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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马怀德教授主持的国务院应急办委托项目“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中问责制研究”,针对当前问责实践未能有效遏制突发事件频发势头这一现状,提出了转变问责观念,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对问责制的制度设想。
变“结果问责观”为“过程问责观” 将问责理解为“责任追究”,属于“结果问责观”;将问责理解为“对责任的监督过问”,属于“过程问责观”。前者强调对履职结果给予“事后追究”,后者强调对履职过程进行“监督过问”。问责的全面理解应该是两者的结合,但目前普遍流行的观念和流行做法都倾向于前者,对于特别强调“预防”重要性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而言,坚持“过程问责”显然更有价值。而且,这也使问责成为应急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
建立“问 — 回应”的问责管理机制对于问责主体而言,尤其应当强调对责任的“监督过问”;而对于问责对象,则应强调对“监督过问”予以“回应”,这样形成的“问—回应”机制具有以下优点:
1. 问责是双向行为,允许(或需要)责任主体主动汇报或解释自己的行为,问责是一种常态机制,一种适应管理需要的例行公事,而不是“运动式”的静态追究责任的手段;当问责主体和问责对象处于互动状态时,问责就伴随管理过程始终,成为行政管理的一部分。
2. 当问责成为动态管理过程的一部分时,容易形成”责任对接“,即当问责对象的责任与问责主体的责任在同一件事情上会有合理分担,尤其当问责主体同样对这件事享有一定控制权时,通过“问—回答”的机制,无论是被动地回应“问”,还是主动地以“回应”来推动“问”,都会导致“各尽其责”、“责任层层落实”的良好局面。当然这也符合行政伦理。因为,一个不考虑责任分担却需要责任承担的问责机制毕竟有碍于公平。
3. 当责任主体时刻需要为“过问”寻找“回应”的合理理由时,这种状况有利于责任主体提高“部门诚信和工作绩效”,因为他不能等到批评时才来解释,不能让工作的每一步成为下一步的绊脚石。
4.问责成为一种侧重“预防”的管理机制。
应对问责制度设计的主要目的和原则 构建应对问责制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应急管理和有效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对过程中的责任。因此,应对问责制的构建应遵循三项原则,即问责与改进工作和落实责任相结合,过程责任监督与结果追责并重,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五大问责关系的制度构想 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应关注四种类型责任:政治责任,职务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四类责任即为应对问责的客体,而对这四类责任的承担就构成应对问责法律关系的客体;“承担”行为的主体即为应对问责对象,而有权对这种“承担”进行监督过问者即为应对问责主体,应对问责主体和对象共同构成应对问责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四类责任可构建以下五大问责法律关系:(1)基于政治责任的政治问责关系。即执政党, 民主党派,选民等政治权力主体问责党政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所形成的一种问责关系; (2)基于职务责任的行政问责关系。即行政主体问责行政机关即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责任所形成的一种问责关系;(3)基于职务责任的社会问责关系。即全民、政党、媒体、宗教团体等社会权力主体问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形成的一种问责关系;(4)基于行政责任的法律问责关系。这是在行政问责关系的基础上,针对《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有关职责设定未给予落实措施这一现状,通过拟定具体“制裁”条款来保证这些责任的落实而形成的一种问责关系;(5) 基于道德责任的伦理问责关系。即社会权力主体通过谴责的形式问责相关义务主体而形成的一种问责关系。
应对问责程序制度设计 以“责任的实现”为中心来设计突发事件应对问责程序,
问责程序可从问责主体“要求落实责任”和“要求改进工作”开始。程序设计应遵循两项原则:一是闭合原则,即问责主体的“要求”必须得到问责对象的“回应”,从而形成闭合回路,以保证问责实效;二是效率原则,即为了尽快落实责任,改进应对工作,问责程序应保证效率优先,即以非正式的简易程序为原则,以正式的普通程序为例外,以此节省问责与“责任实现”过程中的时间。“简易程序”即问责主体的过问得到问责对象及时合理回应时;或问责主体的监督事项得到问责对象有效落实时,即可完成问责;“普通程序”即在简易程序不能达到问责目的的情形下,通过设计检控,调查,听证等手段来保证问责目的的实现。
