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期,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2010年1季度日化洗涤用品质量监测结果公告。此次抽查日化洗涤用品共30批次,不合格产品为2批次。其中,武汉斯达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荷嫂”洗衣液(规格:1kg/瓶 浓缩型 生产日期或批号:限期使用日期及生产批号:20121228A)“总活性物含量”项目不符合相关标准被检不合格。
针对此次监测情况,记者咨询了成都市工商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此次抽查从取样到检测均严格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随机抽取的样品全部来自正规的经销商,送检的过程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承检机构为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因此检测结果具有权威性。
专家:
总活性物含量不合格将影响去污效果,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
针对“总活性物含量”项目不合格,会产生什么影响或危害,记者咨询了国家洗涤用品质检中心的工作人员,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总活性物含量是洗涤剂的主要质量指标,其含量的高低反映了洗涤剂的效果。总活性物含量越高,去污力越强,反之亦然。总活性物含量不合格将影响去污效果,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
造成总活性物含量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生产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减少了产品中原材料的使用,导致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律师:
消费者如因购买或使用抽查不合格产品致自身权益受损,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向厂商要求退赔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主办的中国消费维权网(www.315rx.com)法律顾问李律师。李律师认为,产品抽检不合格后,生产者及经营者应依法停售并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有效的措施通知消费者,以防止影响更多的消费者。消费者如因购买或使用抽检不合格产品致人身、财产等权益受损,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向厂商要求退赔。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重视产品质量,武汉斯达日用化工有限公司漠视媒体监督
2010年5月12日14时29分,针对“荷嫂”洗衣液抽查不合格情况,记者就以下问题书面采访了武汉斯达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1.“荷嫂”作为知名品牌,此次抽检不合格的具体原因是什么?
2.目前,抽检不合格的“荷嫂”洗衣液一共生产了多少?已售出了多少?市场上未售出的还有多少?
3.针对购买了抽检不合格“荷嫂”洗衣液的消费者,贵公司有何解释?
4.对购买了抽检不合格“荷嫂”洗衣液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贵公司如何保障?
5.对未售出的抽检不合格“荷嫂”洗衣液,贵公司将采取什么措施?
6.贵公司如何处理此次质量危机事件,将采取什么措施来重新树立消费者的购买信心?
武汉斯达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确认收到函件,并表示尽快转交负责人。然而,截至发稿时,记者未收到该公司的任何回复。
针对此次监测情况,记者咨询了成都市工商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此次抽查从取样到检测均严格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随机抽取的样品全部来自正规的经销商,送检的过程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承检机构为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因此检测结果具有权威性。
专家:
总活性物含量不合格将影响去污效果,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
针对“总活性物含量”项目不合格,会产生什么影响或危害,记者咨询了国家洗涤用品质检中心的工作人员,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总活性物含量是洗涤剂的主要质量指标,其含量的高低反映了洗涤剂的效果。总活性物含量越高,去污力越强,反之亦然。总活性物含量不合格将影响去污效果,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
造成总活性物含量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生产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减少了产品中原材料的使用,导致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律师:
消费者如因购买或使用抽查不合格产品致自身权益受损,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向厂商要求退赔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主办的中国消费维权网(www.315rx.com)法律顾问李律师。李律师认为,产品抽检不合格后,生产者及经营者应依法停售并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有效的措施通知消费者,以防止影响更多的消费者。消费者如因购买或使用抽检不合格产品致人身、财产等权益受损,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向厂商要求退赔。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重视产品质量,武汉斯达日用化工有限公司漠视媒体监督
2010年5月12日14时29分,针对“荷嫂”洗衣液抽查不合格情况,记者就以下问题书面采访了武汉斯达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1.“荷嫂”作为知名品牌,此次抽检不合格的具体原因是什么?
2.目前,抽检不合格的“荷嫂”洗衣液一共生产了多少?已售出了多少?市场上未售出的还有多少?
3.针对购买了抽检不合格“荷嫂”洗衣液的消费者,贵公司有何解释?
4.对购买了抽检不合格“荷嫂”洗衣液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贵公司如何保障?
5.对未售出的抽检不合格“荷嫂”洗衣液,贵公司将采取什么措施?
6.贵公司如何处理此次质量危机事件,将采取什么措施来重新树立消费者的购买信心?
武汉斯达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确认收到函件,并表示尽快转交负责人。然而,截至发稿时,记者未收到该公司的任何回复。