征地模式
对于征地模式的创新,有四种方案:公益性用地与经营性建设用地统一征购,同等对待;公益性用地低价征收,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公益性用地市价征购,经营性建设用地市价购买;完全公益性用地征收,准公益性用地征用,经营建设性用地入市。
本文认为第四种观点比较合理,也比较符合中国目前的国情,尤其以无限期的使用权代替所有权价格是值得学习和借鉴的。对公益性用地更加细致的划分以及将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开,征用使用权,保留所有权是这一观点的主要创新之处。征用使用权比征收所有权价格所需要的成本低,可以降低国家的财政负担。农民保留所有权,就能保证农民的权益不受损。本文承认对于这部分用途的土地国家强制征收是不可取的,但是目前中国的国情还不允许集体土地像国外发达国家私有土地一样自由交易。这是因为:国外的农地大部分都是私有土地,产权明晰;发达国家之所以实行私有土地自行流转,是因为他们的工业化和城市化目标已经完成,农地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已经不太多,土地管理比较容易;国内还没有任何法律允许集体土地可以与用地单位自由交易,也没有一项制度可以指导这一行为的完成。修改法律还需要很长时间的探索和研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加之农民的知识有限,法律意识又比较淡薄,与用地单位在土地交易过程中并不一定能够获得较好的收益,因此集体土地自由交易在中国是行不通的,否则《宪法》也不会规定集体土地必须转化为国有土地之后才能进行使用权交易。
虽然本文比较赞同第四种观点,但此观点有些地方比较琐碎,而且集体土地入市并不符合中国的国情,在征地农民权益保护的研究中不太适用,同时他这一观点没有考虑土地发展权的问题,因此本文将会在其基础上提出更加适合中国国情的新观点。
二,完善征收制度,建立新的征收机制
本文通过对目前学者们研究成果的分析,扬长避短,提出自己的新思路,认为要解决征收农民权益保护这一问题,首先还是需要将拆迁用地分为建设公益用地和建设经营性用地。(1)对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国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有偿征收,这是符合宪法规定的,农民应该全力配合。(2)用于经营建设的土地,只允许政府有偿有期的征收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的发展权,不允许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
这样在符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基本保证了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平等主体。不过政府属于集体土地流转的唯一买主,具有垄断性,因此必须严格确定补偿价格,满足农民的可持续生计。若赔偿不合理,农民可以拒绝征用。对于公益性用地,农民配合国家土地征收,这是我们国家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具有强制性。对于经营建设性用地,国家按一定使用年限(70年)征收农民土地使用权和发展权,保留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再通过收取土地转让金,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去进行开发建设。这样既符合现有法律规定,保证政府参与征收,获取财政收入,防止农民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在不触动农民土地所有权的同时,保证农民享有永久性的土地增值收益。开发商与国家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国家对于买卖土地的资金应和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进行合理分配。
三,配置相应的法律制度
1.集体土地确权
对于土地所有权主体,法律已经规定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首先应将每一个乡政府的集体土地细化到各个村委会,乡政府的集体成员只拥有自己所在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对其它村集体的土地不享有任何权利。其次,对于一个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该细化到村小组,所有权应该由各小组村民享有,但是产权经济学研究指出,在共有产权体系下,要使很多人达成一个相互满意的方案需要的成本很高。因此他们可以选举农民代表作为小组所有土地的法人代表——组长,这一代表必须由具有一定威望的、品德高尚的人担任,避免与村集体勾结。对于完善所有权的权能,本文认为农民集体所享有所有权,应包括占用、使用、收益、处分权。对于农民个人我认为处分权不应该享有单独处分的权力。当然,土地发展权也应该作为农民集体享有的权利之一,
2.划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建设性用地的范围
(1)不管是有经济来源还是没有经济来源,国家都可以征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将其转化为国有土地,获得土地永久的权力。为了避免国家为了自己的土地需求,随意的将商业用地假冒成公益性用地,我们必须严格按照上文中的法律程序和司法审查程序确定征收用地是否属于公益性用地,一定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确认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目的并实施管理。
(2)除了公益性目的以外的,例如国家要开发建设,要城市化发展,在国有土地很有限的情况下,就必须征用大量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这虽说不是出于公共利益需要,但也是为了国家和社会的进步所做的商业开发,农民应该以积极的态度配合国家征用土地。但集体土地使用权征用不同于所有权征收,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但应该从续期开始时间重新计算新一期的征地补偿价格。因此,对于经营建设用地,我们将《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进行补充:国家为了公益性城市建设等非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满足土地规划要求及耕地保护要求的条件下,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用并给予补偿。
3.明确土地征收征用的主体及管理者
不管是公益性用地还是经营建设性用地,地方政府代表国家执行土地征收征用,地方政府就是土地流转的一级主体,就不能够充当管理者,在土地征收或征用过程中,应该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管理,比如上一级的土地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政府,或者同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并要求司法机关或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和协调。
参考文献
【1】刘彪,谈集体土地征地开发问题研究【J】,华商,2007,15
【2】何天明,浅析农村集体土地管理与规划的关系【J】,新闻世界,2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