(马怀德 中国政法大学)
变“结果问责观”为“过程问责观” 将问责理解为“责任追究”,属于“结果问责观”;将问责理解为“对责任的监督过问”,属于“过程问责观”。前者强调对履职结果给予“事后追究”,后者强调对履职过程进行“监督过问”。问责的全面理解应该是两者的结合,但目前普遍流行的观念和流行做法都倾向于前者,对于特别强调“预防”重要性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而言,坚持“过程问责”显然更有价值。而且,这也使问责成为应急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
建立“问 — 回应”的问责管理机制对于问责主体而言,尤其应当强调对责任的“监督过问”;而对于问责对象,则应强调对“监督过问”予以“回应”,这样形成的“问—回应”机制具有以下优点:
1. 问责是双向行为,允许(或需要)责任主体主动汇报或解释自己的行为,问责是一种常态机制,一种适应管理需要的例行公事,而不是“运动式”的静态追究责任的手段;当问责主体和问责对象处于互动状态时,问责就伴随管理过程始终,成为行政管理的一部分。
2. 当问责成为动态管理过程的一部分时,容易形成”责任对接“,即当问责对象的责任与问责主体的责任在同一件事情上会有合理分担,尤其当问责主体同样对这件事享有一定控制权时,通过“问—回答”的机制,无论是被动地回应“问”,还是主动地以“回应”来推动“问”,都会导致“各尽其责”、“责任层层落实”的良好局面。当然这也符合行政伦理。因为,一个不考虑责任分担却需要责任承担的问责机制毕竟有碍于公平。
3. 当责任主体时刻需要为“过问”寻找“回应”的合理理由时,这种状况有利于责任主体提高“部门诚信和工作绩效”,因为他不能等到批评时才来解释,不能让工作的每一步成为下一步的绊脚石。
4.问责成为一种侧重“预防”的管理机制。
应对问责制度设计的主要目的和原则 构建应对问责制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应急管理和有效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对过程中的责任。因此,应对问责制的构建应遵循三项原则,即问责与改进工作和落实责任相结合,过程责任监督与结果追责并重,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五大问责关系的制度构想 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应关注四种类型责任:政治责任,职务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四类责任即为应对问责的客体,而对这四类责任的承担就构成应对问责法律关系的客体;“承担”行为的主体即为应对问责对象,而有权对这种“承担”进行监督过问者即为应对问责主体,应对问责主体和对象共同构成应对问责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四类责任可构建以下五大问责法律关系:(1)基于政治责任的政治问责关系。即执政党, 民主党派,选民等政治权力主体问责党政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所形成的一种问责关系; (2)基于职务责任的行政问责关系。即行政主体问责行政机关即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责任所形成的一种问责关系;(3)基于职务责任的社会问责关系。即全民、政党、媒体、宗教团体等社会权力主体问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形成的一种问责关系;(4)基于行政责任的法律问责关系。这是在行政问责关系的基础上,针对《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有关职责设定未给予落实措施这一现状,通过拟定具体“制裁”条款来保证这些责任的落实而形成的一种问责关系;(5) 基于道德责任的伦理问责关系。即社会权力主体通过谴责的形式问责相关义务主体而形成的一种问责关系。
应对问责程序制度设计 以“责任的实现”为中心来设计突发事件应对问责程序,
问责程序可从问责主体“要求落实责任”和“要求改进工作”开始。程序设计应遵循两项原则:一是闭合原则,即问责主体的“要求”必须得到问责对象的“回应”,从而形成闭合回路,以保证问责实效;二是效率原则,即为了尽快落实责任,改进应对工作,问责程序应保证效率优先,即以非正式的简易程序为原则,以正式的普通程序为例外,以此节省问责与“责任实现”过程中的时间。“简易程序”即问责主体的过问得到问责对象及时合理回应时;或问责主体的监督事项得到问责对象有效落实时,即可完成问责;“普通程序”即在简易程序不能达到问责目的的情形下,通过设计检控,调查,听证等手段来保证问责目的的实现。
(马怀德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