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被动获得国家秘密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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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两名在银行工作的90后女子,为了前途想专升本(专科晋升为本科)本无可厚非,但两女子为图轻松方便,竟然用同学从互联网上购买试题和答案带进考场进行作弊,结果被监考教师发现而落网。
  2013年,洪某、林某均参加了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4月间,洪某从同学林某某(已判刑,由福州法院审理)那得知在互联网上可以购买到自学考试的试题和答案,遂委托林某某从网上购买自学考试《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的考试试题和答案。
  2013年4月21日7时30分,林某某将从网上购到的试题和答案通过QQ传送给洪某。
  之后,洪某对林某讲到,自己有考试试题和答案,问林某要不要,林某答应说:要。洪某便将考试试题和答案传送到林某的手机上。(注:林某和林某某不是同一人,但都是女性)
  当日9时30分许,洪、林两人在漳州市第五中学考场参加2013年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时将非法获取的试题和答案带入考场,在作弊抄写时被细心的监考人员发现,并当场缴获上述非法获取的试题和答案,后公安人员从两人的手机下载打印出上述“经管类”试题和答案。
  经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办公室核查,上述非法获取的试题与全国自学考试科目的试卷题目及内容确认一致;经福建省国家保密局密级鉴定,上述非法获取的试题内容与真实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的同名试卷内容一致,该内容为绝密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为试卷启用之前。
  【评析】
  对于本案洪某的认定没有分歧,主要分歧是林某被动获得试题和答案是否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林某不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林某主观上没有刻意去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故意,其获取到的国家秘密是被动的,客观上没有使用所谓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获取的手段,所以其不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林某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林某虽然没有直接参与购买获取国家秘密,但其主观上明知得到的属于国家秘密罪的试题和答案,也知道这种成人考试的试卷和答案是不能随便获取的,其也知道洪某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国家秘密罪,所以说,林某主观上至少说是明知的,虽然林某确实没有采用“窃取、刺探、收买”等非法手段直接获取国家秘密,但客观上她通过洪某获得了不应该得到的试卷国家秘密。该罪立法的目的主要在于打击那些以不特定的目的获取国家秘密,扰乱正常的国家保密制度的行为,并不在于打击通过获取国家秘密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行为,所以,本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林某非法从洪某那获得的属国家秘密的试卷答案,侵害到国家秘密的安全和制度。因为国家秘密转到她手中,完成有可能再发生泄密的可能性,林某属于不该获取也不该持有国家秘密的人。在本案,林某的行为与洪某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共犯。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洪某、林某伙同他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洪某系主犯,林某系从犯,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犯罪处罚。鉴于洪某、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2014年8月27日,经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洪某、林某均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三个月,缓刑八个月。
  【综述】
  两位青春年少的女子有着一份不错的银行工作,并都已是大学专科文化,凭着自身的年轻和努力,以及现有的知识积累,完全可以顺利的完成专升本的愿望,使自己的未来前途有更美好的展望。然而,一念之差铸成了人身转折的大错,不仅专升本泡了汤,而且还涉罪被判刑,可谓是自毁前程。也许是她们的幼稚,但更多的是法律知识的缺失,有不少人认为,成人考试不像正规的高考那么严密严格,搞一些小动作进行作弊不算犯法;还有人认为,我只是买考卷,不是卖考卷,即使被查到自己的行为也不算违法。殊不知,成人考试的试卷同样属绝密级国家秘密,谁触碰谁都将触及法律红线,都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这一法条可以看出,以“买”的方式获取国家秘密的可以构成此罪。从追诉标准上看,非法获取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都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本案例警示所有参考人员,应通过自己的努力完成学业,不应走捷径铤而走险而最终陷入牢门。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州 3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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